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事件判决书细节_苏银霞案件最后审判结果
于欢母亲获刑3年:法治就是要“一案归一案”
于欢母亲获刑3年:法治就是要“一案归一案”
佚名
【期刊名称】《协商论坛》
【年(卷),期】2018(0)11
【摘要】11月14日,山东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辱母杀人案中的受害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总页数】1页(P58-58)
【关键词】母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一;法治;依法公开;人民法院;被告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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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人案发地现场、当事人、个人资料、照片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发地现场、当事⼈、个⼈资
料、照⽚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东⼀起辱母杀⼈案在朋友圈刷了屏。
《南⽅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地⽅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起因是什么?现场细节经过是怎样的? ⼩编整理了⼭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发地现场/当事⼈/个⼈资料/照⽚起因进过始末细节,欢迎阅读!
⼭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案发地现场/当事⼈/个⼈资料/照⽚起因进过始末细节
3⽉26⽇,封⾯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刺死辱母者”案发现场——⼭东源⼤⼯贸有限公司。
图为案件当事⼈于欢。
这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
“刺死辱母者”案案发地,⼭东源⼤⼯贸有限公司。
案件就发⽣在⼤门进去右⼿边的接待室。
当⽇,讨债者在这张桌⼦上吃烧烤,⼀旁是当时⽤的炉⼦。
这是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的⼀份《关于⼭东源⼤⼯贸有限公司杀⼈事件情况说明》的打印材料。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苏银霞除了详细描述当⽇情况。
苏银霞描述当⽇母⼦两⼈受辱的情况。
苏银霞称:“此次事件造成如此不良后果,我们深感悲伤,我们误⼊⾼利贷陷阱,害了⾃⼰,也伤了别⼈。
我的⼉⼦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亲眼⽬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是由于对⽅的挑衅和侮辱⾏为⽽造成,我⼉⼦是出于⾃卫⽽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
”
去年8⽉⼭东聊城警⽅张贴的布告表⽰,借钱给苏银霞的吴学占等⼈已经被抓获,并向受到欺压的群众征集犯罪线索。
这是催债死者杜志浩的⽼宅。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于欢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青岛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于欢案”。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被害人系于欢的母亲苏某,被害人苏某在案发前长期遭受债务人吴某及其母亲杜某的虐待。
2016年2月17日,吴某母亲杜某以催要债务为由,将苏某带至家中。
杜某因与苏某发生争执,杜某用言语威胁苏某,苏某不堪忍受,用水果刀刺向杜某,造成杜某死亡。
于欢得知母亲被伤害后,持刀将杜某及其儿子吴某刺伤。
经鉴定,杜某、吴某的伤情均为重伤。
二、案件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于欢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于欢的犯罪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法律分析(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1.防卫的起因:于欢的母亲苏某长期遭受杜某及其儿子的虐待,杜某在案发当日再次对苏某进行言语威胁,苏某不堪忍受,用水果刀刺向杜某。
在此过程中,于欢的母亲苏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的对象:于欢持刀刺向杜某及其儿子吴某,防卫的对象是杜某及其儿子吴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杜某及其儿子吴某的行为属于行凶,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3.防卫的时间:于欢在得知母亲被伤害后,持刀刺向杜某及其儿子吴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实施的。
”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符合防卫的时间要求。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二审结果会怎么判刑?于欢案起源于,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整理了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欢迎阅读!
于欢二审结果_于欢案二审判决书_于欢二审会怎么判山东高法通报于欢案二审:合议庭已于28日通知双方查阅案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3月29日消息,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山东高法受理“刺杀辱母者”案原告人被告人上诉:正审查案卷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工作组赴当地核查“辱母杀人案”办理情况最高检调查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依法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图片来源于:刑法规范
1。
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
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于欢案件是怎么回事?于欢案件是什么时间的案件?于欢案件的审判员是谁?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结果如何?小编整理了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苏银霞事件结果),欢迎阅读!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_于欢案件经过真相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
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
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2017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照片哪些有呢?有没有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的照片呢?山东冠县苏银霞于欢案发现场经过细节的图片照片怎么样呢?苏银霞现在怎么样了呢?苏银霞的老公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_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_苏银霞案件细节照片辱母杀人案案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母亲被人露下体侮辱,是谁谁都气愤!警察究竟有无作为,我们期待的都是真相!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
山东辱母杀人案细节对比!一、极端手段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系被害人杜某2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3,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4,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5,女,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6,男,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妻子,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母亲。
上列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方辉,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男,汉族,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冠县,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冠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于秀荣,系于欢的姑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严树魁,系严某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严建亭,系严某的哥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5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严某、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2016年,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案”震惊全国,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暴力、法律适用、司法公正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案中,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和殴打,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不仅暴露了我国在家庭暴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人性关怀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于欢辱母案”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引起全社会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与反思。
二、案件背景2016年4月,山东聊城临清市一名叫苏银霞的女子,因经营困难向当地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3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银霞无力偿还,该公司便指派催债人员催收。
