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LP所得税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合格投资者筹集的私人基金,用于投资公司股权。
这种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于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税负比较是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税负比较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一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GP)和一家或多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LP)共同组成。
GP通常是一家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LP则是基金的出资者。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GP通常享有投资管理费和绩效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
对于LP来说,由于投资收益通常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负较高。
三、合伙制基金
在合伙制基金中,投资者通常按比例出资成为基金的合伙人,共同享有基金所产生的收益。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的盈利往往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但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合伙人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合伙制基金的税负相对较低。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和税负比较,做出合理的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LP所得税问题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LP所得税问题探讨★第一篇:私募股权基金LP所得税问题探讨有限合伙人(LP)投资收益应适用20%个人所得税率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由此,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
通常,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加入,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为了控制风险责任,一般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以普通合伙人(GP)的身份进行股权基金的管理运作。
2000年以后,我国不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财税[2008]159号文首次则明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虽然不再是纳税的主体,但是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缴税。
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常常被错误的“认为”是:先分后税“分”的是合伙人企业利润,如果没有利润,则无需纳税。
实际上,这是对政策的一种错误理解及做法。
财税[2000]91号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募集资金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的投资机构,其
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几种。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在税负上有所不同,下面我将对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进行
比较分析。
首先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由GP(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和经营,LP(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
在税负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的税负较低,主要是因为合伙关系所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以及印花税等。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较低,
且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在退出时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
投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其次是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出资,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由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经营。
在税负方面,股份制公司的税负相对较高。
股份制公司需
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较高,并且没有太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
股份制公司在
退出时还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税率也相对较高。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较低,股份制公司的税负较高,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相对较低。
投资者在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税负对投资回报的影响,同时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投资风险、经营灵活
性等。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摘要】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通过非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方式,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常见组织形式。
本文将探讨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筹划、起征点的影响、计算方法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研究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影响和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税收规划和决策依据。
结合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助于预测未来税收政策的走向,为私募股权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和机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起征点、计算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发展趋势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进行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又称私人股权投资,属于一种值得广泛关注的投资方式。
与公开市场上的股票交易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更加具有投资风险,但也更有盈利空间。
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主体通常为对投资者进行了一定的准入限制的非公开发行基金,这些基金往往设立于股权投资机构内部,享有一定的投资管理权。
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提供更高的回报率和更低的流动性风险,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投资者需要将资金锁定一段时间,以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也具有较好的风险分散效果,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多种不同的项目,避免单一项目带来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投资方式,对于那些愿意承担更高风险以追求更高回报的投资者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1.2 有限合伙制的介绍有限合伙制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只享有有限合伙制度规定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制度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探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探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使合伙企业这个商事主体呈现出较其他形式的主体更多的灵活性, 而这种灵活性使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被广泛的应用。
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台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被认为是税收最优化的组织形式。
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人是非居民企业时, 来源于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如何纳税的税收问题, 即我们经常说的当PE(私募股权投资)遇到PE(常设机构)时的税收问题。
合伙人企业适用何种税收法规?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对不同的纳税主体适用不同的税法, 对法人企业, 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 对个人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法, 那么对合伙企业适用的是什么呢, 按现有的税收法规, 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主体, , 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是个人的, 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来, 我们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看合伙企业是一个税收透明体。
