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9大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合集下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9大变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9大变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9大变化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在减少办税负担方面,本公告有哪些举措?减少办税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是制定本公告的主要目的之一。

这方面的举措包括:一是取消合同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本公告废止了该项规定,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二是取消税款清算。

按照原国税发〔2016〕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本公告废止该项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税款清算手续。

三是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栏目内容已经包含相关合同信息,为避免重复填报信息,本公告废止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除特定情形外,不再普遍要求报送合同资料。

特定情形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和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提供相关合同资料的情形。

二、在改进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协同管理和服务方面,本公告采取了哪些措施?非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涉及境内外多个交易主体,多种情形混杂,程序环节多且衔接复杂,往往涉及多个税务机关,特别需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网友62611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指的是哪些税费?
廖体忠: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

网友85283:技术转让分为几种?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是否需要开具税务证明?
廖体忠:技术转让分为所有权的技术转让和使用权的技术转让。

如果属于所有权的技术转让,倾向于按照转让财产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属于使用权的技术转让,则应该按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网友外企会计:我们已将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是否存在双重征税行为?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倍~3倍的罚款,并追缴纳税人税款。

如果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
© 2017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 中国外 商 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 号)
背景
2017 年 10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重磅发布了期待已久的《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以下简称“37 号公告”)。37 号公告替代了非居民 税收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两项文件,国税发【2009】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和国税函【2009】698 号(以下简称“698 号文”)1,成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的指导性文件,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即 开始施行。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 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
2、 取消了原 3 号文规定的多次付款合同扣缴义务人应在最后一次 付款前 15 日内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的要求;
3、 延续了原 3 号文关于所得存在多个发生地,可选择一地办理申 报缴税事宜的规定,并明确了与 7 号公告相关条款的协调关系;
袁世也 电话:+86 (10) 8508 7596 adams.yuan@
张进 电话:+86 (10) 8508 7625 jessie.j.zhang@
饶戈军 电话:+86 (21) 2212 3208 amy.rao@

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探析

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探析

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探析作者:蔡梦雅来源:《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摘要:2017年12月1日新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7号公告”)对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产生了新的影响。

文章对新出台的国务院第37号公告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了新规的亮点以及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尚存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给予建议。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新规亮点;建议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8)02-0085-042016年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简称“放管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从源头上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调控,大幅改进税收征管效益,从而使税收款项能够按时足额进入国库,国家税务总局对源泉扣缴在非居民企业领域的规制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基础理论概要(一)源泉扣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确立源泉扣缴制度,时至今日,该项制度仍在我国税收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何为源泉扣缴呢?源泉扣缴是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负有扣缴义务者在给付税收款项或者征税时将应纳入库的税款扣缴或者收取,继而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税收征缴方式,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1]。

我国确立源泉扣缴制度,其存在的最大价值就在于能够使我国的税收源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国家财政得以充备,避免偷税漏税等。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额一直呈现增长状态,近年来,其增幅虽有所放缓,但收入额仍在逐年递增,成为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重中之重。

对于一些在本国境内未建立工作机构、办公点的非居民企业,或虽有办公场所、组织,但所获收益与该组织毫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其获得的源自本国的一切应当征纳税款的经济性收益,实行源泉扣缴。

(二)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重点即在于非居民企业,我国法律规定,按国际通行惯例,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者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此来判定纳税人是否应当承担全方位的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颁布时间:2009-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外资所得税专题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外资所得税专题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外资所得税专题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1、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①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的责任。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的责任。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③源泉扣缴责任重大,特别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涉税金额巨大,事关国家利益。

纳税人若忽略相关规定而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严厉处罚。

2、基本规则
①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果被持股企业有尚未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②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调整[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调整[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调整[税务筹划优质文档]今年以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大幅度调整。

在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相互协商程序、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和源泉扣缴方面一些执行多年的政策已或将不再继续。

一、关联申报方面。

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关联申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

填表要求及口径见该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2017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废止。

二、同期资料管理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同期资料管理作出规定。

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不再执行。

三、相互协商程序方面。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5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调整。

