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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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性疾病是由接触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的,这些物质可以以粉尘、气体或液体的形式存在。

放射性疾病可以分为自然放射性疾病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与特定职业环境中的放射性材料接触而导致的疾病。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定义与分类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因工作岗位存在辐射源而引发的疾病,包括放射性炎症、放射性溃疡、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等。

2. 根据接触放射性物质的方式和剂量,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可以划分为吸入性放射性疾病、消化道放射性疾病、局部皮肤病变、全身疾病等。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因和病理生理学特点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主要病因是长期的长波或短波辐射,特别是中子、电子、X射线和γ射线的照射。

2. 辐射对人体组织和细胞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直接作用是由于辐射通过作用于细胞核和细胞质中的DNA和RNA分子而引发细胞死亡或突变,间接作用是辐射能够导致一系列自由基反应,造成细胞膜的氧化损伤和DNA链断裂。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临床表现和诊断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常见症状包括疼痛、瘙痒、红斑、溃疡、脱发、恶心、呕吐等。

2. 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需要综合考虑病史、职业史、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

常用的诊断方法有血液检查、尿液检查、放射性核素扫描、肺功能检查等。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控策略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控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重要的预防措施包括设置严格的工作标准、采取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密切监测辐射剂量等。

2. 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中,关键是要加强对职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职业行为和操作规程,以减少因职业性放射性物质接触而导致的疾病发生率。

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治疗和康复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治疗等,具体根据病情和临床需要进行个体化治疗。

2. 康复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的重要环节,包括康复训练、心理治疗、社会支持等,旨在帮助患者恢复身心健康,重返正常生活和工作状态。

放射性皮肤疾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

一般对表皮细胞的损伤,最初仅表现为细胞增殖减 少。 若超过阈剂量,局部可出现暂时性炎症反应,表现 为毛囊丘疹和暂时脱发,即I度损伤。I度损伤于照射局 部出现,有界限清楚的红斑,2-6周内最明显,有灼热 和刺痒感,脱发,红斑消退后出现脱屑和色素沉着。 随着放射剂量的增加,症状由干性皮炎(红斑)进展 到渗出性反应,即Ⅱ度损伤。1-3周局部形成潮红、肿 胀、水疱,继而形成浅表糜烂面、红斑、自觉灼热或 疼痛,以后结痂,愈合遗留色素沉着、永久性脱发等 。

慢性放射皮肤损伤,其病程较长,体质差、营养不良者, 加强营养,提高机体抵抗力。
(二)局部治疗
局部损伤的处理主要根据损伤的不同程度和 各个发展阶段采取相应措施。主要包括止痛、防 治感染和促进创面的愈合。
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创面处理
重点是保护创面,避免各种机械刺激和理化刺激(紫外线 、远红外线的照射等);禁止使用对皮肤刺激性强的药物。 红斑反应时,可用止痒清凉油、去炎松软膏或0.5%本海拉 明霜等,疼痛明显时,用1: 2000的呋喃西林、硼酸溶液及洗必 泰溶液冷敷。
急性放射 性皮炎
皮肤红斑
急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
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及慢性放射
性皮肤、粘膜溃疡。(1)源自性放射性皮炎 X射线荧光屏下工作人员的手部皮肤及指甲,
放射性皮肤疾病
一、概念
由于放射线(主要是X射线、β射线、γ射线及放 射性同位素)照射引起的皮肤损伤。 皮肤是人体面积最大的器官,它包围着整个人体 ,直接与周围环境接触,对于任何生产性有害因素, 皮肤总是最先接触,因而职业性皮肤病在职业性疾病 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据湖南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调查,暴露于物理因素中的员工,皮肤病的患病率为 70.3%,而放射性皮肤病占物理因素皮肤病的首位。

