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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劳人锅〔1988〕1 号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三日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布试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对提高焊工素质和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起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的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予以公布。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原规则同时废止。焊工在新规则生效之前,已考试合格的项目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暂不更换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1·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lkg/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三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四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工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

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条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七条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八条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试委员会在考试10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十二条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和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十三条操作技能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焊接方法

焊接方法和分类见表1。各表之间不互相代替。(略)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试考。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用后一种方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D。

2·母材钢号类别

母材钢号的分类见表2。

在表2的同一类中,一种钢号考试合格后,可免去该类其他钢号的考试。表2中的1_3类,类别较高的考试合格后,可免去类别较低的考试。第4类与其他类之间,考试不能互相代替。

当产品材料的钢号在表2之外时,焊工考试委员会可根据焊接性试验或焊接工艺评定的结果对钢号进行分类,但须将分类意见和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若钢号确能列入表2的某类中,可与该类钢号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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