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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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府【2013】94)第一条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四)对违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的;(五)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进行设点拦截,堵截违法建筑所需建筑材料流入特定区域.具体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镇政府、区管委会规划所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诚信从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列入三亚市不诚信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仍为其施工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扣押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具。

Asc‘第四条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职责分工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行为的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每半月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调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分别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查处,并组织强制拆除。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2000年9月14日)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担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科(局)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省(市、县)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领导干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四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一)限定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二)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有承包资质等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的;(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四)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干预、影响招标项目的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五)违法决定、擅自指定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的;(六)强迫、授意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将承包的工程项目或中标项目肢解转让或分包给领导干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的;(七)指定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的;(八)干预、影响建设工程项目正常发包承包或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琼建质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现将我省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三亚市查处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2023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海棠湾六和悦城(二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照装配式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3#楼进行实地现浇筑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于2024年3月对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口市查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3月,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紫竹园二期(二标段)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临边防护缺失、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于2024年5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沙黎族自治县查处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2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白沙黎族自治县芭蕉湖商贸中心(一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物料提升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海府[2013]214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已经2013 年8 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管理工作规定》、《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办法实施之前建成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分类处置工作。

市市政市容、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辖区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

第五条以下违法建筑予以全部拆除:(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新建的;(二)占用基本农田的;(三)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物流仓库、加工厂、4S 店等非农业设施,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四)未经依法批准取得或以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建的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城镇违法建筑。

国土、公安、建设、住房、水务、文体、园林绿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消防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违法建筑。

第五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建质〔2021〕206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建质〔2021〕20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同比双上升势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存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出现盲区,打击非法违法施工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双上升势头,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省厅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开展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惨痛教训,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要求,坚持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三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5日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20〕4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海南省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建质函〔2021〕4号)及我市“两违”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源头防范、属地管理、全面清查、依法整治”的原则,并与我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查清城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信息和审批情况,落实建设、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有序推进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

通过三年努力,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和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领导小组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解决清查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特成立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三亚城乡规划管理有序实施,确保省市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当前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职能部门、区工委和管委会及镇委镇政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开展违法抢建行为的防控工作。

对在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抢建的违法建筑,要从快、从严、从重打击,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根据《三亚市拟拆除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及成片小产权房群工作职责分工责任表》所确定的30个项目,均由属地区镇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执法分局(大队)、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建设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相关的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工作。

在今年7月20日前,每个项目均要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并将情况上报给市政府督查议案室。

联合工作组主要任务是在今年8月10日前查清违法建筑的抢建时间、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及户籍地址,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立案查处和登记造册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8月5日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

除了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

第六条市县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垦区建房规划、用地等审批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督促建设计划实施、建设审批和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乡镇(区)政府负责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等具体事务,乡镇(区)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

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

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

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或者加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加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须加盖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章。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所持行政执法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相关的辅助性事务,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统一制服;没有统一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因公务需要着便装进行执法活动的,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出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在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服从事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与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收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财物;不得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报销应当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吃请,不得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邀请的娱乐或者营销活动;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财物;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商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7〕6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7〕6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7〕6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0日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建筑攻坚行动,推进城市“双修”,提高城市治理管理水平,为建设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省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6〕1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打控并重,扎实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逐步消减完违建存量。

集中拆除重点项目用地、棚改区、特色产业小镇和美丽乡村范围、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山体、农用地、林地、河道、海岸带、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领域内的典型违建,全面排查并依法拆除非法买卖土地或变相买卖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以及严重违反规划、存在安全隐患、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城市景观的违建,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土地来源合法、建筑层数和面积均符合规划的村民自建房补办手续,2018年底前基本消减完全市违建存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琼建管〔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建管〔2022〕8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7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为自贸港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保障,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以及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的监督建议》(驻住建纪监〔2022〕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建设方案》,立足海南自贸港实际,紧紧围绕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的要求,全面清查并处理我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项目,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为期约1年(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的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成效,有效遏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等违法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海南自贸港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建筑工地施工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各有关企业,相关个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有关要求,从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底,我厅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

近日,我厅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社保及公积金数据核查异常人员名单(第一批)为重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出严辉等1049人社保、公积金数据与注册关系不一致或存在多家社保、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情况(名单见附件),涉嫌违规“挂证”。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上述附件名单中的人员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主动完成整改,在自查自纠阶段及时整改到位的个人,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拒不整改的违规“挂证”专业技术人员,我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权限的,我厅将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上述处理。

