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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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财产保全制度

第二节先予执行制度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期间

第五节送达

第一节财产保全制度

一、概念、意义、种类

(一)概念:指法院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保全程序(广义):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证据保全

(二)意义: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

(三)种类:根据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二、适用条件

(一)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

要时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

并非只有“给付之诉”

2、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条件:

1、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

2、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5、人民法院在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适用范围(对象)和措施

(一)对象: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变卖财物、保存价款)

注意:

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或不易提取、封存的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措施,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

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

2、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其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开始: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

法院依职权决定

(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或必须;一般是一比一的提供。

(三)裁定与执行:对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4、财产保全的原因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

5、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6、法院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五、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一)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而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六、缺陷:

保全对象中,只包括财产,不包括“行为”。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已规定,但并不完备。

日本、台湾:

假扣押:对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的保全程序

假处分: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的保全程序

第二节先予执行制度

一、概念和意义

(一)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二)意义: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

二、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适用民诉法意见规定: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二)法院应杂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三)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时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五)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6)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

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四、先予执行措施的救济程序

(一)“事中”救济:申请复议一次

(二)“事后”救济:

1、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2、损害赔偿

3、执行回转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概念、意义

(一)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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