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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质量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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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质量标准范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衡量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指标,用于评估空气中各种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

本文将介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概念、分类以及标准的制定机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大气环境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指在室内环境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通常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基本指数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颗粒物(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等大气污染物的限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依据科学研究和公众健康保护需求。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基于人体暴露水平的健康风险评估。

通过对污染物暴露水平和健康效应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确定不同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毒性阈值,以此为基础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其次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定,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确定适用于本国国情的标准。

最后是综合考虑环境容量、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逐步降低污染物浓度限值。

制定和调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需要考虑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机构和专家可以组织公众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活动,听取公众意见,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确保制定的标准既能保护大众健康,又能提供技术上的可行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关注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限值,还要考虑不同环境条件和地理特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对于特殊区域和特殊污染物,可以采取采取差别化的标准和管理措施,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控制,确保空气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总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保护公众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需要依据科学研究和公众意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

标准的制定应该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同地区和时期的环境变化和需求。

同时,应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控制,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为公众提供更好的环境质量。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

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

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

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

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

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工业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染源以及农业污染源等。

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二、排放限值与要求各类污染源应根据其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及治理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对于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应实施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并逐步实现超低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的限值要求。

三、监测与报告方法排污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污单位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数据,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排放标准调整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国家将适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当新的污染控制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且经济成本合理时,应适时降低排放标准。

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五、违法处理与罚则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监督管理与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举报。

七、标准修订与更新本标准的修订和更新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和更新后的标准应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当前的环保要求和实际情况。

八、附则与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环保部门所有。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详]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详]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

按其适用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

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

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

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

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1.标准的分级和限值1.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2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表11.2.1总悬浮微粒(T. S. 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1.2.2飘尘系指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光化学氧化剂(○3),一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2.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2.1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表1------------------------------------------------------------------------------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单位:毫克/标准立方米---------------------------------------------------------------取值时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总悬浮微粒日平均①0.150.300.50任何一次②0.301.001.50------------------------------------------------------------------------------飘尘日平均0.050.150.25任何一次0.150.500.70------------------------------------------------------------------------------年日平均③0.020.060.10二氧化硫日平均0.050.150.25任何一次0.150.500.70------------------------------------------------------------------------------氮氧化物日平均0.050.100.15任何一次0.100.150.30------------------------------------------------------------------------------一氧化碳日平均4.004.006.00任何一次10.0010.0020.00------------------------------------------------------------------------------光化学氧化剂一小时平均0.120.160.20(O3)------------------------------------------------------------------------------注:①“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情况质量标准(1982年4月6日国务院情况掩护领导小组宣布 1982年8月1日实施)本标准是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进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情况,防备生态破坏,掩护人民康健,促进经济生长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畴的大气情况。

1 、标准的分级和限值1.1大气情况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掩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康健,在长期打仗情况下,&127 不产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掩护人群康健和都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打仗情况下,不产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掩护人群不产生急、慢性中毒和都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凌驾的浓度限值。

差别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凌驾的限值。

1.2.1总悬浮微粒(T.S.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1.2.2飘尘,系指空气动力学粒径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光化学氧化剂(O3),1小时均值每月不得凌驾一次以上。

2大气情况质量区的分别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2.1凭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水平,确定大气情况质量分为三类:一类区为国度规定的自然掩护区、风物游览区、名胜奇迹和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都市筹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殽杂区、文化区、名胜奇迹和宽大农村等。

三类区为大气污染水平比力重的城镇和产业区以及都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2.2一类区由国度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畴由本地人民政府规定。

2.3种种大气情况质量区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一般执行三级标准2.4凡位于二类区内的产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筹划的居民区,应执行三级标准。

3监测要领3.13.2大气监测中的布点、采样、阐发、数据处理惩罚等具体要领和事情步伐,按国务院情况掩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情况监测标准阐发要领(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AAQS)是指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规定,用于描述和衡量空气质量的各种指标,反映了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物限制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通常采用了浓度法和排放标准两种方法进行限制。

关于大气污染物浓度的AAQS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是衡量大气环境质量的最常用方法之一。

