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体系
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
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用益权/他物权/物权内容提要: 用益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为西方国家所固有;现代用益权较之传统用益权在客体、内容、基本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我国民法可以借鉴用益权这个“壳”规定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空间用益权。
As an important kind of usufructuary right,usufruct is already existed in west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usufruct,modern usufruct has ch anged greatly in such aspects as object,content,basic function and others.Th e usufruct can be used for stipulating the enterprise usufruct,natural resou rce usufruct and space usufruct in Chinese civil ufruct、jura in re aliana、jus ad rem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一般认为乃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固有。
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界有不少人主张借鉴用益权来构建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中的部分用益物权。
(注:参见米健:《用益权的实质及其现实思考》,《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拙作:《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杨立新、尹艳:《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房绍坤、丁海潮、张洪伟:《用益物权三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拙作:《论用益权及其在中国物权法中的价值》,《岳麓法学评论》2000年第1辑。
《民法典》体系中的物权制度之理解——以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为视角(考试答案)
《民法典》体系中的物权制度之理解——以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为视角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单选题:5 分]A 经济主体B 民事主体C 商事主体D 政治主体试题解析您的答案:B回答正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单选题:5 分]A 占有B 拆迁C 征收D 征用试题解析您的答案:D回答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 单选题:5 分]A 物业共有部分的养护B 物业共有部分的能源费支出C 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D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试题解析您的答案:C回答正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单选题:5 分]A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B 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C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D 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单选题:5 分]A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B 物业行业协会C 开发建设单位D 物业服务企业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回答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的交付类型包括()。
[ 多选题:5分]A 现实交付B 简易交付C 指示交付D 占有改定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回答正确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有()。
[ 多选题:5分]A 确认物权B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C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D 返还原物E 损害赔偿试题解析您的答案:ABCDE回答正确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一、概述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关系到物权法的理论发展,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用益物权在保障资源有效利用、促进资产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旨在通过对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种类、设立、变动、消灭等方面的系统探讨,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发展道路。
近年来,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
不仅在理论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用益物权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益物权体系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如用益物权种类的拓展、权利冲突的解决、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等。
进一步加强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探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成、特点和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1. 研究背景:介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阐述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权作为财产权利的核心,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复合化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
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建构
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建构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Usufructuary rights refers to As regards the realty or chattel owned by someone else, a usufructuary right holder is entitled to possess, use and seek proceeds from it in accordance with law一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1 ?用益物权概说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具有物权的一般特性,但又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属性。
具体来说:1(一)?用益物权是以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人所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二)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予以占有,才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因此,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有、使用及收益三项权能。
(三)?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既不相同,与担保物权也有差异。
现代各国民法,动产物权种类较少,而不动产物权种类较多,用益物权作为一种具有复杂权利义务关系的物权,应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四)?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
2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显存的问题第一,没有规定典权。
自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典权制度后,10月22日审阅的修改稿又延续了这一体例,对此,很多学者都持批评意见,认为这是不慎重的,是对我国自己的法律遗产的不尊重,没有体现物权法的固有法特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第二,简略地规定了分层地上权,这就是第142条: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这种规定,是将分层地上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进行规定的,实际上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规定及其适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将不动产或动产占有并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的物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十分详细,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定义、设置条件、内容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以事物的占有取得其全部或部分收益,但该事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用益物权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又兼顾了所有权人的权益。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主要涉及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二、用益物权的设置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用益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设定书面协议:用益物权必须经过书面协议的设定。
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用益物权的期限、范围、用途等内容,同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2. 不违反法律规定: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符合公序良俗:用益物权的设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且不得有不正当的目的和手段。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用益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使用权,可以占有并使用该物,具有向第三人转租的权利。
