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15最新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休息、休假时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为了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并进行了解读。
一、带薪年休假的期限和计算方法根据实施细则,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享有五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每满十年增加一天年休假,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
二、带薪年休假的使用和支付1.带薪年休假可以按照整天或者半天计算使用;2.劳动者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3.劳动者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带薪年休假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带薪年休假费用。
三、带薪年休假的调整和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之规定,调整劳动者的休假日期时,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2.劳动者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如果被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休息补偿;3.用人单位违反休假规定,未安排或者未支付带薪年休假的,应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两倍的经济补偿。
四、带薪年休假的关联规定和权益保障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但在试用期不享受带薪年休假;2.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权益;3.劳动者在享有带薪年休假期间有病假、事假等情况,不影响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期限、计算方法和相关限制和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安排和支付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并且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权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首先,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情况。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况下,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有所不同,一般为五天至十五天。
同时,带薪年休假不得用于与工作业务无关的活动,并且可以与法定节假日相连续。
其次,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和安排。
职工在享有带薪年休假的之前,应提前向雇主提交休假申请,并由雇主进行审核和批准。
在休假期间,雇主应及时安排其他员工替代休假的职工。
如果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雇主应在一年之内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
再次,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是其平时工资的一百百分之八十,即每天的工资为平时工资的八小时。
如果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工资调整,应按照新的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如果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无法享受法定假日而工作,应按法定假日的工资标准支付。
最后,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补偿。
如果由于合同终止或者违反工作纪律而解雇职工,在合同终止或解雇之前,职工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由雇主支付未使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而如果职工辞职,则需要根据剩余带薪年休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资。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职工提供了休假的权利和保障。
通过严格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使得职工能够享受合理的休假,并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
同时,带薪年休假也能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落实《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第一条工龄计算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满一年的,按照年休假的标准计算年休假时间。
第二条年休假天数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下列比例计算:(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
第三条年休假的累计和使用(一)年休假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职工可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但连续使用的天数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调休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需要工作,经本单位同意可给予调休,但是调休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申请职工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
第六条批准本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计划,按照计划统筹安排,批准职工的年休假申请。
第四章年休假的待遇第七条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依照本人原工资标准(不包括绩效考核或者其他津贴)支付工资。
第八条福利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仍享受本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九条社保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意外伤害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工作意外,本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合同严谨性,应该与本合同共同签署的相关文档如下:1. 本单位《劳动合同》2. 本单位《员工手册》3. 本单位《带薪年休假登记表》对本文涉及的法律专属词,解释如下:1. 带薪年休假:指职工在年度内享受的带薪休息时间。
2. 工龄计算:指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
3. 年休假天数:指职工按比例所享有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
4. 连续使用:指职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职工年休假制度的具体落实步骤和操作方法。
本细则共分为六个方面,包括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休假期间的各方责任、休假申请和批准、休假期间的权益保障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首先,就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而言,根据职工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按照职工在同一工作场所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在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的职工,年休假天数为5天;在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增加至10天;在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增加至15天。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在换岗、合并或者分立、重组等情况下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其次,细则对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作了明确规定。
在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报酬,并根据休假期间的实际天数进行支付。
详细说明了假期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确保职工在休假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工资待遇。
再者,细则对休假申请和批准进行了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雇主提出年休假申请,雇主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批准,并将批准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年休假申请的时间、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此外,细则还对休假期间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规定。
在职工休假期间,雇主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享有休假期间的特殊权益保障,包括医疗、事假、婚假、产假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职工在休假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最后,细则还涉及一些其他相关事项,包括特殊工作性质职工的休假安排、年休假与其他休假制度的关系、年休假的滚存和清零规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操作细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在细则的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雇主应当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年休假制度的公平公正。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职工更加了解并合理享受年休假制度的权益,提高整体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年休假国家规定2015最新规定
年休假国家规定2015最新规定前言年休假是每个劳动者工作之余享受的一份福利。
然而,年休假也拥有其严格的规定。
在2015年,国家对于年休假进行了最新的规定,在此文档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年休假的概念年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限满一年以上,享有的带薪休假日数。
其目的在于满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休息、娱乐的需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年休假属于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向劳动者支付与日常工作收入相应的工资或者工资报酬。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劳动年限为满一年不低于十个月的,享有年休假五天;劳动年限满十年,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十五天。
达到劳动年限后,年休假的天数应按比例依次增加。
