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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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用益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物权法》于第三编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限定性、权利客体的限定性、权利取得的合同性和权利行使的限定性和期限性。其行使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承包方将承包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之间可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

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和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在承包期内因婚姻关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对于四荒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对于通过此种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的土地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和出让。划拨是无偿的划拨用地主要用于公益性的用地项目不得以划拨土地从事营利性行为。出让是有偿的出让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卖方式又称债权方式;二是投资方式又称股权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续取得是通过转让、抵押权实现和强制执行最长使用期限为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是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且其

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应一并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不能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不得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如若改变应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有建造房屋和种植竹木的权利。村民一生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民迁出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特征有: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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