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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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第4号政府令印发。

一、制定背景连云港市境内河流水库众多,有流域性河道4条,223公里;地方性骨干河道78条,1513公里;大中型水库11座,小型水库141座;大中型水闸70座,大中型泵站12座。

1996年,我市制定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于1998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称98年管理办法),在保证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98年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现实需要。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上位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作为98年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均进行了多次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18年实施;其他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也都发生了变化。

二是水利工程管理的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

由于多年积累的原因,我市水利工程管护中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范围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较为突出。

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起草过程市水利局于2016年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方案,邀请河海大学相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2017年底完成了《办法(建议稿)》。

经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会等立法程序,最终形成《办法(草案)》,2019年1月份通过市法制办(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因《办法》涉及的部门名称和职责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有所调整,市政府办于2019年4月份在全市县区和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并形成定稿。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计二十九条。

(一)关于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为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形成管理合力,《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管理体制和分类管理,第三条第四款增加新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水利防涝抗灾建设提升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水利防涝抗灾建设提升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水利防涝抗灾建设提升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连政发[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水利防涝抗灾建设提升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农村水利防涝抗灾体系建设,提高农田防洪、排涝、灌溉标准,充分发挥水利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水利发展,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灾减灾能力为目标,大力实施以区域性防洪除涝、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等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建设全面小康提供坚强的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2013年,全市计划投入10.59亿元,其中农田水利建设投资6.35亿元,农村重点水利工程投资4.24亿元。

完成农村水利建设土方5200万方,其中:疏浚县级河道37条225公里,土方574万方,疏浚乡级河道199条813公里,土方1215万方,整治491个行政村村庄河塘2869条(个),土方1552万方,圩堤加固39万方,治理中小河流130万方;配套改造塘坝、水库45座;新建、改造泵站198座;建设涵洞1923座、水闸295座、农桥579座;整治灌溉渠道553公里,衬砌灌溉渠道381公里。

三、工作重点(一)加快推进河道疏浚,提升农村排涝能力。

按照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拆坝建桥、方便群众的要求,实施农村河道疏浚。

2013年,疏浚县乡河道236条1038公里;开展流域面积50-2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整治土方130万方,集中整治蔷薇河流域的民主河、马河等。

连云港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小(2)型
39
上河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72.97米以下库区
小(2)型
40
皇城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70.53米以下库区
小(2)型
41
官庄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70.39米以下库区
小(1)型
9
芦窝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50米
大坝背水坡30米
校核洪水位69.00米以下库区
小(1)型
10
龙口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50米
大坝背水坡30米
校核洪水位62.50米以下库区
小(1)型
11
徐塘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50米
大坝背水坡30米
校核洪水位48.75米以下库区
小(2)型
42
双龙水库
东海县桃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58.85米以下库区
所有权为集体所有
小(2)型
43
朱州水库
东海县青湖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36.03米以下库区
小(2)型
44
柘塘水库
东海县房山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18.67米以下库区
小(1)型
18
后贤水库
东海县山左口乡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50米
大坝背水坡30米
校核洪水位61.39米以下库区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0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0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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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束——。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投入,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海洋与渔业、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明确具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已建各类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㈠河道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同一条河道,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

沿海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延伸至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两千米。

连云港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校核洪水位25.61米以下库区
小(2)型
51
大庄3号水库
赣榆区石桥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42.72米以下库区
小(2)型
52
姜林水库
赣榆区石桥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45.39米以下库区
小(2)型
53
狼窝水库
赣榆区石桥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53.85米以下库区
小(2)型
63
小山子水库
赣榆区厉庄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48.92米以下库区
小(2)型
64
二龙山水库
赣榆区厉庄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校核洪水位65.20米以下库区
小(2)型
65
潭湖水库
赣榆区厉庄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小(2)型
24
鲁庄水库
东海县山左口乡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60.85米以下库区
小(2)型
25
河口水库
东海县双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64.77米以下库区
小(2)型
26
北沟水库
东海县双店镇
大坝背水坡坡脚外30米
大坝背水坡20米
校核洪水位84.33米以下库区
校核洪水位54.61米以下库区
小(2)型
72
演马场水库
赣榆区班庄镇
大坝背水坡堤脚外30米
大坝两端30米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连云港市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环境的保护以及防洪抗旱等任务的完成,连云港市特制定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目的。

