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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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0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挂网版

青海省2020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挂网版

青海省2020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挂网版青医改〔2020〕12号?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青海省2020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2日?????青海省2020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20〕7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障临床需求。

鼓励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实施范围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禁止网下交易,禁止各种名目的网下利益输送。

三、目录制定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按照“用什么、招什么、采什么”的原则,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并与医保报销政策衔接,科学合理制定《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包含《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挂网采购目录》、《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谈判采购目录》、《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目录》、《青海省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目录》,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布。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
一、全区第二类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计划,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配送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与冷链运转依托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的冷链设备和技术条件,实行逐级供应。

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执行.
二、各乡镇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应在年初3月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

疫苗需求计划应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单位的冷链容量合理确定。

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一旦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第二类疫苗的宣传推广,应以预防控制疾病、满足群众的预防保健需求为目的,杜绝以追求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推广工作。

五、本着让利于民,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供应第二类疫苗加价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执行。

各预防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和接种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涉及第二类疫苗采购、分发、接种的单位应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对第二类疫苗计划、采购、付款、收费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严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青政办〔2017〕162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构建更加规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一)落实预防接种策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防病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省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总体安排和我省传染病疫情变化趋势,会同省财政等部门适时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免疫规划。

科学规范开展第二类疫苗免疫服务,满足群众享有安全、有效、优质的接种需求。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提高调查诊断和鉴定质量。

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不断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和政策。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第二类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备案信息的通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第二类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备案信息的通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第二类疫苗委托储存
配送企业备案信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6.20
•【字号】2022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22.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第二类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
业备案信息的通告
2022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要求,现将科园信海(北京)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的双价人乳头瘤病毒吸附疫苗、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在我省区域内委托配送企业由北京科园信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钥途冷运物流有限公司,备案信息予以通告。

请各市(州)、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GSP规范要求,对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企业和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件:科园信海代理疫苗配送企业信息表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附件
科园信海代理疫苗配送企业信息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青政办〔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8日(发至县人民政府)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6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建立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供应,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四)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青海省第二类疫苗增补挂网采购入围结果

青海省第二类疫苗增补挂网采购入围结果

95
12
61217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 (人二倍体细胞)
(预充式)
注射剂
250u:0.5m l
1支/盒
玻瓶安瓿
国产
艾美康淮生物制药(江 艾美康淮生物制药(江
苏)有限公司
苏)有限公司
100
13
61221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 (人二倍体细胞)
(预充式)
注射剂
250u:0.5m l
1支/盒
玻瓶安瓿
国产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
物学研究所
物学研究所
168
7
61213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预充式)
注射剂
0.5ml
1支/盒
塑料安瓿
进口 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 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
分装
制品有限公司
制品有限公司
178
第 1 页,共 3 页
附件
青海省第二类疫苗增补挂网采购入围结果
序号 流水号
实际通用名
实际剂型 实际规格 包装
包材
药品 来源
玻瓶安瓿
国产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
公司
公司
188
5
61207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注射剂
0.5ml
1瓶/盒
玻瓶安瓿
国产
北京北生研生物制品有 北京北生研生物制品有
限公司
限公司
168
6
61220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注射剂
0.5ml
1瓶/盒
玻瓶安瓿
国产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
公司
公司
83
10
61215

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省级采购 (3)第四章县级采购 (5)第五章疫苗供应 (5)第六章监督管理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保障群众使用质优价廉的第二类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二类疫苗是指《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以外,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本办法所称第二类疫苗不包含生产血液制品和进行临床研究所用疫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组织、价格谈判、供应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卫健行政部门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领导组,成员包括疾控、药政、财务、监督、机关党委等处室以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负责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方案审核、集中采购实施与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卫健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及品种需求目录编制等组织工作。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价格谈判工作及省药品采购平台第二类疫苗采购系统的运行、维护。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根据辖区内接种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通过采购平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疫苗的集中采购,并供应接种单位。