放射性皮炎的护理12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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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回顾
一般资料
患者, 女,56岁,小学学历,经济条件一般,陪护照顾的是其27岁 儿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3年,规律服用甲泼尼龙1.5#qd,,硫唑嘌 呤1#qd,硫酸羟氯喹3#qd治疗。患者因绝经6年,阴道不规则流液9月, 行宫颈活检病理报告:宫颈鳞状细胞癌Ⅱ-Ⅲ级 。妇检:已婚已产式, 阴道畅,前壁结节状累及达中下三分之一;宫颈:结节状肿物直径 7cm,表面溃烂,附有脓苔;宫体正常大小,两附件未及肿块,右侧宫 旁稍增厚未达盆壁,左侧宫旁片状增厚达盆壁。排除放疗禁忌,限期 行6MVX线全盆外放疗+铱192腔内后装治疗及辅助化疗。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
按RTOG急性放射损伤分级标准 0级,无变化 1级,滤泡样暗红色斑、脱发、干性脱皮、出
汗减少
2级,触痛性或鲜红色 斑,片状湿性脱皮、中 度水肿
3级,皮肤皱褶以外部位融合的湿性脱皮,凹 陷性水肿
4级,溃疡,出血,坏死
放射性尿瘘以膀胱阴道瘘最常见,属于重度的
膀胱炎症状,是放射治疗最为严重的泌尿系统 并发症之一。发生率低,早期国内文献统计 0.07%,一般发生在放疗后3个月至12年,甚至 30年,时间跨度极大。一旦发生,给患者造成 极大痛苦,严重影响生存质量。
藻酸盐具有高吸湿性、止血性作用;康复新去腐生肌,促 进肉芽组织生长和血管新生,两者联合应用,达到相辅相 成作用。
讨论
宫颈癌放疗并发膀胱阴道瘘及4级放射性 皮炎发生率极少,可以借鉴的文献报道 极少,根据本病的情况,并发症出现时 间早,发展迅速,且严重,可能跟患者 伴系统性红斑狼疮对治疗的耐受性降低 有关。
评估及判断尿瘘方法
予常规外阴消毒,导尿,亚甲蓝20mg加 入0.9%生理盐水 ,通过尿管注入膀胱, 夹闭尿管,阴道内蓝色液体流出,提拉 阴道后壁,宫颈9点12点之间前穹窿位置 一探针尖大小瘘洞,为最常见的膀胱阴 道瘘。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ICS13.100C 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2020-04-03发布2020-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诊断原则 (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2)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4)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6)附录C(资料性附录)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7)附录D(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8)附录E(资料性附录)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10)附录F(资料性附录)皮肤癌的TNM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 11附录G(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12)前言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

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GBZ/T 244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GBZ 104名称(见第2章,GBZ 106—2016的第2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2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3章,GBZ 106—2016的3.1、3.2,WS/T 475—2015的3.6)。