年休假的规定•年休假必须在劳动者劳动年度内使用完毕或休满,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年休假以全天为单位计算,不得分割;也不得以工资代替。
•年休假期间,除正常工资之外,不得安排其他工作任务。
•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程序期间,年休假的使用不应受到影响。
而且,因呈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对所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月转为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另外按照当年度的工资总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工资报酬。
年休假的计算实例小刀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满8年的员工,其年假应计算如下: 1-1-8年:每年5天 x 8年 = 40天 8-10年:每年5天 + 1天 = 6天 x 2年 = 12天总计:40 + 12 = 52天年休假规定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目的的,而且还有很多细节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去关注。
在享受年休假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其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规定:
1.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增加年休假的天数。
2. 年休假的使用方式: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用人单位的安排,将年休假分成两次或者多次使用;但其中一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5天。
职工应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年休假的使用计划,并经用人单位批准。
3. 年休假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不得扣除工资,用人单位也不能要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作。
4. 年休假的结算: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职工的年休假进行清算,并将未使用的年休假按照工资支付给职工。
未支付的年休假不得转让或者折算为工资。
5. 年休假的补偿:在职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支付未休假的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简要概括,具体的条款和规定可以参考该条例的正文或向专业人士咨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职工工作与休息时间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无法使用年休假的人员,如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工作的人员等。
(二)监狱、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劳教场所、看守所等特殊行业和单位的人员。
(三)统一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历及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休假。
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休假顺序等事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确定,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推行统计与考核制度。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第八条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来计算。
第九条职工工作年限在1年但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日;职工工作年限在10年但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0日;职工工作年限在20年及以上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日。
职工工龄跨度满了一年,即可享受相应带薪年休假天数调整。
第十条部分职工因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工作年限计算,但不少于相应年限的一半。
第十一条职工有特殊贡献或特殊困难遭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奖励。
第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实际应休日数计算,不得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休假事宜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和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第十四条职工应当提前提交带薪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拒绝职工的合理休假要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一、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和权益带薪年休假适用于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等。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服务年限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权益。
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按照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支付工资。
同时,带薪年休假期间计算工龄,不影响员工的工资增长。
二、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和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一般以服务年限为依据,按照一年365天的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服务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天数为每年5天;(2)服务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休假天数为每年10天;(3)服务年限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休假天数为每年15天。
带薪年休假的安排,一般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员工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休假时间。
三、带薪年休假的使用限制和补偿规定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安排工作任务。
员工违反规定继续工作的,应按照超出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
如果员工因工作需要无法在规定的年休假时间内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调休,在一年的时限内安排员工休假。
对于没有享受完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离职时应当根据剩余年休假天数进行工资补偿。
四、带薪年休假的解读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和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员工有权利在工作之余休息和放松,缓解工作压力,保持工作状态。
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维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努力。
员工要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并合理安排自己的休假时间。
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并提供适当的补偿和调休安排。
总之,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解读对于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安排和有效利用带薪年休假,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益,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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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带薪休年假是大家都很关注的话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律面向所有雇佣单位和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本条例规定有关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劳动雇佣单位和工作的职工。
第二条年休假天数劳动雇员每年总计带薪休假时间应为五天至十五日。
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及工作需要确定职工的年假天数。
第三条假期调整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而调整。
但最后的调整结果务必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时长限制。
第四条年休假标准劳动雇员的带薪年休假应当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相同的待遇。
第五条鼓励旅游鼓励劳动者通过带薪年休假休息及旅游等形式,增加自身文化知识,提高素质水平。
第六条对劳动者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雇员的带薪年休假期间申请“工伤保险”,避免因年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影响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请假时间劳动者享用年休假时,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雇员的年休假时间,使其不影响正常工作进程。
第八条假期结算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结算劳动雇员年休假的费用,并发放年休假工资。
第九条违法责任用人单位擅自延迟或中断年休假,或者不给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投诉劳动雇员或其他群体对用人单位违法带薪年休假标准或未给劳动者带薪年休假问题,可以依靠工会等社会力量的帮助来投诉。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发布本条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哪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离职的劳动雇员申请年休假的条例。
第十二条与本条例相违背的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违背的规定将被废止,在执行此法律规定的时候照本宣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经各单位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工作
人员,包括基层和中层干部。
2、本规定不适用于按规定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大学生实习生、临时工、外包工、有劳动合同的廉租工以及按其他劳动合同形式承包任务的个
体劳动者等人员。
二、年休假基本标准
1、工龄满一年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在
企业的工龄来区分:
(1)1-10年的职工:10天。
(2)10-20年的职工:15天。
(3)20-30年的职工:20天。
(4)30年以上的职工:25天。