接种单位负责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六条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由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控、生物制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青卫规财[2000]50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9.07
【实施日期】200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青海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中藏医药
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卫规财[2000]503号二000年九月七日)
各州、地、市卫生局、计委、经贸委:
为了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和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减少药品采供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
批复》(青政办函[2000]42号)精神,决定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青政办〔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9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降低药品价格和群众负担为目标,不断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按照省级统一组织采购,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任务,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确保公立医院改革有力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带量集中采购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集中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2024年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二类疫苗是指那些为控制特定传染病,特定高危人群或者特定地区疫情,以及特殊用途的疫苗。

在2024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疫苗领域的不断发展,二类疫苗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

以下是2024年最新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疫苗研发和生产1. 质量控制:对于二类疫苗的研发和生产,质量控制是最重要的环节。

疫苗研发者和生产厂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2. 临床试验:在疫苗研发过程中,必须进行临床试验以评估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和科学规范,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推广性。

3. 生产许可:疫苗生产厂家必须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疫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疫苗的生产。

许可证的颁发将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审查。

4. 监督检验:疫苗生产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确保疫苗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疫苗的质量。

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1. 疫苗配送:疫苗的配送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确保疫苗的安全和及时供应。

2. 疫苗储存和运输: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确保疫苗的活性和有效性。

相关部门将制定详细的规定和标准,对疫苗的储存和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

3. 预防接种:疫苗的预防接种将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疫苗接种工作将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

4. 接种证明:接种疫苗后,接种者将获得相应的接种证明,以记录接种的疫苗类型、时间和剂次等信息。

接种证明将作为疫苗接种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管理方式。

三、疫苗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1. 监测体系:建立二类疫苗的监测体系,对接种后的疫苗效果和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将为政府制定疫苗接种策略和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2. 不良反应处理:对于接种疫苗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将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和补偿机制。

相关部门将依法对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接种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药品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药品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青政办[2010]6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2【实施日期】2010.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6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一○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质量,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减少药品采购的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价格合理原则;坚持科学评估,集体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采购配送范围和形式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组织实施工作。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货款集中支付流程》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货款集中支付流程》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货款集中支付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青卫药械便函[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货款集中支付流程》的通知(青卫药械便函〔2012〕5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省药品采购中心、厅属各医院,行业系统医院,各基本药物中标及配送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回款工作,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货款集中支付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青海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货款集中支付流程一、药品采购、配送、入库、付款流程第一步,下达订单。

各级医疗机构每月1-5日、15-20日根据本单位药品库存及药品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下一个半月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根据计划,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ypzb)的采购平台下达订单,采购省级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每月下订单次数原则上2次,批量采购)。

其中村卫生室所需要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下订单,并在订单中注明具体的卫生室名称和数量。

订单一经下达确认,即产生合同关系,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步,配送药品。

各供货企业(即配送企业或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在采购平台看到医疗机构下达的订单后,及时响应,组织药品配送。

一般在订单下达后的48小时内配送到位。

当特殊情况时,急救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供货企业在配送药品的同时,要给医疗机构提供同批次所配送药品清单(需注明品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生产企业、批号)及药品购销发票,做到票货同行(采购量小的单位可由供货企业与医疗机构具体协商决定)。

发票提供给采购本批次药品的医疗机构。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在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购程序和流程:(1)制定采购计划:根据疫苗使用需求和疫苗供应情况,制定年度疫苗采购计划,包括疫苗种类、数量和采购时间等。

(2)招标和谈判: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竞争性。

对于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供应商选择,制定谈判准则,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3)签订合同:在供应商评审合格之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包括规定交货时间、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

2.采购依据和要求:(1)依据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疫苗采购管理法规和国家医疗器械药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疫苗采购。

(2)疫苗质量要求:根据法规和规范,确定疫苗的质量要求和规范,包括疫苗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GMP证书等。

(3)疫苗价格要求:制定合理的价格评估标准,确保采购价格公正、合理,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

3.供应商管理:(1)资质审查: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包括检查其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状况等。

(2)合同管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交货时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

(3)供应商绩效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对其供货及时性、质量问题处理、客户满意度等进行评估。

4.疫苗质量管理:(1)质量监控:建立健全的疫苗质量监控体系,对采购的疫苗进行质量监测和抽检,确保疫苗符合质量标准。

(2)投诉处理:对于质量问题和客户投诉,要及时处理和追踪,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事故报告和处理:对于疫苗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5.信息化建设:(1)采购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二类疫苗采购信息系统,对采购流程和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追溯。