——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的第4章)。

放射损伤临床疾病

放射损伤临床疾病

第二节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人体在较长时间内(数周至数月) 人体在较长时间内(数周至数月)连 续或间断遭受到较大剂量外照射, 续或间断遭受到较大剂量外照射 , 其累积 剂量大于1.0Gy,照射量率小于急性放射病 剂量大于 , 而明显大于慢性放射病, 而明显大于慢性放射病 , 并以造血功能再 生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称外照射亚急性 生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称 外照射亚急性 放射病。 放射病。
临床特点
1、起病缓慢; 、起病缓慢; 2、造血功能障碍; 、造血功能障碍; 3、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明显增高;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明显增高; 4、明显的微循环变化; 、明显的微循环变化; 5、免疫功能及生殖功能低下,凝血机制障碍。 、免疫功能及生殖功能低下,凝血机制障碍。
第三节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损伤
表6-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分型
型别 剂量 (Gy) ) 主要临床 表现 主要病理变化 治疗 对症治 疗,骨 髓移植 对症治 疗,姑 息治疗 姑息 治疗 预后
骨髓型
1~10 ~
出血、 出血、感染
骨髓抑制、 骨髓抑制、空虚
可治愈有 死亡
肠 型
10~25 ~
高烧、腹泻、 高烧、腹泻、 电解质失衡 循环衰竭症状, 循环衰竭症状, 死于心源性 休克 震颤、惊厥、 震颤、惊厥、 运动失调
外照射急性、慢性放射损 外照射急性、 伤及内照射损伤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 数天) 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 ( 数天 ) 内分次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照射引 起的全身性疾病。 起的全身性疾病。
病因
1、医疗照射 、 2、 2、事故照射 3、应急照射 、 4、核武器辐射 、
临床表现
初 期 阶 段
三、放射性白内障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3.12.31)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3.12.31)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3.12.3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备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GBZ 95-2002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 8283-1987 2002-04-08 2002-06-012GBZ 96-2011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6-2002 2011-11-23 2012-05-013GBZ 97-2009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 16386-2002 2002-04-08 2002-06-014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 16387-1996 2002-04-08 2002-06-015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 16388-1996 2002-04-08 2002-06-016GBZ 100-201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0-2002 2010-09-19 2011-03-017GBZ 101-201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1-2002 2011-11-23 2012-05-018GBZ 102-2007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2-2002 2007-04-27 2007-12-019GBZ 103-2007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2002 2007-04-27 2007-12-0110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 8280-2000 2002-04-08 2002-06-0111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 8281-2000 2002-04-08 2002-06-0112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 8282-2000 2002-04-08 2002-06-0113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WS/T 176-1999 2002-04-08 2002-06-0114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WS/T 197-2001 2002-04-08 2002-06-0115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2002-04-08 2002-06-0116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2002-04-08 2002-06-01 2010年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17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2002-04-08 2002-06-0118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2002-04-08 2002-06-0119GBZ/T 156-201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T 156-2002 2013-05-17 2013-10-0120GBZ 162-2004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2004-5-21 2004-12-121GBZ/T 163-20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2004-05-21 2004-12-012010年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22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2004-05-21 2004-12-012010年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23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06-11-15 2007-04-0124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2006-03-13 2006-10-01 25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2006-03-13 2006-10-0126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2006-03-13 2006-10-0127GBZ 190-2007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2007-04-27 2007-12-01 28GBZ/T 191-2007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2007-04-27 2007-12-01 29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09-03-06 2009-12-0130GBZ 215-2009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2009-03-06 2009-12-0131GBZ/T 216-2009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2009-03-06 2009-12-0132GBZ/T 217-2009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2009-03-06 2009-12-01 33GBZ 219-200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2009-07-13 2010-02-01 34GBZ/T 234-2010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2010-09-142011-03-0135GBZ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1-01-21 2011-08-0136GBZ 241-2012 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2012-03-15 2012-08-01 37GBZ 242-2013 放射性肝病诊断2013-03-14 2013-07-0138GBZ/T 243-2013 单细胞凝胶电泳用于受照人员剂量估算技术规范2013-03-14 2013-07-0139GBZ/T 244-2013 β射线所致皮肤剂量估算规范2013-03-14 2013-07-01 国家标准40GB/T 12715-1991 染色体畸变分析估算生物剂量的方法1991-01-15 1992-01-0141GB/T 16148-2009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6148-19952009-10-152009-12-0142GB/T 16149-201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计量估算规范GB/T 16149-19952012-06-292012-08-0143GB/T 18197-2000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2000-09-30 2001-03-0144GB/T 18198-200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计暴露量估算规范2000-09-30 2001-03-0145GB/T 18199-2000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和治疗方案2000-09-30 2001-03-0146GB/T 18201-2000 放射性疾病名单2000-09-30 2001-03-01 47GB/T 28236-2011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2011-12-30 2012-05-01 行业标准48WS/T 117-1999 X、γ、β射线和电子束所致眼晶体剂量估算规范1999-01-21 1999-07-0149WS/T 187-1999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的方法1999-12-09 2000-05-0150WS/T 188-1999 X、 射线和中子所致皮肤损伤的剂量估算规范1999-12-09 2000-05-0151WS/T 204-2001 用稳定性染色体畸形估算职业受照者剂量方法2001-07-20 2002-01-01WS/T 378-2013 造血刺激因子在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治疗中的应用指南2013-03-14 2013-07-015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射性核素的吸收和沉积,如放射性碘进入体内,应即刻服用碘化钾或碘化钠;放射性锶进入 体内,应服用褐藻酸钠磷酸三钙。必要时应用缓泻剂,加速肠道内容物的排出。
2.尽早开始应用特效药物进行加速排出治疗。如放射性铯进入体内,应服用普鲁 士兰;镧系和锕系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应使用螯合剂(如二乙烯三胺五乙酸,螯核羧酚等); 钋进入体内使用二巯基丙磺酸钠等等。
受照剂量的确定除依据物理方法测定的剂量外,尚应参考外周血象(中性粒细胞和淋巴细胞)
和淋巴细胞染色体检查结果(25—500拉德准确性较好)估算的剂量值。对受中子照射的人
员还应测量感生放射性估算剂量。必要时安排事故模拟。
2.受照射后引起之主要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依受照剂量大小,受照部位
和范围之及人体情况而异。可根据表1、表2做出分型和分度诊断。
开始时间(天)立即
3~6
<10
15~25 20~30 极 期 不 明

