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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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验收

第三章预制

第一节一样规定

第二节壁板预制

第三节底板预制

第四节浮顶和内浮顶预制

第五节固定顶顶板预制

第六节构件预制

第七节出厂检验

第四章组装

第一节一样规定

第二节基础检查

第三节罐底组装

第四节罐壁组装

第五节固定顶组装

第六节浮顶组装

第七节附件安装

第五章焊接

第一节焊接工艺评定

第二节焊工考核

第三节焊前预备

第四节焊接施工

第五节焊接顺序

第六节修补

第六章检查及验收

第一节焊缝的外观检查

第二节焊缝无损探伤及严密性试验

第三节罐体几何形状和尺寸检查

第四节充水试验

第五节工程验收

附录一T 形接头角焊缝试件制备和检验

附录二油罐基础沉降观测方法

附录三交工验收表格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3 月1 日

关于公布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 )建标字第250 号

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5 ]1 号文的要求,由原石油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差不多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90 为国家标准,自1991 年3 月1 日施行。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治理,具体说明等工作由能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 年5 月18 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5 ]1 号文的要求,由原石油工业部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长期以来油罐施工的实践体会,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要紧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期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体会,注意积存资料,如发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天津市塘沽区津塘公路40 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89 年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统一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确保油罐施工质量, 以适应油罐建设进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地面上建筑的, 储存液态石油及石油产品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

罐体及与油罐相焊接附件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 条油罐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 1.0.4 条油罐的预制、安装和检验,应采纳同一精度等级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

第 1.0.5 条油罐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材料验收

第 2.0.1 条建筑油罐选用的材料和附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当无质量合格证明书或对质量合格证明书有疑问时, 应对材料和附件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 2.0.2 条焊接材料(焊条、焊丝及焊剂)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焊条质量合格证明书应包括熔敷金属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低氢型焊条还应包括熔敷金属的扩散氢含量。当无质量合格证明书或对质量合格证明书有疑问时,应对焊接材料进行复验。

第 2.0.3 条建筑油罐选用的钢板,必须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现行的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第 2.0.4 条钢板表面锈蚀减薄量、划痕深度与钢板实际负偏差之和,应符合表 2.0.4 钢板厚度的承诺偏差的规定。

钢板厚度的承诺偏差

表 2.0.4

6 ~

7

8 ~25 26 ~30 32 ~34 36 ~40 -0.6 -0.8 -0.

9 - 1.0 - 1.1

第 2.0.5 条油罐底圈和第一圈罐壁的钢板,当厚度大于或等于23mm 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ZBJ74003—88 )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达到Ⅲ级标准为合格。对屈服点小于或等于390MPa 的钢板,应取钢板张数的20% 进行抽查,当发觉有不合格的钢板时,应逐张检查;对屈服点大于390MPa 的钢板,应逐张检查。

第三章预制

第一节一样规定

第 3.1.1 条油罐在预制、组装及检验过程中所使用的样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构件的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12.5m 时,弧形样板的弦长不得小于 1.5m ;曲率半径大于12.5m 时,弧形样板的弦长不得小于2m ;

二、直线样板的长度不得小于1m ;

五、测量焊缝角变形的弧形样板,其弦长不得小于1m 。

第 3.1.2 条钢板切割及焊缝坡口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板的切割和焊缝的坡口,宜采纳机械加工或自动、半自动火焰切割加工。罐顶板和罐底边缘板的圆弧边缘, 可采纳手工火焰切割加工;

二、用于焊接接头、厚度大于10mm 的钢板和用于搭接接头、厚度大于16mm 的钢板,板边不宜采纳剪切加工;

三、当工作环境温度低于下列温度时,钢材不得采纳剪切加工:

1 、一般碳素钢:-16 ℃;

2 、低合金钢:-12 ℃。

第 3.1.3 条钢板边缘加工面应平滑,不得有夹渣、分层、裂纹及熔渣等缺陷。火焰切割坡口产生的表面硬化层,应磨除。

第 3.1.4 条屈服点大于390MPa 的钢板,当用于底圈和第二圈罐壁时,应按本规范第 6.2.9 条的规定对坡口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第 3.1.5 条焊接接头的坡口型式和尺寸,当无图纸无要求时,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差不多型式与尺寸》及《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差不多型式与尺寸》的规定选用。纵缝气电焊及环缝埋弧焊的焊接接头型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纵缝气电焊的对接接头的间隙,应为 4 ~6mm ,钝边不应大于1mm ,坡口宽度应为 6 ~18mm (图3.1.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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