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4【审判公开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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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手连弹过司考#之#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4【审判公开基本制度】

【审判公开基本制度】之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原则规定的比较简单。

1.原则:公开审理。

2.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

3.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经法院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4.公开的内容:(1)审判过程公开;(2)审判结果公开。

5.关于公开审理制度,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直接适用民诉法的规定。

【公开审判制度】之民诉

1、公开的范围和对象

(1)范围: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2)对象:向社会、媒体、公众公开;允许旁听和报道

注意: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提示: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仅有程序上的申请权,法院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3、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是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但仅是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规律:涉及商业秘密时的特殊性——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定不公开质证;公众裁判文书查阅权受限。

(3)公开审理和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民诉法第152条、第154条

(4)公开审理和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②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法院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③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④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法院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查阅;

⑥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审判公开原则】之刑诉

1、含义是指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向社会公开。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龄,是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①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③宣判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④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4、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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