口咽炎
-
+++~+
++~-
++

-

最高体温 ↓
↑或↓
>39℃
>39℃ >38℃ <38℃

脱发
-

++~-
+++~+ +++

++~+ -
出血
-
++~- +++~- +++ ++~+ -
柏油便
-
++~- +++
++
-
-
血水便
+~-
++
-
-
-
-
腹泻
+++
+++
+++
++
-
-
拒食



±
-
-
衰竭

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救治杨宇华-2011

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救治杨宇华-2011

*骨髓相:每周检查一次
骨髓抑制
轻度骨髓型ARS 中度骨髓型ARS 重度骨髓型ARS
未出现 照后20天-30天出现骨髓抑制,且程度较轻 照后15天-25天出现严重抑制
极重度骨髓型ARS
照后10天内出现严重抑制
3、生化检查:血尿淀粉酶增加、尿中氨基 酸含量增加、肌酸,过氧化氢酶排除增加等。
治疗(1)
病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初期、假逾期、极期、恢复期
病情可分为四度
轻度骨髓型急性放射病 中、重度骨髓型急性放射病 极重度骨髓型急性放射病
初期 prodromal phase
定义:患者受照后出现症状到症状缓解这段时间。 主要症状:神经系统先兴奋,以后转为抑制,胃肠功能
紊乱,造血功能障碍,代谢紊乱。
2.特点:
(1)放射病大部分属于确定性效应,小部分属于随机性效 应;
(2)各个疾病间有共性:(1)受照史;(2)临床表现不具备 特异性;
(3)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剂量-效应关系比较明确; (4)放射性肿瘤的特殊性;
3.放射病目录
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包含: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白内障 (7)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8)放射性骨损伤
急性放射病的分型、分度
骨髓型急性放射病 肠型急性放射病
脑型急性放射病
受照 剂量 Gy
主 要 表 现
轻度1-2 1-10 中度2-4
重度4-6 极重度6-10
主要损伤造血血液 系统,在造血抑制和 破坏的基础上发生以 全血细胞减少为主的 造血障碍综合症,主 要临床表现在出血和 感染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GBZ103-2007故烧复合物诊断标准(代图GBZIo3-2002)
IKWIW«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耳他放射性拗伤
GBZ1.12-2002职业性散财性疾病诊断标准(她则)
GBZ1.o9-2002故射性脸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乖
GBZ1.1.1-2002故射性)5/炎诊断标准
GBZ∕T191.-2007放射性疾粕诊断名词术语GBZ98-2002放射工。:人员他随标准GBZ169-2OO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性断程邙和要求
VUM名*
修断财t
】、外照射软性放射病
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小
GBZI1.0-2002急性放射性腺炎之新标准
GBZI11-2002放射性氏肠炎修断标灌
GBZI»0-2007放射性食tf帙场惨断怀准
GBZ211-2009放射性神经系统桁诊断标准
4、内照射放射病
GBZ%-2011内席射放射隔内断标准<RRGBZ%-2002)
5,放射性皮肤疾拈
GBZIO62002放时性皮肤疾病诊断标淹
6、放肘性龄穆
GHZ97-20D9放射性肿箱病因利断标准(代砂GBZ97-2002)
7.放射性骨拐伤
GBZ100-2010外照射放射性骨糊饰诊断标法(代得GBZ100-200
2)
8、放射性甲状眼疾朋
GBZ1.O1.2。11放肘性甲状腺黄病诊Bi标准(代售GBZIO1.2002)
9.放射性性触疾炳
GBZH>7-2002放射性性腺帙病修新标准
10,放射身令伤
GBZ102-2007故冲复合保诊断标准(代修GBZ1.C1.2-2002)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1.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部分)目录(截止2017年12月底).doc