对于人类的生活和健康,空气质量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此,国家环保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污染物浓度的AAQS标准,列出了各个污染物在大气中允许存在的最高浓度限制。

这些标准根据污染物分类、污染源特征、生态影响等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首要污染物。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列举的首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

这些污染物是公认的重要空气污染物,对人类和动植物产生严重的健康和生态影响。

2.污染物的浓度限制。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通过具体的数据表和图表等形式,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制。

如市区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24小时平均浓度的限制为150μg/m³ ,悬浮颗粒物的24小时平均浓度限制为150μg/m³ 。

3.模拟计算污染指数。

污染物的浓度不同,空气总是有些微程度的污染。

在实际计算中,一些城市经常发布的空气污染指数(API)都是应用于污染物浓度AAQS的模拟计算结果。

关于污染物排放的AAQS污染物排放是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环保部门实施的一系列关于排放标准的政策已经有效的限制了污染物的排放量。

关于污染物排放的AAQS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污染物排放限值。

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政府制定排放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排放限值,对各种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限制和控制。

2.开发控制技术。

为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开发和应用有效的排放控制技术。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掌握本标准的适⽤范围。

本标准适⽤于现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1通过排⽓筒排放废⽓的允许排放浓度。

2 通过排⽓筒排放的废⽓,按排⽓筒⾼度规定的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个排⽓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项均为超标排放。

3 以⽆组织⽅式排放的废⽓,规定⽆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3)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质量功能区类别,执⾏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类区的污染源执⾏⼀级标准(⼀类区禁⽌新、扩建污染源,⼀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现有污染源的⼀级标准);位于⼆类区的污染源执⾏⼆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三级标准。

(4)熟悉关于排⽓筒⾼度与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排⽓筒⾼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出周围200⽶半径范围的建筑5⽶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筒,应按其⾼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

新污染源的排⽓筒⼀般不应低于15⽶。

若新污染源的排⽓筒必须低于15⽶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

(5)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排⽓筒中废⽓的采样以连续1⼩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般采⽤连续1⼩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法灵敏度⾼,仅需⽤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于1⼩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于1⼩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上述的要求采样;当进⾏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办法执⾏。

环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环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

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 定义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1.标准的分级和限值1.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2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表11.2.1总悬浮微粒(T. S . P)系指10 0微米以下微粒。

1.2.2飘尘系指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光化学氧化剂(O3),一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2.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2.1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v1.0可编辑可修改飘尘日平均0.050.150.25任何一次0.150.500.70年日平均③0.020.060.10二氧化硫日平均0.050.150.25任何一次0.150.500.70氮氧化物日平均0.050.100.15任何一次0.100.150.30一氧化碳日平均 4.00 4.06.00任何一次10.00 10.002 0.00光化学氧化剂一小时平均0.12 0.160.20(O 3)注:①“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②“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

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③“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大气质量标准

大气质量标准

大气质量标准标准一:废气的排放标准我国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分为二级。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标准值比现行的国家标准低20%。

二级标准限值:二级标准的主要特点是:由于受到地形条件、区域面积、城市人口和建筑等影响,新标准各类污染物浓度上限比现行国家标准相应的限值要低。

如: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二级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为O0、 C0、 C3和C20,而新标准中O0为50mg/m3、 C0为40mg/m3、C3为30mg/m3、 C20为10mg/m3;二级标准的可吸入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为0。

2mg/m3,新标准中分别为0。

6mg/m3、 0。

8mg/m3和0。

12mg/m3;二级标准中铅的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新标准中分别为2mg/m3和2mg/m3。

标准二:烟尘排放标准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了烟尘等6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该标准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他控制项目仍执行1996年颁布的标准,与1996年版标准相比,将烟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调整为与1996年版标准相同。

目前,《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为全国所有工业企业的火力发电厂、钢铁联合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化学石油化工企业、水泥生产企业、机动车制造企业和采掘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0。

8mg/m3,二氧化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0。

6mg/m3,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0。

6mg/m3。

标准三:二氧化硫排放标准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6)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功能区规定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种控制项目,分为两级。

