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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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物件致害责任的启示

罗马法物件致害责任的启示
墅 壁
g f a l v z hi g on
罗马法物 件致 害责任的启示
刘成 显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看 似 古老 的罗 马 法 中却 包 含 着现 代 性 的 因 素,就 物件 致 人 损害 而言 ,在 罗 马 法早 期 就 已规 定 了倒 泼 、投 掷 的 责 任 与堆 置 、悬 挂 物件 的责任 ,其规 范与 操作 虽 与现代 法 有 所 不 同, 但 它为 后世侵 权行 为 法 中相 关条 文 的规定作 了重要 的铺垫 , 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响 。 关 键词 :罗马法 ;物件 致人 损 害 ;侵权 责 任
古 代 罗 马 , 因最初 民刑 不分 造 成 了对 侵 权 纠纷 采 用 刑事 制 裁 的方 式 ,随着 《 十二铜 表法 》的颁 布 ,其处 断方 式 开始 向民 、 刑 制裁 并用 过渡 ,提 出了 “ 私 犯 ”的概念 ,之后 《 阿 奎利亚 法 》 的颁 布使 得 损 害赔 偿 的适 用范 围不 断扩 大 ,对 私 犯包 含 刑事 责 任 的 制裁 也 逐 渐 被纯 粹 的 民事 责任 所 替 代 。在 法律 对 私 犯 的规 定 已定 型后 , 社会 中还 出现一 些超 越私 犯调 整范 围的侵 害行 为 , 裁 判 官 对这 些 侵 害行 为 加 以制 裁 逐 渐形 成 了 一 系列 的 准私 犯 。 罗 马 法上 旨在 保 护他 人 人 身安 全 、公 共 交通 安 全 等义 务 及责 任 散 见 于 私犯 和 准 私犯 中 ,其 中关 于倒 泼 、投掷 的责 任与 堆 置 、 悬 挂物 件 的责任 的规定 就值 得我 们学 习借 鉴 。 1罗马法上 的 “ 倒泼 、投掷 的责任 ”与 “ 堆置 、悬 挂物 件 的责 任 ” 优 士丁 尼《 法学 阶梯 》 I . 4 . 5 . 1 就“ 倒 泼 和投掷 的责 任 ” 与“ 堆置 、 悬 挂物 件 的责任 ” 做 了较 为详 细 的规 定 “ 同样 , 某 人 占用一楼 房 , 不 论是 自有 的 , 租用 的或借 住 的 , 而有 人从楼 房投 掷或倾 注某 物 , 致 对 他人 造 成 损 害 时 ,前 者 被 认 为根 据 准 侵权 行 为 负责 ……在 估 计 时 ,审 判员 应 考 虑支 付 医 生 的诊 费 和其 他 治疗 上 的费 用 , 此 外 还应 考 虑 由 于丧 失 工作 能 力 而在 就 业 上所 已受 到和 将受 到 的损失 。” 该 条 首 先确 立 了 “ 倒 泼 、投 掷 的责 任 ” ,按 照规 定 ,该 诉 不 向行 为人 提起 , 而 是 向房 屋 的居住 者提 起 ,不论 他是 所有 人 、 借 用 人 或 承租 人 ,也 无 论 其有 无 过 失 ,均 应 承担 责 任 。 同时 , 幢 房屋 由多 人 居住 的 ,他 们 对受 害人 承 担连 带 责 任 ,但其 中 人 赔偿 后 ,该 诉 权 即行 消灭 ,其 它 居 住人 即可 免 除责 任 。 由 居 住 者 负责 的 例 外是 :由旅 客 房 间 内的倒 泼和 投掷 行 为 不 由居 住 的旅 客负 责 ,而 由旅 客 的业 主负 责 ,这是 因为旅 客是 流 动的 , 由业 主负 责 更 有 利于 受 害 人获 得赔 偿 。 此外 ,罗 马法 区 分 了致 物 损 害 与致 人 损 害 的不 同情 形 ,致 人 损 害赔 偿 又 细分 为 致人 死 亡 的赔 偿 和致 人 伤残 的赔 偿 ,并规 定 了不 同 的赔 偿 标准 ,其 中 些 确立 赔 偿 金额 的 因素 ,如 医疗 费 、 因受 伤 而未 能 获 得 的收 入 等一 直延用 至今 。 此 外 ,上 述 规 定 还确 定 了 “ 堆 置 、悬 挂 物 件 的 责任 ” ,该 种责任是不作为侵权责任 。罗马法对责任发生的场所采用广义 的理 解 ,事 实 上 ,不论 是 公 共 地方 还 是 私人 地 方 ,只要 人们 经 常 通 行 ,理 应 没什 么 两 样 ,因 为被 考 虑 的 是行 人 ,而 不 是专 门 考虑公共道路 ,这体现了法律对人 的关注,而不机械地受特定 场 所 所 限 。可见 ,要 求 行 为人 因其 控 制管 理 的 物件 负 有 保 障他 人 安 全 的义 务 ,不 是 自古 从 来 就有 的 ,而是 社 会 文 明发 展 到一 定 程 度 ,人 们对 生 活 环境 安 全 性要 求 提 高 ,法 律 因此 要 求人 们 在 特 定情 形 下 为 积极 行 为 之义 务 。这 种 义务 的承 担者 包 括 一切 在 这 种地 方 放 置 了某 物 的 人 ,不论 是 经 营 人还 是 房 屋 的 主人 , 也 不 论是 住 户 还 是非 住 户 。就 损 害后 果 而 言 ,罗 马法 不 要求 必 须 发 生 实 际损 害 ,只 要存 在 发 生损 害 的危 险 即可 ,这 样 可 给予 行 人 更 为有 利 的安全 保 障 。现 代法 上 的 “ 建筑 物 或 者其 他设 施 以及 建 筑物 上 的搁置物 、悬挂 物致 害责任 ”即可溯 源 至该 规定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罗马法精神探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罗马法精神探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罗马法精神探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罗马法精神探究罗马法,作为世界上最早的系统法典之一,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究罗马法的精神,以及其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和意义。