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部分)目录(截止2017年12月底).doc
2000-09-30
2001-03-01
9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1996
2014-09-03
2015-01-01
重庆朕尔职业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体检中心张石宝汇制2018年3月5日
GBZ 112-2002
2017-05-18
2017-11-01
18
GBZ 162-2004
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
2004-05-21
2004-12-01
19
GBZ 190-2007
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
2007-04-27
2007-12-01
20
GBZ 214-2009
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2009-03-06
2009-12-01
21
GBZ 219-200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2009-07-13
2010-02-01
22
GBZ 241-2012
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
2012-03-15
2012-08-01
23
GBZ 242-2013
放射性肝病诊断
2013-03-14
2013-07-01
相关法规和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2-05-01
3
GBZ 97-201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7-2009
2017-05-18
2017-11-01
4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一、病因接触X射线、γ射线或中子源过程中,由于长期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累积剂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可引起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二、可能发生慢性外照射放射病的工种从事射线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使用放射性核素或X线机探伤的工人,核反应堆、加速器的工作人员及使用中子或γ源的地质勘探人员等。

三、常见分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的种类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四、临床表现1、多数患者有乏力、头昏、头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与心悸等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的表现。

有的出现牙龈渗血、鼻衄、皮下瘀点、瘀斑等出血倾向。

部份男性患者有性欲减退、阳痿,女性患者出现月经失调、痛经、闭经等。

2、早期无特殊体征,仅出现一些神经反射和血管神经调节方面的变化。

病情明显时可伴有出血倾向,毛细血管脆性增加。

长期从事放射诊断、骨折复位和镭疗医务人员中,可见到毛发脱落、手部皮肤干燥、皲裂、角化过度,指甲增厚变脆,甚至出现长期不愈合的溃疡或放射性皮肤癌。

少数眼部接受剂量较多的患者可出现晶状体后极后囊下皮质混浊或白内障。

五、诊断分级一般可分为三度:I度:皮肤干燥、粗糙、失去弹性、脱屑、指纹变浅或紊乱、指甲灰暗或纵嵴、甲脆皱裂。

Ⅱ度:角化过度、皲裂、较多疣状突起或皮肤萎缩变薄、指纹紊乱或消失,指甲增厚变形。

Ⅲ度:长期不愈的溃疡、角质突起物、指端严重角化与指甲融合,可合并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强直。

放射性皮肤癌是在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基础上恶变而成的。

细胞类型多数是鳞状上皮细胞。

凡不是在皮肤受严重放射损害部位的皮肤癌变,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六、治疗根据病情,暂时脱离射线或调离放射工作。

各种血细胞减少和出凝血障碍,按血液病相应原则处理,出现的症状可按内科一般处理。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职业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职业病

前言本标准中的3.1.1、3.1.2、3.2.1、3.2.2、3.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8282-2000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GB8282-2000《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自发布以来,在实践过程中,临床上积累了新的经验,科研又有新的进展,有必要加以修订。

此次修订中除将急性皮肤损伤的临床分度由三度改为四度外,对急性皮肤损伤的参考剂量和慢性皮肤损伤的年剂量以及β射线所致的皮肤损伤特点,也有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志根、刘雁玲、杨志祥、张鸿寿。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GBZ106-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

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X、γ及β射线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2.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2.3 放射性皮肤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标准号: GB8280-2000替代情况:替代$False$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307医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军事医学科学院二所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 320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前言本标准主要为适应核能和辐射应用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外照射事故中所引起的急性放射病的分型、分度诊断和处理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修订编制而成。

