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法宝关注【来源】南方周末、新京报、财新网、北京时间、人民网【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无论是法律圈内人还是圈外人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回顾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
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代理律师:已提起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
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
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
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另外,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
于欢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遭受母亲男友陈某的长期性侵和虐待,持刀将陈某刺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法律与人性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3.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4. 于欢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法律分析1. 关于防卫过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
2. 关于特殊防卫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
3.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陈某刺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但是,考虑到于欢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 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但考虑到其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于欢案一
一、案情回顾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高利贷欠款未还清,在其公司的办公室内被十余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亲受到极端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5月20日,于欢案二审庭前会议召开。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
二、新闻报道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了报道,案件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社会极大关注,舆论围绕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全面爆发,随后多家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
(详见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
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
(详见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
法庭采用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庭审实况,成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又一案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
其中不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
(详见人民日报:评于欢案: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三、刑事法宝·罪名精释1、扣押、拘禁他人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关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适用问题殴打、侮辱情节如果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尚未开始之前或者已经结束之后,与拘禁本身并无联系,如果该殴打、侮辱行为能够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照片哪些有呢?有没有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的照片呢?山东冠县苏银霞于欢案发现场经过细节的图片照片怎么样呢?苏银霞现在怎么样了呢?苏银霞的老公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_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_苏银霞案件细节照片辱母杀人案案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母亲被人露下体侮辱,是谁谁都气愤!警察究竟有无作为,我们期待的都是真相!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
山东辱母杀人案细节对比!一、极端手段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
题目: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姓名:孟梧茜学院: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法学年级:大一学号: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吴学占、赵荣荣借了10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 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程学贺等多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
在此过程中限制母子两人的人身自由, 并存在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 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 询问后仅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离开, 于欢欲随民警离开, 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 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 仍然无法阻止对方, 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
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其判处无期,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在本案中,我认为于欢具有防卫的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吴等人的讨债行为系非法的,属于不法侵害。
第一,在讨债过程中,不仅扰乱公司秩序,而且将于欢母子带到会客室,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之久。
第二,讨债期间对于欢母子进行了言语和行动的侮辱。
包括脱下于欢的鞋子让其母亲闻,播放黄色视频,对于母和于姐进行污秽的辱骂,掏出生殖器官对着于母等。
第三,讨债时曾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于欢母子。
在于母叙述中提到,杜志浩伙同其他人对于欢进行了揪头发,扇耳光等行为。
其次,在于欢向警察求助时,警察仅留下了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便离开了会客室,期间于欢试图跟随警察离开但被吴等人制止。
这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仍然受限制,危险(即不法侵害)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也应该是适时的。
综上两点,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
但是防卫的限度是否过大了呢?一方面,于欢造成的防卫结果危害过大(一人死亡俩人重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出现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正当防卫。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辱母案事件发生在2016年,判决在2017年。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一】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
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
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
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
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不过,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x0.3cm小0.7cm。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
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
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二】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22岁的于欢还是一个在长辈眼中老实内向的孩子。
他的`姑姑于秀荣说她很少见孩子着急过,“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2016年4月14日,于欢急了。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于欢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2016年,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许多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于欢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
二、于欢案件的基本案情2015年6月,被害人苏某因琐事与于欢的母亲发生争执,进而对于欢的母亲进行辱骂和殴打。
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
于欢的母亲在事后报警,于欢被警方抓获。
