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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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公司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公司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建筑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建筑施工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公司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时,应当秉持“绿色、低碳、环保”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建筑公司应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建筑公司应向全体员工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和倡导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理念,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五条建筑公司在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规划,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六条建筑公司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环保办公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建筑公司应严格遵守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按照批复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建筑公司应制定施工现场环保控制措施,对各类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质量。

第九条建筑公司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合理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或排放,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第三章施工中的环境保护第十条建筑公司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建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严禁在施工现场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符合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

第十三条建筑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土壤、水质、空气等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建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音、振动等环境影响进行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

第四章施工后的环境治理第十五条建筑公司应在施工期满后,及时进行环境治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在保证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施工任务。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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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制定以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工业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主体明确、管理分类、措施到位、协同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责任书,并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并按照要求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物排放、扬尘等不良影响。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管理,选择环保型材料,并优先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防止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乱倒、乱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废水、废气进行治理和处理,确保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环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有效运行,防止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群众的环保意识,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

第十五条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明确控制和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目标、措施和时限。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减少噪音和振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颁布日期】19991229【实施日期】199912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标准号或文件号】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章名】全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建设和发展的同时,控制好新增污染源,加快治理遗留环保问题实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石化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外资、合资、自筹资金、“三产”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所有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咨询、计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要从工艺、技术、管理、综合防治、清洁生产等方面,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

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报告书、环境报告表、环境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规定,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并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项目各阶段的环保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 :1、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环保说明。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向项目授权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展环评工作。

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议书要对环保作专门论述:概述装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简述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结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如水文、地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居住区等)的要素概论 , 提出选址结论;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多厂址论证。

建筑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及分包单位项目部。

第二章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第三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是指施工现场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的总称。

施工垃圾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四条项目部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总体策划、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就地处置措施、排放控制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关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收集、存放过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和危险废物等。

(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时,在扬尘、噪音控制等方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和当地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宜结合BIM、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机制。

(五)施工垃圾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表1)。

表1施工垃圾分类第七条源头减量(一)施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施工方案确定后,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二)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设计变更、施工拆改。

(三)减废工艺:1.挖填土方工程中,应结合地形地貌,优先考虑工程场地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环境保护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合理管理的问题,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并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保护,制定了以下的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1. 环境评估
在项目启动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确保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2. 环境策划
项目需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策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确保项目在各阶段都能够有效地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3. 废水处理
项目需在建设过程中配备合适的废水处理设备,确保废水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不污染周边水体。

4. 废气处理
项目需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同时配备合适的废气处理设备,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5. 固体废物管理
项目需合理规划和管理固体废物的产生与处置,并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6. 噪音控制
项目需采取有效的噪音控制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7. 生态保护
项目需遵循生态保护原则,保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8. 环境监测
项目需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方面,确保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规性。

9.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项目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环境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措施等,确保项目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10. 环境培训
项目需进行环境培训,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的环境保护管理细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源头防控,促进建设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可行性研究、综合评价、公众参与等原则,并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明确环境目标和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估,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公示和批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考虑项目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生态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应当注重项目的环境敏感性,保护重点生态区域和生态功能区。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控制要求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环境控制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土地的破坏和污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大气的污染排放,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第四章环境监管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环境许可证,接受环境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环境监管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渠道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建设项目环境污染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环境保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强调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分清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第十条建设项目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设立污染治理设施,并加强其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适时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颁布日期】19991229【实施日期】199912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标准号或文件号】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章名】全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建设和发展的同时,控制好新增污染源,加快治理遗留环保问题实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石化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外资、合资、自筹资金、“三产”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所有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咨询、计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要从工艺、技术、管理、综合防治、清洁生产等方面,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

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报告书、环境报告表、环境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规定,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并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项目各阶段的环保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 :1、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环保说明。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向项目授权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展环评工作。

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议书要对环保作专门论述:概述装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简述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结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如水文、地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居住区等)的要素概论 , 提出选址结论;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多厂址论证。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为了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二、环境政策1. 公司将始终贯彻环境优先原则,将环境保护工作置于首位,并以此作为公司业务决策的基本准则。

2. 公司将致力于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通过持续改善的方法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并确保所有员工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

三、环境管理责任1.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树立环境保护理念,确保环境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2.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公司内部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四、环境评估1. 公司在新项目启动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 对现有项目进行定期的环境评估,确保项目运营不对环境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五、节能减排1. 公司将推行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2. 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六、资源管理1. 公司将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推行循环经济,减少浪费。