二、管理范围《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坝、渠道、水闸等工程。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水利工程的规范运行和管理。

三、工程审批与验收连云港市将建立统一的水利工程审批和验收机制。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所有者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提交工程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审核,确保工程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工程完工后,项目所有者应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程建设与运维连云港市将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水利工程的建设。

招标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工期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责任人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工程竣工后,相关单位需组织对工程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五、水资源管理连云港市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

市水务部门将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并评估水资源的状况。

对于水资源缺乏的区域,将采取限制用水、提高水价等措施进行调控。

同时,市水务部门将积极推广水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循环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六、水环境保护连云港市将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相关建设单位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对于水环境状况较差的区域,市水务部门将制定相应的恢复与治理方案,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七、防洪抗旱连云港市将制定完善的防洪抗旱措施。

市水务部门将加强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预警,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在遭受洪水和旱情时,市级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连政发[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激励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二)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三)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依法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五)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六)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七)组织协调有关水资源的科研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水利工程管理部门1.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2.地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3.乡镇街道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建设方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水利工程维护管理1.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包括水库、堤坝、河道等各类水利设施。

2.维护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发现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运行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4.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记录维护情况和维护措施。

六、水利工程安全管理1.水利工程安全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2.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程序。

3.定期进行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4.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水利工程保护1.水利工程周围土地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私自破坏水利工程。

2.水利工程水域内禁止游泳、洗衣等非法活动,以免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周围环境的保护,避免因为污染等问题影响水利工程运行。

4.对于涉及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4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方伟2019年7月16日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遵循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智慧水利,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工程运行计划;(二)维护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安全;(三)监测和记录工程运行数据;(四)开展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保护;(五)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六)组织工程的检查、评估和维修。

第三章工程运行与维护第七条水利工程应根据设计规范、运行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科学的运行方案。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效能的违法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合理调配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用水许可制度。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工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连政办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水利局拟定的《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管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管理方案(市水利局2010年6月)连云港市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将于年底全面完工。

为加强工程管理工作,理顺工程管理体制,提升工程管理能力,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工程管理目标在沭新河、蔷薇河送水线遭遇突发污染事故时,通榆河向我市提供第二供水水源;保障全市沿海开发生产、生活、生态、港口及临港产业用水;保证疏港航道通航水位,补充农业灌溉缺水。

工程规模为:新沂河以南50m3/s,沿线用水后送入市区30m3/s,向赣榆县相机送水30~6m3/s。

二、工程管理分工(一)河道(原有工程)疏浚盐河(新沂河内)1.96公里、结合疏港航道送水23.6公里、拓浚盐河2.35公里;涵闸(加固工程)东门河闸、界圩河闸、车轴河闸、善南闸、云善河套闸;新建工程盐河沿线引排建筑物(影响处理工程)、灌云县截污导流工程(截污导流工程),由灌云县负责管理。

(二)新开河道(灌河北泵站至新沂河南涵洞)6.4公里;涵闸(新建工程)灌北干渠地涵(影响处理工程);新沂河南偏泓保麦子堰22.1公里,由灌南县负责管理。

(三)河道(原有工程)善北段盐河8公里,海州区板浦镇境内由市区水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

(四)河道(原有工程)八一河引水河10.9公里;新建工程海州影响工程(影响处理工程)、海州区截污导流工程(截污导流工程),由海州区负责管理。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连政办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连云港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综合)经营工作职能。

(三)增加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职能。

(四)增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职能。

(五)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证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加强水利工程规划,强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七)加强水行政执法,加强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稳定水事管理秩序。

(八)加强防汛防旱和防灾减灾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九)加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强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市水利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20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20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保障水平,有效提升水资源服务民生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市沿海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践行可持续发展思路,坚持人水和谐理念,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严格用水效率控制,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原则。