我国于1980年、1987年曾先后制定过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但自1987年公布实施以来,在本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国内外又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认识,如重度以下骨髓型经积极有效治疗后,可不出现极期宏观临床表现,提出了进入极期和恢复期的新的判断指标。

并积累了大量治疗的经验如造血生长因子的应用。

此外,对肠型和脑型诊断标准另行规定。

因此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本标准主要包括外照射事故引起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可与GB8282-2000《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392-1996《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391-1996《放冲复合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有关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307医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军事医学科学院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根耀、常世琴、毛秉智、王桂林、谭绍智、罗庆良。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事矿照射、应急照射后受到大剂量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在医疗照射以及核战争等情况下受照后引起急性放射病者,也可参照此标准进行诊断和处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2002年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

2002年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

2002年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部分,74项)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对照表),共43项GBZ 113-2002 ( GB 9662-88)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4-2002 (GB 16354-1996 )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 (GB 16355-1996)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6-2002 (GB 16356-199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7-2002 (GB 16357-1996)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 118-2002 (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2 (GB 16359-199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2 (GB 16360-1996 )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2002 (GB 16364-1996 )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22-2002 (GB 16365-199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3-2002 (GB 16366-1996 )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2002 (GB 16367-1996 )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5-2002 (GB 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6-2002 (GB 16369-1996 )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2002 (GB 17060-1997 )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8-2002 (GB 5294-200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 新发布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30-2002 (GB 8279-2001)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 (GB 18464-2001 )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2-2002 (GB 18465-2001 )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2002 ( W S 2-1996 )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4-2002 (W S 179-1999 )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5-2002 (W S 180-1999)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36-2002 (W S 181-1999)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生防护标准GBZ 137-2002 (W S/T 85-1999)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8-2002 (W S/T 190-1999 )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9-2002 新发布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40-2002 新发布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 141-2002 新发布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2-2002 (GB 8922-88 )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43-2002 新发布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144-2002 (GB 11712-89)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145-2002 新发布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 146-2002 新发布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7-2002 (GB 16363-1996)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8-2002 新发布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9-2002 (W S/T 74-1996)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50-2002 (GB/T 17150-1997)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 151-2002 (GB/T 16135-1995)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52-2002 (GB/T 16136-1995)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3-2002 (GB/T 16138-1995)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Z/T 154-2002 (GB/T 16144-1995)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5-2002 (GB/T 16147-1995)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共31项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肤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代替GB 4792-84和GB8703-88) 注:2002-10-08批准,2003-04-01实施,目前尚未印刷出版。

放射性皮肤损伤评估工具研究现状

放射性皮肤损伤评估工具研究现状

放射性皮肤损伤评估工具研究现状作者:吴晓月宋丽君韩宝瑾刘杰来源:《世界中医药》2021年第13期摘要准确、标准的评估工具对肿瘤患者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防治均有重要意义。

