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宪政与人权保护
DUFE学号:220090651专业:民商法姓名:辛敏江宪政与人权保护摘要:人权概念内容丰富,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
人权的发展状况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发展极不平衡。
作为法治和宪政国家来说,人权需要用宪法来确认,进而更好的保护和发展人权。
人权的保护和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家宪政的建设。
关键词:人权宪政保障在现代国家,只有当人权被宪法所确认,其保障体系在宪政体制的运作中有周密的制度安排,才会受到实质性的有效保障。
2003年,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被历史性地载入中国宪法,这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事业和人权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一、人权的界定及其发展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对近代意义上人权理论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认为,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即天赋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
自然权利论第一次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与政治、法律等国家制度联系起来,为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确认和人权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它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而产生的,并随着社会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发展。
在人权的一般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从普遍意义上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根据他们对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和对人权基本问题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人权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权是作为社会成员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
第二,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由市民社会的成员享有,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其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三,人权是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我们科学定义人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人权既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综合概念,又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着的概念。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韩 杰 潘 凯悦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 新 乡 4 5 3 0 0 0)
摘要 : 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 ,因为人权保 障不仅是 宪法的重要 内容 ,更是 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 目 标 ,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 。人 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 制国家权力 以保障人权 , 这是 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建 立有 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 实要求,更是广
济体制的不 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 , 传统户 籍制度 已经变得 越来越不 适应新 形 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 有义务消除歧视 , 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 制度 ,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
自由权。我 国现实 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的经济制度 , 不少私营企 业 、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 , 严重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 , 罢 工 不失为 劳动者争取 自己应 有权利 的一项 有效手段 。 三是私有财产权 。我国 自 改革开 放 以来 ,对 私有财产 权的保 护力度不 断加 大, 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 于私有财产 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 。我 国目 前仍然是发展 中国家 , 我国人 民的头等 大事 , 仍然是生存 。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 权是公 民首要的权利 ,因此 ,我国宪法理应 把 生存权 上升为宪 法保障 的基本权利 并据 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 审判权 。司法是保障公 民基本权利和民主 自 由的最后一道防线 ,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
大人 民实现权利 自 救的有效途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 障是宪法的核 心价值 ,强调人权是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 旨和 目的。有学者指 出 人权和公 民权问 题 ,不仅是宪法和 宪法学的主体内容, 而且是宪法和宪政 的核心和 实质所在,是 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引言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我们既拥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既是我们作为个体的保障,也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
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被明确规定在宪法中,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本文将从简单到复杂,逐步探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基本权利1. 人身权利的保障作为公民,我们享有人身权利的保障,这是我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国家也会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利。
2. 人权、人身尊严和自由权利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我们的人权和人身尊严,让我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
3. 社会和经济权利公民还享有一系列社会和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我们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平等和公正待遇。
4. 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作为公民,我们还享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这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通过参与政治生活,我们能够对国家的发展和决策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公民基本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规则,它们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应当遵循这些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2. 尊重和维护社会秩序公民有义务尊重和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从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我们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3. 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当我们目睹犯罪行为时,应该积极报警,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据,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4. 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我们可以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志愿者工作等方式,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相互依存的。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内容提要:随着XX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着重从特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特殊群体人权XX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
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
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
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
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
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
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
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
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引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
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
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
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
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
