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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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衢政办发〔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等配套制度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衢州市政府政务舆情回应制度》《衢州市政务公开查阅点建设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5日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准确;(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是否形式多样、便民利民;(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五)是否能够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权力运行和民生事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8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8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80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日衢州市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衢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制定实施市政府职能转变具体方案,提出3到5年内工作规划,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逐项落实”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一)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浙江政务服务网衢州平台建设。

(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市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省政府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清理、取消、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改革。

(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级相关部门)(三)清理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外,部门自行设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市人力社保局,市级相关部门)(四)全面实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审批目录清单以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开展生产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工作。

(市经信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市级相关部门)(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和听证制度。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发〔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对《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15件)(一)《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1.删去第十八条。

2.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合并,修改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衢政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4号)要求,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三定”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衢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和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定”范围这次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衢政〔2019〕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衢政〔2019〕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衢政〔201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现将我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市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依法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依法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一)建立“无差别受理”工作机制。

在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基础上,全面推行“无差别受理”,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进一个门、取一个号、跑一个窗、办一件事”,线上+线下,实现“最多跑一次”。

截至2018年12月,市本级1368项政务服务事项,已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进驻中心事项1336项,占所有事项的97.7%;实现“无差别受理”事项968项,占进驻中心总事项的72.5%;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移动端应用,实现553项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事项掌上办理。

(二)深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推进国家发改委2018年数字经济重点项目暨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公共服务数据共享应用示范工程试点,以“四横三纵”为框架,大力推动技术、业务、数据和服务“四融合”,构建规范统一、数据驱动、共建共享、协同创新的“数字政务服务”新模式。

衢政办发[2010]85期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85期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发〔2010〕8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中心)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建设方式。

第三条由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等用房,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以及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

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建设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评审。

市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代建方式分为“阶段管理”和“全程管理”两种。

(一)“阶段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委托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建设、验收至移交等工作。

适用范围为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

(二)“全程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项目受理函后开始,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及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除上述两项外,确需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由使用单位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在项目受理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代建方式。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衢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政办发〔2017〕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细则》和《衢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1日衢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浙江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75号),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构建具有衢州特色的现代治理体系,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新部署和新要求,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任务,以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为重要引领,以建立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健全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关键举措,以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为治理重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务透明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总体目标。

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政务信息公开透明、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健全完善、政务信用评价与监测体系运转有效,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失信现象明显减少。

到2020年,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建立,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显著提升,政民关系更加和谐。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4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4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通知如下: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就业、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着重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进一步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等信息的公开。

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对于承担的依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权力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衢政办发[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理,保障全市“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10月1日以后核发)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乡镇、村庄规划区内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6]6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6]6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考核评比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信息刊物种类及内容(一)《衢州政务》(信息版)。

主要内容:1、市政府领导对全市政府工作的指示和批示;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措施、做法和成效;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4、一段时期市政府和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5、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6、其他地区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

(二)《衢州政务》(特刊)。

主要内容: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政府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

(三)《衢州政务》(增刊)。

主要内容: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上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实践中的一些探索性工作,包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情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做法和体会;其他具有本地区、本部门特色或具有创造性的做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衢政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6日衢州市政府特别奖评选办法(2023年修订)为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激励企业提质增效、争先创优,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特设立衢州市政府特别奖(以下简称政府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政府特别奖共设8项奖项,分别为社会贡献奖、招商贡献奖、跨越发展奖、创新成长奖、亩均效益奖、商贸产业奖、乡村振兴奖、建筑产业奖。

(一)社会贡献奖。

1.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且在我市缴纳社保职工人数不少于200人的企业。

其中工业企业最新一期公布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B档。

纯引税型、税源型等特殊情况企业,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

2.评选条件。

按地方综合贡献排序,取前20名。

其中,第1名至第3名为一等奖,第4名至第10名为二等奖,第11名至第20名为三等奖。

本奖项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

(二)招商贡献奖。

1.评选范围。

参与全市重大项目招引工作,并在提供有效信息、推动转化落地等环节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企业主体、中介机构和个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评选条件。

引荐和推动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政策投资类、基础设施类和PPP项目)须在衢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且市外投资方股份占比达25%以上,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固定资产计划投资20亿元或合同利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且项目入库资金到位率10%以上的项目;(2)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境内上市公司或主要经营地迁入我市的境外上市公司;(3)市外高端主体(包括福布斯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项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1•【字号】衢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日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4号),设立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衢州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及价格工作,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修订调减全市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2.取消《收费许可证》核发和收费审验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物价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经济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加强对能源建设和规划的综合管理。

4.加强对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组织指导。

5.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6.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改革配套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预警、价格认证的职责。

7.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完善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体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7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7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追究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案件败诉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视同行政案件败诉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衢政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衢政办发〔2017〕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关于衢州市及所辖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深化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89号)精神,调整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调整后,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衢州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主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二)将原市林业局行使的林政管理方面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三)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以及价格管理方面对明码标价、拍卖佣金、封闭区域价格信息发布、地图标注收费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四)将原市旅游委员会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对旅游合同保管、景区人数承载量管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4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4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18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6日2018年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18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市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依法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奋力推进“两山”实践示范区和美丽富饶“大花园”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依法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在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基础上,按照“应进尽进”原则,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依托系统联通、数据共享,全面推行“无差别受理”,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进一个门、取一个号、跑一个窗、办一件事”,线上+线下,实现“最多跑一次”。

