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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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项目及标准

一、征收耕地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3、青苗的补偿费——可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的合理补偿。4、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费——参照市场价格补偿。

二、征收其他土地1、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湖北省为5至6倍) 2、安置补助费标准——湖北省规定对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可以补偿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对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3、青苗的补偿费——可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的合理补偿。4、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费——参照市场价格补偿

三、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四、使用国有农用土地湖北省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从4月1日起,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省政府制订的最低标准。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6类地区每亩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一至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上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今年(2004年)4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经批准的原征地补

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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