国税发〔2009〕2号文第十一章废止。

四、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国税发〔2009〕2号文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十二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新旧规定对照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新旧规定对照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新旧规定对照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旧规定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事项新规定2017年第37号公告原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及未扣缴税款的追缴及处理方式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依法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国税函〔2009〕698号: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支付股息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股息,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4号公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析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析
构等。
PART 0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政策的主要内容
7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的定 义: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 政策的主要内容 之一,是指在中 国境内有实际经 营活动的非居民 企业。
0 1
扣缴义务人的责 任:负责按照税 法规定,对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进 行扣缴,并按时 向税务机关申报 和缴纳。
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增加国家财政收 入:源泉扣缴政 策可以确保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的 及时缴纳,增加 国家财政收入。
0 1
提高税收征管效 率:源泉扣缴政 策可以简化税收 征管流程,提高 税收征管效率。
0 2
促进税收公平: 源泉扣缴政策可 以确保非居民企 业与居民企业之 间的税收公平, 防止税收流失。
0 2
扣缴义务人的义 务:确保扣缴税 款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防止税款 流失。
0 3
扣缴义务人的权 利:在履行扣缴 义务的同时,享 有依法享受税收 优惠的权利。
0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政策
的主要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实例
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监管:加强政策执行情况 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
效实施和执行
YOUR LOGO
感谢您的观看
汇报人:
24
理。
政策目的:确保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的税收合规,维
护国家税收权益。
政策定义和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是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 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 税法规定进行扣缴的税收政策。
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非居民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于向非居民支付各种款项是否需要源泉扣缴,如何适用源泉扣缴,法律依据何在,笔者未发现有系统的全面介绍。

本文通过对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系统梳理,旨在明确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的适用政策和相关征收管理规定,以向同行请教,并弥补本文的遗漏和错误。

对于非居民源泉扣缴问题,更多人关注的是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其实,这里的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由于大量源泉扣缴发生在与非居民企业的业务往来中,本文也主要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为主。

同时顺带简要介绍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源泉扣缴问题。

一、非居民源泉扣缴的税法基本规定(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是最基本的依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第三条第三款做明确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此外,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更多是从税收征收管理的层面对向非居民支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三款所得进行全面规范。

(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使用的是代扣代缴的用语。

因代扣代缴就其性质就是支付人在源泉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与源泉扣缴的本意和性质完全一致,只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使用源泉扣缴的用语。

但是税收职业界对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更多使用预提征税概念,这使得两者用语性质基本一致得到证明。

对于非居民个人的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规定的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源泉扣缴有新规 交易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源泉扣缴有新规 交易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源泉扣缴有新规交易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在非居民企业履行中国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等方面带来重大变化,其影响可能涉及跨境交易的方方面面,跨境交易双方应特别予以关注。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有变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或者计入资产原价并已摊入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时点作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37号公告延续了24号公告的上述规定。

对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时间,24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于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如果支付在前则在支付日)发生。

由于股息、红利不存在到期应支付的情况,这一条款曾引起业界的广泛探讨。

可喜的是,37号公告废止了这一条款,将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重新定义为实际支付之日。

这一变更将有助于减轻扣缴义务人的合规负担,也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受协定待遇、准备备案资料预留了充分时间。

与股息类似的还有股权转让所得。

37号公告允许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采用分期付款交易方式的可分期纳税,且分期款项可先视为收回投资,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所得并扣缴税款。

这将给诸多分期付款的股权交易带来重大利好。

税款计算有调整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款计算涉及收入全额、财产净值,较为复杂。

对此,37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

新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新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新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源泉扣缴,顾名思义,就是将款项的支付人作为收入的源泉,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给非居民收款方时,将应缴的税款扣下来缴入国库,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预提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在源泉扣缴一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预提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并结合多年来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实际,创造性地充实了以下内容,有力地强化了对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消极所得的税收征管:1、明确了收入全额的含义,即非居民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到期应支付的表述强调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3、明确了税务机关可以指定的扣缴义务人范围以及告知义务,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赋予税务机关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税款的权力。

本文将对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源泉扣缴的内容试做一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所得,由于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难以按照一般的损益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纳税人大多在境外,如果要求其自行申报,不仅难以操作,而且也加大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将应缴的税款扣下来缴入国库,可以有效地保。

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某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需支付合同价款100万元,应如何缴税?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营改增试点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负有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支付人作为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导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在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同时,由支付义务人按照一定比例扣缴的税款。

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其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中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旨在确保非居民企业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应纳税款。

本文将介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和申报流程等内容。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基本概念1.1 所得税源泉扣缴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以非居民企业享有、取得的所得为计税依据,由支付义务人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同时,扣缴相应的所得税款。

源泉扣缴是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税率、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1.2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境外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它们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物品销售所得•其他与中国境内有关的所得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计算方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计算方法如下:3.1 税率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为20%,但根据具体情况,税率可能存在特殊规定。

3.2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的应纳税金额。

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应纳税所得额、减除项目和税收协定等。

3.3 计算公式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所得税率。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申报流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申报流程如下:1.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所得税率。

2.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3.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中扣除应纳税款,将剩余金额支付给非居民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9大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文档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称本公告)。

本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在减少办税负担方面,本公告有哪些举措?
减少办税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是制定本公告的主要目的之一。

这方面的举措包括:
一是取消合同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此文已被本公告废止,以下称原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本公告废止了该项规定,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二是取消税款清算。

按照原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