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军转: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2014年军转(南京)军队转业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2014年军转(南京)军队转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公选军转政策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军转自主择业军转论坛据了解,2014年江苏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总数、计划分配数、师团职干部数、随调随迁家属数继续居全国首位。
参加双选会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南京安置达1000余名。
洽谈会组织者考虑到军人“二次创业”是家庭大事,还安排1000名军队转业干部携带1名家属参加,现场有的夫妻携手选单位,有的带着儿女来选岗位。
2014年南京军队转业干部,即江苏省2014年驻宁部、省属单位暨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洽淡会在南京市国展中心举行。
这次双选会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既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又给用人单位创造择能选贤的机会。
来自基层一线部队的连长蒋波说:“部省属单位以及南京市给我们提供了这么多岗位供我们挑选,在现场投了30多本简历,相信总有一家单位能看上我,也能让我满意。
”副营职军队转业干部蒋悦,现场一次性给20余个单位投递了简历,他说:“我学的是管理专业,在校期间曾参加过多个省级课题研究,有信息化技术基础;在部队结合管理岗位也做过一些团队建设研究。
总之不管是技术岗位,还是管理岗位,我都有一定的专业和阅历优势。
”蒋悦自信地对记者说。
王粲然是驻贵阳空军某部的正营职军队转业军官,其妻女都在南京生活,已服役17年的小王有一个3岁的可爱女儿。
与家人长期两地分居,由于部队训练任务重,每年很多有时间回家年看看,为此,经过深思熟虑,王粲然决定惜别难舍的军营,转业回南京与家人团聚。
“我在部队奉献了十几年,虽然辛苦都是无怨无悔,可是我不忍让家人也跟着受苦,特别是女儿慢慢长大,需要人教育,所以无奈我只能脱下这身军装。
”说起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小王的话语中流露出来对部队的不舍之情。
张女士是解放军理工大学研究所一位行政领导的妻子,这位军嫂或许在长期在军营生活的原因,看起来更像是一名飒爽英姿的女干部。
张女士的丈夫是一位军队副团职行政待转业干部,在军队已有二十余年军龄。
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下面将对现有军转干安置政策中,有关安置地的规定给军转干部做一个深入剖析,以打消大家内心对安置地选择的困惑,使军转干部做到心中有数。
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我和我爱人都是军队干部,我在东北边防,我爱人不久前刚调到上海,请问如果我选择转业,可以到上海安置吗?《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按照这个规定,您可以到上海安置。
问:我是一名待转业的干部,符合自主择业条件,我想知道,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安置,除了基本规定的安置地点外,还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因此,如果您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到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问:我在艰苦地区工作多年,转业时在安置地的选择上有什么照顾性的政策吗?军转干考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南京转业安置政策
南京转业安置政策
南京市的转业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业安置补助: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转业安置补助,包括一次性补助、月度生活补助等。
2. 就业帮扶:为转业干部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帮扶措施。
3. 退役士兵安置: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创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帮扶。
4. 优先就业政策:为南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退役士兵等提供优先就业的政策支持。
5. 优惠政策:为转业干部提供购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转业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政策待遇,具体的政策细节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
江苏省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政策
江苏省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政策【关键词】2013年军转北京军转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接转、经费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和乡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乡镇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等。
2.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由各级财政分级组织实施。
除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所需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月退役金差额补贴等,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经各省辖市军转部门向有关县(市、区)移交。
5.进入江苏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分别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转业办和公安现役转业办按计划和我省接收条件一次性向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移交,与每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同步进行。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办法。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军转干部的确认是军转安置过程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第一环节,下文为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及具体步骤的相关阐释,希望为即将转业的军转干部提供参考。
1.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基本依据是《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同时,还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总政治部对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提出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根据干部补充的数量、专业、年龄、职级、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转业复员对象。
2.确定军转对象的一般步骤(1)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摸底。
这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基础。
主要包括:摸清干部队伍的编配、结构、进出计划及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任职、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为确定转业复员对象做好准备。
(2)学习掌握政策规定。
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前提。
(3)组织干部进行动员教育。
组织全体干部进行广泛的思想动员,政策规定明确,让干部了解掌握转业复员的名额、条件等。
(4)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由基层单位党委逐级上报转业复员对象人选,再由政治机关根据转业复员条件、指标,综合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科学提出干部拟转业复员对象。
而后再分别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意见,最后形成拟提交党委研究的建议。
(5)党委研究审定。
党委根据政治机关提交的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建议,开会研究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党委会议要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照上级关于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标准、条件及有关要求,对拟定对象逐一进行讨论和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6)上报审批转业复员对象。
各单位党委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后,按时上报军区研究,最后报经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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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有什么政策
南京市军转⼲部接收有什么政策为⽅便⼴⼤军转⼲部及时了解南京市军转⼲部接收政策的相关信息,店铺搜集整理了南京军转⼲部接收安置政策,供南京市军转⼲部参考。
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未更改,如果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有所变动,我们会在及时更新。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市军转⼲部接收有什么政策?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未更改,如果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有所变动,我们会在及时更新。
⼀、南京市军转⼲部接收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到南京市安置:1.原籍或⼊伍地为南京市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所在地为南京市,或者已随军并取得南京市常住户⼝满2年的。
3.⽗母⾝边⽆⼦⼥或者配偶为独⽣⼦⼥,⽗母或配偶⽗母为南京市常住户⼝的。
4.未婚的军转⼲部,⽗母常住户⼝在南京市的。
5.双军⼈双转,⼀⽅原籍或⼊伍地为南京市,或者⼀⽅在驻宁部队⼯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单转,留队⼀⽅在驻宁部队⼯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舰艇⼯作满10年、战时三等功、平时获⼆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其配偶、⽗母或者配偶⽗母、本⼈⼦⼥常住户⼝在南京市的。
7.在军队体制调整改⾰期间,所在单位被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8.夫妇同为军队⼲部的,双⽅或者⼀⽅转业,可以到任何⼀⽅的部队驻地安置。
9.未婚或者离异的,可⽐照驻地军队⼲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南京市军转⼲部安置政策1.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部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主择业的⽅式安置,其他转业⼲部采取计划分配的⽅式安置。
2.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专业⼲部,应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作需要的可以安排⾏政职务。
3.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
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