2. 提倡员工节约用水、用电和减少纸张使用等环保行为,加强环保宣教与培训。

七、应急预案1. 公司将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2. 定期进行演练和测试,确保环境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八、沟通与合作1. 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形成共识,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2. 积极参与相关环境保护活动,与社区居民共建绿色环境。

九、环境监测与报告1. 公司将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环境质量和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十、违规处理与问责1.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与问责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追责到人。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环境保护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为了促进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和持续改进,制定本《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在各项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2.2 原则本细则制定和执行以以下原则为指导: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健康和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加强环境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

3. 环境管理责任3.1 任命环境保护负责人公司应该任命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知识,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

3.2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公司应制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并将目标纳入公司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体系中。

环境保护目标应具体、可衡量和可实现。

3.3 环境保护培训和意识提升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同时,公司可以通过内部通知、宣传栏和员工手册等渠道,加强环境保护理念的传播和推广。

4. 环境监测与评估4.1 环境影响评估在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之前,公司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评估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项目管理要求。

4.2 环境监测公司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以了解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监测内容可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和噪声等环境要素。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环境保护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 环境保护措施5.1 节约能源和资源公司应制定和执行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理使用电力、水和其他能源资源,推广节能设备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2 减少环境污染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采用环境友好型原材料和产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建筑建设公司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建设公司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建设公司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建设公司是一个关键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参与者,其工作直接涉及土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为了确保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建筑建设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一、建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建筑建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价、预防控制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内容。

建筑建设公司应当把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纳入到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等阶段,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二、着重保护重点生态系统建筑建设公司应当着重保护重点生态系统,包括湿地、森林、草原、湖泊和河流等。

建筑建设公司应当在项目前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通过设计和预防控制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建筑建设公司应当在施工、验收和投产等阶段对生态系统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三、关注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土地是建筑建设公司开展施工工作的基础,土地的保护和管理是保障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建筑建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建筑建设公司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严格控制土地破坏、沙尘和垃圾的产生和扩散。

四、加强废弃物的治理和管理建筑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如果不加管理和处理,会对生态系统和环境带来威胁。

建筑建设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废弃物管理措施,分类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废弃物。

对于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安全的处理和处置。

五、建立环境监测和应急预案建筑建设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和应急预案体系,该体系应当包括环境监测和物质控制系统。

建筑建设公司应当通过流程控制和人员培训等措施,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建筑建设公司应当在项目中根据环境监测和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施工和运行模式,防范和减少应急事件的发生。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2024年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风险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噪音,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保护周围环境的听觉环境。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粉尘和废水的排放,采取防止扬尘和废水处理等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破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公众可以向政府部门举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实施细则、保证措施 精品

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实施细则、保证措施 精品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S203线LALJ-5标段环境保护实施细则、保证措施S203线LALJ-5标段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20XX年4月26日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及保证措施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环境保护与工程施工生产的协调发展,防治施工生产等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方案。

该方案适用于本项目的环境保护,让有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施工中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严格控制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方针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是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在一个井然有序、整洁明亮的环境下施工,人的心情舒畅,头脑清晰,有利于减少人的行为失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1、施工期是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

这是项目部经过地方的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2、项目部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重点工程如取弃土场,碎石料场等编写环保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含环保措施及恢复措施等。

3、施工营地、大临工程、施工便道、施工机械的合理布设和复垦恢复,施工运输扬尘的控制。

4、完善处理施工场所临近各类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防护与协调。

5、跨间桥梁施工对水流的扰动以及泥浆对河流水质的影响及制定的防护措施。

6、施工现场自然环境保护满足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7、杜绝机械设备空转现象。

8、施工现场相关方的环境行为要符合管理体系要求。

9、施工现场环境施工现场要根据场地实际合理布置,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设置堆放,并随施工结构,装饰等不同阶段进行布置和调整。

场内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有交通标志,照明良好。

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场内排水系统畅通不堵,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XXX公司工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XXX公司工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XXX公司工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第一项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设计文件有效控制项目范围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工作环境,修建环保型工程,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实施细则、条例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

1.3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管理体系。

第二项环境保护组织体系2.1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负责人:组成人员:、2.2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框图(详见附件1)第三项工作职责3.1项目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项目部管理办法、制度的具体落实,对员工和劳务工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项目部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本单位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

3.2项目部负责人是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组织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行政管理部识别、评估和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配置环境保护必要的资源,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提出表彰,上报奖励意见;负责成立环保事件调查组,调查处理严重环保事件,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3.3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环保相关管理办法、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工程队自建的生产、生活设施环保情况,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参加严重环保事件的调查处理,建立环保工作台帐。

