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合集下载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

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的建立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肉制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在肉制品加工企业中,屠宰加工是生产线上最为关键的流程之一。

但是,由于加工流程复杂,操作难度大,且屠宰加工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个体卫生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对于确保肉制品的安全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次研究的目的是针对截至目前我国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以实现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的建立。

三、研究内容1. HACCP体系概述及其在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中的应用。

2. 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建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包括HACCP计划编制、HACCP认证等方面的问题。

3. 对于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建立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次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地调查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HACCP体系建立的相关文献,了解其在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中的应用情况。

其次,通过对已有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实际落地情况的调研和现场观察,进一步深入了解HACCP体系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提出相应建议和措施奠定基础。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加强肉制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有助于提高肉牛屠宰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国家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六、进度安排本次研究的进度安排大致如下:1. 前期调研:11月对有关HACCP体系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了解HACCP体系在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中的应用情况。

2. 实地调研:12月-1月通过实地调查和现场观察,详细了解HACCP体系在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中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文件
沪海通航〔2010〕683号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
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定于2011年1月8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通航定线制深水航道规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长江内支线班轮“五定”运作规程(暂定)

长江内支线班轮“五定”运作规程(暂定)

长江内支线班轮“五定”运作规程(暂定)为进一步促进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发展,鼓励长江内支线承运人之间共用舱位、合作经营,发挥长江水路运输体系的综合优势,同时,也为进一步提升上海港内支线作业的服务水平和操作效率,上港集团生产业务部就长江内支线班轮“五定”运作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长江内支线班轮“五定”定义:定航线:支线班轮经营人应与上港集团生产业务部集装箱管理室(以下简称,集箱管理室)商定运营船舶在长江各港口的挂靠顺序及在上海港所挂靠的码头。

船舶一旦投入航线运营,班轮经营人不得随意更改支线挂港;定船名(船型):支线班轮经营人一旦确定支线运营的船型与船名,并经集箱管理室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替运营船舶;定班期:支线班轮经营人应与集箱管理室商定支线船舶在上海港每周的挂靠时间和每月班次密度,并按照商定的标准,运作支线班轮;定码头:支线班轮经营人与集箱管理室商定支线船舶在上海港所需挂靠的码头后,支线船舶将不再安排挂靠其他码头;定人员:支线班轮经审核批准后,支线班轮经营人、支线代理人和支线班轮挂靠码头应明确专人负责支线班轮具体操作事宜,并由支线代理人统一向集箱管理室备案。

二、长江内支线班轮“五定”运作基本要求(一)提供落驳电子预配船图:1、支线班轮船舶须具备无线网卡等电子发送设备,以确保船方及时进行落驳电子预配船图的配载及发送。

2、支线班轮经营人必须在计划指泊前确定进出口作业箱量,由船方对干线进口箱进行配载并提供落驳电子预配船图。

(二)预报要求:支线班轮经营人必须以“周报表”或“月报表”的形式提前一周(或一月)预报次周(或次月)的支线班轮船名航次、作业码头及相应班期(抵港时间)。

(三)指泊要求:支线班轮经营人必须在支线班轮抵港前一天的09:00时进行抵港时间确报,由支线代理向集团申请指泊计划,并报备作业码头。

(四)一次靠泊原则:支线班轮在上海港挂靠固定码头,并且一次靠泊完成在港装卸作业。

(五)班期保障原则:支线班轮经营人确保支线班轮按计划抵港,支线班轮作业码头和支线代理确保支线班轮按计划完成作业离港。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精品文档22页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精品文档22页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上海海事局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

上海海事局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

上海海事局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
口船舶报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
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沪海航[]号上海海事局现行有效 XP10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XX年x月x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XX年x月x日
起实施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附件1:《长江口船
舶定线制》 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XX年x月x日
附件1: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
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一、警戒区 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31°06′″N °29′″E;31°07′″N °30′″E;31°07′″N °33′″E;31°05′″N °33′″E;31°05′″N °30′″E;31°06′″N °29′″E 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31°00′″N °29′″E;31°00′″N °30′″E;31°00′″N °33′″E;30°58′″N °33′″E;30°58′″N °30′″E;30°59′″N °29′″E 二、分隔带
A分隔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沪海航[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122°29′38.6″E;(2)31°07′10.3″N122°30′48.5″E;(3)31°07′10.3″N122°33′08.6″E;(4)31°05′09.9″N122°33′08.6″E;(5)31°05′09.9″N122°30′48.5″E;(6)31°06′03.8″N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122°29′38.6″E;(8)31°00′46.8″N122°30′48.5″E;(9)31°00′18.0″N122°33′08.6″E;(10)30°58′13.9″N122°33′08.6″E;(11)30°58′42.9″N122°30′48.5″E;(12)30°59′27.4″N122°29′38.6″E。

长江延伸航线主要内容

长江延伸航线主要内容

长江延伸航线主要内容1、上海至重庆航线需要掌握的主要航行规则:(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4)《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5)《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6)《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7)《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8)《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2、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主要内容。