那么, 我们今天讨论的税收主体是非居民企业, 其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税收协定规定。
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是个税收透明体, 那么, 其在税收上真的是一个完全的税收透明体吗, 从财税(2000)91号文, 国税函(2001)84号文给出的答案是合伙企业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 按照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
即合伙企业是计算合伙人税基的平台, 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被定性为营业利润。
但文件又将所得中的股息, 利息所得性质从合伙企业穿透, 保持所得的性质, 按不同的主体适用的所得税法, 按股息, 利息的税目适用税率纳税, 即个人合伙人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合伙人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合伙人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在现行税法中, 合伙企业的所得性质在合伙企业层面被部分穿透, 也就是合伙企业从所得性质的传导上看不是一个完全的税收透明体。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所得税穿透,即指基金的收益在分发给有限合伙人之前要优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款后再进行分配。
在国外,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以所得税穿透为基础的税制,而在中国,由于税制的限制,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抵免期限为5年。
如果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当所投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无法全额抵免当期所得税,基金就需要在抵免期限结束后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将对基金的投资回报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中国的股权转让所得税规定是对该项业务的直接涉税规定之一。
对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它的投资方式通常是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手持股权参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
而当股权发生交易时,其产生的利润则必须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润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就会导致基金所得进一步被分流,从而减少基金的投资回报。
最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在境外取得收益时,大多数国家都为税收优惠而在所得税方面实行了穿透税制。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等文件规定,境外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会使得基金所得税穿透不完整,可能导致基金在境外收益方面缺乏一定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仍然存在诸多困难,需要税法立法、政策指导上的改变。
其中比较明显的措施是尽快出台深入贯彻税制穿透原则的税法立法、政策指导文件,提高基金的税收安全性。
另外,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公开,让投资者了解更多基金税收方面的信息,以便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投资。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研究作者:王震来源:《饮食科学》 2013年第5期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该原则确立了合伙企业在税收上的管道地位。
“税收管道”在不同的投资架构下,对不同的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差生什么样的影响,需要根据投资架构的类型做深入的研究。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架构分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者,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5%进行出资跟投。
为了规避无限责任,基金管理者需要先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
根据PE投资实践,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本文主要研究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情况下,按照投资者、投资主体(GP和L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型基金)、被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有限合伙投资的基本架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见表1有限合伙投资基本分型表。
在基本分型的基础上,又可以根据投资者、投资主体(PE基金)和被投资主体的境内外税收属性,以及投资领域内资产配置的可能操作模式,做进一部分的分型研究。
第Ⅰ、Ⅱ、Ⅲ、Ⅳ类型详细分型,见表2~表5。
二、Ⅰ型投资架构下主要税收问题在Ⅰ型投资架构下,终极投资者既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
境内合伙企业取得收入或损失,主要是被投资主体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被投资主体股份所得以及清算所得。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基金,用于投资股权项目的私募基金。
在中国,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在征税过程中存在着所得税的穿透
问题。
所得税穿透问题指的是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不按基金本身征税,而是直接
穿透到合伙人个人身上征税的情况。
这就意味着基金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合伙人需要
根据自己在基金中的持股比例来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穿透问题源于我国税收法规对有限合伙制度的不完善。
在我国的税收法规中,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被视为有限合伙人的账外事业合伙,所以基金本身并没有法人地位,也没有纳税义务。
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产生的收益会通过基金的企业
法人身份流向合伙人,由合伙人个人承担纳税责任。
所得税穿透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
基金应该按基金本身征税,因为基金与个人是独立的经济主题,应该独立纳税。
也有人认
为合伙人是基金的实际受益人,应该对收益进行纳税,基金本身没有实际收益,不应该纳税。
为了解决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基金
的纳税义务和合伙人的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基金的实质性审查,确保基金的
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
金所得税穿透问题,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在中国金融市场上非常常见的投资工具,它以其灵活的结构和高效的运作方式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不断扩大,其所得税穿透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仅对基金承担有限的责任,而普通合伙人负有对基金的管理、投资和运作等职责,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通常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其主要业务是进行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等。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长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长期投资策略,投资持有期较长,不同于短期投机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
2. 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进行的是股权投资,其投资标的通常是中小企业、创业公司等,通过持有股权获取投资回报。
3. 结构灵活: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结构较为灵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分工明确,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税法体系中,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税收穿透问题。
税收穿透问题指的是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是否由合伙企业自身确定,还是由合伙人个别确定。
对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其税收穿透问题主要是指基金的投资收益应由合伙企业自身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由合伙人个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1. 税收穿透问题的影响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穿透问题上,决定其纳税主体的确定性对基金和投资者都具有较大的影响:(1)对基金:确定纳税主体后,会影响基金的税负水平和税收成本,进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2)对投资者:不同的纳税主体会对投资者的纳税个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有显著的影响,这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实际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筹划探析.docx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筹划探析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筹划现状(一)纳税风险防范不到位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纳税风险防范不到位是我国私募基金的税收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税务登记不完善。