通过对罗马法史的回顾与分析,本文将展现罗马法精神的特点,并探讨其对于当代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启示。

一、罗马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罗马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极具划时代意义。

在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罗马法以法律是统治者的命令为基础,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人民开始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几位重要的法学家,开始了实证法学的发展,奠定了罗马法学的基础。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后4世纪,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法学家们开始从实际案例中总结出法理原则,形成了罗马法典。

罗马法典被视为法律的权威,对后世的法学家和法官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罗马法的精神特点1. 实用性与灵活性:罗马法倡导以实际问题为导向,注重解决争议和保护当事人权益。

同时,罗马法也具有灵活性,在法律制定和适用过程中,重视对不同情况的细致分析和个案判断。

2. 基于理性的公正性:罗马法追求公正和理性的原则,通过倡导平等和正义,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 完备性与系统性:罗马法致力于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条文和法规,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三、罗马法对当代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启示1. 借鉴罗马法实务经验:当代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实务经验,注重案例分析和个案研究,以提高实践能力和法理分析能力。

2. 强调法律整合与完善:现代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律的整合性和系统性,促进不同学科的融合,提高法学专业的综合素质。

3. 弘扬法律公正与正义:罗马法注重公正与正义的原则,当代法学教育应加强对法律公正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

4. 重视法律的实践应用:罗马法强调实践和灵活性,当代法学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相结合。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外国法制史论文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姓名:**所属学院:人文法学院指导教师:***二〇一二年六月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由产生之初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发展成为万民法,并最终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公元12 世纪初开始,罗马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

罗马法对逐步建立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发挥了重要作用,罗马法成为大陆法系的立法基础,普通法系也从罗马法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 可以说罗马法是现代西方民法的源头,也可以这么说罗马法是万法之法,并且罗马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被后世的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由于罗马帝国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导致了为其确立现在私法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从私法的角度来简要的分析了一下罗马法对于现代的私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制度、私法、影响一、罗马法概述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 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

“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

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

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

12恩格斯指出: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 Roman Law) 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3它是罗马国家的法、法律与学说的总称,其内容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而且私法的地位更为重要。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5篇范文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5篇范文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5篇范文第一篇: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罗马法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称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