负责落实环保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的制度,参加工作区域、生活区域中的重大污染源确定,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环保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并将相应的环保措施纳入施组中,并在施工作业过程和业务管理过程组织实施,随时监控特殊施工环境、关键过程和特种作业设备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及时修改管理方案和相应的环保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

公司环保工程实施细则

公司环保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公司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提高公司环保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环保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公司环保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3. 安全可靠、运行稳定;4.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二章环保工程规划与设计第四条环保工程规划应结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环保工程设计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环保工程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 环保目标及指标;2. 工程规模及布局;3. 技术路线及工艺流程;4. 设备选型及配置;5. 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6. 工程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7. 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环保工程建设第七条环保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八条环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环保。

第九条环保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

第十条环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保工程运营与维护第十一条环保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环保工程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性能稳定。

第十三条环保工程运营单位应加强运行数据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环保工程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环保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工程考核制度,对环保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对环保工程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2. 污染物排放情况;3. 环保设施维护保养情况;4. 环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施工项目部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施工项目部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施工项目部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环境保护,减少施工、生活过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施工项目部应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不断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排放。

第三条各施工项目部要按照国家环境管理标准(GB/T24001-2004)和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加强环保,节能减排,不断增强社会满意。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环境保护职责(一)项目经理为项目部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全面负责,对本项目部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组织制定项目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费用的有效使用,接受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结合本项目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项目部其他副职环境保护职责(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监督下属工作人员遵章守纪,有责任提醒项目经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作业人员环境保护职责(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自身违章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了解施工作业场所存在的环境因素、防范措施。

(三)了解岗位的环境因素及其影响。

(四)遵守劳动纪律,掌握减少环境影响的知识技能和紧急状况应采取的措施。

(五)发现环境污染事故及隐患,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环境管理的策划第七条施工项目部成立后,由项目经理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文件等,进行环境保护策划,依照本实施细则编制环境保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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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中建设项目,指纳入______基本建设程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为:________项目包括____和____工程;____开发项目包括____的________工程;________设施、计量及集输场站、净化处理站、____集输管道、回注设施、____外输管道等地面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第三条各单位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专篇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理和环保监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内审和相关报批手续;负责技术服务单位(环评、监理、验收)HSE准入审查和考核;负责协调督促建设项目相关方案(可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负责组织按规定报集团公司进行技术审查项目的预审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规划计划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投资落实到位。

勘探开发处负责组织________、评价、产能建设油藏地质方案(可研)及回注井地质论证设计。

基建设备处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地面工程方案(可研)。

生产运行处负责企地关系协调工作,协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提供具体________、评价、产能建设油藏地质方案(可研)及回注井地质论证设计。

钻采工程研究院负责提供勘探开发钻井及压裂改造方案、采油(气)及回注工程方案。

质量安全环保处牵头,各部门、单位定期互相通报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进展情况,参加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文件的内部审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包括选择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对技术文件进行内部审查等;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报批手续;负责监督和落实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相关资料保存归档。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进展情况,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等材料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九条从事相关工作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保守商业秘密并对技术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技术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阶段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研阶段,要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应在已持有油田市场准入证的技术服务单位中优选,或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其他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办理市场准入后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评价技术服务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工程简况、中标技术服务单位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安排、建设项目建设和投产计划进度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见附件1)。

项目环评开展后,建设单位应每周将建设项目环评进展情况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相关立项文件确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进行。

对于新选址选线的项目或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对重大环境制约因素进行论证,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工程方案优化建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工作成果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间成果,优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工程方案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应当首先采取避绕措施;确实无法避绕的,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制订工程、技术和环保措施,最大程度降低环境影响,并按规定申办相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且无有效解决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和公众参与,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和公众参与应当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环保、技术管理、基建设备、企管法规等相关业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内审,技术服务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形成报审稿,报有审批权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技术预审后上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章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基础设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投资。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不得批准该设计文件。

工程设计如需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环境保护论证,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组织实施。

属于重大变动的,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制订项目施工建设期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据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中规定需要进行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环境监理方案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并审查环境监理报告。

第五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二十四条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验收技术服务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技术服务单位名称、试运行期间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竣工环境监测报告或调查工作安排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见附件2)。

项目验收开展后,建设单位应每周将建设项目验收进展情况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二十六条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二十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应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验收的项目,由公司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其余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验收工作组由验收组织单位(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项目实际生产单位应参与验收工作,并提供验收所需各项资料。

第二十八条验收工作组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涉及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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