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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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的理由-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异地经营的理由-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异地经营的理由-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引言:异地经营指的是一个企业在其原本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并运营分支机构或进行跨国经营。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异地经营,以寻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利润回报。

本文旨在探讨异地经营的理由,并分析其经济、市场和资源等方面的因素。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阐述异地经营的理由。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异地经营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并阐明本文的目的。

接下来,在正文部分,我们将主要从经济、市场和资源等方面来探讨异地经营的理由。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异地经营的优势,同时也要看到其所面临的挑战,并展望异地经营的未来发展趋势。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异地经营的理由进行深入分析,帮助读者了解为何企业会选择异地经营,并从经济、市场和资源等角度来探讨异地经营的优势和挑战。

同时,我们也将展望异地经营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适应全球化时代的商业环境。

通过对异地经营的概述,读者可以对本文的主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为后续的阅读做好准备。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目的是为了给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以下是本文的文章结构。

首先是引言部分,这部分将提供与异地经营相关的背景信息和概述。

我们会介绍什么是异地经营,为什么它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以及本文的目的。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

我们将分别探讨异地经营的经济因素、市场因素和资源因素。

在经济因素方面,我们将讨论为什么一些企业选择在异地开展业务,包括成本优势、市场扩展和风险分散等方面的好处。

在市场因素方面,我们将探讨异地经营对于进一步开拓新市场的重要性,例如地理多样化带来的市场机会以及对当地消费者需求的满足。

在资源因素方面,我们将分析为什么某些企业需要利用异地资源,例如土地、劳动力和原材料等方面的优势。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经营异地的优势,并强调这种经营模式面临的挑战。

大型企业异地投资经营的七大经营管理问题及解决建议

大型企业异地投资经营的七大经营管理问题及解决建议

大型企业异地投资经营的七大经营管理问题及解决建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发展,各国经济不断外向化,各国市场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企业跨国家、跨省份、跨地区、跨行业等多种多样的异地投资经营案例逐日增加,但一个企业要在异地投资经营要获得圆满成功,实属不易。

妥善解决好异地投资的经营管理问题,对于中外许多企业集团化、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异地投资经营,指的是企业在主营区以外的地区(地理意义上的异地)或行业(商品或经济意义上的异地)进行投资经营。

多年来,这方面一直缺乏认真仔细的研究,致使其中的许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澄清,现拟从异地投资经营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两大方面提出分析与建议。

一,异地投资经营客观存在的七大主要问题1,缺乏在异地或新领域.新行业投资经营管理的实际经验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多元化,许多企业为寻求发展或发展机会,往往冒然进入原本十分不熟悉的新领域。

问题自然毫不在于我们不该进入新领域、新行业,而在于我们怎样进入新领域和对新领域有无切合实际和客观深入的分析。

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在对自己所选择的新行业.新领域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大举进军,急功近利,完全或部分地忽视了新行业、新领域的市场及经营管理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投资往往凭着勇气和胆量盲目地进行。

这等于瞎子跑步,增加了投资失误的风险性。

2,投资之前未研究或错误地研究了市场定位一般讲,一个企业在进入一个新领域.新市场投资以前,应先派出一个专门研究小组赴当地考察一段时期,认真研究投资的可行性,正规的公司一般应有一个成文的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出来提交给上层。

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即是该不该投资和应怎样市场定位。

这项事前的研究工作,如果方法正确、研究仔细,对于避免投资失误、减少投资风险具有很大参考意义,可以为将来实际的投资经营作出十分恰当和关键的指引,是科学决策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程序。

但很多企业在进入一个新市场.新地区投资以前,未能派出专门小组,或派出的小组研究很粗,草草了事,限于水平或应付上层,流于形式,闭着眼睛下结论,使人对投资产生盲目的信心。

异地设立分公司利弊有哪些

异地设立分公司利弊有哪些

一、异地设立分公司利弊有哪些比如,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例如,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

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

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二、设立分公司到底有什么好处(一)经营设立方面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费用较少;4、因为总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对分公司的资本的注入,所以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小;5、在投资限额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二)、税务方面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因其与总公司“合并报表”正好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速少应税所得,减轻税收负担;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三、税收角度的区别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公司异地经营的合法性问题

公司异地经营的合法性问题

公司异地经营的合法性问题公司在注册地外经营,通常称为“异地经营”,其中包括常见的设立分公司在外经营,也有包括未设立经营分支机构在外经营,后者为一些在经济小区或类经济小区的街道等地点注册的公司用于避税的常用手段。