(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
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
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
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
首先提出人权口号并对其予以理论证成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们从与自然法理论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有自然权利,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护这种自然权利。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第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并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
荷兰另一个思想家斯宾诺莎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之权”。
把人权理论系统化的是英国思想家洛克,他总结、归纳了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卢梭等人则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点出发,推演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并把自由、平等提到了政治权利的高度。
与人权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基本人权,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基本人权构成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等特征。
基本人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性限制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性限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范之比较作者:朱福惠来源:《公法评论》第三卷来源日期:2006-10-19本站发布时间:2010-2-3 19:51:45阅读量:578次内容摘要: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实质上分为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和非基本权利两部分,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负有消极的不侵犯之义务,对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政府负有保障和推动之义务。
据此,文章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应当受到限制,这是维护政治社会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法律措施。
然而,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其本质在于维护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而不是通过限制剥夺这种自由。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限制自由一、宪法权利的性质宪法确认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宪法权利是由宪法来保护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它具有对抗政府权力的性质。
以公民权利性质的认定为基石,从学理上确立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可侵犯的原理:建立政府的目的不过是保障人权而已,政府滥用权力侵犯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然而,对上述原理的理解需要进一步思考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宪法确认的权利(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宪法权利)是否都属于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
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也不能等同于民权,它们是一种具有公权利性质的权利。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三部分:即自我保存和肯定意义上的古典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与财产等自然权利;自我表现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包括选举、创制、复决与罢免等;自我实现和发展意义上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受教育、休息、劳动以及物质帮助等。
[1]第二,宪法所确认的权利是否都具有对抗政府权力的性质。
西方宪法学界普遍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即自由权,它属于个人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是由宪法来保护的,但并不是源于宪法。
[2]我国学者也认为,西方的人权理念来源于自然法,在自然法意义上来讲,天赋权利与人权是相通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
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需要法律化,但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其他(非基本)人权可以也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及其现状
试论我国人权的宪法保障
我 国宪 法宣 示 , 宪法具 有最 高 的法律 效力 , 我 但 们 并 未感受 到 它对我 们 的生活 产生 什么 影响 。它更
有 重要 意义 。
权概 念 引入我 国宪法 , 明确 规 定“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这是 中国 民主 宪 政 和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的 一 件 大
事 , 中国人 权发 展 的一个 重要 里 程碑 。第 一 , 是 它确 立 了人权 原则 , 一 步 完 善 了 民主 宪 政 ; 二 , 突 进 第 它
其 中合理 的 因素 , 我 国宪法 对 人权 的确 认 、 法关 从 宪
于人 权保 障方 面 的缺 陷 以及 为 了切实 有效 保 障人权 提 出的一 些具 体制度 和具 体 内容 的设 想等 方 面谈 了
自己的几 点粗 浅看 法 , 望 能 为 我 国 人 权 事业 的发 期 展和 宪法 的完 善略 尽一 点促 进之 力 。
由于人们 对 一 国社 会 制 度 、 化 传 统 、 史 背 文 历
景 、 济状况 的认 识不 同 , 者们 对人 权宪 法保 障 的 经 学
认 识也众 说纷 纭 。有 学 者 仅 从 宪 法 的 现 有 规 定 谈
出 了人权 价值 和理念 , 宪 法 关 于公 民 权 利 的 规定 为 注入 了新 的意 义 ; 三 , 完 善 了公 民权利 保 障 的原 第 它
这是 亘古不 易 的一 条 经验 ” 。在 他 看 来 , 有 权 力 的 “
二、 约我 国人权 发展 的宪 法 因素 制
( 宪法 意识 淡薄 一)
人们 使用权 力一 直 到 遇 有界 限 的地 方 才休 止 ” 因 。
此 , 认为 :要 防止滥 用权 力 , 必须 以权 力制约 权 他 “ 就 力 。 【 我 国虽 不 存在 西 方 的 “ ”3 三权 分 力 ” 式 , 我 模 但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平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通过对平等权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演进的阐述,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路径和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平等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平等权的内涵和外延,接着回顾了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包括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的演变过程。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款以及宪法实施机制等。
文章还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模糊、平等权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
文章提出了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明确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完善平等权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平等权教育宣传等,以期为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理想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在宪法学的视野中,平等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生而平等,这是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
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而平等权则是这些自然权利中的核心。
在自然法的逻辑下,任何国家或政府都无权剥夺或限制人们的平等权,其唯一的任务就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社会契约论则从一个不同的角度为平等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这种契约的本质是平等的,因为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平等权不仅是人们自然拥有的权利,也是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自己和后代的权利。
人权理论则是现代平等权理论的重要来源。
宪法对人权的表述
宪法对人权的表述
宪法对人权的表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平等权利:宪法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都不能成为剥夺个人权利的理由。
2. 自由权利:宪法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新闻出版、信仰宗教、集会结社、劳动、移动、私人财产等方面的自由。
个人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宗教信仰、参与政治等,前提是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3. 人身权利:宪法对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进行保护,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健康权等。
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受到酷刑、虐待、不人道待遇,保障每个人的人身尊严。
4. 性别平等:宪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禁止性别歧视。
无论是在教育、劳动、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男女应当享受平等权利和地位。
5. 教育权利:宪法保障每个人的教育权利,确保人们能够接受公平、平等、质量高的教育。
