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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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汉中市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知识竞答题

2022年汉中市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知识竞答题

2022年汉中市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知识竞答题1.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 ___ )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填空题] *空1答案: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2.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___)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___)或者提起(___)。

[填空题] *空1答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空2答案:行政复议空3答案:行政诉讼3.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___ )和( ___ )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___ ),按照(___ )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填空题] *空1答案:实名就医空2答案:购药空3答案:医疗保障凭证空4答案:诊疗规范4.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除造成损失金额(___ )以上(___ )以下的罚款。

[填空题] *空1答案:1倍空2答案:2倍5.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___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___ )。

[填空题] *空1答案:财政专户空2答案:国库6.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 ___ )、( ___ )、(___ )等。

[填空题] *空1答案:筹集与使用空2答案:经办与服务空3答案:监督检查7.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___ ),完善( ___ ),加强医疗保障(___ )建设,推行( ___ )、(___ )等应用,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填空题] *空1答案:主体责任空2答案:内部管理制度空3答案:信息化空4答案:电子病历空5答案:医疗保障电子凭证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 ___ )、(___ )、(___ )等方式,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___ )和( ___ )进行监督。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服务的提升和优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民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统一、便利、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参保与费用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和在岗职工,参保是自愿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构成包括个人缴费和补助。

第八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标准由山东省人民在法定范围内制定。

第三章医疗保障第九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康复服务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规定支付个人费用。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由山东省人民负责。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包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原则包括保证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防止滥用、浪费和腐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2.医疗保险费用等级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居民医疗保险: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参保人员:指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3.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的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费用。

4.补助:由出资向医疗保险基金投入一定金额,以保障医疗保险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5.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一定医疗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精细化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xx]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xx]11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遵守财经财经纪律,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担负重要职责。

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对基金实施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基金的收入、支出与使用;对基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办理财政专户基金的日常用款拨付手续;对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实行积极的保值增值措施,包括按时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同时,负责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

第二章基金预、决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基金决算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编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

积极推行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已实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试点的市,基金预算要与之很好地衔接。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复的基金预算执行,及时调度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立刻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报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鲁财社〔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正式职工,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助、保险运营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参加对象和参保义务第十条山东省内的职工,年满16周岁的正式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并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收入水平确定。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为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额外补充保障。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参保职工和医疗服务提供者。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十九条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参保义务或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集与使用第三章经办与服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经办与服务、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筹集与使用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预算统筹安排,统筹层级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级相协调。

医疗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医疗保险就是当劳动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在山东又有些什么不同的规定呢?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鲁人社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3号)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鲁劳社〔2007〕26号)的规定,为鼓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合理确定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水平,现将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增加部分职工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自2010年6月起,职工月缴费基数为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以上至20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10元;200%以上至25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30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

自2010年1月起,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三、部分单位实行分步参保办法。

列入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流动性强、驻外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可按上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5%筹资,参加省级直管单位住院费用(含门诊大病)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暂由单位管理。

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省级直管单位门诊统筹管理。

四、妥善解决保健人员的床位费。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床位费由用人单位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适当解决。

五、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列支渠道。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伤(含旧伤复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鲁医保发〔2019〕95号•【施行日期】202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基金。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基金监管稽核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监管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稽查审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控考核、监督审计、智能审核等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严格医保基金支出审核;(二)建立与医药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依法签订并全面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三)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开展稽查审核;(四)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五)不得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侵占、挪用医保基金;(六)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医保发〔2019〕1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解决我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沉淀多、共济性差、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需求、支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十三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的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度调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可用于职工本人的门诊消费、药店消费及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可用于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和近亲属健康检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二、规范个人账户政策调整报备工作。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避免政策调整的随意性,不能乱开口子。

今后,各地新出台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要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一致,并于发布前报省医保局备案。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因跨统筹地区关系转移、异地安置、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外不能随意提现或变相提现。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各市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制定实施意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把工作做细做实,让广大群众及时享受到惠民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鲁财社[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鲁财社[2008]18号)各市财政局、卫生局: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六日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统一核算的办法。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市级统筹。

统筹地区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管理与监督,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鲁医保函〔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现将《山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章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采集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病种分值确定第六章审核结算第七章稽核检查第八章考核评价第九章协商谈判与争议处理第十章运行评估第十一章附则山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7号)要求,为规范我省按病种分值付费经办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建立管用高效的支付机制的重要路径。

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以大数据为支撑,通过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全省DIP付费经办管理规程的落实和业务指导,对全省经办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统筹推进DIP付费工作。

第三条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积极推进DIP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适合本市的DIP经办管理规程。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鲁医保发〔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近年来,各市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减轻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部署安排,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和统收统支,提高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互助共济,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县(市、区)责任共担;坚持便民惠民,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待遇结算。

三、政策措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一并纳入市级统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医保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逐步消除地区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障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保障绩效,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现就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医疗保障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基本保障、公平适度、责任分担、稳健持续、科学决策,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二、目标任务按照“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在国家统一框架下推动全省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制度名称、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信息系统等规范统一。

开展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三年行动。

(一)2021年底前,各市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规范统一时间表、路线图,开展清单外制度政策清理规范,统一参保范围、筹资渠道、缴费基数等基本政策。

实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各市上线运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鲁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完整,促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监督(一)规范基金预决算编制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程》执行。

(二)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政府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监督(一)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鲁医保函〔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38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现将《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7月26日2024年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省医保局决定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推进飞行检查常态化,加大医保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和纠治力度,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

全省医保基金飞行检查重点关注医保基金收支体量较大的机构,强调公平公正和警钟长鸣,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强化自律、主动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聚焦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强烈和医保基金使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按照压茬推进、逐个解决的思路,分批分期推动问题逐个查深查透、逐步规范解决,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检查对象(一)随机抽查。

从每个市医保基金使用量排名前5位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前3位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各随机抽取1家;从医保基金使用量排名前3位的定点零售药店随机抽取1家(检查不少于3家门店),确定为被检对象。

2021-2023年已被国家和省飞行检查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再作为检查对象。

(二)“回头看”抽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厅)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的工作。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做好基金的收支核算、发票管理、资金监管、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联网机制,做好基金的信息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厅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厅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机构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费用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厅可以根据需要,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厅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或者暂时收回基金管理权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使用或挪用基金;(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虚假报销、骗取基金款项;(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背职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厅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参与基金盗用、挪用行为;(二)大肆虚报、骗取基金款项;(三)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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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03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5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
2022年3月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筹集与使用
第三章经办与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经办与服务、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预算统筹安排,统筹层级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级相协调。

医疗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八条职工、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重复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第九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反馈征收等信息。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并对医疗保障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实行目录管理。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二条建立长期护理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

长期护理资金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

对提出长期护理需求申请的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护理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病历、医疗保障电子凭证等应用,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考核评价体系,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反规定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规定,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及时结算支付货款,并完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

第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经办与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基金稽核机构的领导,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履行协议管理、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协议处理等工作流程,推行网上办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联网结算,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运用数据比对、筛查等方式,及时准确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协商谈判,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年度费用总额及激励约束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核验医疗保障凭证并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结算支付。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医疗保障支付标准等规定。

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抽查、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方式,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对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药机构认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受委托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活动。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对医疗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且未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或者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业务操作规程、信息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泄露举报、投诉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长期护理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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