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概括甘肃金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兰炭气、焦炉气、电石气综合利用年产8万吨液化甲烷项目投资42155.0万元,利用金昌日升隆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兰炭尾气并依托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Kt/a合成氨装置预处理后的焦炉气、电石气,经变压吸附后生产80Kt/aLNG产品,同时为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Kt/a合成氨装置提供原料气。

从而实现了生产装置所用原料的大突破,使得生产成本大幅下降,在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变废为宝,解决了园区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1)项目名称兰炭气、焦炉气、电石气综合利用年产8万吨液化甲烷项目;(2)建设单位甘肃金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拟建项目位于河西堡镇化工集中区,厂区北侧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北侧为鑫华焦化有限公司厂区,东南侧为金泥水泥厂。

(4)建设性质及总投资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42155.0万元。

(5)建设规模拟建项目新建兰炭气柜一座、变温吸附车间、变换车间、变压吸附车间、净化车间、深冷分离车间及产品LNG储罐等主体工程内容和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投入运营后达到年产LNG8万吨的规模。

(6)产品方案本项目年生产LNG 8.0万吨。

LNG产品目前没有国家标准,项目LNG产品部分参照执行《液化天然气一般特性(GB/T19204-2004)》的技术规格。

(6)建设内容项目组成以及建设内容见表1:表1 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鼓励类中第三十八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第15项“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环境功能区划①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规定,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二类区域内。

②声环境功能区划河西堡镇对产业园拟建地区未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规定,该区域是以工业生产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应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是进行大气质量管理和评价,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部门的工作指标和监督依据。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

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以保障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规定出大气环境中某些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

它是进行大气污染评价,制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进行大气环境管理的依据。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以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对污染源排入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作出限制,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进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3、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这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种辅助规定。

它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燃料、原料使用标准、净化装置选用标准、烟囱高度标准及卫生防护带标准等,都是为保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从某一方面作出的具体技术规定,目的是使生产、设计和管理人员易掌握和执行。

4、警报标准:这是大气环境污染不致恶化或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预防发生污染事故而规定的污染物含量的极限值。

超过这一极限值时就发生警报,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警报标准的制订,主要建立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综合研究基础之上。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1.标准的分级和限值1.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2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表11.2.1总悬浮微粒(T. S. 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1.2.2飘尘系指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光化学氧化剂(○3),一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2.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2.1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表1------------------------------------------------------------------------------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单位:毫克/标准立方米---------------------------------------------------------------取值时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总悬浮微粒日平均①0.150.300.50任何一次②0.301.001.50-----------------飘尘日平均0.050.150.25任何一次0.150.500.70------------------------------------------------------------------------------年日平均③0.020.060.10二氧化硫日平均0.050.150.25任何一次0.150.500.70------------------------------------------------------------------------------氮氧化物日平均0.050.100.15任何一次0.100.150.30-----------------一氧化碳日平均4.004.006.00任何一次10.0010.0020.00------------------------------------------------------------------------------光化学氧化剂一小时平均0.120.160.20(O3)------------------------------------------------------------------------------注:①“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982年4月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 1982年8月1日实施)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1 、标准的分级和限值1.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127 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

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1.2.1总悬浮微粒(T.S.P),系指100微米以下微粒。

1.2.2飘尘,系指空气动力学粒径10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1.2.3光化学氧化剂(O3),1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2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2.1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类: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2.2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2.3各类大气环境质量区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一般执行三级标准2.4凡位于二类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规划的居民区,应执行三级标准。

3监测方法3.13.2大气监测中的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生态良性循环所制定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最高允许含量的标准。

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目标值,也是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

各国有不同的一.标准。

中国于1979年正式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居住区大气中34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作出了规定。

1982年又正式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中国以煤烟型污染为主的特点,规定以总悬浮微粒、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学氧化剂为主要大气污染物。

考虑到各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功能各不相同,对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及疗养地执行一级标准,对居民、商业、文化区及广大农村执行二级标准、对当前污染较重的厂矿主业区及交通枢纽加执行三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

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折叠编辑本段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

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折叠编辑本段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折叠编辑本段分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折叠编辑本段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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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

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

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

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

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

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

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要控制大气污染,必须制定污染气体的排放标准及其相应的法规和监测手段。

