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24页]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法院制作的用于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法院所送的诉讼 文书的书面凭证。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强制措施:又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 (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 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人民法院顺利完成审判和执行任务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法院的权威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 (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 诉讼进程的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拘传及其适用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 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根据期间是由法律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约定,可将期间分 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三类。
1.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2.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 3.约定期间: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商一致并经法
院认可的期间。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 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譬如路途遥 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 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一)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 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作为一项诉讼行为,具 有以下特点: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送达的内容是所有需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根据期间被确定以后,是否可以变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是指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 期间。
2.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经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后,因情况发生了变化, 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有困难,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 (一)期间的计算 (二)期间的剔除
送达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1)受送达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时间 得以确定。 (2)受送达人受送达以后,如果没有按照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 特定的诉讼行为,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送达能够引起特定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消灭。 (4)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
(三)责令退出法庭及其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强行命令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离开法庭,从 而防止其继续妨害诉讼活动进行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也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四)罚款及其适用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 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1)罚款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实施了《民诉法》第101条、102条、 103条、106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以及《海诉法》第59 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被申请人。
(2)罚款的金额,对个人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1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 (3)适用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出具“罚款决定书”。 (4)被罚款的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二)期间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二)送达的意义
1.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相互联系的纽带,直接影响着 民事诉讼能否正常、按时进行。
2.依法送达有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正当性。 3.送达作为法院的一项诉讼行为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 的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 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 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 送达的送达方式。
二、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一)送达的效力
期间的剔除,是指受诉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 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
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在法定期间、指定 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却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实 施或者完成该诉讼活动的状态。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适用拘传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用法院传票依照法定程序和送达的方式经
过两次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训诫及其适用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通过批评、教 育的方式,指出是违法之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的强制措施。 训诫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作出 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的人。
(五)拘留及其适用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 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送达回证是指法院制作的用于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法院所送的诉讼 文书的书面凭证。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强制措施:又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 (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 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人民法院顺利完成审判和执行任务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法院的权威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 (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 诉讼进程的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拘传及其适用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 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根据期间是由法律规定,还是由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约定,可将期间分 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三类。
1.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2.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 3.约定期间: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商一致并经法
院认可的期间。
(二)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 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譬如路途遥 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困难时,通过将诉讼文书 以邮局挂号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一)送达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 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作为一项诉讼行为,具 有以下特点: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送达的内容是所有需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根据期间被确定以后,是否可以变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1.不变期间:是指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 期间。
2.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经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后,因情况发生了变化, 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有困难,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 (一)期间的计算 (二)期间的剔除
送达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1)受送达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时间 得以确定。 (2)受送达人受送达以后,如果没有按照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 特定的诉讼行为,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送达能够引起特定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消灭。 (4)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
(三)责令退出法庭及其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强行命令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离开法庭,从 而防止其继续妨害诉讼活动进行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也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四)罚款及其适用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 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1)罚款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实施了《民诉法》第101条、102条、 103条、106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以及《海诉法》第59 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被申请人。
(2)罚款的金额,对个人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1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 (3)适用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出具“罚款决定书”。 (4)被罚款的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二)期间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二)送达的意义
1.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相互联系的纽带,直接影响着 民事诉讼能否正常、按时进行。
2.依法送达有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正当性。 3.送达作为法院的一项诉讼行为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 的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让他 们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采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 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 送达的送达方式。
二、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一)送达的效力
期间的剔除,是指受诉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 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
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在法定期间、指定 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却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实 施或者完成该诉讼活动的状态。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适用拘传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用法院传票依照法定程序和送达的方式经
过两次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训诫及其适用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通过批评、教 育的方式,指出是违法之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的强制措施。 训诫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作出 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的人。
(五)拘留及其适用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 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