其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此外,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还存在互开发票、混合列支费用等不合理行为,这些都大大增加了私募基金的纳税风险。
(二)未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首先,由于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充分,部分私募基金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纳税优惠,从而影响到了节税筹划工作的开展。
其次,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盲区,如未能发挥合伙制在收益分配上的灵活性,自然难以实现收益由“重税主体”向“轻税主体”的转移。
最后,受到注册地点的限制、地方政策的差异性以及税收优惠的条件性,企业无法完全享受各地政F对纳税的优惠。
(三)缺乏税收筹划人才人才缺乏是我国私募基金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最普遍问题,主要反映在三方面:其一,私募基金财务团队。
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和实务性较强,但当前大部分财务人员的综合水平不足,其操作能力也有待提升。
其二,税务代理机构。
各机构的专业人士匮乏,且机构内部的财务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整体水平不高。
另外,大多数税务机构所提供的业务在税收筹划业务方面涉及多不多,针对私募基金的服务更是少之又少。
其三,税收征管部门。
在国税局、地税局等税务机关中,针对私募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咨询服务急需完善,且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持续深入,税收征管权责转移,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存在税种差异,使得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实例分析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甲,是由法人合伙人A、法人合伙人B、法人合伙人C、法人合伙人D投资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法人合伙人A是GP,出资比例为10%;法人合伙人B、法人合伙人C、法人合伙人D是LP,出资比例相同都是30%,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所投资项目按出资比例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
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研究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是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
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
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我国PE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形式,公司制PE基金(如大部分创投企业)的税收制度虽然相对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007年6月,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后。
我国有限合伙制PE基金也逐渐发展起来,究其原因,除了有限合伙制具有灵活的激励机制和决策机制等外,税收优势也是重要的原因。
一、公司型PE基金的所得税问题1、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收。
公司型基金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性质不同。
税率也存在差异,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转让股权的收益,应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金投资人层面缴纳的税收。
我国公司型FE基金的股东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自然人或公司)。
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所得税率。
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率如低于或等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则从基金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再缴纳所得税;如果高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机构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自然人做基金管理人。
税收待遇视同个人投资者;公司做基金管理人,税收待遇视同机构投资者。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公司型PE基金所得的收益,不仅要缴纳基金层面的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PE基金的税负,从而间接降低了PE基金投资者的税负。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基金,旨在通过投资股权、证券等资产来获取长期收益。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各种企业融资和重组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机构和投资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在于其特殊的投资属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于未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并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产品。
其投资周期长、回报高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政策需要针对其特殊性进行一定的调整和优惠。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业内的热点话题。
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税收透明度的问题。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由许多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其在基金中所持有的权益比例分享利润。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庞大、资产结构复杂,税务部门难以对其税收情况进行有效监管,这就为一些投资人和管理人员提供了逃税的机会。
政府需要完善税收监管体系,加大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透明度管理力度,对其进行严格的税收监管。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也包括了在企业重组和退出阶段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通过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以获取回报。
当这些公司经历了重组、股份转让、上市或者清算等行为时,就会涉及到税收政策的问题。
政府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的税收政策设计,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人在企业重组和退出阶段的税收负担合理、透明。
也需要加强对这些行为的税收监管力度,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进行逃税行为。
应当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大政策设计和落实力度。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基金,用以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其在企业融资、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最主要的优惠政策就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减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降低了其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励更多的资本进入到股权投资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还推出了一些鼓励措施,比如给予地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以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当地进行投资。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在税收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而对于其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明确。
这就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税负压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还涉及到跨境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跨境投资时,需要面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而这些税收政策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加大了基金的税收风险和成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合规风险较高。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较为复杂,其在税务合规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税收风险。
为解决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1. 完善税收政策。
应该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需求,确保政策的科学合理,使得其可以更好地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探讨
