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后勤服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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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后勤服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政[200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33号)精神,支持武汉地区各高校加快后勤社会化改革,确保实现武汉地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经研究,现就支持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主要目的是要实现高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实现高校办学模式的重大变革。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是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工作环节。全力推进武汉地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对我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强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区、各部门对此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争取2002年底前,建成基本满足武汉地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需要的后勤服务设施。

二、高校后勤服务设施是指学生生活后勤、教职工生活后勤等为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提供服务的建筑设施。我市支持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重点是加快高校学生公寓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开发和建设。对于教职工住宅,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高校新建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由学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报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规划并经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建设用地审批、规划建筑报建、施工建设、市政配套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四、高校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应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本着服务高校、方便使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为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用地,高校校园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学生宿舍和教师住宅。

五、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免缴土地出让金;需征用土地的,对征用的土地按无偿划拨办理,减半征收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

六、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在规划建筑报建阶段,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垃圾处理费、白蚁防治费、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抗震设施审查费。人防设施及绿化配套建设应按规定配套达标;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达标的,经批准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绿化补偿费。

七、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的施工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招标及相应的建设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确保质量安全。在施工建设阶段,免缴墙体改革专项用费、商品混凝土保证金、工程建设招标费、市场管理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标底审查费。

八、高校后勤服务设施施工期间的基建用电、用水由武汉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落实。高校后勤服务设施供水设施增容费用按标准减半征收。

九、高校所需的各类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鼓励各方面社会力量以合作、入股、参与经营等多种方式在校园外进行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后勤服务设施,只能面向各高校提供服务,不得面向社会出租、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则,取消己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缴有关费用。

十、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加强对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为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各有关审批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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