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文件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3年6月30日生效日期2023年8月1日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责任等,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服务、内容分发服务、域名解析服务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的单位;(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相关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活动,涉及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单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或者服务的单位;(五)其他需要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标准(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互联网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入侵、干扰或者破坏;(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五)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网络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损害、丢失或者泄露;(七)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或者隐患;(八)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行为。
公安部发布关于深化公安改革的通知
公安部发布关于深化公安改革的通知为了推进公安体制改革,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能,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和服务水平,公安部决定深化公安改革,特发布以下通知:一、维护社会稳定与治安工作在深化公安改革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治安问题的研判和预防工作,深化警务协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二、创新警务管理模式为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和质量,公安部将推动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模式,加强对警务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提升警务管理水平。
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强内外部合作,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打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公安部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确保警力的合理利用和高效运转。
公安机关要遵循法治原则,严格执法程序,坚决打击犯罪行为。
同时,为了提高执法能力,公安机关将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推动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公安部将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公安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公安工作效能和智能化水平。
公安机关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指挥能力,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为公安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五、加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队伍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注重提高警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公安部将加大对警察队伍的培训投入,推动现代化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为公安机关输送更多优秀人才。
六、强化督导与评估机制公安部将加强对公安机关改革工作的督导和评估,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质量。
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强自身的监督与考核,建立健全的内部机制,加强对工作流程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高公安机关的执行力和管理水平。
公安部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本通知,以深化公安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努力为社会治安维护和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更大贡献。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公通字[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公安部对此前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修改11件(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废止、修改的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自2006年3月1日起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有关业务局要抓紧研究修改,其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安部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 1 │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1987年4月21日│[87]公发20号│││通知│││├───┼────────────────────┼────────┼─────────┤││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2││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1989年3月8日│[89]公发6号│││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 4 ││1989年9月16日│[89]公(治)字75号│││否予以没收的批复│││├───┼────────────────────┼────────┼─────────┤││公安部关于“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如何││││ 5 ││1991年5月20日│公法[91]57号│││适用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6│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1992年5月12日│公复字[1992]3号│││养”的批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7 ││1992年9月9日│公通字[1992]110号│││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8 ││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批复│││├───┼────────────────────┼────────┼─────────┤││公安部关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如何││││9 ││2001年12月31日│公法[2001]299号│││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10││2002年5月31日│公复字[2002]5号│││作为劳动教养审批依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11││2003年7月19日│公通字[2003]52号│││理的通知│││└───┴────────────────────┴────────┴─────────┘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序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 1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 2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12日│[83]公发(治)31号│├───┼────────────────────┼────────┼─────────┤│ 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87]公发36号│├───┼────────────────────┼────────┼─────────┤│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 5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安部关于实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 6 ││1995年4月3日│公通字[1995]29号│││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7 ││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管理办法│││├───┼────────────────────┼────────┼─────────┤│8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令第44号│├───┼────────────────────┼────────┼─────────┤│9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10│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5月9日│公安部令第52号│├───┼────────────────────┼────────┼─────────┤││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11││2000年8月21日│公复字[2000]8号│││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公禁毒[2001]218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公禁毒[2001]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的管理、规范保管、储存和销毁毒品的程序,防止在毒品收缴和管理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现印经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的管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毒品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毒品进行保管、存储、运输、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毒品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收缴,充分取证,集中管理,确保安全,严防流失,适时销毁。
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毒品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是毒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毒品管理发生问题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毒品收缴第五条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
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
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公安部108号文件
公安部108号文件公安部108号文件: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公安部108号文件是中国公安部于2022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文件,旨在加强社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项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一文件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首先,公安部108号文件的发布背景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系列安全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新型犯罪手段不断涌现,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恐怖主义等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稳定造成为了严重威胁。
公安部108号文件的发布正是为了应对这些安全问题,加强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其次,公安部108号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文件要求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电信诈骗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通讯运营商的合作,提高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效果。
其次,文件强调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
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此外,文件还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公安部108号文件的发布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打击各类犯罪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通过加强对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可以有效减少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其次,文件的发布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惟独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才干够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然而,公安部108号文件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犯罪份子的手段不断翻新,不断适应新的技术发展,对打击犯罪行为提出了新的挑战。
公安部门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应对犯罪活动的挑战。
其次,公安部门的执法力量和资源有限,难以彻底覆盖全国范围。
因此,需要建立起更加高效的执法机制,加强各级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10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〇〇五年⼗⼆⽉三⼗⼀⽇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章 管辖 第⼀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的有关规定执⾏。
第⼆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 第⼆条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 第三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嫌疑⼈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第四条 ⼏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 第四条关管辖。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作切实防⽌发⽣冤假错案的通知⽂号:公通字[2013]19号颁布⽇期:2013-06-05执⾏⽇期:2013-06-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度重视,批⽰要求进⼀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有效防⽌冤假错案发⽣,切实维护⼈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领导意志、⽴功⼼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打击犯罪和保障⼈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罪、罪轻的证据,防⽌因证据收集不全⾯、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取证等⾮法取证⾏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放弃程序等情形。