但是对污染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各国的环境政策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

目前在排放标准的制定上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则:一种原则是制定一个减少污染气体总排放量的总目标,以此为基准制定排放标准,在技术上则必须去寻找、采用和发展符合排放标准的方法,这是技术强制法,是高标准的,德国、奥地利和瑞典采用这个原则;另一种原则是选择现有的、合适的降低污染气体的技术,根据现有技术能达到的水平来制定排放标准,英国就是采取这个原则。

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方案是,根据排放后的情况,制定污染气体排放减少量的总目标,允许选择实际上达到目标的技术措施,这个方案为丹麦等国所采用。

就是采取这个原则。

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方案是,根据排放后的情况,制定污染气体排放减少量的总目标,允许选择实际上达到目标的技术措施,这个方案为丹麦等国所采用。

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大体上有两种,即按最佳适用技术确定的方法和按污染物在大气中扩散规律推算的方法。

最佳适用技术是指在现阶段效果最好,且经济合理的实际应用的污染物控制技术。

按最佳适用技术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就是根据污染现状、最佳控制技术的效果和对控制得好的污染源进行损益分析来确定的标准。

这类排放标准的形式,可以是浓度标准、林格曼黑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容许排放量标准等。

按污染物在大气中扩散规律推算排放标准的方法是以大气环境质量为依据,应用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规律模式推算出不同烟囱高度时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或者以污染物排放量反推烟囱高度。

为了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于1983年颁布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 3840-83),它是在总结了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经济和技术的可能性等制定出来的。

该标准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制定二氧化硫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制定其他有害气体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无组织排放与防护距离标准的制定原则和方法等。

方法中还规定了允许的排放量,规定了SO2、颗粒状物质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排放量计算方法。

从我国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体系看,可以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三大类。

按照污染源类型的不同,又可分为固定源排放标准和流动源排放标准两类。

(一)国家排放标准为了保护大气环境,我国陆续制定(修订)了不少有关大气污染控制的排放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91)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④《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⑤《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93)另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可参考有关环保法规。

(二)地方排放标准有的地区在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及功能等方面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为适应地区特点而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辽宁省、四川省、重庆市及广东省茂名市等也都作了各地区的地方排放标准。

(三)基础方法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防止大气的污染,使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能遵循统一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例如198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 3840-83)就属于基础方法标准。

三、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人们对污染气体危害的认识逐步加深,全球气候变化及臭氧层破坏问题日益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控制污染气体排放的各种技术逐渐推出,工业发达国家正在分阶段地制定越来越严格的污染气体排放标准,促使工业部门去开发、寻找并采用新技术,以适应新的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技术的进步,使能源消耗与原材料消耗进一步降低。

因此在环保与发展的问题上,不应简单地认为环保标准严格影响工业企业的发展,而应看到严格的环保标准,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

对于发展中国家,环保标准的制定同时也要切实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的规定,从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出发,我国制定了若干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该项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体系:✍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除规定了排气筒高度外,还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了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对排放速率标准进行了分级,对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该标准对现有污染源与新污染源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颗粒物给出了排放限值。

(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1997年1月1日实施)该项标准是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而制定的,标准对1997年1月1日起待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实行二氧化硫的全电厂排放总量及各烟囱排放浓度的双重控制,同时,为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和及早控制火电厂氮氧化物的排放,该项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

该项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三个时段: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改建火电厂;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表1-2为第Ⅲ时段火电厂锅炉烟囱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1-3为第Ⅲ时段火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1-2 第Ⅲ时段火电厂锅炉烟囱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表1-3第Ⅲ时段火电厂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锅炉额定蒸发量低于1000t/h的暂不要求。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91)(1992年8月1日实施)该项标准适用于单台功率在45.5MW(65t/h)及以下各种用途的燃煤锅炉,并划分为两个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只对烟气浓度和林格曼黑度作了规定。

而对于1992年8月1日起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锅炉,则增加了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限制。

1992年8月1日以后安装的锅炉执行表1-4的规定。

表1-4 1992年8月1日后安装的锅炉最高允许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与烟气黑度注: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与(GB 3095-1996)的一、二、三类区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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