2. 收益权:权利人享有用益物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权,包括土地的租金、房屋的出租收益等。
3. 改良权:权利人可以对用益物进行一定的改良和修缮,以增加其使用价值和效益。
4. 抵押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用益物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四、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土地收益。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城市建设中,用益物权适用于土地的使用和建设。
权利人可以通过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屋建设或商业开发。
3. 产权界定较为复杂的案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界定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是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或特殊经济利益所设立的权利体系。
它包括有归属权、用益物权和现实权。
其中,归属权指的是对拥有物权人合法拥有某物属性和归属关系上的权利形成的一种物权,它有助于保护主体在其物品中享有的全部权利。
而用益物权是指拥有者可以依法行使的其他个人的物品的使用权或特别的经济利益,其宗旨是保护权利人在物品中享有的使用物品和受益的特殊利益。
现实权是指拥有者对于特定物品的一种权利,物品的现实使用权可以有效地保护拥有者对物品的实际使用权。
它给物品的所有者提供了完全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其具有物品实际持有权,同时也保护使用者拥有使用物品的自由,及时享受物品的实际益处。
用益物权体系是民法典为了保护具有使用价值、权属价值以及实际物品使用价值而构建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形式,保障了物品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一、概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典,不断完善和更新。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物权体系和法律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进行简要的述说,对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和分析。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总体框架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编包括了物权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物权编主体结构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共有物权和特别物权。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权利的划分原则。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的归属原则是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划分和归属。
2. 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物权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优劣之分。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其平等享有财产权利。
3.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确保其合法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包括动产、价证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权的设立、享有、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概述我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民的民事关系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其中,物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物权的变动模式更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二、所有权的变动在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的变动主要表现为买卖、赠与、继承和其他方式。
这些方式将在下文中逐一进行详细讨论。
1. 买卖买卖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普遍的交易行为。
在民法典中,对买卖的约定、履行、风险转移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赠与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其在家庭、亲友之间常常存在。
民法典对赠与的规定主要包括赠与的条件、撤销赠与的原因等内容,有助于维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3. 继承继承是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继承人依法获得的方式,涉及到家庭财产传承,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继承的顺序、份额、确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4. 其他方式除了买卖、赠与和继承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例如抵押、担保、租赁等。
这些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典的规定为这些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用益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使用他人的财产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包括了承租和使用的方式。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用益物权的变动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1. 承租承租是一种常见的用益物权变动方式,通常指租赁房屋、土地等财产。
民法典的规定对租赁的期限、租金、租赁效力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有助于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2. 使用使用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使用,但不具有收益的方式。
民法典对使用的方式、期限、方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有助于维护权利人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担保物权的变动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主要包括了抵押和质押。
1.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房屋、土地或者动产等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物进行抵押。
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
经营权 、 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 的物须于用益物权 消 建 3标 灭后原状返 回给所有权人 。我国《 物权法》 规定的四种用益物权的客 体都是具有 非消耗性 质的不动产 , 在用益物权 消灭时 , 用益物权人有
4 用 益 物权 体系 在 立 法 设 计 上应 当 具有 层 次 性 。 从各 国 民法 典 .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 以及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体系构建直 接关系到我国民法典的结构及 内容 。 具体来看 , 用益物权体系化的价
值 体 现 在 以下 三 个 方 面 :
1解 决 土 地 上 各 种 权 利 之 间 的 冲突 。 土地 上 的权 利 是一 组 相 互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用 益物权体系在概念的使用上应当具有明确性 。法律概念在 . 法律体系 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以说,概念 愈精确 , 可 “ 规范之间的 矛盾愈少 , 概念抽象的层次愈高, 所形成的规 范体系能处理 自治事务 的‘ 复杂度 ’ 也愈高, 自然也愈具有时空的超越性 。0 ” 在构建用益物权
系的应有 内容 。 关键 词 用益 物权 体 系 建 筑物 上 的用益物 权 特许物 权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32
一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O9 (O9O —3.2 10一5 22o)3040
求 的重 要 措 施 。笔 者认 为 , 立 一 个 科 学 完 善 的用 益 物 权 体 系 , 当 建 应
物 权加 以规 定 。
三、 构建用益物权体系存在的争议 《 物权法》 的出台虽然改变 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杂乱、 缺乏严谨的 逻辑性和科学性的现状 , 但是 《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 的规定仍不够 完 善, 在构建用益物权 体系方面学界存在有较 大的争议。 ( 建筑物上的用益物权是否需要规定 一)
对用益物权的理解
对用益物权的理解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物权,其主要特点是权利人只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而不享有物权的占有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其权利人可以在不占有物权的情况下享有物权的利益。
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两种,即地役权和担保物权。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包括地役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为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和法律。
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用益物权的内容和范围。
法律是指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可以对物权进行合法的使用、收益或处分。
其次,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不占有物权的情况下享有物权的利益,这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再次,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对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让或者让与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其主要特点是权利人只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而不享有物权的占有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有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其产生方式主要有协议和法律。