要进⼀步从思想认识和执法制度上明确,查明案情、侦查破案的标准是依法确定有罪或⽆罪,能否移送起诉。
要进⼀步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9月3日公安部令第76号发布)为了推动公安机关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现决定对下列公安部规章予以废止:1.《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发布)。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1989年2月1日发布)。
3.《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1989年2月22日发布)。
4.《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991年9月2日发布)。
5.《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1993年5月13日发布)。
6.《摩托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5号,1994年1月12日发布)。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1994年12月22日发布)。
公安部关于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2008年5月21日铁道部令第10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关于废止《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1月26日公安部令第114号公布)1999年11月18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2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其他各项顺延;将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删去《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其他各条款项顺延。
三、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删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验资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2004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3年9月,公安部决定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公安部机关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安部及部属各业务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
经工作,共清理建国以来由公安部主办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14件、行政法规58件(含国务院通知)、部门规章61件(其中部颁标准5件),由公安部或有关业务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38件。
上述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1871件。
经研究,对清理出的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558件,其中部门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530件;决定修改164件,其中部门规章26件,规范性文件138件;决定废止1077件,其中部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70件。
对废止的部门规章名录,将以公安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修改、废止的,公安部将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保留的要严格执行,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得再予执行。
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将及时研究修改;在新修改的规定未出台前,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上位法规定或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已变化的规定内容,要停止执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工作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工作文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3.07.27
•【文号】公督审〔2023〕1308号
•【施行日期】2023.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关于印发《公安信访工作文书》的通知
公督审〔2023〕1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做好新修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公安信访工作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24号)和《关于公安信访法律文书适用的通知》(公传发〔2022〕66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
2023年7月27日。
公安部108号文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2—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公通字[2010]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凡是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创造条件向更多地区推广,力争在2012年底前实现各级公安机关对全部或者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同时,要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6号)的要求,在2012年底前,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全部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针对各地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保安监管机构和力量建设,认真落实执法监管和规范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保安服务工作水平。
各地工作情况和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及保安服务监管工作需要,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范围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
这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关于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2.27•【文号】公通字[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0年12月二十七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1至40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及第15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
公安部关于对聊天记录调取规定最新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聊天记录调取规定最新文件根据公安部关于对聊天记录调取的最新规定文件,以下是对该文件内
容进行总结和解读的文章。
其次,文件中对聊天记录调取的程序和权限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调取
聊天记录时,公安机关需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方
可进行。
并且,调取聊天记录的权限限定在公安机关的特定岗位和人员,
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此外,文件还对公安机关在调取聊天记录过程中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调取聊天记录时,应该保持调取的专业性,并及时
将调取到的关键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同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公安
机关在处理聊天记录时,应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
最后,文件对违反规定的相应责任和处罚进行了明确。
在该文件中,
对于滥用聊天记录调取权限、泄露聊天记录信息以及违反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
总的来说,公安部关于对聊天记录调取的最新规定文件是为了更好地
保障社会安全并规范公安机关的职责行使。
通过明确调取聊天记录的主体
和条件、规定程序和权限、要求调取的专业性以及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
处罚,以确保调取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一文件的发布将有助于平衡
社会治安和个人隐私的关系,为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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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6.《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
8.《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
9.《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改变过去包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承担无限安全责任的情况,找准自身职责定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变到加强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来。二要明确安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通过确定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督促他们依法申请安全许可,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要督促活动场所管理者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三要加强安全监管。要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四要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认真做好活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要求和本通知附后的文书格式,规范使用各种法律文书。
附件2
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许可申请表
承办者
活动名称
申请时间
主题词:大型活动 安全 管理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各局级单位。
(存档3份 共印600份)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2007年9月30日印发 承办人:谢培江 校对:张亚宏 附件1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附件3)中的"申请材料目录"栏应当逐一填写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附件7)中的"公安机关参加检查单位"栏应当填写参加检查的牵头单位和其他所有参加单位名称;"公安机关参加检查人员"栏应当填写参加检查的公安机关民警姓名,并标明公安机关总人数;"安全检查记录"栏应当填写检查的过程、内容、结论等;"整改意见"栏应当填写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的内容,没有责令整改的,填写"无";"公安机关检查人签字"栏应当填写负责组织检查的民警姓名。
X公(治)大安不受字[ ]第 号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不受理原因:
承办人:
批准人:
填发人:
填发日期:
存根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X公(治)大安受字[ ]第 号
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的
现已受理,预计 个工作日办完。您有何要求或需询问有关问题,请与 联系,咨询电话:
申请材料目录:
活 动 基 本 情 况 活动名称 起止时间 活动地点/路线 场地面积/里程 额定容量 拟发售票数 活动内容
承 办 者 情 况 名 称 安全责任人 职 务 身份证件
种类和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场 所 管 理 者 情 况 名 称 主要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现场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企业注册号 主要负责人 职 务 保 安 员 情 况 保安公司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受雇保安员数量 备 注 承 办 者 意 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治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三、法律文书的留空白处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
四、文书编号,如"X公(治)大安许字[ ]第 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五、法律文书中所称"活动名称"栏,应当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全称; "起止时间",应当填写到具体的时刻。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07]62号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存根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X公(治)大安不受字[ ]第 号
二、迅速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各方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严格按《条例》规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通过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和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学习培训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要先行开展培训活动,对广大民警特别是治安、消防、交通等部门民警和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轮训。要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参加相关学习培训活动,使其了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知晓自身的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按《条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提供咨询服务、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内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时限: 年 月 日前办理完结
申请材料目录: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日期:
存根
存根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欢迎您对于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附件4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场所管理者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X公(治)大安受字[ ]第 号
申请事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所有文书统一使用A4型纸。
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要简明、完整、准确。
(承办者印章)
年 月 日
场 所 管 理 者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