国家应该提供普及教育的机会,并鼓励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6. 社会保障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应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救助和保障,确保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包括社会福利、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总之,宪法对人权的表述旨在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强调平等、自由、尊重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这些权利同时受到宪法的保护,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纠正。
人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则具有更加多样的复 杂性,从其所具有的性质以及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范围来看,大致可 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如在中国宪法中,公民即可视 为一般主体,而法人和外国人即可视为特殊主体。从学理上说,特殊 主体具有特殊的性质,从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 而特定主体则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享有某种或某些 特定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如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中国宪法中 所规定的妇人、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一般来说,外国人是基 本权利的特殊主体,但外国人作为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时,则又可视 为特定主体。
·基本人权同时又具有受制约性。这种受制约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第一是事实论意义上的制约,主要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第二 是规范意义上的制约,主要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制约,其中主要包括权 利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制约。
3.普遍性与特殊性
·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则是由其固有性和不受侵犯性所 共同推导出来的一个逻辑结论。既然基本权利是人本身所 固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人们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就 不应该完全受到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方面的限制。 ·鉴于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当今世界出现了人权的国际 保障的趋势。这种趋势一方面表现在各国宪法均将本国宪 法的许多权利条款适用于外国人;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人权 宣言、人权公约的国际化动向。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历史中形成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核与马克思主义立场上的 宪法学理论之间存在根本的冲突。对于后者来说,以下的界说是妥 当的,即: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并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那些确保其自身的生 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权利;从终极的意义上说, 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 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同时又多为宪法所认可和保障,为此其固有 性和宪法规定性是相互统一的。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解析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错误)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错误)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错误)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正确)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制。
(正确)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错误)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正确)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正确)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错误)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错误)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的比较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的比较研究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2011-05摘要摘要人权是每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宪法是关于人权的根本法,以人权为切入点来研究宪法,更能抓住宪法的本质。
我国政府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于2001年批准加入了前者。
通过对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更好地履行国际人权两公约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而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两公约在人权理念、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规定,但在人权内容以及人权的保障体系方面不存在根本的矛盾与冲突。
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我国的人权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权总是随着时代在发展的,我国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权状况还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推进我国适用国际人权两公约的进程;其次,逐步充实和完善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在宪法的权利内容上增加迁徙自由、罢工自由和沉默权等权利的规定;再次,应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最后,要加快宪法司法适用的步伐和配套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宪法的不断完善,我国将逐步成为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
关键词:宪法国际人权公约人权AbstractAbstractHuman rights are the right which everyone should own freely and fair .Human rights are the most importan sign of the country .We can grass the essense of the Constitution if west art study human rihgt.Our government sign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1997,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li and Potliical Rights in1998.The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5 congress in 2001 ; the later will be ratified soon .In order to 2001;the later will be ratified soon.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routes to change commitments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it is neeessary for us to find ou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ternational covenant and our Constitution.In the comparationstudying,I find that the difference on rights protect and guarantee system,although the sense of human rights is differet. Our government persist that we should hold the principle that treaties must be abided in resent years,we have progressive human protect system and the human rights conditions have been improved.We have such way : Firstly,we should take the human rights as the basicies on the constitution,strengihten resrtiction on governmental rights pay attention to personal protect to the weakness human rihgts: Secondly,in order to add two rights of retieentand migration to our constiuttion;quieken the constitutional judical,enhance the quality of the judges.As the citizen getting more sense of human rights,wear enotarfrfoma democarey and cultivated country ruled by law.Keywords:Constitution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绪论绪论人权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一直在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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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2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中国政府才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重新使用“人权”概念。
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发表题为《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白皮书,阐明了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并且指出,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标。