在催收过程中,催债人员采用侮辱、殴打等手段,对苏银霞及其家人进行精神折磨。
其中,一名催债人员杜志浩侮辱苏银霞的母亲,导致苏银霞母亲情绪失控,晕倒在地。
苏银霞目睹母亲受辱,心生愤慨,持刀将杜志浩刺伤致死。
三、案件审理及判决1.一审:于欢被判无期徒刑2016年6月,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于欢在母亲遭受侮辱、殴打时,持刀将杜志浩刺伤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二审:于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在母亲遭受侮辱、殴打时,为保护母亲的人身权利,采取了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鉴于于欢防卫过当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四、法律分析1.家庭暴力问题“于欢辱母案”暴露了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严峻形势。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于欢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2016年,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许多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于欢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
二、于欢案件的基本案情2015年6月,被害人苏某因琐事与于欢的母亲发生争执,进而对于欢的母亲进行辱骂和殴打。
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
于欢的母亲在事后报警,于欢被警方抓获。
三、于欢案件的法律分析(一)于欢行为的定性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伤害后,持刀将苏某刺伤,虽然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于欢案件的争议焦点1.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属于正当防卫;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2. 法律适用问题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而部分观点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一)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家庭成员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于欢的案情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山东聊城一起校园霸凌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受害者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遭受校园暴力,持刀将施暴者刺伤致死。
然而,于欢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引起了人们对校园霸凌、法律与道德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经过1. 校园霸凌事件2016年4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在聊城某酒店房间内,因拒绝支付“保护费”而遭到几名女生的殴打。
其中一名女生王某某,涉嫌强迫苏某卖淫。
于欢得知此事后,多次与王某某发生冲突。
2. 于欢刺伤王某某2016年5月,于欢在母亲遭受暴力事件后,持刀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于欢表示,在母亲被打时,他多次试图阻止,但未能成功。
在愤怒和绝望之下,他决定采取极端手段。
3. 于欢被判无期徒刑案件发生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三、法律分析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在母亲遭受暴力侵害时,多次试图阻止,但未能成功。
在绝望之下,他采取极端手段,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2.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在母亲遭受暴力侵害时,持刀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从结果上看,于欢的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3. 于欢的刑罚是否过重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造成了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过重,值得探讨。
四、道德与法律的关系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在道德层面得到了人们的同情,但在法律层面却触犯了刑法。
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
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23期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
于欢刺伤3人,刺死1人。
今年2月1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
近日,二审法院还原了本案一些细节,真相水落石出。
然而,本案背后的一些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
二审还原“辱母杀人案”始末在二审中,根据山东高法官微发布的信息将其中的一些细节进行还原。
杀人者于欢,22岁,他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元,以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元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于是,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21时50分许,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
令人发指的是,杜志浩把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露出下身对着苏银霞、于欢等人,离苏银霞最近,并左右摆动。
上诉人于欢一方对此无异议。
被害人一方对暴露生殖器没有异议,但杜志浩(被刺死)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称没有摆动动作。
根据于欢供述和苏银霞等证人证词称:讨债一方还收走于欢和苏银霞手机,向苏银霞弹烟头。
杜志浩像唤狗一样唤于欢:“欢欢,啧啧,欢欢”,并扇打于欢脸颊,揪于欢头发。
杜志浩看到于欢鞋子说:你家还没钱呢,你看你穿的耐克鞋。
遂先后脱下于欢两只鞋子让苏银霞闻。
上诉人一方无异议。
被害人一方称杜志浩拍打于欢脸部力度不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殴打。
最终,催债人的这些举动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2016年4月14日22时13分许,一辆警车到达,民警朱秀明带2名辅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据于欢供述和苏银霞等证人证词称,民警进入接待室询问“谁在打架”?苏银霞说“他们打我兒子”,而杜志浩、郭彦刚则说“没人报警,也没人打架”。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欢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发生在2016年。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于欢,女,24岁,系山东省莱芜市某中学教师。
2016年5月,于欢因不满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5年6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该公司派出催债人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苏某家中催收债务。
在催收过程中,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对苏某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甚至强迫苏某脱掉衣服。
苏某不堪忍受,报警求助。
然而,警方赶到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
在警方离开后,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继续对苏某进行侮辱和殴打。
此时,于欢手持一把水果刀冲进现场,将刘某某刺死。
随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欢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三、案件审理于欢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但鉴于其母亲遭受暴力侮辱的严重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一审法院决定对于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再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例分析1. 防卫权与正当防卫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某遭受暴力侮辱和殴打,于欢持刀将刘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于欢案判决书怎么回事_聊城辱母者事件经过细节
于欢案判决书怎么回事_聊城辱母者事件经过细节刺死辱母者案是怎么回事?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于欢案判决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于欢刺死辱母者过程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
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
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
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
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于欢法院判决书结果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于欢案件_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莱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辱母而引发的命案——于欢案件。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
案件的起因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被债务人赵某某及其母亲侮辱,于欢在极端愤怒和绝望之下,持刀将赵某某及其母亲刺死。
