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设计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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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依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乡规划、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底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约束性指标为目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与布局,安排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与时序。

第四条跨设区市的区域性土地利用规划是战略性、指导性、引领性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省政府批准。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规划是整合具有相同主导功能的不同行政区域土地利用的指导性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以前,所在设区市应进行必要性论证,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方可开展编制工作。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范围;(四)规划布局。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示市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目标、地块管制分区类型和土地用途;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公示辖区内所有地块的管制分区类型和土地用途。

第六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计划的下达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阶段、资源承载能力、规划空间、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等因素,实行差别化配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发区园区设立和建设、土地整治项目选择等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土地利用工作,均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

围填海造地,涉及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规定审查报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规划修编时进行衔接。

第九条按批次报批的城镇村建设项目地块应当在允许建设区范围内。

报批地块同时满足下列情形可视同符合规划:
(一)报批项目地块的规划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零星的其他用途的土地;
(二)单个地块的误差不超过所涉地块面积的1%;
(三)一个批次的误差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避开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若涉及部分零星允许建设区地块,且地块所在区域的主导用途为一般农地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可视为符合规划。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基本农田且规模不突破总量控制的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

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
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输变电工程、电力线路铁塔塔基,电信基站、水闸泵站、导航站(台)、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增压(检查)站、环境监测自动站点、测量标志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影响土地用途区主导用途的,其用地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

第十三条规划指标实行台账管理,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含流量指标)、建设用地总量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强化指标使用和归还监管,对流量指标归还序时进度不到位的、突破规划控制指标的,将暂停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规划修改分为原则性修改与一般性修改两种情形。

规划的原则性修改指通过调整城乡建设布局增加县域规划流量指标、禁止建设用地区边界调整等涉及规划重要内容的修改和调整。

规划原则性修改,须先行开展规划实施评估,评估报告经专家论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修改的,方可进行规划修改。

规划的一般性修改是指除原则性修改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禁止建设区以外的限制建设区与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之间用地布局的适度调整,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修改、面状重点项目用地布局调整等。

第十五条规划修改中原则上不得对基本农田布局和规
模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严格控制禁止建设区边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由环保、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调整意见。

第十六条对于规划用地空间已接近使用完毕,确需通过安排流量指标调整允许建设区的,原则上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完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剩余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上图规模已不足30%;
(三)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已达到或超过本轮规划修编时下达的流量指标;
(四)依法用地情况良好,发生违法用地被省以上约谈、问责、公开挂牌督办或被确定为土地执法、土地信访重点管理县(市、区)的,须已查处整改到位;
(五)评估综合分值不低于80 分。

第十七条规划修改中涉及增加规划流量指标的,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际用地需求与建设用地复垦能力相挂钩,同时调整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

第十八条坚持规划对项目布局的引导和控制,不得因产业项目建设、违法用地、权属存在重大矛盾的地块修改规划。

规划修改后的用地安排应保持允许建设区的集中连片,涉及允许建设区调出的单个地块原则上不小于 500平方米。

第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调整,应当按照“列清
单、留通道、控规模”的要求,有进有出的进行调整。

对难以定位的、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但已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生态等重点专项规划,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可以通过修改规划增列入重点项目清单。

确需在规划面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中建设的重大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确保规划重点建设项目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修改规划调整用地位置。

第二十条城乡建设确需调整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拟订调整使用方案,对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

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使用方案须报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每个县(市、区)每年度申请调整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原则性修改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一般性修改,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行文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批。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须报国土资
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要根据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调整修改批文进行实时更新,更新后的数据库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
(二)规划目标实现情况,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规模、流量指标及其归还量等指标执行情况;
(三)各类用地布局变化情况,包括规划实施以来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用途和空间管制的要求,管制分区变化及其管制规则等执行情况;
(四)交通、水利、能源、采矿、环保等重大工程与项目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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