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责任倒查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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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安全隐患责任倒查追溯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把不安全隐患当做事故处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消灭重复隐患,保障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升煤矿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安全隐患责任倒查追溯制度。
一、隐患责任倒查追溯范围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2、隐患问题已上隐患排查台账,而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3、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人为产生隐患的;
4、煤矿产生重大隐患,有关人员漏查的;
5、上级单位和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下一级应查而没有查出的;
6、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
7、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
8、因管控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隐患扩大的;
9、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追溯的其他隐患。
二、隐患责任倒查追溯启动程序
1、公司安全检查发现矿井存《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矿井没有查出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分析矿井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原因,总经理负责启动安全隐患责任倒查追溯程序。
2、矿井安全隐患查出后,由安全科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若
隐患属非人为原因造成,要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批后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由各系统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然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若隐患产生原因属人为责任,启动矿井安全隐患责任倒查追溯程序。
3、矿井内部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安全矿长批准,由安全科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和责任的倒查追溯。
4、矿级以上查出的隐患,经分析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矿长主持,安全矿长协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责任倒查追溯原因和责任。
5、重大隐患和触及红线隐患立即停产整改,由矿长亲自负责,挂牌督办,并落实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倒查追溯。
6、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由班组长或跟班人员查出的,追溯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7、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科长查出的,追溯队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8、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带班领导查出的,追溯科长、队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9、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公司或上级部门查出的,追溯矿长、分管矿长、科长、队长、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三、隐患责任倒查追溯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或科室)给予以下处罚:
1、上级部门查出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业务部室没有查出的,对专业负责人罚款300元,业务部室负责人200元,有关责任人100元。
2、重大隐患或重复隐患被上级部门查出一条,对矿井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专业负责人300元,业务部门负责人200元,有关责任人100元。
3、公司排查出的隐患,煤矿没有按时整改到位,被上级部门查出,对矿井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专业负责人200元,业务部门负责人100元,隐患整改责任人50元。
4、矿井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彻底整改到位,对矿井专业负责人罚款200元,业务部门负责人100元,隐患整改责任人50元。
5、公司人员及矿井主要负责人考核,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考核。矿井主要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隐患整改责任人的考核罚款,由矿井安全科负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