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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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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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赤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区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根据《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09]116号)及《印发顺德区镇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15号),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村(居)委会及其资产办、股份社的工程项目,按照《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顺府办发〔2009〕116号)及《印发顺德区镇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15号)规定执行。投标过程除村(居)委会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外,还应邀请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和部分村(居)民代表或股东代表参与监督。

第三条本社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的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房屋拆卸工程等。本规定称服务类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及劳务等。

第四条赤花社区居委会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赤花社区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处理本社区招投标工作的事项。

第五条赤花社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赤花社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对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准,对收标、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以及标后资料备案等。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以及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村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万元(含本数)以上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第七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5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必须进入陈村镇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方案经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可在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 万元(含本数)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 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注: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含本数)以上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在镇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 万元(不含本数),但项目总投资3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6)使用财政性投资2 亿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0 万元(含本数)以上项目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服务分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5万元(含本数)以上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资料存档备查。同时招标人须向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备案:(1)镇政府项目实施批复,或同意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村(社区)“两委”会或股份社理事会的决定,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

议,村(居)民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只需提供经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2)招标文件,应按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单位盖章。

(3)造价文件(市场参考价),应由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预算,自行编制的预算须由村(居)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签名,招标单位盖章确认。

(4)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纸须由村(居)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签名,招标单位盖章确认。

(5)开标会议记录。

(6)开标会议签到表。

(7)投标报名名单。

(8)施工合同。

第十条工程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原则上实行议标,不适合议标的,则由村(社区)“两委”会议、股份社理事会议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招投标后的工程,其工程费用原则上不准增加,施工过程确需增加工程量的,对增加的工程量按上述(一)所规定执行;如必

须由原中标者施工的,则按5万元(含本数)以上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由村(社区)“两委”会议、股份社理事会、村(居)民代表(或股东代表)会议之一表决确定。

第十二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签定施工合同。合同及合同的补充协议等资料应交一份原件会计中介机构作为工程核算依据。在工程结束后,应出具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村(社区)“两委”会议、股份社理事会、村(居)民代表(或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增加工程量的决议、竣工验收确认书等作为结算依据,并出具结算书,依据不齐全不得结算支付工程款。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招标资格审查分为集中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同步资格审查(匿名投标)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准入条件应按最低符合标准,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

资格审查的标准,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

格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招标人组织集中答疑和踏勘现场。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被区、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四章招标

第十六条必须在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前将招标方案送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招标文件发出前须送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必须在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盖章),对所发出的文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必须在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必须向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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