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对涉及产权保护、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文件清理工作布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是备注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要加快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1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99号2007年5月30日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11号2007年12月18日3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5日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08号2008年10月16日5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3〕69号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38号2004年10月11日7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号2011年2月18日8连云港市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34号2006年7月21日9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6号2014年11月12日10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59号2009年12月31日11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3号12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1号2009年10月22日13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3号2013年6月28日14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8号2010年9月29日15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78号2003年11月6日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2号2009年7月9日17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9〕173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65号2004年12月22日19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93号2008年9月5日20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15号2004年6月4日2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台山隧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3年12月31日22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3号2010年6月29日2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6号2011年7月26日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29号2006年8月30日25连云港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33号2008年3月20日26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74号2008年7月21日27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6号2007年12月6日28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2号2010年6月1日29连云港市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4号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市区残疾人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14日31连云港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8〕154号1998年8月20日3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10〕104号2010年7月28日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72号2005年11月7日3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155号2010年10月8日35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157号2004年7月23日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3号2011年8月24日37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发〔2002〕170号2002年10月8日39连云港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1号2005年8月31日40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04号2002年6月14日41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1号2008年1月22日42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87号2002年5月15日关于在全市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9〕39号1999年3月26日44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5号2011年11月11日45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3号2007年2月6日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实施主体备注1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4〕82号1994年5月24日市总工会连云港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1998〕74号1998年4月17日市财政局3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97号1998年5月28日市财政局4连云港市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行政区划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8〕112号1998年10月28日市国土局5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197号1998年11月9日市水利局修改6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97号2000年6月21日7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0〕106号2000年7月5日市人社局8转发市医改办关于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101号2000年7月19日市人社局9批转市房改办等单位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31号2001年3月16日市住房局10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73号2001年5月10日市国土局11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111号2001年7月30日1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1〕150号2001年10月20日市水利局修改13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155号2001年10月22日市民政局14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202号2001年12月18日市人社局15转发关于对实行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191号2001年12月29日市人社局16关于公布减免涉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30号市民防局17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70号2002年4月15日市城管局18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78号2002年4月22日市水利局19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08号2002年6月19日市国土局20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15号2002年7月1日市城管局21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42号市法制办22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市人民政府令2号2002年9月30日市民政局2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2〕169号2002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修改24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87号2002年10月30日市民防局修改25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92号2002年11月11日市档案局26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3〕80号2003年5月13日市国土局修改27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90号2003年6月2日市质监局28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92号2003年11月6日市人社局29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35号2004年2月20日市建设局3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4〕29号2004年3月10日市总工会3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76号2004年5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32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151号2004年7月13日市法制办3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06号2004年9月2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3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5号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办35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6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6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7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7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5〕51号2005年3月22日市审计局38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5〕107号2005年6月6日市水利局修改39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3号2005年9月1日市卫计委4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8号市财政局41连云港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83号2005年11月29日市法制办4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8号2006年1月13日市公积金中心4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市政府1号令2006年1月18日市城管局44连云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7日市建设局45关于全面推行新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33号市法制办46连云港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07号2006年5月25日市物价局47关于加强田湾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安全保护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6〕132号2006年7月21日市发改委48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59号2006年10月23日市档案局49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210号2006年11月16日市城管局修改50连云港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1号2006年12月22日市法制办51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5号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5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254号2007年1月4日市国安局53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7号2007年1月9日市卫计委54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40号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5关于转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6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60号2007年3月31日市水利局57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89号2007年5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58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25日市民政局59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188号2007年9月25日市公积金中心60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30日市档案局6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73号2007年10月16日市民防局修改62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174号2007年10月19日市公安局修改63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5号2007年12月6日市民政局64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3号2007年12月30日市国土局65关于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4号2007年12月31日市住房局6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号2008年1月25日市司法局67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55号2008年4月25日市卫计委68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60号2008年5月14日市民防局修改69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64号2008年6月5日市工商局修改70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77号2008年7月8日市住房局71关于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8〕85号2008年7月24日市信访局72连云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8号2008年10月29日市住房局7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8〕142号2008年11月21日市商务局74《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2日市交通局75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55号2008年12月4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76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49号2008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77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9号2009年3月6日市民政局78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48号2009年3月30日市发改委79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海岸线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51号市海洋渔业局80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7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1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8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5月13日市建设局83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66号2009年6月15日市经信委84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4号市经信委修改85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102号2009年7月31日市工商局86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12号2009年9月24日市人社局87连云港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发〔2009〕186号2009年12月6日市民政局修改88连云港市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2号2009年12月11日市人社局修改89连云港市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56号2010年4月10日市气象局90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4号2010年7月2日市交通局91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5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2连云港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6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7号2010年9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10〕123号2010年9月19日市司法局95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205号2010年12月26日市物价局96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11号2010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97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号2011年3月3日市规划局98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4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5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100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7号2011年5月30日市法制办101关于进一步明确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8号2011年6月2日连云港海事局102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9号2011年7月7日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10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2011年7月21日市国土局关于禁止在西大堤北侧部门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1号2011年7月26日市海洋渔业局105连云港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2号2011年8月7日市农委106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4号2011年9月25日市城管局107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6号2011年12月11日市审计局108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7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社会发展顾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8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9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1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1号2011年12月27日市人社局112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2号2011年12月30日市住房局113连云港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3号2011年12月31日市交通局114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4号2011年12月31日市建设局115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5号2011年12月31日市发改委116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1号2012年2月17日市交通局修改117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2号2012年2月29日市国土局118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3号2012年5月6日市财政局修改119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1号2013年2月17日市城管局120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2号2013年2月28日市质监局121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4号2013年8月23日市残联122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5号2013年11月2日市公安局123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1号2014年1月11日市建设局12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2号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办125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2014年2月27日市人社局126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4号2014年10月30日市城管局修改127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5号2014年11月10日市住房局128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2014年12月20日市审计局129连云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1号2015年5月8日市人社局130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2号2015年5月22日市民政局131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4号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132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6〕2号2016年9月1日市经信委13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6〕1号2016年9月1日市民政局134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1号2017年3月15日市药监局135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2号2017年7月3日市法制办136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3号2017年7月12日市工商局137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4号2017年7月19日市教育局138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7〕5号2017年8月30日市住房局——结束——。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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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水利发展研究》
【年(卷),期】2004(4)7
【摘要】连云港市地处沂沭泗流域最下游,江苏省最北端,濒临黄海,素有“洪水走廊”之称,建国以来,陆续投资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