用益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可以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可以在不占有物权的情况下享有物权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对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让或者让与自己的权利。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关 .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关涛烟台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7-8-5关键词: 人役权/民法典/用益物权内容提要: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试图说明大陆法系民法中“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普通法与特别法”原理的重要性与科学性,并应用这一原理阐述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应然模式。
人役权作为一种所有权的负担,是对所有权的重要限制,随着历史的发展,现代民法学一般很少涉及,但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民法中仍有关于人役权的规定,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只规定了地役权,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所致,更直接的原因大概是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和变化。
[ 1 ]从其产生的时间上说,人役权产生于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人役权的出现可能是为了解决当时用益物权单一的状况,因为当时在人役权产生以前只有地役权一种用益物权,在罗马历史上出现最早的用益物权就是耕作地役权。
那么人役权在现代民法中有没有存在的价值呢? 我认为,人役权作为一般性的用益物权,可以弥补具体用益物权的不足,而且为民法承担某些社会保障的职能提供了可能。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从罗马法开始,结合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探究人役权制度的发展变化,以此说明人役权制度能够存在于现代民法之中的某些依据,其目的在于根据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固有逻辑找到人役权制度的合理定位。
一、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解放的情况日益增多,每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此前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相较于担保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缺陷。
《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到第十四章,用53个条文较为系统的初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框架。
从用益物权的种类来看,地役权属于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作规定,《物权法》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具体化、修改和补充。
另外,《物权法》总则编的原则性规定和所有权编第40条、105条、116条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编第180条、182条、183条、200条、20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作出了规定。
《物权法》上述条文和《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
一、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的特点总的来说,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用途,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适用不同的规则。
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就为解决困扰理论和实务多年的住宅用地建设使用权续期问题确定了基本规则,未来只需对自动续期的期限和费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即可。
而非住宅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需要有特别的法律作出规定。
这种分类设计很好的满足了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续期问题上的需求,为我国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建筑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对于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单独利用价值逐渐凸现出来。
《物权法》顺应这种趋势,对于分层地上权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益物权⼈权利的⾏使有哪些规定现实⽣活中对于所有权⼈来说是可以享有使⽤益物的权利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益物权⼈权利的⾏使是有规定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益物权⼈权利的⾏使有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益物权⼈权利的⾏使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条⽤益物权⼈⾏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资源、保护⽣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不得⼲涉⽤益物权⼈⾏使权利。
第三百⼆⼗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致使⽤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益物权⾏使的,⽤益物权⼈有权依据本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为什么所有权⼈不得⼲涉⽤益物权⼈⾏使权利所有权⼈不得⼲涉⽤益物权⼈⾏使权利,是由所有权与⽤益物权、所有权⼈与⽤益物权⼈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但它是⼀项独⽴的物权,当事⼈依法取得⽤益物权后对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收益和依法转让该⽤益物权的权利。
⽤益物权具有直接⽀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依法直接⾏使权利,不受第三⼈的侵害和所有权⼈的⼲涉。
⽐如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承包地使⽤、收益和⼟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主组织⽣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发包⼈应当尊重承包⼈的⽣产经营⾃主权,不得⼲涉承包⼈依法进⾏正常的⽣产经营活动,等等。
所有权⼈不得⼲涉⽤益物权⼈⾏使权利,是⽤益物权⼈正常⾏使权利的基本保障。
当然,如果⽤益物权⼈在⾏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权益的⾏为,所有权⼈有权依法制⽌,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益物权⼈⾏使权利的时候应该要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资源的相关规定,这个是很重要的,如果出现违法的⾏为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法典物权编3 用益物权
第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由承包合同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
例:开发性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周期较长,需要多年投资,期限 可以长些。既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又避免期限过长不利于保护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 1.创设取得
——承包取得。
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
——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基于非法律行为
(1)家庭承包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条件,并经法 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承包经营:
A.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B.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D.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用益物权通俗理解
用益物权通俗理解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种物权。
这种权利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租房、租赁车位、红木家具等等。
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用益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抽象的。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取得、行使等方面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
一、基本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他人的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其中,“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占有和使用该不动产;“收益权”是指权利人有权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处分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处分该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人只享有权益而不享有占有权,即权利人不能将该不动产占有为己有。