◆ 李 静内容提要:基于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现状,为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发展,本文建议适当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负担,重点完善合伙企业的相关税收细则,并在今后的税收政策制定中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风险。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公司制 合伙制 税收政策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探讨①合伙制又分为个人合伙和有限合伙,个人合伙的基金公司投资人全部是个人,有限合伙的基金公司中投资人有公司也有个人,由于个人合伙基金公司的业务和相关政策都涵盖在有限合伙基金公司中 ,所以本文只分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现状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存在公司制和合伙制①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正是由于两者依据的法律基础不同,决定了其在课税上的差异性。
但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涉及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纳税人一般要涉及三方面: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
征税对象一般涉及两种:一种是股息、红利收入;另一种是股权转让收入。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1.股息、红利收入。
对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仅仅充当一个“管道”角色,所以对这部分收入是免税的。
投资人如果是公司形式的,对股息收入一般是免税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其《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如果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收入。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原则是“先税后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就股权转让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按照出资比例和合同约定在基金与投资人(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基金公司和公司投资人均免缴所得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由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作企业,其主要业务是进行私募股权投资。
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已经持续多年,私募基金的收益一直是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穿透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展开研究。
一、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特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专业性强、投资风险大的金融工具。
它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有限合伙结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由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受限于其出资额,而无限合伙人则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私募投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未上市公司、企业增长期公司、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
3. 高风险高回报: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项目通常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投资回报也相对较高。
4. 税务特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即基金的收益和损失直接传递给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
1. 投资收益: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收益、股息收益和投资性房地产收益等。
2. 投资损失: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项目失败、投资回报未达预期等。
3. 税务优惠政策: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民间投资和创业创新。
对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计算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的计税基础时,需要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最终的应纳税额。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的计算和影响因素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 投资损失的风险程度: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损失具有一定的风险程度,投资损失的大小和风险程度将对所得税穿透的计算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目前,对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两个方面。
1. 理论研究:有关私募基金所得税穿透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所得税穿透的计算方法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研究。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利用私人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活动,其主要特点是投资对象多为未上市的企业或非公开市场的股权投资。
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和运作往往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者以有限合伙形式参与投资基金,且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相对有限责任以及有限合伙人出资和分配收益的比例等重要条款。
在有限合伙制下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着基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启示1.私募基金业务的本质2.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从本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和偶得性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点启示表明,私募股权投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于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如何进行申报和缴纳,并且是否符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下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有限合伙制的税收问题在私募基金的成立和运作中,常常采用有限合伙制,即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就有限合伙制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以及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有限合伙人将通过私募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和缴纳。
有限合伙人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其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环节。
如何准确披露和缴纳投资收益所得税,是有限合伙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投资收益。
4.分红税收政策在私募基金的运作中,可能涉及到对利润的分配和分红问题。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的分红利润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对于个人分红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发展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一股重要力量,特别是对于促进长期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具有重要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兼有“人合”“资合”属性,随着基金结构、资金结构、投资人各方诉求的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多样,但作为与之配套的税法体系却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因此出现了很多税务处理的问题。
唯有制定出更具有可行性的,更贴合当前基金企业发展的涉税问题规划方案,才能进一步降低各类涉税风险,创设更为优良的税收环境,为企业甚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分析1.1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法律主体上是公司,故应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金还要受相应的监管制约。
对于此类型的基金涉税问题主要考量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企业所得税法更多地规范的是生产经营企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特殊行业上的规定涉及不多,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更少。
公司制基金本身作为一个纳税主体,涉及到的收入及所得主要为所投项目的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及对赌补偿等其他收入,受限于基金协议约定成本费用中除管理费支出外涉及较少,即税前列支项目较少。