现对国内外开发的放射性皮肤损伤评估工具进行综述,并分析现有评估工具的特点、存在的问题。

建议肿瘤诊治和研究时依据患病人群特点、干预效果、测量负担、是否在目标人群中应用或验证等选择适宜的量表。

为全面评估放射性皮肤损伤症状表现及对患者生命质量的影响,开展高质量临床研究,合理实施针对性干预措施提供了方法和依据。

关键词放射性皮炎;评估工具;肿瘤;患者报告的临床结局;放射性皮肤损伤;放射治疗;基于临床医生报告的临床结局Abstract Accurate and standard assessment tools are important for the diagnosis and interventions of radiation dermatitis(RD) in cancer patients.This paper reviews the radiation skin damage assessment tools developed at home and abroad,and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existing assessment tools.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appropriate scale should be selecte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isease population,the intervention effect,the measurementburden,whether it is applied or verified in the target population,etc.during tumor diagnosis and research.This paper provides a method and basis for comprehensively assessing the symptoms of radiation-induced skin injury and the degree of quality of life,conducting high-quality clinical research,and rationally implementing targeted intervention measures.Keywords Radioactive dermatitis; Assessment tool; Oncology; Patient Reported Outcome (PRO); Radiation skin injury; Radiotherapy; Clinician Reported Outcome(CRO)中圖分类号:R273;R275.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3-7202.2021.13.005放射治疗是多种恶性肿瘤疾病的重要治疗方式,虽然目前技术进步和治疗方案的改变,减轻了放射治疗对皮肤的损伤,但放射性皮肤损伤仍然是放射治疗常见的不良事件之一[1]。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文号】国卫通〔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4号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代替GBZ106—2016、GBZ219—2009、WS/T475—2015)GBZ118—2020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118—2002、GBZ142—2002)GBZ130—202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130—2013、GBZ165—2012、GBZ176—2006、GBZ177—2006、GBZ/T180—2006、GBZ/T184—2006、GBZ264—2015、部分代替GBZ179—2006)GBZ169—2020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代替GBZ169—2006、GBZ156—2013)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674—202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部分代替GBZ126—2011)三、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WS/T675—2020氡及其子体个人剂量监测方法WS/T676—2020建筑材料氡射气系数的测量方法上述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GBZ106—2016、GBZ219—2009、WS/T475—2015、GBZ118—2002、GBZ142—2002、GBZ130—2013、GBZ165—2012、GBZ176—2006、GBZ177—2006、GBZ/T180—2006、GBZ/T184—2006、GBZ264—2015、GBZ169—2006、GBZ156—2013,GBZ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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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中的3.1.1、3.1.2、3.2.1、3.2.2、3.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8282-2000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GB8282-2000《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自发布以来,在实践过程中,临床上积累了新的经验,科研又有新的进展,有必要加以修订。

此次修订中除将急性皮肤损伤的临床分度由三度改为四度外,对急性皮肤损伤的参考剂量和慢性皮肤损伤的年剂量以及β射线所致的皮肤损伤特点,也有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志根、刘雁玲、杨志祥、张鸿寿。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
GBZ106-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

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X、γ及β射线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2.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2.3 放射性皮肤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
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3 诊断与处理
3.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1.1 诊断标准
3.1.1.1 根据患者的职业史、皮肤受照史、法定局部剂量监测提供的受照剂量及现场受照个
人剂量调查和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3.1.1.2 皮肤受照后的主要临床表现和预后,因射线种类、照射剂量、剂量率、射线能量、
受照部位、受照面积和身体情况等而异。

依据表1做出分度诊断:
表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


初期反应期假愈期临床症状明显期参考剂量,Gy Ⅰ°毛囊丘疹、暂时脱毛≥3~
Ⅱ°红斑2~6周脱毛、红斑≥5~
Ⅲ°红斑、烧灼感1~3周二次红斑、水泡≥10~
Ⅳ°红斑、麻木、搔
痒、水肿、刺痛
数小时~10天
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潰

≥20~
3.1.1.3 最后诊断,应以临床症状明显期皮肤表现为主,并参考照射剂量值。

3.1.2 处理原则
立即脱离辐射源或防止被照区皮肤再次受到照射或刺激。

疑有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肤时应及时予以洗消去污处理。

对危及生命的损害(如休克、外伤和大出血),应首先给以抢救处理。

3.1.3 全身治疗
皮肤损伤面积较大、较深时,不论是否合并全身外照射,均应卧床休息,给予全身治疗。

3.1.3.1 加强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饮食。

3.1.3.2 加强抗感染措施,应用有效的抗生素类药物。

3.1.3.3 给予维生素类药物,如维生素C、E、A及B族。

3.1.3.4 给予镇静止痛药物。

疼痛严重时,可使用度冷丁类药物,但要防止成瘾。

3.1.3.5 注意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必要时可输入新鲜血液。

3.1.3.6 根据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种蛋白水解酶抑制剂、自由基清除剂和增加机体免疫功能
的药物,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甲
2-巨球蛋白(α
2
M)、丙种球蛋白制剂等。

3.1.3.7 必要时,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的药物,如复方丹参、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3.1.3.8 如合并内污染时,应使用络合剂促排。

3.1.4 局部保守治疗
3.1.
4.1 Ⅰ、Ⅱ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或Ⅲ度放射性损伤在皮肤出现水泡之前,注意保护局部皮肤。