罗马法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不愧为古代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Spirit of Roman Law and Its SignificanceAbstract:Roman law is still not diminished its impact spread,Roman law in the spirit of its implication,The spirit of Roman law, including the spirit of natural law, moral and rational spirit of private law,Three of the modern society in which people view the law and legal research methods,And inspired social consciousness of contemporary people.Roman law to man's natural state of fusion natural rational esteem, and moral pursuit, and valuable equality were later called the modern civilization, to carry forward the basic elements.1 Roman law is in the system and spiritual left us all the ancient worthy the most valuable heritage.Keywords:Spirit of the law the spirit of natural law private spirit rational spirit目录1、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4)2、私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6)3、理性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9)4、参考文献 (11)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罗马法中最闻名于世的是私法,而私法中什么在当代最令人钦佩与惊讶?那就是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时期里成长,成熟,最后成为了影响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法”。

首先,什么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呢?其实,罗马法本身没有分出物权制度这一篇幅,根据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分编来看,第二编“关于物”是讲物权与遗嘱继承的,第三编“关于物”是讲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物权与债权是在一起叙述的。

而罗马物权制度是后人在总结罗马法的内容时得出来的。

说了物权制度,当然不能缺少里面最重要的物。

那么物是什么呢?用盖尤斯的话来讲就是:“物的最基本的划分体现为这样一种两分法:有些物是神法的,有些物是人法的。

”而人法之物之中有些是非财产,有些又属于财产。

非财产的有共用物、公有物、团体物、无主物、遗弃物。

而对于财产性的物,分类的方法又有多种,像: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可动物和不动物等等。

而对于物来说,人们在开始时对它们做得事情就是占有,表示自己对物的所有。

物权中最重要的和最绝对的权利是所有权。

但所有权并不只是表示你对物所拥有的权利,它代表你对物的所有,而所有并不等于拥有!盖尤斯说过:“罗马共同体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罗马法是所有主,或者不被视为所有主。

但后来,人们接受了一种对所有权的划分,因而一个人可以根据罗马法是物的所有主,而另一个人则可以拥有物。

这就看出,物权中的另一方面——他物权。

他物权是物权的一部分,就是借助别人的东西享受利益或者针对别人的东西行使权利。

而罗马法对他物权的设定是伟大的,并且是领先的,在当代,甚至一段较长时间内,人类社会还是需要他物权,而当代对于他物权的依赖更是厉害。

罗马法物权制度包含的内容丰富,并且条理清晰,更重要的事罗马法学家的理论创新与总结,令罗马法物权制度经久不衰。

回首念我国,悲哉,悲哉!从形成原因来看,两者同是为了维护统治,但我国古代的法律是统治者的装饰,对物的拥有,一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外国法制史论文专业:法学学号: 100841210学生姓名:郭斌所属学院:人文法学院指导教师:王华峰二〇一二年六月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由产生之初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发展成为万民法,并最终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公元12 世纪初开始,罗马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

罗马法对逐步建立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发挥了重要作用,罗马法成为大陆法系的立法基础,普通法系也从罗马法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 可以说罗马法是现代西方民法的源头,也可以这么说罗马法是万法之法,并且罗马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被后世的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由于罗马帝国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导致了为其确立现在私法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从私法的角度来简要的分析了一下罗马法对于现代的私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制度、私法、影响一、罗马法概述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 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

“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

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

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

12恩格斯指出: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 Roman Law) 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其中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在罗马法中,法律适用于每一个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

这一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尤为重要。

在中国,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还有待提高。

一些富人、权贵和特权阶层依然存在法律面前的优越感,而普通民众则往往面临着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精神,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促进社会公正。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和系统化的法律规则闻名于世。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体系松散、法律规则繁杂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合理性和系统性,加强法律的整合和统一,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在罗马法中,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权威不足的问题,例如一些人对法律漠视、触犯法律行为多发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权威形象,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

罗马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吸纳和融合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仍然值得关注。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吸收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和制度优势,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以及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等精神,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选择的题目: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 陈莉]考生班级:08法5学号: 200830840511姓名: 黄深源世界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罗马法只是其中之一。

罗马法之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屹立于古代法的鼻祖地位。

拥有巨大的影响及生命力。

一、罗马法与罗马法物权制度的概念(1)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罗马法物权制度,罗马没有物权法,,甚至无物权概念,但有物法,严格应称为“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

其主要分为“物”与“物权”(3)罗马法的“物”,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中的“物”包括三种:物法物、价值物、实体物,既包括有体的物质对象,也包括无体的制度产物,即“有体物”和“无体物”均是罗马法上的“物”。

(4)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依上述,罗马法无物权概念,各种权利直接被视为“物”并加以各种制度保护。

从类型来看,罗马法上的物的权利(不能叫“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更多作为债法中的担保形式)、占有、准占有等。