这些水利工程为全市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连云港市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尝试。

【总页数】1页(PJ001-J001)
【关键词】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河道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新政策将为水利工程管理带来什么?--细说《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J], 郭宁昭
2.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J], 孙继昌
3.创新工程管理体制发展壮大水利产业--东台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的调查[J], 许其宽;周广伟
4.连云港市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的路径研究 [J], 李楠;仲标
5.把握政策强化领导全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大写蓝图谱华章强化领导者影响力是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农水结合是灌区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浅谈监理日记
的规范化管理渭南市水资源费征收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浅谈陕西无公害水产养殖现状及发展建议合理利用渔业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分析扶风县水利发展现状及对策汉阴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思考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的思考以水养水自我发展一汉阴县南窑村人饮工程管理侧记把握政策强化领导全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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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一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城乡体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五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围规定如下:(一)河道的管理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提防及护堤地。

同一条河道,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主要河道堤防的管理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护堤地:1.新沫河:背水坡堤脚外20米。

2.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水地段不得小于30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3. 蔷薇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4.大浦河、东盐河、西盐河、烧香河、排淡河、玉带河、宋跳河等:有河堤的,背水坡堤脚外10米;无河堤的,从河口向外30米至40米。

5.东一站引河:背_水坡堤脚外10米至20米。

6.乌龙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

7.蔷薇河电灌站干渠(高渠道):台北镇附近石渠段,石渠外3米;靠近公路的,以公路排水沟中心线为界;其它河段,背水坡堤脚外5米。

支渠的管理围为背水坡堤脚外2米。

8.灌河、义泽河、龙沟河、武障河等:背水坡堤脚外2米至5米。

9.一帆河、柴米河、柴南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盐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无堤段河口向外50米。

10.沂南小河、唐响河、公兴河、甸响河、古屯河、老六塘河、县界河、馒头河、硕项河、花王河、花河、灌新河、渠西河、东友引河等:背水坡堤脚外3米至5米。

无堤段汛期行洪河口向外50米。

11、海堤: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30米至50米。

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确实难以划定护堤地的,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坡的管理围按堤防设计标准断面,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

