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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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4 职责
安全生产科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 控制程序
5.1 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
的健康。
5.2 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5.3 监测点的确定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安全生产科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
5.3.1 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一个监测点。
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3.3 作业活动、作业场划分
作业活动应包括公司生产和服务中所有的过程,活动和场所及相关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的有关活动及场所,通常按以下方式划分:
a.办公场所。如:公司办公区;
b.乙炔生产各工序及相关场所;
c.生产设备、装置、监视报警设备、装置、消防应急设施设备;
d.危险活动与特种作业活动。如:焊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电工作业、起重作业、乙炔气充装和运输等。
e.辅助生产活动及场所。如:产品库房、电石库房、原辅材料库房、电石渣场、电石渣水沉淀池,化验室等。
f.有害作业部位。如:粉尘、噪声。
g.后勤活动及场所。如:职工食堂、门卫和宿舍等。
h.各项管理制度。如:职工食堂管理、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等;
i.进入公司区域内的外来人员及受公司职业安全绩效影响的相关方;
j.其它活动及场所。如:公司所在环境条件、厂区平面布局、厂区道路等。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安全生产科审核、认可。
5.6具体监测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5.7对已确认的监测点,安全生产科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5.8安全生产科根据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填写有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单,报公司相关作业场所部门及生产副总。
5.9公司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标志牌内容为:
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