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公布日期】2008.05.06
•【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
•【施行日期】2008.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
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2008〕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当符合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申请指南》的建设内容。
(二)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提供组建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其中,研发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内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8%或者绝对数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职研发人员人数占依托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产业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
5000万元,上一年度净资产报酬率大于10%,最近两年不亏损且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总额的5%。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不能超过三个,主要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该超过50%,该单位应当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组建的依托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各依托单位在《联合组建协议书》中约定。
第八条依托单位应当为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此类专职研发人员的数量应当在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35%以上。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和评审,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综合论证;
(四)可行性论证;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初步审定工程中心的组建计划;
(六)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格式);
(三)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依托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研发型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研发型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中心的,还应当提交各依托单位之间签订的《联合组建协议书》。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申请其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为工程中心的,应当提交该法人实体的设立协议或章程;该法人实体已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还应当提交该法人实体的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收文窗口受理依托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缺陷及补正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该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由技术、经济、管理等多方专家组成的综合论证组应当至少包括13名专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由同行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可行性论证组应当至少包括7名人员,其中专家不少于5名(包括1名财务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六条综合论证组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年度申请指南,在全面审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