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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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

第二条、规定

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全部会同各部门、技术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场地,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

3、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部负责监测,并认真记录。

4、安全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

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第三条、职责划分

1、安全部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2、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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