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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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为保证首都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批发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批发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蔬菜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实施蔬菜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和建立可追溯制度,保证蔬菜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强化产销衔接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保证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工商部门要在全面清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基础上,规范批发商的主体资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发户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二)明确外埠蔬菜生产基地进京的主体资格。申请进京的外埠蔬菜基地(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相关认证。

(三)加强基地与经销户的衔接。市工商局将各批发市场经营户的情况通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通报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促进外埠进京蔬菜生产基地与市场经营户建立稳定的购销渠道。市农业局将进京蔬菜基地情况通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通报各大批发市场,作为市场“场地挂钩”的依据。

(四)推动批发市场蔬菜经营分区制度。各批发市场应按照蔬菜产品质量保证情况划分基地经营区,制备明显易辨的标志用以区分不同生产基地。进场批发的车辆在出示证明或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后,在市场管理人员的引导下,到市场划分的经营区域中经营。市场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管理进场车辆,不许跨区、越区经营。

二、强化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实现蔬菜产品全程追溯

(一)外埠和本市基地蔬菜进入我市批发市场的应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基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二)蔬菜经外埠批发市场进入我市批发市场,应提供外埠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三)未经认证的蔬菜进入批发市场,要出具县一级政府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四)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要做好销售衔接工作,批发商销售蔬菜应向零售商出具《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详细填写销售单位、销售日期、商品名称、产

品产地等内容。批发市场要认真落实《北京市蔬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市场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蔬菜产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产品标签和标识,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零售市场要与批发市场实行挂钩制度,索要批发市场出具的《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以便于全程追溯。

三、推行现代化管理,引导采用先进管理手段的经营者进场经营

(一)实现检测数据网上传输。批发市场要与农业、工商检测部门实行检测数据网上传输,实行现代化管理,对检测合格的基地进场交易予以优惠。

(二)逐步实现具有追溯标识的蔬菜和包装规范的品牌蔬菜进场。各市场要积极引入具有追溯标识的蔬菜和包装规范的品牌蔬菜进场交易,对有追溯标识的蔬菜进场交易予以优惠。

(三)用“场地挂钩”协议、蔬菜质量承诺协议等方式推动蔬菜质量准入工作的开展。协议中应规定: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车辆以双方认同的方法对蔬菜质量进行检测,市场有权处理检测不合格的蔬菜。对多次检测不合格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采取退出机制。对不服从管理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禁止其再次入场经营。

(四)引入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参加批发经营。在对批发户进行监管的同时,市场应对大型物流配送公司给予优惠条件,引入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参加批发经营活动,推动物流配送机制的建立。同时,鼓励流动商户、小规模商户成立物流配送公司,将收购网络做大做强。

(五)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以IC卡监管体系为依托,提升农产品质量监控的技术含量。实行电子结算,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

四、加大质量检测力度,构建科学的市场商品质量监测体系

(一)加强政府部门抽检。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分工加强对批发市场蔬菜的质量抽检,定期分析市场蔬菜质量规律,公布蔬菜质量安全状

况及信息。

(二)强化批发市场自检。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大对蔬菜质量检测设备的投入,加快批发市场检测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其自检的自律行为和主办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发挥进驻市场理化中心检测机构的作用,确保市场蔬菜质量。市场上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部门报告。

(三)加强经营者质量意识。要建立经营者按批次提供检测报告制度,提高经营者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做到不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五、严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一)对销售不合格蔬菜实行品种退市和产区退市。对半年内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蔬菜品种和产区,六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北京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对销售不合格蔬菜市场的处罚。对疏于管理,造成市场内蔬菜质量失控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限制其经营行为,增加其失信成本。

(三)对销售不合格蔬菜经营者的处罚。对销售不合格蔬菜的进京基地和企业,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将通报当地省(市)级主管部门,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基地和企业进行整改。对本市销售不合格蔬菜的基地和企业,市农业局通报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基地和企业进行整改。对半年内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基地和企业,六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北京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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