(二)大中型涵闸、抽水站的管理围1.大型涵闸、抽水站(1)临洪闸:上游东堤500米,西堤至调度闸以南100米。

下游东堤至临洪东站堤界。

左右侧堤脚外20米。

(2)太平庄闸.:闸上游南堤至沫南闸以西50米,北堤至沐北闸以西50米。

闸下游1000米。

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20米。

(3)庄闸:闸上下游各5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20米。

(4)石梁河水库溢洪闸:闸下游河道、堤防1000米。

(5)武障河闸、北六塘河闸、龙沟河闸、义泽河闸、盐闸等闸管理围,按原征用土地协议执行。

(6)临洪东站(含大浦站):上游东堤1800米,西堤1600米,上游从翼墙最后一根栏杆处起算;下游河道1000米,左侧与临洪闸管理围相接,右侧至大浦河西堤脚止。

(7)临洪西站:上游河道堤防500米,下游河道堤防至临洪河口,左右侧各200米。

2.中型涵闸,(1)沫南闸、沐北闸:.JW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5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乌龙河调度闸上游至蔷薇河中泓,下游250米。

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2)大板跳闸:闸下游左岸到宿城排水河口止,右岸到市养殖公司的对虾场泵房止,左右侧宽度均为河口以外30米;闸上游以翼墙末端起500米止,左岸到山脚止,右岸背水坡堤脚外10米。

(3)玉带河闸:闸下游从翼墙末端向下482米止,闸上游到盐河口止;左右岸堆土区背水坡堤脚外10米。

(4)电厂闸:闸下游到老铁路桥,闸上游到蔷薇河中泓边,右岸至洪门公路桥公路基,左岸从闸岸墙外200米。

(5)猴嘴闸:闸上游自翼墙末端向上200米止,闸下游至蔷薇河电灌站送水干渠;左右岸河口以外各40米。

(6)大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河口向外各50米。

(7)大浦附闸:闸下游和大浦闸管理围相接,.闸上游100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

(8)盐河闸:闸上下游各200米,东堤以导流河东河口为界,西堤背水坡堤脚外10米。

(9)新浦闸:闸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以石护岸向外10米为界。

(10)蔷薇河电灌站:上游至三孔进水涵洞(引河两侧背水坡堤脚外10米为界);下游至海连公路路边(两侧以取土沟中心线为界)。

(11)蔷薇河四孔进水涵洞:上游至蔷薇河中泓边,下游至东站引河中涨边,左右侧各50米。

(12)小潮河闸:东起南偏泓滚水坝消力坎向东85米,西至潮河闸上游引河块石护坡西边缘外5米,北起南偏泓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口(无河按已定围)。

以上围含滚水坝、小潮河涵洞。

(13)东友涵洞:东起东门闸下游块石护坡边缘向东77米,西至西门闸上游块石护坡边缘向西40米,北起南偏泓南河口,南至沂南小河口。

(14)湾闸、花元翻水站、花元闸、渠西河闸等闸管理围,按灌南县人民政府灌政发[1988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河道上下游以闸、涵、站等建筑物中心线计算,两岸以岸墙外边缘计算。

(三)水库的管理围1.大型水库石梁河水库28米水位线、小塔山水库37. 26米水位线、安峰山水库18. 9米水位线以下的水库区,大坝、副坝背水坡坡脚外200米。

2.中型水库房山、贺庄、昌黎、横沟、大石埠、羽山、西双湖及八条路等八座中型水库的管理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副坝背一水坡坡脚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10米至50米。

大中小型水库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围。

(四)灌区的管理围1.10万亩以上的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

2.10万亩以下至 1万亩以上的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

灌区干、支渠两堤之间的滩地和水面亦属管理围。

上述各类工程管理围,凡已经划分明确且标准不低于现行规定的,不再变动。

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划定管理围。

其他河道、堤防、灌区、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饲,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围的土地一,由一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水利工程管理围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任何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活动。

第七条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一放的其他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围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圈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使。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加固和更新。

每年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的经费,应纳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计划。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受益和影响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由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也可以按照工程的统一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城建、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一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路面(含路面两侧各0.5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二条河道中的航道由_交通部门按《省河交通管理条例》管理。

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防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第+三条市、县、乡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调不能解决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其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实施。

确因国家建设及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围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一向一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当在开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准建证。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并按时竣工。

凡不能按时施工或竣工而影响蓄水、排水、供水和行洪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一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因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其它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原有效能,并在限期修复或修建被阻断和损坏的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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