必要时可用抗组织胺类或皮质类固醇类药物。

3.1.
4.2 Ⅲ、Ⅳ度放射性皮肤损伤出现水泡时,可在严密消毒下抽去水泡液,可用维斯克溶液湿敷创面,加压包扎,预防感染。

3.1.
4.3 泡皮有放射性核素沾污时,应先行去污,再剪去泡皮。

3.1.
4.4 Ⅳ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水泡破溃形成浅表溃疡,可使用维斯克溶液外敷,预防创面感染。

如创面继发感染,可根据创面细菌培养的结果,采用敏感的抗生素药物湿敷。

进入恢复期后适时手术。

3.1.5 手术治疗
3.1.5.1急性期应尽量避免手术治疗,因此时病变尚在进展,难以确定手术的病变范围。

必要时可进行简单的坏死组织切除及生物辅料和游离皮片覆盖术。

注意保护局部功能。

待恢复期后再施行完善的手术治疗。

3.1.5.2 位于功能部位的Ⅳ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或损伤面积大于25cm2的溃疡,应进行早期手术治疗。

3.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3.2.1 诊断标准
3.2.1.1 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有个人剂量档案),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

应结合健康档案,排除其他皮肤疾病,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3.2.1.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可依据表2做出分度诊断: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


临床表现(必备条件)
Ⅰ°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嵴色条甲
Ⅱ°皮肤角化过度,皲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Ⅲ°坏死潰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3.2.2 处理原则
对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中,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部皮肤避免外伤及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Ⅱ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的大小和轻重程度,
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工作,并给予积极治疗;Ⅲ度损伤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

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的皮肤组织增生或萎缩性病变,应尽早手术治疗。

3.2.3 局部保守治疗
3.2.3.1 Ⅰ度损伤勿需特殊治疗,可用润肤霜、膏保护皮肤。

3.2.3.2 Ⅱ度损伤具有角质增生、脱屑、皲裂,使用含有脲素类药物的霜或膏软化角化组织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护皮肤。

3.2.3.3 Ⅲ度损伤早期或伴有小面积溃疡,短期内局部可使用维斯克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
-巨球蛋白制剂,能化酶(SOD)、表皮生长因子(EGF)、Zn的抗生素类霜、膏,并配合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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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创面加速愈合。

如创面出现时好时坏者,应及时手术治疗。

3.2.4 手术治疗指征
对严重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创面,应适时施行彻底的局部扩大切除手术,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组织移植,作创面修复。

手术治疗的指征如下:
3.2.
4.1 局部皮肤病损疑有恶性变时;
3.2.
4.2 皮肤有严重角化、增生、萎缩、皲裂、疣状突起或破溃者;
3.2.
4.3 皮肤疤痕畸形有碍肢体功能者;
3.2.
4.4 经久不愈的溃疡,其面积较大较深,周围组织纤维化,血供较差者。

3.3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3.3.1 诊断标准
3.3.1.1 必须是在原放射性损伤的部位上发生的皮肤癌。

3.3.1.2 癌变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

3.3.1.3 凡不是发生在皮肤受放射性损害部位的皮肤癌,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3.3.1.4 发生在手部的放射性皮肤癌其细胞类型多为鳞状上皮细胞癌。

3.3.2 处理原则
3.3.2.1 对放射性皮肤癌应尽早彻底手术切除。

3.3.2.2 放射性皮肤癌局部应严格避免接触射线,一般不宜放射治疗。

3.3.2.3 放射性皮肤癌,因切除肿瘤而需作截指(肢)手术时,应慎重考虑。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主要根据局部超剂量限值的受照史、受照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并应除外霉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湿疹及其它非放射性接触性皮炎等疾病。

经多年来的临床实践已能较明确地给出引起皮肤损伤的照射剂量阈值,但因射线能量不同,受照情况各异,给出一个正确的通用阈剂量还是困难的。

本标准给出的引起某些皮肤损伤的受照剂量阈值仅是参考值,其临床分度仍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

A.2 单纯的放射性皮肤损伤不伴有可资诊断为放射病的全身改变者,不能诊断为放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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