罗马法还把继承权归于物法范围并将之作为物权保护,是一种典型的“权利物”的观点。

二,罗马法的物权思想罗马法认为,对于财产的利用,是利用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抽象的支配权。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所以其物法部分最丰富和详细的部分即是所有权制度,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

因此,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建立基础是以私有制为核心的早期商品经济。

三,罗马法物权制度及其给予我们的启示(1)物权法定①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

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

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

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

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

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

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

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

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

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所有权制度方面(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

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及其影响

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及其影响

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及其影响一、罗马法占有制度探究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概念。

占有及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有专门对于“占有”的规定,其中里面专门有一表标题为“获得物、占有权法”。

(一)占有的内涵罗马的占有制度是罗马法制史上一个特殊的法律发展过程,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

罗马国家形成的早起时期,土地等财产是属于国家所有,后来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私有制慢慢出现,氏族开始对与当时与计生有关系的重要的物进行占有,比如重要的农耕工具。

最初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随着法律的产生,慢慢将这一种事实界定为“权利”。

占有在罗马法中有三个用词:一是possessio,称为占有;二是possessio civils,称为市民法上的占有;三是possessio natu-ralis,称为自然占有。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前者称为体素,后者称为心素。

按罗马法的基本原理,占有除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体素)之外,尚须有占有的意思(心素)为成立要件,占有意思一般可通过客观上状态(体素)推定之。

按照该规定,所有人并非实际占有人,实际上对物进行管领的才是占有人。

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占有有五种情形:即完全占有(有据为己有的意思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容假占有(得到所有人的容许而假装占有)、争讼物保管人占有(当事人双方因物之争议而将其寄于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实为占有者),以及地上权人占有(地上权人对供役地上之物的事实占有)。

1严格来讲,只有完全占有才符合罗马法中的占有情形。

(二)占有的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在罗马法时期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事实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占有和转让不受占有行为合法与否的影响;一种是权利说,即占有是一种权利,占有人可通过令状对自己占有物的进行保护。

事实说一直是大多数罗马法学家所认可的。

反观各国立法例,可发现占有的性质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90在罗马法以来几乎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事实。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 有 体物” 与“ 无 体物 ” , 而 无体物 中甚 至包 括 了权利 本身 。 盖尤 斯 来 自于 德 国的潘德 克 顿法 学 。 德 国人 于思辨 , 德 国法学 家更是
二、 再 访 罗马 法上物 之制 度
( 一) 罗马法中物指最广义的物, 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债
权属 于无体 物

罗马 法 以“ 物” 为 基础 、 以所有 权为 核心构 造 了财产 法体 系 ,
物 法在 罗马法 中处 于极其重 要 的地 位 , 若 以现代 民法制 度 的眼光 并 不代表其 要严 格区分 债权 和物权 , 更不代表 其要 以抽象 的权利 看, 罗 马法 的物 法不 仅包 括物权 法 , 还包 括债 权法 、 继 承法 等 , 可 观念 概括 、 总结 、 构 建财 产权体 系 , 而只 是从操 作层面 使用法 律程
见 古罗 马人 所指 之 “ 物” , 概念 是相 当 宽泛 的, 大不 同于现 代大 陆 序对 当事 人 的实 际利益 进行 反 映和 保护 的一种 手段 。在 罗 马法
法 系 民法 典 中所 指之 “ 物” 。按 照周木 丹 在 《 罗马 法》 原论 中所提 时期债 权是 依附于 物权存 在 的, 并不 能将 其视 为现今 大陆法 系民
了( p r o p r i e t a s 即 指所有 权 , 该名 词产 生于帝 国晚 期) 。基 于此 , 本 罗 马法在 诉讼 程序 上划 分 的“ 对物之 诉” ( a c t i o i n r e m) 与“ 对人 之 文将 分 为 : 再访 罗 马法上 物之 制度 、 现 行大 陆法 系二 元权利 结 构 诉” ( a c t i o i n p e r s o n a m) 也为 区分物 权与债 权提 供 了基本材 料及 基 面 临 的质 疑 和挑 战 以及罗 马法 上物 之制度 予 该 问题 的启示 三个 本思 路 。 在 1 1 - l 3 世纪, 欧洲 前期 注释法 学派 代表 正是将 对物 之