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2014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中发[2001]3号)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一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军转干考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一、军转安置的主要对象1.军转团职干部:①达到45岁、未列入2011年提升计划,又不宜交流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正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②满43岁、任现职3年以上,未列入后备干部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五分之一;③超过作战部队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6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任现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④超过2012年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70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未列入后备干部,且今年未安排交流的副团职干部,原则上安排;⑤素质偏低、现实表现一般,以及其他为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安排转业复员的团职干部,视情安排。
2.军转营职以下干部:①任现职满3年、超过39岁的正营职干部,全部安排转业;②任现职满3年、不符合2011年作战部队提拔条件和2012年提拔交流条件的正营职干部(即1973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未安排交流的,全部安排转业。
③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副营职以下干部,重点是任现职满3年,年龄满37岁的副营职、34岁的正连职干部。
④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营职干部。
⑤能力较弱、发展受限且不宜调整使用,以及中专以下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
3.军转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②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技术水平一般的非紧缺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③免职或超编时间较长且难以调整纳编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和不宜作退休安排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4.军转其他情况干部:①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年龄满50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
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满50岁且本人申请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②超编、免职或现职务等级任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其中副师职飞行人员转业数量应适当控制。
江苏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江苏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江苏省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的相关规定如下: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军转部门逐月发给退役金。
其发放条件、标准及增发比例,根据离队时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填制的《人员供给介绍信》,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如果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可以由县以上安置地发给差额补贴,其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自定。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比照公务员工资发放办法办理。
经核准的退役金,由市军转部门按月编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清单),在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报省军转部门汇总后,连同发放软盘一式两份于次月2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提前4个工作日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每月10日将当月退役金划入个人退役金帐户,并向省军转部门、省财政厅和所在县(市、区)军转部门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
4.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代发银行暂定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省军转办、财政厅与省建设银行签订代发协议,各有关部门按照代发协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使用情况,由各级军转部门编制年度决算,在次年1月底前报省军转办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并由省军转办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2014军转时政:军官职业化制度将减轻军转干部安置压力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时政:军官职业化制度将减轻军转干部安置压力导读:军官职业化制度一旦建立及完善,军官在专业化方面会有更高的要求,军官的工作职业分类、工作设计、岗位标准、资质认证、考核评估都会有明确的规范,适者生存,也就说尽职尽责考核合格者的可以服役到退休;同时,军转干事业部创始人张为臻认为,对一些工作表现不错,更适合地方发展的军官,经部队同意,也可以转业,军官职业化制度不等同终身制、不等同取消军转干部安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部分提到,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
国防大学军队建设研究所教授于巧华大校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军官职业化制度不等同于终身制,而是对军人的专业化素养有更高的要求。
《决定》提到,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
健全完善与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相适应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
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
于巧华指出,军官职业化是军队发展的重要趋势,其核心是专业化、事业化。
谈到落实军官职业化的具体政策制度,她认为,应从军队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军官的职业分类、工作设计、岗位标准、资质认证、考核评估等,提升军官的专业化素质。
于巧华强调,军官职业化并不意味着终身制、不转业,而是更多地侧重专业化、事业化。
她指出,随着这一进程的加快,军官任职的年限当然会适当增长,因为适应岗位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终身制。
“更重要的是强调职业精神、职业素质、职业能力、职业生涯的管理。
”于巧华表示,与之对应的,我军对军官的职业素质将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质认证,确实符合岗位的要求才能任职。
实际上,对军人素质的要求也更高。
她补充称,过去我军也一直对军官的岗位资质有相应要求,但没有明确提出这样的概念,改革将更强化职业生涯管理、资格认证,将其科学化、规范化。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发文机关】自主择业的军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时间】2002.01.0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则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则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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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转: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为方便广大军转干部及时了解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政策的相关信息,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了南京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政策,供2014年南京市军转干部参考。
2013年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未更改,如果2014年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有所变动,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及时更新。
一、南京市军转干部接收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南京市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为南京市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南京市,或者已随军并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南京市常住户口的。
4.未婚的军转干部,父母常住户口在南京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南京市,或者一方在驻宁部队工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宁部队工作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南京市的。
7.在军队体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9.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二、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1.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他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专业干部,应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3.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4.企业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志愿进行分配,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5.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其他南京是军转干部安置有关政策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并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免征个人所得税。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等,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停发退役金。
6.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其住房补贴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受安置,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迁,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
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在工作安排及办理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
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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