而现行税法体系下投资类公司的法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极少或不可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的税率,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双15%”政策除外。
分红收入可适用“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是税后分红,在不重复征税的法理下,该分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免税。
对于投资业务的主要收入——股权转让而言,除了印花税、增值税(如为金融资产),大量的涉税义务在于投资增值部分带来的企业所得税。
如上文提及所得税对此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政策集中在“符合条件下的项目投资金额的70%可抵扣应税所得”上。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摘要】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下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本文通过对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特点、税收政策优惠、基金管理人、投资收益和投资人的税收安排进行探讨,揭示了其在税收方面的优势和挑战。
通过分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总结了其在税收问题上的利弊,并对未来税收政策调整提出建议。
这一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下的运作机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基金管理人、投资收益、投资人、总结、未来展望、调整。
1. 引言1.1 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专门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的一种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通常以私募股权、私募债券、私募证券等形式进行投资,其投资对象包括未上市公司、创业企业、重组上市公司等。
私募基金的特点是投资范围广泛,风险较高,投资周期较长,投资者通常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从最初的风险投资基金逐渐演变为如今的多元化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管理费和绩效提成等,对于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来说,私募基金是一种可以获得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可以获得稳定收益的管理方式。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优化,私募基金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持。
1.2 税收政策背景税收政策背景是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和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是为了提高税收的效益和透明度。
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惠也需要更加合理和透明,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益。
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众多投资工具中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它在我国也仅发展了二十几年。
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国家为鼓励其发展也出台过一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对其他税收政策来说,其政策还是相当不够的。
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方式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
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
当前,在我国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和合伙制,其中,合伙制分为个人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个人合伙的基金投资人都是个人,有限合伙的基金投资人有个人还有公司,因为个人合伙基金公司业务、政策均涵盖在有限合伙公司中,所以本论文只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探讨。
本论文主要是探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行税法政策以及其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和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展望。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合伙制;税收政策ABSTRACTABSTRACT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as a new tool, it is only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wenty years . The first private equity fund is a venture capital fund to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lso introduced some related tax incentives , but relative to other tax policy , its policy is still quite enough. In addition to the corporate system in the form of organizational form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s well as the trust system, a limited partnership . Related tax policies for different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re also differences . At present, our main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the company's system and the two forms of partnership , which is divided into individual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 individual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are personal ,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have a personal as well as company , partnership funds for personal business , policies are covered by a 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 so this is only for private equity limited partnership 's tax policy analysis.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our current tax policy as well as one of the loopholes and make suggestions and prospects for the future tax policy .Keywords : private equity funds;company;partnership; tax policy目录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1)2 私募股权基金在本国的组织形式 (1)2.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2.2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1公司层面税收政策 (2)3.1.2股东层面税收政策 (2)3.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3)4 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5)4.1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政策各地不统一 (5)4.2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5)4.3双重纳税导致私募股权基金承担很高的的税负 (5)5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6)5.1统一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1统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1统一普通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6)5.1.2.2统一有限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7)5.2加大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波及规模 (7)5.3在未来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8)结束语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PE),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个人或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对未上市企业上的股权进行资金投资,它获利主要是靠被投资企业上市、股权出售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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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LP)投资收益应适用20%个人所得税率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由此,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
通常,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加入,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为了控制风险责任,一般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以普通合伙人(GP)的身份进行股权基金的管理运作。