罗马法中物权制度及其立法精神

罗马法中物权制度及其立法精神
(二)统治者的重视 罗马人认为法律的公正正义性是针对社会上所有人,法是最高 权威的象征,任何人都不得抵触法,无一例外。罗马国王在这样的 影响下,懂得维护自己的长久统治最重要的还是要靠法治,而不能 用暴力。这样不仅可以在战场上取得战役的胜利,而且在战役之后 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违法的犯罪分子。在这样的影响下,君主们深刻 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在以后的统治岁月中,统治者们极其重视与 法相关的工作,提倡法学,重视法学相关内容,尤其是法典编纂这 一方面。据考察在罗马法制史上先后有四次较为重大的法典编纂, 而正是由于每一部法典的编纂、整理,才能使罗马法前进的脚步迈 出了一步又一步。[4]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罗马历代统治 者对法治的重视,就不可能会有享誉世界的系统全面的罗马法。 (三)法律文化的渲染 古希腊哲学被认为是罗马法产生的文化底蕴。其中最重要的就 是自然法思想。它是一种理想状态下正义论与价值观诠释,其核心 思想是重视其对人类本身及其社会形态的束缚和指导。正是这种理 论思想的指导,罗马法吸取了其中所蕴含的法学精髓,才得以实现 质的飞速发展。 为适应全世界的法律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古希腊的辩证法 也对罗马法的法律技术起到指导作用。罗马人运用辩证法将其提升 到理性层面,结合当时司法实践,使罗马法学在客观上更加符合思 维逻辑,实现统一性和可认知性,最终实现全面发展。理性和自然 法是罗马法的精神内容。古罗马将它贯彻到法律中并发扬光大。[5] 罗马法精神即罗马法意识,从对罗马法内容的表层了解到罗马法深 层的本质阐释,在此基础上继承发展,创新性地付诸实践,这种认 识成为一种法学思维方式。所以继承罗马法的实质严格来说对罗马 法精神的传承。 三、罗马法物权精神在我国的诠释 (一)注重平等的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突出贡献就是首次将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明确划分 成公法和私法。通过研究可以得出罗马物权中的物已经有了高度系 统的分类。我国当代民法的制定历程应当更加遵循罗马法上物权的 特性: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在维护我国民法传统的基础上,无论 是国外继受还是内部传承,坚持从实际出发,用发展的眼光有所建 构,勇于打破僵化守旧的观念,敢于舍弃封建陈旧。[6]许多国家为 我国民法的发展乃至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范例。典型的是德国和日

罗马物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物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物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私法体系:罗马私法体系是最为完备的,对后世影响最大。

其中,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的部分,一直影响至今。

时效取得制度: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某些物的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为所有人寻找其物提供足够的时间。

法律观念:罗马法中所蕴含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原因在于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陈莉08法学五班200830840508 邓旭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时最为持久的征服。

”[1]这里所讲的罗马法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而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2]其中罗马私法是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而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一直影响至今。

罗马私法尤其是物法和债法如此发达,首先得益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

罗马帝国的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均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借贷,抵押等在社会上、自由人间广泛流行,为物法和债法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法物权制度中的时效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了“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对所有人寻找其物是足够的。

”[3]从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规定的占有时间:不动物二年,可动物一年,到优士丁尼法规规定的动产物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还有最长时效规定三十年。

还有其他规定,如必须是持续占有,占有人具有起始善意,即占有人“在交付开始时具有善意,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流通物。

在二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确认所有权的制度,现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这个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却没有规定,算是一个遗憾,使得所有权取得结构体系不完整,出现漏洞。

既然时效取得制度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就被规定下来,说明了两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占有人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确定。

毕竟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有多超前都不可能凭空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

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

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

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第一篇: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试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摘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发展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组成。

罗马法的物权概念是现代民法物权概念的基础,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更是具备了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主要内容,而且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对我国物权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市民法所有权物权法财产所有权共有有权是罗马法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兴衰演变也反映了时代和思想的变化过程。

而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制度也对我国立法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影响。

因此,研究其规律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所有权一词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和家长的物的支配有关,罗马法中的“dominium”除了指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外,还包括家长的一般权利和对于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

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在罗马帝国的晚期才出现,此时家长的权力日益衰落,“家子”拥有了财产。

于是,开始出现了私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罗马法学者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定义为“对物的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实质上就是对物的完全、绝对的支配权利。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强调对物的支配,即使是有关用益权、地役权等概念,也被罗马法学家认识是对一种特殊的物的权利,虽然这种物和一般的物不同,存在无形的特点,不为人所感知。