案件发生后,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后来因舆论压力和公众关注,于欢的母亲和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于欢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刑法问题(1)故意杀人罪:于欢在极端愤怒和绝望之下,持刀将赵某某及其母亲刺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由于防卫手段过当,造成赵某某及其母亲死亡,因此构成防卫过当。
2. 民法问题(1)侵权责任:赵某某及其母亲在侮辱苏银霞的过程中,侵犯了苏银霞的人格尊严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苏银霞与赵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赵某某及其母亲的行为而无法履行,苏银霞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某及其母亲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引发的争议1. 法律适用问题(1)防卫过当: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杀人罪: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特殊性,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 法律与人性的关系(1)法律对人性保护的不足:于欢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
(2)法律应尊重人性:部分观点认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状态、社会背景等因素,尊重人性,实现法律与人性的和谐统一。
于欢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14日,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一名女子苏某在其家中被其母亲苏某某及其情夫陈某某持刀杀害。
随后,陈某某将其女儿于欢与其母亲苏某某、情夫陈某某一起囚禁在家中。
在囚禁期间,陈某某多次对苏某实施性侵。
2016年4月24日,于欢不堪忍受母亲被性侵的痛苦,持刀将陈某某刺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于欢案件”。
二、案件审理于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于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权,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必要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犯罪。
另一方面,于欢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于欢的特殊情况,即其母亲被性侵的严重后果,以及于欢的防卫行为符合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最终判决于欢无期徒刑,缓刑两年。
三、法律思考1. 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于欢案件引发了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于欢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于欢的行为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体现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2. 亲情关系与法律适用的冲突于欢案件还引发了亲情关系与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
于欢为了保护母亲免受性侵,采取了极端行为。
然而,这种亲情关系下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宽容,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 法律与人性的平衡于欢案件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平衡问题。
一方面,法律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也要考虑人性的复杂性。
如何使法律既符合人性的要求,又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启示1. 完善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于欢案件表明,我国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要明确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范围,使防卫行为更加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特殊防卫权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于欢案件的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于欢故意伤害案案号:(2023)XX刑初X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欢,男,XX岁,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X 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基本情况被害人XX,女,XX岁,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2. 案发经过2023年X月X日,被害人XX与被告人于欢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
当日14时许,被害人XX持刀威胁被告人于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于欢持刀刺伤被害人XX。
被害人XX被刺伤后,被告人于欢逃离现场。
被害人XX经抢救无效死亡。
3.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2023年X月X日,被告人于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
四、证人证言证人XX证实,案发当天,其目睹了被害人XX持刀威胁被告人于欢,并在冲突中刺伤被害人XX。
五、鉴定意见XX市XX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人XX因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六、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报告显示,案发现场有血迹,被害人XX的尸体位于现场。
七、其他证据1. 被告人于欢的户籍证明;2. 被害人的死亡证明;3. 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4.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和辩解;5. 证人证言;6. 鉴定意见;7. 现场勘验、检查报告。
八、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九、起诉意见综上所述,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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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事件判决书细节_苏银霞案件最后审判结果
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
《南方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人,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媒体转载的这篇文章!这起辱母凶杀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于欢事件判决书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于欢法院判决书结果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从法律条文来看,关于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激怒民情的就是这个判决。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正当防卫”。
这里不想讨论法院判决的是否合乎法律,这是法律人的专业范围。
我这里只想谈谈,法律的裁决是不是一定要这么冷血。
先说于欢的犯罪行为。
他是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控制,催债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具体可查看法律条文: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而且,催债人员,后来的死者杜志浩当众脱下裤子,用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已经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具体可查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也就是说,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接警后,警察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处于被控制中,而警察并没有干预。
此其一。
受害人苏银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强制猥亵、侮辱,警方也没有做任何询问就离开。
此其二。
对于遭受到极度侮辱的受害人,在报警后接警警察也不干预,不制止眼前的犯罪行为;不询问受害人任何讯息,轻描淡写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转身离开。
而当时受害人还处于被拘禁控制状态。
事实上,苏银霞在前一天遭受令人发指的羞辱后就已经拨打110报警,但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帮助,以至于第二天催债人员的手段升级。
也就是说,杀人者于欢在激情之下乱捅前,作为催债人员犯罪的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帮助,警察接警后到了现场,既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任其继续处于犯罪受害的境地。
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于欢的行为是对自己和母亲所遭受的犯罪行为的伤害下正当防卫;而接警警察的不作为,显然加剧了他的恐惧和不安。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
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它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安全感,它就是正当的法律;如果它令人们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当的法律。
于欢这起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令大多数民众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