(1)定线制遵循的原则(2)大型船舶与小型船舶的分类标准(3)深水航道的设置位置、结构模式、同侧标间距、通航分道宽度的规定等要素(4)推荐航路的设置位置、具体设置航段、维护尺度(5)有关航速的规定(6)小型船舶如何选择航路行驶(7)大型船舶如何选择航路行驶(8)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行控制规定(9)福南水道单向航行控制规定(10)船舶停泊的一般要求(11)船舶在特殊情况下停泊的要求(12)船舶避让时优先遵守的具体原则(13)通过桥梁水域时禁止哪些行为(14)哪些桥区在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追越(15)通过桥区时的能见度限制是多少(16)船舶在沿规定航路行驶时,经过哪些水域时应当特别注意船舶横越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主要内容(1)实施水域范围(2)设置有哪几处航行警戒区,相关范围及主要规定内容(3)芜湖大桥通航桥孔规定及通过时的报告线规定(4)芜湖VTS中心报告线主要位置及工作频道4、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1)实施水域范围(2)设置有哪几处单向航行控制航段及其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2处)(3)设置有哪几处横驶区(10处)(4)航路设置种类及其上下行航路宽度是如何规定的5、长江下游重点航段:(1)尹公洲航段(2)福南水道(3)南京大桥(4)黄洲新滩(5)黑沙洲南水道(6)太子矶水道(7)东流水道(8)马当嘴航段(9)张南水道(10)掀棚嘴航段(11)西塞山航段(12)戴家洲直水道和圆港(13)牧鹅洲航段6、长江下游各主要VTS中心工作频道。

长江上海段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2018年1月15号实施各轮船长、驾驶员:你们好!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长江上海段通航密度持续增大,通航资源日趋紧张,为进一步优化航路规划,高效利用现有航道资源、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水域通航效率,上海海事局对原《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5号实行,有效期5年。

参见附件。

请各轮抓紧时间组织学习,保存并反馈学习记录给本轮海务主管,并严格遵照执行。

今年上海辖区内的FSC、PSC都会将本次“两个规定、一个办法”的学习、宣贯、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请各轮船长务必高度重视。

下面是本次修订的主要部分,须特别注意:一、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1.将原“大小船分道”修改为“大小型船舶分流”;大小型船舶的分类界线由1600总吨调整为3000总吨;注意:我公司船名种类载货吨尺度总吨国扬17油船309588×141996国扬67油船430597.2×15 2952国扬77油船413096×142745国扬118油船4492100×152997国扬128油船347491×142230国扬178油船449299.9×15.22997国扬268油船96553×9499国扬296油船92853×9496千岛油888油船94353×9498划归为小型船,航法有变化。

除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外,其他航道也允许小型船舶航行,但小型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不应妨碍大型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尽可能靠右航行。

2.当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避免妨碍其安全通行:(1)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2)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SHUIBEIJIE1”号至“SHENSHUIBEIJIE14”号AIS 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1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报告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报告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如安全由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行,可使用外高桥沿岸航道。

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宝山支航道上行。

第十四条船舶进出警戒区及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

警戒区内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

第十五条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应当尽可能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航速限制:(一)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5节,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1小时上行航速和下行平均航速一般应不低于10节;(二)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三)高速船可不受上述最高航速的限制。

本条前款规定不免除船舶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

第十八条高速船、车客渡船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横越航道前主动通报本船动态,谨慎驾驶。

第十九条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二十条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航行或锚泊期间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守听。

第二十一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航行安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船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登离轮作业的引航员和交接引航员的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前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二)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三)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按规定显示信号;(五)必要时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满足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并特别谨慎地驾驶。

第二十五条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二十六条除紧急情况或特定工程船外,船舶应当避免驶入避航区(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二)载运闪点小于(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可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实施超宽交会。

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九条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内(见附件4)锚泊,且不得从事非法过驳作业。

第三十条船舶应当在拟进入锚地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锚泊需求。

拟从锚地、锚泊点起锚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在起锚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水下管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5),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船舶锚泊应当尽可能远离隧道轴线水域。

第三十二条船舶应急锚泊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安全水域并远离禁锚区。

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除从事补给、污染物接收作业外,在码头上并靠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45米。

第五章避让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的船舶应当第三十四条.避免妨碍下列正常航行的船舶:(一)吃水大于米的船舶;(二)最大宽度大于米的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三)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沿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船舶交通总流向行驶的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其安全通行。

第三十六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航行规则:(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二)进出黄浦江的船舶,逆水船应当避让顺水船;(三)进出黄浦江的船舶,小型船舶应当避让大型船舶。

第三十七条靠离码头、进出港池和锚地的船舶不应妨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八条穿越、驶进或驶出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九条从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外高桥沿岸航道下行的船舶。

从宝山支航道上行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宝山支航道下行的船舶。

第四十条高速船在高速航行状态下,应当主动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

第四十一条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上海段”是指122°29′″E经度线和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

(二)“超宽交会”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交会的两船宽度总和大于80米且不超过90米时的情形。

(三)“边坡100米水域”是指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外各100米水域,其外侧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该水域可用于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超宽交会和应急操作,也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使用。

(四)“码头前沿水域”是指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80米。

(五)“避航区”是指由于航行特别危险,船舶应当避离的区域。

(六)“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七)“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

(见附件6)第四十四条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受本规定中航路、航速和能见度不良相关条款的限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三)在核定水域和时间内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主管机关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航路(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4、43001)一、主航道(一)长江口深水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的航道。

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

长江口深水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米。

航道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至D46号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二)外高桥航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三)宝山航道。

北边界线:67、69、71、73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四)宝山北航道。

.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五)宝山南航道。

北边界线:74、A77、A79、A81、A83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E,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经地理坐标R,至罗泾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连接A80、A82和A84灯浮。

(六)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

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5”号、SHEN SHUI BEI JIE 6”号至“SHEN SHUI BEI JIE 8”号和SHEN SHUI BEI JIE 9”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3”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SHEN SHUI NAN JIE 1”号至“SHEN SHUI NAN JIE 5”号、SHEN SHUI NAN JIE 6”号至“SHEN SHUI NAN JIE 8”号和SHEN SHUI NAN JIE 9”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3”号虚拟AIS 航标的依次连线。

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供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大型船舶使用。

二、辅助航道南槽航道南槽航道下段:北边界线:以地理坐标K、S0至S7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海里的北侧平行线,及以S7至S9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经S25灯浮延伸至S35灯浮的连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