2000年以后,我国不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财税[2008]159号文首次则明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虽然不再是纳税的主体,但是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缴税。
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常常被错误的“认为”是:先分后税“分”的是合伙人企业利润,如果没有利润,则无需纳税。
实际上,这是对政策的一种错误理解及做法。
财税[2000]91号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由此可以发现,在国家立法层面,针对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各省市在执行国家上述政策时,也出现了不一致,以北京、天津为代表的大部分地区针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LP)目前执行的是20%的税率,少数地区如上海则实行5%-35%的个人所得税率。
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基金投资人(LP)20% 20% 5%-35% 20%基金管理人(GP)20% 20% 5%-35% 5%-35%投资人20% 20% 5%-35% 5%-35%有人提出,对自然人投资者执行20%个人所得税率违反了财税[2000]91号的规定,许多PE/VC 服务机构及官方研究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也普遍持这种观点。
针对这一争议,我们应该梳理一下相关规定,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作出判断:第一,在财税〔2000〕91号颁布的第二年,针对91号实施的口径问题,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国税函〔2001〕84号文,如上文所述,该文件指出:“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应该按照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84号有意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特殊对待,也即“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属于财税〔2000〕91号在附件1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总额(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二,财税〔2000〕91号与国税函〔2001〕84号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存在91号优于84号文的说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伙制PE/VC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应该按照84号文的规定比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无论91号文还是84号文,都不具有法规的属性;但是,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我国税收征管的“主力军”却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可以根据上位法(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否定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效力,但是不能根据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去否认另一个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效力。
至于后来的159号文,可见,合伙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属于财税〔2000〕91号“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范畴的,各地普遍执行的20%的税率在现有法律政策背景下并没有违反现有规定。
在PE/VC运行中,实际情况还要复杂些,普通合伙人如果仅仅管理基金,没有参与基金的投资,按照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应该执行5%-35%的个人所得税率;如果基金管理人同时也是基金的投资人,则应该就经营所得和投资所得分别核算,对于投资所得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率,对于经营所得则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
从以上统计来看,目前,苏州工业园、成都、厦门是按照这一规定执行的,其余地区则较为混乱(如前表格统计)。
当然,执行20%的税率未必就比执行35%的税率税负重,因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是以全部收益作为税基,而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则可以扣除符合的规定的相关成本、费用等,税基事实上上减小了。
但是,从国家层面来看,针对PE/VC的税收政策应该明确且各地统一,否则会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和地区间的公平性。
深圳取消税收优惠:35%所得税率LP要哭了!深圳实施不到五年的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20%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私募基金的LP出资额都较大,原先20%的所得税率将上升至35%!据了解,北京、上海、天津、芜湖、新疆以及西藏等地均有PE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
恰逢中央鼓励投资创新创业,深圳突然取消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多名PE人士及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对深圳本地PE机构影响颇大,未来这些机构或考虑迁址。
“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么?”英国诗人雪莱的这句诗曾给人们带来不少希望。
然而,随着深圳天气回暖,不少本地私募股权机构(VC/PE)却开始发问:“春天来了,下一个冬天还会远么?”这里的冬天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取消区域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在近日深圳地税局发布的《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中,深圳地税局表示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至此,深圳实施不到五年的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20%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在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发的《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对于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20%。
目前,深圳是第一个取消合伙制PE区域优惠政策的地区。
了解,北京、上海、天津、芜湖、新疆以及西藏等地均有PE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
恰逢中央鼓励投资创新创业,深圳突然取消合伙制PE税收优惠政策,多名PE人士及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对深圳本地PE机构影响颇大,未来这些机构或考虑迁址。
由于对有限合伙企业征税尚存在诸多不明朗的地方,以后个人LP(合伙人)可能会通过资管计划或者转以公司实业身份进行投资,从而减轻高达35%的税率负担。
深圳本土PE影响大业内人士表示,取消优惠政策主要影响的是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则不在影响范围内。
其中,个人LP和基金产品是受影响最大的两类主体。
深圳一家本土PE机构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PE机构在选择注册地时主要关心政策的三个层面:一是政策优惠,二是政策稳定,三是政策落实。
为打造金融中心,深圳曾出台包括按有限合伙制PE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进行一定奖励的措施,比如募资10亿元奖励500万元,募资30亿元奖励1000万元,募资50亿元奖励1500万元。
在诸如此类政策的吸引下,深圳成为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PE机构落户最多的城市。
这次政策突然取消,业内人士多觉得不可理解。
上述PE机构人士认为其实深圳从未有过“优惠”政策。
按照2010年颁发的通知,个人LP按个人所得额20%的税率进行征税。
北京、上海、天津以及芜湖等全国很多地区的个人LP均是按照此税率交税。
真正优惠的政策在于区域性税收返还。
他举例说,新疆和西藏等地的优惠政策即反映在税收返还,“如果将返还的金额考虑到实际交税中,个人LP真正所缴的个人所得税率应该在12%至15%。
”12%和35%之间的差异不言而喻。
PE机构的基金产品和项目投资较一般理财产品有两个不同点:一是起投门槛高;二是投资周期长,3至5年的基金产品已经算短周期投资。
一位PE机构的律师告诉记者,PE机构基金产品和项目投资的特点决定了投资周期较长,而且前几年有可能处于亏损状态,之后,获益的时间会相对集中。
假设投资周期为5年,如果按照新的税收政策,即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假设个人LP前四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第五年获益后一次性上缴35%的收入,将盈利摊薄到每年的收益后,“会发现每年的投资回报率其实并不乐观。
”这位律师表示,长此以往,PE机构要么选择迁址,要么选择将资金投放到股票市场。
迁址是采访中PE机构会考虑的一个方向。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艺表示,深圳作为PE重镇,汇聚了多家知名基金,如果税收优惠取消了,确实对当地PE影响大。
而且每个地方税收政策都有差异,各个地方税收优惠的不同也为PE机构注册带来麻烦。
“像西藏、江西等地区给的税收优惠力度特别大,我们在为机构做税务筹划时也会推荐去那边注册。
但有时候注册时当地政府承诺给了优惠,过一两年换了领导,税收优惠却没执行下去。
等到基金要退出了,我们再考虑迁址,又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从深圳福田区迁到深圳前海,或深圳迁到西藏,都会遇到麻烦,有些地方不接受异地的注册号。
同时,异地设立基金会增加日后管理工作的麻烦,比如要考虑在注册地派人,或者文件往来都需要快递进行。
”王艺说,机构在选择新募集基金的注册地时,会考虑多重因素,既要看税收和奖励措施,也要看当地的政府资源,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基金投资项目的阶段和退出周期,比如拟投临门一脚就能上市的企业,就推荐去税收政策短期内能落地的地方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迁址,其实还有多种避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