到2018年底前,除市政府同意暂不纳入的特殊审批事项外,实现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事项100%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100%推行“无差别受理”,100%应用政务服务云平台,100%推行网上审批,100%民生事项实现“一证通办”,“零跑腿”事项实现一半以上,打造“移动办事之城”;村(社区)级事务全面实行网格员代办帮办制,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跑也不出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衢政办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表彰、奖励及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衢州市最高质量奖项。

“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工农业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获奖企业(组织)每次3—5个,获奖个人每次不超过2个。

企业(组织)“质量奖”有效期5年。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通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通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
政)考核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通报
(衢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衢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衢依法行政办〔2015〕6号)精神,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全市201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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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4]58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3〕50号)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依组办〔201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市级有关单位(详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一)制度质量指标。

1.同级人大对规范性文件质量的评价:此指标仅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指同级人大对本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质量的评价。

分值按权重分配计算。

2.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指规范性文件事先经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数量占发布总量的百分比。

以年度抽查方式进行。

分值=权重×百分比。

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按80%赋予基础值。

3.规范性文件纠错数: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包括所属部门)报送备案或者公众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纠错数量。

每纠错一件扣0.5分。

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按80%赋予基础值。

4.规范性文件备案率:指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上级或者本级政府备案的数量占发布总量的百分比。

以年度抽查方式进行。

分值=权重×百分比。

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按80%赋予基础值。

(二)行政行为规范指标。

5.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率:指行政执法案卷符合评查标准的数量占评查案卷总量的
百分比。

分值=权重×百分比。

没有行政执法案件的,按80%赋予基础值。

6.政府合同规范率:指政府合同符合标准的数量占合同总量的百分比。

分值=权重×百分比。

7.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指被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数量占办结复议案件总量的百分比。

分值=权重×(1-百分比)。

8.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指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效、责令履行、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占该政府(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百分比。

分值=权重×(1-百分比)。

9.行政执法有效投诉率:指行政机关被相对人向监察部门投诉且查实的案件数量占被投诉案件总量的百分比。

分值=权重×(1-百分比)。

(三)执行力指标。

10.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此指标仅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指上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属于法定职责的重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分值按权重分配计算。

11.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此指标仅适用于对市级有关单位的评价,指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属于部门法定职责的重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分值按权重分配计算。

12.行政审批效能评价情况:指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效能情况。

分值按权重分配计算。

13.重点领域法定财政保障落实情况:此指标仅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指教育、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法定财政支出增长执行情况。

分值=权重×(实际重点支出增幅÷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14.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此指标仅适用于对市级有关单位的评
价,指政府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分值按权重分配计算。

(四)透明度指标。

15.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率:指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的占比。

分值=权重×百分比。

16.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及时答复率:指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占比。

分值=权重×百分比。

17.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指年度抽查重点专项政府信息的实际公开情况。

分值=权重×年度抽查达标率。

(五)公众参与指标。

18.规范性文件上网、登报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率:指规范性文件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的数量占发布总量的百分比。

以年度抽查方式进行。

分值=权重×百分比。

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按80%赋予基础值。

19.重大决策事项法定听证数:此指标仅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采取自行申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2分为基础值,每组织听证(含部门组织的)1次加0.1分,直至满分。

20.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此指标仅适用于对市级有关单位的评价,采取自行申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2分为基础值;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渠道公开征求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每征求1件加0.1分,直至满分。

(六)矛盾纠纷化解指标。

21.行政调解成功率:指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数量占调解案件总量的百分比。

分值=权重×百分比。

没有行政调解案件的,按50%赋予基础值。

22.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指行政复议程序中化解行政争议案件数量占办结案件总量的百分比。

分值=权重×百分比。

没有行政复议案件的,按80%赋予基础值。

23.信访案件依法办理情况:此项指标由二部分组成,一是署名有效初信(访)答复意见送达率100%为评价基数;二是交办信访事项按时报结率要求达到100%。

在权重内按信访工作考核有关规则计算分值。

没有信访案件的,按80%赋予基础值。

24.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指行政机关按照要求期限执行生效裁判,或者在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自行履行义务的情况。

凡未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在权重内每发生一起扣1分。

(七)公务员法律意识和素养指标。

25.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执行情况:指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年度集体学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的情况。

分值按权重分配计算。

26.法制机构履职能力情况:指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工作履职情况。

分值按权重分配计算。

27.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更新情况: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规定接受依法行政再教育和知识培训的落实情况。

分值按权重分配计算。

(八)廉洁从政指标。

28.检察机关对当地贪污受贿类案件查处数:指在年度内科级以上的干部因贪污受贿被上级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

分值按权重内每发生一起扣1分计算。

2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情况:指监察部门在年度内对科级以上的干部因违法或不当履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案件数量。

分值按权重内每发生一起扣0.5分计算。

三、考核评价方法
衢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年度组织开展,具体分为内部评价(占总分值的50%)、专业机构评估(占总分值的35%)和社会满意度测评(占总分值的15%)三个部分。

内部评
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专业机构评估由市行政学院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社会满意度测评由市统计局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主要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的八个方面组织开展,其中,内部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各被考评单位报送的数据材料进行核查打分;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满意度测评采用相对独立的数据来源,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对主要评价指标的指标构成作适当的调整。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按考核评价结果分值高低进行排名,开展优秀单位评选。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列入市级有关单位考核。

原则上排名前2位的县级政府和前1/3的市级单位为优秀单位。

排名和评选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并通报表彰。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06〕5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参加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2.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主要评价指标
附件1
参加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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