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维修基金缴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是在办理产权前。
房屋维修资金的首次缴存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业主)。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
地区


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
新都
温江
双流
郫县Hale Waihona Puke Baidu
都江堰
崇州
彭州
大邑
金堂
蒲江
邛崃
新津
元/㎡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600
550
550
550
550
500
500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和成都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成房发〔2004〕63号)的规定: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