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1《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0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代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5-376页。
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享受人权的主人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
白皮书的这种宣示,打破了以往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许多禁区,实现了人权理念的重要突破。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对《公约》第8条第1款(甲)项声明保留。
3另外,由于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预计我国政府不久也将批准加入此项公约。
上述两个公约所指涉的内容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密切的关联,因此,人权的实施和保障首要的是一个宪政层面的问题。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既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内的权利,包括劳动权(第42条)、休息权(第43条)、社会保障权(第44条、45条)、受教育权(第46条)、文化活动自由权(第47条)、男女平等权(第48条)和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第49条)等,又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第31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人身自由权(第37条),人格尊严权(第38条),住宅不受侵犯权(第39条),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到保护权(第40条)和申诉控告、检举权(第41条)。
二、现行宪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虽然比较全面,但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性日渐暴露。
我国现行宪法在促进改革开放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政府守法意识的同步增强,要求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一种稳定的可以操作的制度性保障,显而易见,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相应的制度设置不能满足这一需求。
(一)现行宪法的制宪观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保障方面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弱化权利的防御功能,体现出制宪者重权利之宣告而轻权利之保障的宪法观。
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之所以称之为基本权利,是因为这些权利具有防御政府权力的功能。
因此,它们在全部公民权之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如果公民没有对抗国家权力滥用的权利,那么他们的其它权利也不可能真正得到保障,因此,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根据这一原则,凡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如果受到政府权力的侵害,公民有权根据宪法并按照法定程序请求停止侵害;此时,侵害公民权利的政府行为无效。
基本权利的防御3《公约》第8条第1款(甲)项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保证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
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以及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对上述规定所涉及问题,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已作了相关规定,故我国特声明保留。
功能表明,公民权利具有对抗政府权力的性质,因此,在宪法制度的设计中应当充分体现这一法理。
但从现行宪法的具体内容可以推断,公民基本人权的对抗性功能并没有成为制宪者的占支配地位的宪法观,表现在宪法设计的权利保障体制不具有可操作性,从宪法文本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极广,但这些权利如果受到来自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侵犯,公民不能通过宪法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宪法不仅没有为公民主张基本权利规定可行的救济手段,也没有规定可以操作的程序。
宪法虽然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但是并没有对解释的提请、解释的程序以及解释的法律效力作出全面的规定,同时宪法并没有规定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淡化国家义务,体现出制宪者重国家权力之行使轻国家权力之义务的宪法观。
宪法上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始原性的权利,如政治权利与人身自由等;另一类是非始原性权利,如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等。
始原性权力是不可转让和剥夺的基本人权,公民享有此类权利相对于国家而言则赋予国家一种强制性义务,即国家不仅不能运用公权力侵犯这些基本权利,而且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以保障此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因此宪政国家的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范围虽然在表达方式和范围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大体一致。
而非始原性权利则与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当社会生产力水平不足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际享有时,宪法可以对此类权利中的某些权利不作规定,或者虽然作出规定也不能强制政府履行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在前三部宪法的基础上扩充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但有些公认的基本人权未能为宪法所确认,如迁徙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同时对有些基本人权从范围上进行较为狭窄的取舍,如信仰自由与表达自由。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制宪者在强化国家权力和政府管理权力的同时,淡化了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中的强制性义务。
第三,模糊司法保护,体现出制宪者重形式权威轻实质权威的宪法观。
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不仅是体现宪法至上的途径,也是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手段。
我国虽然是宪法观念比较淡薄的国家,但是,如果宪法能够真正成为公民主张其基本权利的法律,即使不是典型的民定宪法,宪法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也会逐步提高。
固然,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不是唯一的保护手段,但却是宪政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主要手段,因此,从体制上来看,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它有权制约其它国家权力,如果司法机关丧失制约其它权力的权力,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就无从谈起。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在总结前三部宪法的经验基础上,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但以立法权不受制约为前提,从人民主权中直接导出民选机关实际上不受制约的结论。
从法理上来看,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必须服从宪法。
然而从宪法对不同国家的宪法地位的规定来看,宪法对自身最高法律效力的宣告仅仅表现为一种形式上的权威,当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公民虽然可以通过某些法定途径进行救济,但这些救济途径多数是行政性的,不仅程序难以启动,而且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自身审查明确地排除了权力的外部制约。
总结:宪法观的缺陷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制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阻止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而民事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主要阻止来自私人的侵犯,如宪法和民法都规定了人格权,但宪法规定的人格权在于防御政府的侵害,而民法规定的人格权主要解决私人之间的争执,两者的保护手段、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原则是不相同的。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观是历史的产物,我们不能过多地责备制宪者。
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在于:通过检讨制宪者的宪法观推动宪法观念的创新。
不论现行宪法采用何种修改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观,并以此宪法观来指导宪法的实施均具有革命性的价值。
(二)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和冲突(秦前红,2003)。
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是两种背景迥异的法律文本,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1、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尚未规定4除了罢工自由和迁徙自由外,我国宪法缺乏规定的还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所规定的充足生活水准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所规定的反债务监禁权,第7条规定的反酷刑权和第8条规定的反强制奴役权,第17条所规定的私生活自由权等。
以充足生活水准权为例,它体现了所有经济和社会权利都力图达到的一个目标,那就是使所有的人都成为一个人道的社会的一部分。
这一权利与整个人权系统的基础密切相关。
5食物、衣着和住房是充足生活水准的三个最为重要的因素。
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标准规则。
如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1994年通过的一般性意见第33条就规定,为了实现残疾人的充足生活水准权,除了确保残疾人得到充分的食物,出入方便的住房和其他基本资料以外,还有必要确保向残疾人提供“支助服务,包括辅助性器材,帮助他们提高日常生活的独立能力和行使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