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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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代理词
尊敬的宇波法官您好!
我们是贵院(2018)渝民申1486号再审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系XX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节约并尊重您的宝贵时间,我们用“千字文”陈述,以此作为首轮代理意见。
(2018)渝民申1486号案件本是一个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由于一二审法官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知之甚少,尤其是不熟悉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导致一二审审判思路混乱,法律逻辑不清,审判结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要求。虽“案结”,但未“事了”。由此,我方当事人心结不能解开,因而劳驾于XX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您对此案进行再审。
案件经过如下:申请人将厂房租给被申请人邓绪刚。租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可对厂房进行整改和装修,但租赁期满被申请人只能搬走设备,不得毁损房屋及设施。
租赁期间,原开县政府(第三方)因保护汉丰湖生态的需要,决定对包括本案在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拆除或者关闭。
原开县政府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草率与被申请人和次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擅自将拆迁补偿款389621.8元发放给被申请人及次承租人。
原开县政府上述草率而鲁莽的做法,不仅严重背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示精神,武断掠夺和处分了申请人的产权,而且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