(2)数据分析和监控:利用采购信息系统对采购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

(3)电子文档管理:推行电子化采购文件管理,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和流转,提高工作效率和环境友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青政办[2013]12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30【实施日期】2013.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2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意见(2013年5月)根据《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3〕6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采购政策(一)改进采购方式。

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每2年进行一次。

医疗机构所需药物,由采购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受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也可参与投标,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

对于公开招标中流标但临床必需的品种,实行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限价备案采购。

对个别疗效较好、医疗机构长期使用且患者认可度高、替代性差的品牌药品,由医疗机构向药品采购管理机构申报,采购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邀请招标。

(二)完善采购评价体系。

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合理划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质量层次。

改进采购评价办法,完善评价指标,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情况。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的批复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的批复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集中采
购平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关于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的批复
青卫药械〔2017〕12号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启用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的请示》收悉。

目前,我省已按照《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完成了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并对各县(区、市、行委)疾控中心和青海油田疾控中心分配了采购帐号。

为满足基层(县级)疾控机构疫苗采购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16日起正式启用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请你中心认真组织好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并会同省药品采购中心积极做好对县级疾控机构疫苗采购的指导工作。

此复。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10月12日。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青卫药械〔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招标投标正文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青卫药械〔2014〕1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药品配送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物区域化集中配送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29号)和《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2013〕21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注重实绩,注重信誉。

招标中重点考查企业以往在全省和当地的配送情况,选择配送网络覆盖本地,具有较强配送能力,以往配送率较高,业绩和信誉较好的企业。

(二)大小联动,优化组合。

既考虑企业的规模和配送能力,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参与配送,也要认真落实省政府《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中关于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支持省内小微企业参与配送。

(三)公开公平,严格监督。

招标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价指标和评审结果向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公开。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价指标和规则,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并接受当地纪检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对中标的配送企业加强管理,对不能及时、足额配送或违规的企业,取消配送资格,递补备选企业。

二、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配送企业,邀请所有申报在本地区配送的企业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州和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机构代表参加的邀请招标小组进行招标,也可委托招标机构代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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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满足群众疫苗接种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6〕5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等规定和要求,为做好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和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依托青海省药品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实行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和在本省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从事第二类疫苗供应的各相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和药械采购管理处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第二类疫苗网上采购全程进行监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四、采购主体县级疾控机构是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主体。

县级疾控机构按照省药采平台公布的挂网产品目录,通过省药采平台向生产企业采购疫苗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承担县级疾控机构职责的市(州)级疾控中心视同县级疾控机构。

五、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无特殊情况,采购周期顺延。

在年度内有基层疾控机构采购需求的新增产品,可由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通过后备案采购。

六、采购目录制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论证并制定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挂网目录。

七、公告方式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布。

同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网址:)第二章申报及审核一、企业申报国产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进口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投标。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企业必须具备产品供应保障能力;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药品注册证、药品批件等;由进口商投标的进口疫苗应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进口疫苗生产企业出具的进口疫苗代理协议书或授权委托书;2.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产品检验报告或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3.疫苗使用说明书。

(三)进口产品(包含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外生产或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中外合资或港澳台合资除外)还需提供。

1.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疫苗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药品注册证、药品批件等;2.投标产品生产商认可的中国大陆唯一经销资格;3.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外生产的疫苗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签发的药品注册证或再注册证以及所投产品的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凡在本年度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申报及审核前未获得国家2010年版GMP 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三、网上产品申报及审核(一)网上操作用户名的领取。

参加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的投标人持所需提供的文件材料到省药品采购中心报名并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领取时间以公告为准。

截止时间后,未报名的企业不得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

截止时间以公告为准。

所有报名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翻译,并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报名材料应真实、有效、齐全。

纸质与电子报名材料信息不一致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企业或产品交易资格。

(二)信息维护。

投标人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三)修改、撤回投标材料。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

(四)申报材料审核澄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投标企业资质。

省疾控中心和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省疾控中心和省药品采购中心有权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必须对有关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投标。

