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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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职责划分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
副总经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问责制度》的管理运行工作。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销售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研发部经理、生产物控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车间主任、部门主管等人员组成。
第九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
第三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形式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
1、行政处罚种类:
①通报批评
②警告;
③记过;
④引咎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2、经济处罚种类:
①因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按损失额5%的比例罚款。
主观原因是指: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有悖于业务常识、公理性知识;主观责任心不强等。
②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本制度规定的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日常工作问责考核标准
日常工作问责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影响工作进度考核标准
1、工作进度是指公司经过集体评定的合理工作计划完成时间,包括:新产品研发设计计划时间(研发部)、合同订单生产单号规定的产品生产完工交货时间(生产物控部)、产品检验和新产品技术性能试验等与品质有关的完成时间(品质部)、产品销售计划指标完成进度(销售部)等。
2、直接责任人是指事件的当事人所负责任;直接领导管理责任是指当事人的直属上级所负责任;连带领导管理责任是指直接领导的行政上级领导所负连带的管理责任(属业务指导责任范畴的,需追究业务指导上级领导责任)。
工作进度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质量问题考核标准
因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按经济损失总额的5%的经济罚款。
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质量问题考核标准》的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质量问题考核标准(因非主观原因)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3、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4、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责任事故考核标准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在出现不作为、失职、违纪、违规、工作过失等行为后,由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对不作为、失职、违纪、违规、工作过失等行为形成情况说明、处罚意见,以问责审批表形式报人事行政部;见附件一《问责审批表》
第十六条由人事行政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问责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处罚意见经公司问责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总经理签发、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负责实施,并通报全公司。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诉,人事行政部根据被问责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确定是否复审,如果复审理由存在,接受被问责人申诉,然后,组织相关部门知情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见附件二《问责复核表》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