二、请上述人员注册的相关单位督促并配合相关人员按时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仍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我厅将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涉嫌违规“挂证”企业或执业资格人员对违规“挂证”名单存有异议的,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持申诉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厅申诉,企业经办人须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加盖有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印章;执业资格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办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琼府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3日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法人发展活力,规范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人是指在本省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法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企业法人应依法向其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使用功能,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允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属同一行政区划(市、区、县)内增设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也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登记机关对备案的经营场所,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建筑工程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管理条例

海南省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经营活动,对建筑工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经营活动,是指在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参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

第三条【推进信息化管理和诚信评价】建筑工程经营活动实行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评价与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清出相关联机制,提升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鼓励引导】鼓励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五条【推广抗震设防先进技术】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和交流,推广工程抗震、减、隔震等先进抗震设防技术,强化超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和许可第七条【企业资质管理】参建各方主体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琼府办〔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1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7日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管理,促进海岸带可持续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55号)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摸清本岛沿海1823公里海岸带保护开发情况,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2013年5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为推进我省“多规合一”和滨海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支撑,促进建立海岸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重点查清全省沿海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保护开发情况 (详见附表1、2、4) 。

1.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的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规划情况(土地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2013年5月1日《规定》施行后,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含特殊岸段100米范围)的项目审批和建设情况。

3.2013年5月1日《规定》施行前,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的项目审批和建设情况。

违章建筑相关规定

违章建筑相关规定

[相关法规]违章建筑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建筑的定义《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条、第条。

2、违法建筑的确权、买卖、租赁、侵权以及离婚分割处理《物权法》第条。

《合同法》第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条。

、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条、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

5、最高法院部门等作出的司法解释,复函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复函()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给国土资源部的函【】法行字第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号)()年月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了(国法函【】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函复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三府[2013]197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府〔2013〕19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对违法建筑打击力度,确保违法建筑拆除资金使用的合法、合理、安全和有效,同时节约拆迁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保障的违法建筑拆除经费是指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房屋,经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各镇(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区)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发生的费用。

违法建筑拆除经费内容包括工程拆除费、垃圾清运费、搬运工人劳务费和拆除工作经费等违法建筑拆除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

第三条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我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镇(区)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及其它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的标准(一)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费、垃圾清运费、搬运工人劳务费标准拆除工程费框架、混合结构40元/㎡,简易结构25元/㎡;人工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成本根据市审计局审定的审计结算造价清算;拆除建筑垃圾外运费23元/m3-30元/m3(具体运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镇(区)根据运输距离和运量商定);搬家工人200元/天/人(以上标准均含各种税金)。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公布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公布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公布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琼建管〔2022〕147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公布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琼建管〔2022〕147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现将近期我厅查处的一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案例一:2021年11月2日,我厅工作人员在对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112AQ1602002100023的电线电缆检验报告检测数据与检测原始数据无法对应,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嫌疑。

经查,电线电缆检验报告中外径的检验结果为3.2mm,但是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中外径的检测数据一栏空白,没有检测数据。

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均无法提供该试验的外径检测的证明。

根据《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中检测管理要求,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因此,我厅认定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2年1月14日我厅对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同时,根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主体诚信评分标准(试行)》行为代码JC-C02-04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记企业不良行为一次,扣除企业诚信分4分,有效期为3年。

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林峰处3000元罚款;对海南联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儒亮处3000元罚款。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29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29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29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31日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琼整违办〔2016〕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整治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为全面排查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多规合一”成果落地,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制订的工作目标,把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与消减违法建筑存量、管控新增违法建筑、村(居)民建房管理、“无违建”示范点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2016年,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排查工作,摸清违建底数,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比例不低于10%。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社区(村庄)建立管控违法建筑网格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新增违建零增长。

(二)2017年,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比例不低于50%,保持新增违建零增长。

(三)2018年,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比例不低于90%,保持新增违建零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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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5号)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7日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城镇违法建筑。

国土、公安、建设、住房、水务、文体、园林绿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消防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违法建筑。

第五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
的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就发现的城镇违法建筑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举报。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统一的举报电话。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筑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查处理违法建筑。

第八条对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通知供水、供电企业停止提供服务。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第九条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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