2、职工每年可调休一定数量的带薪年休假,每天最多可以调休5小时,调休上限为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一半。
3、带薪年休假时间可以以天为单位按当年度工作日计算,也可以以
小时为单位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度职工年休假总时间。
三、休假申请
1、职工申请带薪年休假的,应向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办理。
2、带薪年休假的休假申请,由职工本人在申请休假之前一个月提出,提出后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应予以审批并及时答复。
四、休假安排
1、带薪年休假应经过综合计划安排,避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2、假期中职工发生请假、旷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5]16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5.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6日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国家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条例共有八章,包括了年休假的基本要求、申请与审批程序、工资与休假补贴、年休假计算方法、特殊情况处理、违反规定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国家职工年休假的基本要求是: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5年后,年休假增加到10天;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年休假增加到15天。
工作满15年后,年休假增加到20天。
工作满20年以上的老员工,可以享受25天的年休假。
第三条职工申请年休假需要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单位审批。
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年休假的工资和休假补贴按照职工平时工资标准的100%支付。
在休假期间,职工应当按照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适时领取休假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是以日为单位,按照职工每年年休假天数的20%计算。
例如,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则每天的年休假时间为5/365=0.0137天。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单位可以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调整年休假的时间安排。
例如,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公司年会,可以将年休假推迟到后续时间安排。
第七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遇到加班或者不法侵害等情况,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或保护,并为职工追加相应的年休假。
第八条职工违反年休假制度规定的,单位有权利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视具体情况而定,将加班工时抵扣年休假时间。
在实施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前,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员工的年休假制度调查,并分析员工对于年休假制度的看法和需求。
在制定年休假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帮助职工了解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和享受年休假的程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前言《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用于休息或处理私人事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许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细则。
而本文就是要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说明。
第一章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1. 年休假的计算职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五天;工作满十年的,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十五天。
2. 年休假的计划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职工休假意愿,提前制定职工年休假计划,予以公布。
3. 年休假的安排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职工休假计划,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应当在工作负荷减轻时予以调休。
第三章年休假的使用1. 年休假的使用原则职工应当事先向单位请假,并与单位商定具体使用时间。
2. 年休假的集中使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职工集中休假。
但是,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工作情况选择集中使用年休假或分段使用年休假。
3. 年休假的转移职工因公、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本年度使用年休假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在下一年度内使用。
第四章年休假的工资待遇1. 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待遇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按照本人工资的工资标准和月度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报酬。
2. 支付时间单位应当在职工年休假开始前一天或者职工未使用年休假离岗前一天,为职工支付年休假期间工资。
3. 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当月或者当季度实际工作日数、法定休假日数、实际休假天数以及工资标准等因素,按照规定计算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
第五章违反条例处理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影响职工年休假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休息、疗休和降压的一个重要措施,能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职工休假制度,使职工享受到更加充分和健康的年休假。
2015年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2015年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2015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仍是2007年颁布,2008年正式执行的。
如果条例有变动,小编将第一时间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依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包括在同一或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期间的时间。
新入职职工,若符合年休假条件,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折算方法为: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若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反之,若因工作需要导致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安排补足。
职工已享受年休假后,若年度内再次出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如需跨年度安排或不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同意。
若用人单位不安排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若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资。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月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
月工资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若职工未休满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高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职工符合条件者,享受年休假。
若无工作期间的报酬天数多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反之,应协商安排补足。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保障职工休息权益,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本单位以本文档为准,制定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劳务派遣等。
三、带薪年休假计算1.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每年带薪休假时间,具体休假时间为:工龄(年)带薪年休假天数1年及以上5天2年及以上10天3年及以上15天4年及以上20天5年及以上25天2.职工的工龄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龄计算。
3.离职前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年度平均工资的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4.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因工停止劳动时间,不影响其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四、带薪年休假的安排1.职工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与单位商定休假时间,经同意确定后,使用年假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工资报酬。
2.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一般不低于连续5天,休假时间不能被拆分,建议代替休假的双倍工资不超过基本工资的50%。
3.职工带薪年休假一般在一年内享用,不能年末停转年输入,但因业务需要无法休假的职工,可进入下一年实施抵扣,但下一年年初必须立即处理,不得向后拖延。
五、其他1.职工离职前,应当销假,与单位商定退还的休假工资的问题。
2.职工带薪年休假应当遵守单位相关规定,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或补充。
3.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确保休假记录真实、准确。
4.职工如有疑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申诉。
六、附则1.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有关单位内部条款。
2.本文档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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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
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
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
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
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