三、于欢案件的法律分析(一)于欢行为的定性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于欢案件的争议焦点1.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属于正当防卫;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2. 法律适用问题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一)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家庭成员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辱母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辱母案”震惊全国。
该案中,母亲苏银霞因欠债被暴力催收,其子于欢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暴力催收行为的强烈谴责。
本文将针对此案,分析辱母案件的法律后果。
二、案件定性1.辱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辱母案中,暴力催收者对苏银霞进行了言语侮辱,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2.故意伤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暴力催收者刺伤致死,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三、法律后果1.暴力催收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暴力催收者因公然侮辱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暴力催收者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暴力催收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致人死亡,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于欢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于欢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于欢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于欢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
2016年6月,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2.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3.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于欢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暴力催债人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现实性。
2. 于欢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于欢在遭受侮辱时,为了保护母亲的人格尊严,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 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但考虑到侮辱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于欢的防卫目的,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认识错误或者意志失控,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并未构成防卫过当。
1. 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暴力催债人的侮辱行为,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2. 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刺死辱母者于欢的罪与悔
拍案PAIAN II提起自己的案子,于欢说后悔自己冲动触犯了法律:“现在回看当时,自己的行为带来了伤亡,给被害人和他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痛苦。
对于我妈妈,只求她不怪我就行了。
”刺死辱母者于欢的罪与悔□文/彭冲2020年11月18日上午11点半,得知自己减刑释放的于欢还没缓过神来,被送到了冠县高速路口,妈妈、姐姐、姑姑和姑父已在路口等候他多时。
几个小时前,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决定减去余刑,提前5个多月被释放。
2016年4月14曰,山东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在工厂接待室被高利贷催债人员侮辱,目睹母亲受辱的于欢持水果刀刺向了讨债者,致使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至2021年4月14曰刑满。
其间,于欢家的其他人也因罪服刑。
于欢的父亲、母亲、姐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继获刑三到四年不等。
目前母亲、姐姐刑满获释,父亲还在狱中。
距离“刺死辱母者”的那个晚上已经过去4年多。
提起自己的案子,于欢说后悔自己冲动触犯了法律:“现在回看当时,自己的行为带来了伤亡,给被害人和他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痛苦。
对于我妈妈,只求她不怪我就行了。
”对于未来,于欢说,目前他想先适应社会,等春节后再做打算。
出狱第一个夜晚:只睡着三四个小时"月18曰中午,于欢理了发,剃个平头,洗了澡,买了一身新衣服,开始新的生活。
“现在买菜都是手机支付。
”于欢想尽快熟悉环境,适应信息社会。
他以前用的手机号,母亲在用着,那个号码收到了很多朋友、同学发来的消息,他还没来得及回复。
这串手机号,是他关系要好的一位同学买回来的。
于欢出事后,手机便停机了,半年后就销户、换了新的用户:“我同学打我那个手机号,找到那个新用户,我不知道他花了多少钱,又重新给买回来了。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欢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发生在2016年。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于欢,女,24岁,系山东省莱芜市某中学教师。
2016年5月,于欢因不满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5年6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该公司派出催债人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苏某家中催收债务。
在催收过程中,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对苏某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甚至强迫苏某脱掉衣服。
苏某不堪忍受,报警求助。
然而,警方赶到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
在警方离开后,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继续对苏某进行侮辱和殴打。
此时,于欢手持一把水果刀冲进现场,将刘某某刺死。
随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欢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三、案件审理于欢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但鉴于其母亲遭受暴力侮辱的严重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一审法院决定对于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再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例分析1. 防卫权与正当防卫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某遭受暴力侮辱和殴打,于欢持刀将刘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致辱母杀人案主审法官公开信,判个缓刑又如何?(附判决书)
致辱母杀人案主审法官公开信,判个缓刑又如何?(附判决书)尊敬的法官,你好,我是一名法律人,如果不是媒体曝出“刺死辱母者”一案,可能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无人关注的案件;但是,就如“天津大妈气枪案”、“内蒙古玉米案”一样,一经报道,引起了全社会的不理解、甚至拷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时,那么一定是判决本身出了问题。
我不敢想象,如果我面临这样的处境会作出什么样的举动,但有一点可以确信:当法律无法保护我自己的时候,我只有豁出去了。
水浒中,高衙内欲对林冲妻子张氏不轨,先是引林冲误入白虎堂,再买通解差结果林冲性命;后火烧草料场,欲置林冲于死地。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林冲手刃陆谦,被逼上梁山。
林冲是水浒中的梁山好汉;但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中,是否应当出现这样被逼出来的“好汉”,又该如何评价“好汉”?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很理解你作出这样的判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判决的确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这个判决不公,导致全社会对这个判决结果的不解和声讨,这里有必要和你聊聊,判个缓刑又何妨!先说:于欢的可怜,被害人的可恨根据“刺死辱母者”一文的描述,催债人员将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们面前播放黄色录像;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把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对着苏银霞。
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催债人的手段可谓“毫无人性”,他们的可恨,让于欢咬牙切齿,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儿都会奋起反抗。
于欢可怜之处在于,母亲在自己面前被欺凌,自己无法保护自己的母亲。
在一部弘扬抗战先烈正能量的电视剧里,有这样的场景:东北某日占地区山村,一队日本鬼子兵抓到了山里一对母子。
母亲四十多五十岁,儿子三十出头。
日本兵逼迫儿子交待情报,英雄的抗日军民自不屈服。
为了让儿子就范,日本兵当着儿子的面,强暴了那位柔弱的母亲。
“辱母杀人案”背后的非法吸储案
“辱母杀人案”背后的非法吸储案作者: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47期近日,与山东“辱母杀人案”相关联的非法吸储案有了新进展。
就在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于欢的父母及姐姐等6名被告人,其判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欢父亲于西明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處罚金人民币15万元;母亲苏银霞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姐姐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目前,于欢的父母及姐姐三人均提起上诉。