因此,罗马法上虽然已经有了所有权的雏形,但是这一概念和现代民法中的所有权相比,还是存在很多区别的。

二、罗马法所有权观念及其演变(一)绝对性、抽象性是罗马法所有权的最大特点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体系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同时这种所有权观念又是抽象的,体现了罗马人的经济生活特点,即存在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

而进行交易的前提之一,就是对所有权的划分,因此,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的出现是必然的。

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

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

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论文摘要现代物权的根源需要追溯至罗马法时期,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大都借鉴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等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影子;但是,罗马法中的物权与现代物权有着很大的差别,现代意义上的物权体系也与罗马法中的规定截然不同。

本文通过阐述罗马法中物的概念以及物权体系,重点介绍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的含义以及塔门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据以分析罗马法中的物权与我国物权体系的区别,从而解释所有权与他物权、物权与债权的界限。

论文关键词罗马法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一、罗马法中的“物”古罗马人所称的物,堪称是最广意义上的物。

罗马人将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存在,进一步说,将客体及客体之上的权利统统视为物,所以罗马法意义上的物与现代民法上理解的物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并且要宽泛很多。

罗马的物法就是关于财产、财产的取得以及其转移的法律。

罗马法中物的分类因时期不同而有区别,主要见之于盖尤斯分类和优士丁尼分类。

盖尤斯总体上将物分为:神法物——与祭祀神祗有关之物,主要包括神圣物、神护物以及神息物;人法物——与世俗社会生活有关的各种物,包括公有物,即公共所有或使用之物,多系无主物。

私有物,之私人所有之物,其中重要的分类又可分为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有形物即存在在自然界中可被接触的实体物,如奴隶、桌椅等,无形物即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继承权、债权、用益物权等。

优士丁尼法典将物分为两大类,即自家物和万家物。

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者祖传之物,实际为私有物,只不过内涵更为广泛而已。

万家物包括共有物,如海洋、公有物,即国家所有的、合有物、无主物等。

二、罗马法中的物权在罗马法文献中,没有关于物权概念的明确定义,根据后世的理解,罗马法中的物包括实物与实物上的权利,故从这个角度而言,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要比当代理解的物要广。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作者:刘媛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和债权两分的权利架构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挑战,不但“物权法定”无法跟上新型物权持续快速增加的趋势,甚至连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也不能够穷尽现实中所有的财产权。

在民法领域,“言必称罗马”,事实上,罗马法上对“物”采用了极其宽泛的概念,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物权和债权的对立,为此,本文重新回顾往昔罗马法上物之制度,试图能够与物、债二元体系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研究碰撞出一些火花。

关键词罗马法物二元权利体系物权法定作者简介:刘媛媛,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5-02一、导言现代公认的大陆法系财产权理论是由法国的波蒂埃和德国的萨维尼等学者奠定的、以物权和债权的分立、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分离为基础构造出的体系。

由于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民法制度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因此有激进的学说认为:物权和债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权利体系是由欧洲中世纪的前期注释法学派将罗马法的诉权体系置换过来的,事实上,尽管罗马法时期业已存在“对人之诉”、“对物之诉”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但这仅是从程序角度进行的简单区分,罗马法并未区分物权和债权,甚至也未抽象概括出“物权”概念,当然也就无法区分所有权和他物权了(proprietas即指所有权,该名词产生于帝国晚期)。

基于此,本文将分为:再访罗马法上物之制度、现行大陆法系二元权利结构面临的质疑和挑战以及罗马法上物之制度予该问题的启示三个部分进行探讨。

二、再访罗马法上物之制度(一)罗马法中物指最广义的物,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债权属于无体物罗马法以“物”为基础、以所有权为核心构造了财产法体系,物法在罗马法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若以现代民法制度的眼光看,罗马法的物法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债权法、继承法等,可见古罗马人所指之“物”,概念是相当宽泛的,大不同于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所指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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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罗马法物权制度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பைடு நூலகம்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它充分遵循自然法的原则的规定,体现了重视习惯,追求公平和正义,兼顾效率的立法精神。这些都不愧是古罗马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D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定古罗马在用益物权制度上的先趋意义。
这种先趋意义的内在核心正是四个字:物尽其用。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用益物权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反映了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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