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委员会法人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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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主委员会法人化的思考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叫孙久云,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对于业主委员会法人化的思考。众所周知,在农村有村委会,在城市有居委会,它们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业委会又是什么呢?在城市,居委会的职责就是调解民间纠纷,那么居委会都没有法人化,业委会法人化有必要吗?而且业委会法人化又是什么意思呢?一直以来,我国物业管理中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定位不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中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我们又该如何使业主委员会走出这种困境,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呢?下面,我来谈谈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什么是业委会呢?业委会全称即业主委员会,指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由此可知,业委会就是维护业主权益的组织,而且它和居委会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居委会都没有法人化,为什么它还要法人化呢?即为什么业委会要变成一个类似公司性质的组织呢?这得从我国业主委员会所面临的困境谈起。
2003年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并未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可见在这方面,法律是存在漏洞的。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也相当不规范。
当业主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业主委员会能否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而提起诉讼,各地做法也不一致,主要原因就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不明确。而且,目前我国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并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运作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某些小区,由于部分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同时业主委员会又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开展工作,也没有政府财政支持,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并不高。古语说的好,立身必先正其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要想更好的维护业主权益,必须先为业委会正名。那么,业委会的法人化自是顺理成章。
而且,从理论上讲,法人成立有四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业委会早已满足此项条件。其次,业主委员会一旦有了法人资格,则可由业主委员会来代表广大业主进行诉讼,不仅明确了其法律定位,而且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再次,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明确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最后,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有利于强化业主委员会的“业主”意识,并使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得以规范化,有利于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
综上,我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业主委员会都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这样才能走出困境,顺应民意,在此,我衷心的祝愿我们
的业委会越办越好,我们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我们的小区更加和谐,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