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管技管人员三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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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黄沙坪铅锌矿主任助理以上中层管理人员

和技术主管以上技术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湖南黄沙坪铅锌矿(以下简称矿)主任助理以上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管人员)和技术主管以上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技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中层管理和技术管理队伍,为做强做大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省国资委、省有色控股集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任助理以上中层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矿)党委、行政或子公司董事会聘用、管理的基层单位、部门、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的党政正职(以下简称主任级)、党政副职和基层工会主席(以下简称副主任级)和主任助理(以下简称主任助理级)。

本办法所称技术主管以上技术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矿)党委、行政或子公司董事会聘用、管理的技术专家、高级技术主管、技术主管。

第三条中管(技管)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技术两条线分类设置、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职级、职数

第四条中管职务设为三级:主任(总经理助理)级、副主任级、主任助理级。

主任级适用于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党政正职。

副主任级适用于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党政副职、工会主席。

主任助理级适用于各单位。

第五条技管职务设为三级:技术专家、高级技术主管、技术主管。

技术专家为公司(矿)主要专业技术的技术带头人,负责统领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指导、技术课题、科研攻关等业务。

高级技术主管为公司(矿)在本专业中的主要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指导、日常技术管理、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等业务。

技术主管为公司(矿)在本专业中的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指导、日常技术管理,承担或协助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或科研课题等业务。

技管职务的设置范围暂定采矿、地质、测量、选矿、机械、电气、化验、计算机、土建、财务十大专业,以后逐步扩展到其它专业。其它专业中目前急需设置的,经党政联席会确定,可以设置技管职务。

技管职务适用于各单位。

第六条技管人员主要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服从本单位党政领导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第七条专业技术管理部门的主任级领导可以兼任技术专家职务,其他中管人员和技管人员原则上不相互兼职。

第八条职数设置原则:

(一)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单位领导班子职数根据职能多少和管理范围设1正1副(或主任助理,下同)或1正2副,少数职能较多、管理幅度大的单位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职数。

(二)主要生产单位、重要子公司和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原则上分设,其他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单位,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行政领导兼任。专职党(总)支部书记可以兼任行政副职。

(三)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专职工会主席,其他单位工会主席由书记兼任,未设专职书记的由行政副职兼任。

(四)技术管理职位根据公司(矿)的生产、开发、工程项目等任务需要,由党委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确定。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中管(技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精神,并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实绩。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健康状况。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滥用职权和谋取私利。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强。

(六)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

第十条聘任中管(技管)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主任助理级职务的,应当在相关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拔副主任级和主任级职务的,应当在低一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属于竞聘上岗的,其任职年限可相应放宽一年。

(二)提拔主任助理(技术主管)以上职务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技术专家必须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获二项以上公司(矿)级一等奖科技或管理成果,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论文。高级技术主管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获一项以上公司(矿)级一等奖科技或管理成果,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技术主管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获一项以上公司(矿)级二等奖科技或管理成果。

(四)提拔副主任级以上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提拔部长助理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提拔技术专家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3周岁以下,提拔高级技术主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提拔技术主管的年龄一般应在48周岁以下。

(五)提拔副主任级和高级技术主管以上职务的,民主评议中胜任以上得票率不低于80%;本年度累计平均绩效考核分数排名在前80%以内。

第十一条所有中管(技管)人员均实行聘任制。提拔适合竞争上岗的中管职务,原则上应通过竞争上岗。提拔技管职务,除首次聘任外,都要通过竞争上岗。关键管理岗位矿内无合适人选时,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组织工作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考察酝酿

第十三条提拔中管(技管)职务,必须按组织程序进行考察。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根据任职条件和职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考察中管(技管)人员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向党委、行政提出聘用建议。

第十五条考察中管人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矿)分管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部分职工代表和考察对象原工作单位的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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