二、种类用益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这里仅介绍几种常见的用益物权:(一)房屋租赁权:指租赁人对出租人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租赁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占有该房屋,并享有该房屋的收益,如出租、转租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指承包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内占有该土地,并进行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
(三)车位租赁权:指租赁人对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租赁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占有该车位,并进行停车等活动。
(四)商标使用权: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商标出租、转让等。
三、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协议取得: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和条件。
(二)继承取得:当权利人去世后,其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其继承人。
(三)法律规定取得: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益物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使用权的行使:权利人有权占有和使用该不动产,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等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收益权的行使:权利人有权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等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用益物权的名词解释
用益物权的名词解释用益物权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也是财产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在对某一物品的占有权既不是绝对占有权,也不是纯粹使用权的情况下,占有人对该物品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一种权益性权利,它在发挥个人自由支配财产的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和义务。
首先,用益物权的核心内容是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占有人可以依法对该物进行合理使用,并享有该物所产生的收益。
这意味着占有人可以利用该物开展自己的经济活动,如出租、出借、经营等,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用益物权不仅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合法利益,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用益物权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和义务。
占有人在行使用益物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此外,占有人还有义务对该物进行合理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该物的正常使用。
用益物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它不能侵犯他人的绝对占有权,也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用益物权是可以转让和设定的。
占有人可以依法将自己对该物的用益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该物的用益权利设定给他人。
这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财产运作方式,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另外,用益物权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在于,用益物权不仅仅是纯粹的使用权,而是包含了对物品收益权的保护。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而对作品的经济利益享有权则属于著作权范畴。
用益物权的涵盖面更广,包含了对物品的所有收益的权利。
总之,用益物权作为我国财产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了个人和组织在物品的使用和收益方面的合法权益。
它充分展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财产运作方式。
用益物权的认识和理解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合理行使用益物权,同时也要遵守用益物权的限制和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的⽤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关于⽤益物权其实就是直接⽀配他⼈的物品的⼀种权利,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们依法享有⽤益物权,这个双⽅是有签订相关的协议的,那么关于⽤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益物权,是物权的⼀种,是指⾮所有⼈对他⼈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如⼟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地役权、⾃然资源使⽤权(海域使⽤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权和使⽤⽔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三条⽤益物权⼈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在理论上,⽤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益物权与意定⽤益物权、登记⽤益物权与⾮登记⽤益物权、单⼀主体⽤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益物权、个⼈⽤益物权与法⼈或其他组织⽤益物权、⼟地等⾃然资源⽤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益物权、有偿⽤益物权与⽆偿⽤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益物权与⽆确定期间的⽤益物权、⾃由流通型⽤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益物权。
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且具有⽴法意义。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益物权其实就是是物权的⼀种,⼀般指对他⼈的物品进⾏占⽤、收益等。
⽣活中这样的例⼦是有很多的,⽐如说⼟地承包经营、建设⽤地的使⽤等等。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一、概述物权法是规定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部门,是调整最基本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经历了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的历程。
这一制度的变迁,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求、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用益物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基本内容、现状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路径和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1. 简述物权法的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调整人们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的性质为私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它也是财产法、强行法、普通法和固有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在法律体系中,物权法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物权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它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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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物权法》于第三编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限定性、权利客体的限定性、权利取得的合同性和权利行使的限定性和期限性。
其行使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备案。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承包方将承包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之间可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
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和招标承包。
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在承包期内因婚姻关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
对于四荒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对于通过此种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的土地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和出让。
划拨是无偿的划拨用地主要用于公益性的用地项目不得以划拨土地从事营利性行为。
出让是有偿的出让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卖方式又称债权方式;二是投资方式又称股权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续取得是通过转让、抵押权实现和强制执行最长使用期限为7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是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且其
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应一并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不能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不得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如若改变应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有建造房屋和种植竹木的权利。
村民一生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民迁出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
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有: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