对此案,有媒体评论,“所谓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苏银霞当初被黑恶势力成员限制人身自由、各种殴打胁迫,儿子挥刀杀人,该承担的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正在承担;同理,苏银霞涉及的经济犯罪的责任也逃不掉。
一案归一案,一码归一码,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在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于西明、苏银霞夫妇,先后两次向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和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135万元。
2016年4月14日,为追索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吴学占授意赵荣荣纠集多人前往源大公司讨债,11名讨债人使用非常规手段限制了于欢母子的自由,并施加侮辱。
于欢案由此而引发。
在因遭暴力讨债而受侮辱的情境之下,苏银霞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
然而,在这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包括苏银霞在内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却成为加害方,涉及投资2500多万元的50多位群众成为受害人。
苏银霞从受害者成加害方,两年非法吸储2500万元日前,与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相关联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审理,引发人们关注。
11月14日的庭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等6名被告人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
丈夫刺死辱妻者致一死三伤,法院判丈夫正当防卫无罪
丈夫刺死辱妻者致一死三伤,法院判丈夫正当防卫无罪编者按:于欢案二审已经落下帷幕,法院最终认定于欢成立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同样是造成侮辱自己亲人的人一死多伤,三亚市的两级法院却顶住了被害人、检察院的多方压力,坚持对实施伤害行为的丈夫作出无罪判决。
并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尽管两案在案情上有所区别,于欢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并未被被害人围殴,因此在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上的确应当商榷,但在下面的判例中,三亚法院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充分了结合了法理与情理,亦确实值得肯定。
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琼02刑终2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黎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XX村民委员会X组,农民。
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XX村XX组XX号,捕前住三亚市荔枝沟XXXX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涛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及其辩护人张北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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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于欢案件是怎么回事?于欢案件是什么时间的案件?于欢案件的审判员是谁?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结果如何?小编整理了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苏银霞事件结果),欢迎阅读!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_于欢案件经过真相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
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
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2017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于欢动刀时警察正准备驾车离开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
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
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受害的四人系向其母亲讨债者。
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于欢母亲及其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议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案情回顾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
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
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2017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于欢动刀时警察正准备驾车离开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了什么?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还不来钱就去卖,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像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
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有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就在沙发上坐着,他妈妈也坐着。
两人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
那边的人是站着。
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
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警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
屋里的人听见说打110,就问我是不是报警了?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然后把我手机摔了,踹了我一脚。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警察来了做了什么?于秀荣:警察来了就直接进接待室了。
我一看警察来了,就以为和往常一样,跟他们说说就不再闹了。
于是我和我老公就出去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于秀荣:就是这个我没看到,我在跟警察交涉呢。
我没想到出事,我见警察要离开,就在警车前头拦住车,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轧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他们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就这个时候我抓了一个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说:“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说了我一顿。
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
我和警察一块儿进大厅。
刚走到大厅台阶,一个人出来了,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于秀荣:对。
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
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于秀荣:对、对。
警察进接待室之前,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警察一来,他俩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警察出去。
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焦点追问追问1为何于欢“不存在防卫紧迫性”?律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责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为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
王殿学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根据媒体报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
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按于欢姑妈的说法,实际上钱已经还完。
哪怕还有17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
事发当天,杜志浩领人继续讨要高利贷债务。
根据媒体报道的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起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
另外,王殿学表示:于欢的行为还构成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
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追问2判决书为什么没提及侮辱细节?媒体: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
在这份判决书中,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追问3处警民警是否失职?证据: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案发情况有媒体报道,根据视听证据,警方在案发房屋的时间只有三四分钟。
一个关键问题是,处警警察为何进屋后,又离开事发房间,而没有带走当事双方?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的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寻找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况了。
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警察走了,他很激动要出去,而这目的又没有实现,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保护。
”那么,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被目睹母亲遭人露下体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