(五)信息确认。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采购平台对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信息确认后不再修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人对其提供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取消其所有产品的投标、入围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第三章参考价制定及报价要求一、谈判参考价的制定原则(一)参照该投标企业同剂型、同规格外省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和同品种以往西北四省(区)供应价格作为谈判的参考价。

对本轮首次在我省投标的新增通用名疫苗(含剂型、规格)无参考中标价的,其谈判的参考价由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参照同类产品依据差比价原则制定。

(二)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同一通用名,每一种剂型以最小规格作为代表品。

二、报价要求(一)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报价,并将纸质报价一览表(密封并加盖公章)递交至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据该投标企业同剂型、同规格西北四省(区)(陕、甘、宁、新)《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后的最新招标中标价,选择进行报价。

(三)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四)注射剂、注射剂(冻干)和预充式均按最小包装规格报价(如:某厂家生产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10μg: ,按“瓶(支)”进行报价;某厂家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按“人份”进行报价);(五)疫苗的报价含配送费用,是可供应给县级疾控机构的供货价,也是疾控机构的采购价。

(六)报价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四章入围规则及结果公布一、入围分组(一)国产生物制品,按不同品规分组入围。

(二)进口生物制品,按不同品规分组入围。

二、入围规则(一)入围产品数。

国产生物制品和进口生物制品分别依据同品规申报产品数和报价排名从底到高,按下表规定确定入围产品数。

产品数(个)入围产品数(个)≦4 35-6 47个以上 5入围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内,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研究处理。

(二)价格谈判。

入围产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报价。

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和省疾控中心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从青海省生物制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谈判议价专家组,每组谈判专家7人以上单数,其中设组长1名。

对入围的疫苗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由谈判议价专家组负责价格谈判,确定入围价格。

入围价格为配送到县级疾控机构的供货价格(为青海省内供应最高供货价)。

谈判专家根据谈判的参考价、专业知识、同类品种价格以及投标人对产品的原料成本、工艺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科研成本和利润等信息的阐述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价格并与投标人进行谈判,达成一致的入围,达不成一致的废标。

(三)价格整理。

1.对于拟入围产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价格整理。

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的拟入围价格不得倒挂,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

2.拟入围产品中标价,参照该投标企业比对西北四省(区)(陕、甘、宁、新)新疫苗流通条例后的最新招标中标价等信息,进行复核,如发现投标企业拟入围价不符合报价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3.拟入围产品因各种原因被取消资格的,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替补。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

三、拟入围结果公示拟入围结果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示。

公示期间接受各方申诉、投诉及澄清。

四、入围结果公布申、投诉期结束后,上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委药械采购管理处审定拟入围结果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采购配送一、疫苗采购各县级采购单位根据入围结果及辖区内接种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原则上西宁、海东市按月、六个自治州按季度发起一次采购订单计划,通过省药采平台进行集中采购,供应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

各县级疾控机构必须通过省药采平台统一采购,不得网下采购。

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充足地供应相关产品,不得通过省药采平台以外的方式供应。

如发现疫苗生产企业通过线下供应或配合相关单位网下采购的,直接取消挂网资格,纳入青海省第二类疫苗招采黑名单记录,至少3年内不得参加青海省生物制品招采工作。

对于传染病疫情防控紧急需要,但未纳入《目录》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可按照有关省级备案采购要求由县级疾控机构进行应急备案采购。

各级疾控机构根据业务需求需开展免疫抗体、免疫成功率监测的,相关检测试剂采购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采购,并逐级报省疾控中心备案。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省级或市级给委疾控局上报采购计划,疾控局备案后,可直接从疫苗生产厂家采购《目录》中的第二类疫苗。

二、疫苗配送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是负责疫苗质量安全和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疫苗生产企业在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下可以直接配送至县级疾控机构。

也可委托具有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相关资质需经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符合配送要求。

三、签订购销合同由县级疾控机构与疫苗入围企业签订《第二类疫苗采购供应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在合同中,应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周期、配送企业等实质性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县级疾控机构应在90天内或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及时结算货款。

第六章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以及本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做好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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