本文就异地经营相关事宜略作分析。

织梦好,好织梦一、关于异地经营的概念1、何为异地?异地是指住所地以外的所有区域,还是指住所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

举例说,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写字楼,工商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工商局,那么,异地是指徐汇区以外的区域,还是上海市以外的区域?2、经营的方式为何?公司的经营方式与其经营机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人员是分不开的,经营的方式可以是定点经营、设点经营,也可以是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

本文来自织梦二、目前关于异地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异地经营,是否必须设立经营场所或机构,这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未明确。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

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与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

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技巧]

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技巧]

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技巧] 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公司异地设点的监管是难点也是盲点。

一方面企业异地设点是否经营难以鉴别。

尤其是对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答复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异地建筑施工,无需再办理营业登记有不同理解,导致各类施工企业理直气壮地未经登记即异地设点经营,一线工商机关进行监管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另一方面企业利用异地设点规避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给工商机关带来很大的履职风险。

把异地的“盲点”纳入监管视野,已颇为紧迫,且意义重大。

如何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处罚主体。

这实际是如何认定无照经营违法主体问题。

国家环保局对(闽环保法〔2004〕42号)《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请示》的答复为“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根据《高法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此,对法人非法设立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其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法人单位。

分公司可否作为诉讼主体,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这是因为,诉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分公司可以从事民事行为,当然就可以进行诉讼行为,可以进行诉讼行为就可以成为原告或者被告。

至于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分公司有本公司拨付其的资金,可以用来承担民事责任,当分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应当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应当从两个方面去理解:(1)分公司是公司的一个部分,分公司的资产就是公司的资产,以分公司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2)当分公司不能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再由总公司承担。

在实务中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加快结案;又不会因分公司能力所限使执行困难。

处罚依据。

目前,对公司异地擅自设点经营适用法律存有争议。

大型企业异地投资经营的七大经营管理问题及解决建议

大型企业异地投资经营的七大经营管理问题及解决建议

大型企业异地投资经营的七大经营管理问题及解决建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发展,各国经济不断外向化,各国市场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企业跨国家、跨省份、跨地区、跨行业等多种多样的异地投资经营案例逐日增加,但一个企业要在异地投资经营要获得圆满成功,实属不易。

妥善解决好异地投资的经营管理问题,对于中外许多企业集团化、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异地投资经营,指的是企业在主营区以外的地区(地理意义上的异地)或行业(商品或经济意义上的异地)进行投资经营。

多年来,这方面一直缺乏认真仔细的研究,致使其中的许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澄清,现拟从异地投资经营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两大方面提出分析与建议。

一,异地投资经营客观存在的七大主要问题1,缺乏在异地或新领域.新行业投资经营管理的实际经验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多元化,许多企业为寻求发展或发展机会,往往冒然进入原本十分不熟悉的新领域。

问题自然毫不在于我们不该进入新领域、新行业,而在于我们怎样进入新领域和对新领域有无切合实际和客观深入的分析。

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在对自己所选择的新行业.新领域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大举进军,急功近利,完全或部分地忽视了新行业、新领域的市场及经营管理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投资往往凭着勇气和胆量盲目地进行。

这等于瞎子跑步,增加了投资失误的风险性。

2,投资之前未研究或错误地研究了市场定位一般讲,一个企业在进入一个新领域.新市场投资以前,应先派出一个专门研究小组赴当地考察一段时期,认真研究投资的可行性,正规的公司一般应有一个成文的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出来提交给上层。

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即是该不该投资和应怎样市场定位。

这项事前的研究工作,如果方法正确、研究仔细,对于避免投资失误、减少投资风险具有很大参考意义,可以为将来实际的投资经营作出十分恰当和关键的指引,是科学决策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程序。

但很多企业在进入一个新市场.新地区投资以前,未能派出专门小组,或派出的小组研究很粗,草草了事,限于水平或应付上层,流于形式,闭着眼睛下结论,使人对投资产生盲目的信心。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傅岳锋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 312072摘 要: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建筑行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近几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筑行业内部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加强企业自身竞争力从而去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是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的必然产物,其能有效地发挥区域的资源优势,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本文旨在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经营的战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问题;对策1.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与异地经营现状工程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但建筑施工往往伴随着的是施工和生活交织在一起,因为其行业工作的特殊性,给管理上带来了很多的难题。

从行业本身的特点来说,一是从管理人员到基层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变动是非常快的,第二点是临时项目多,而且每个工程项目都具有独立的工地,所以产生了建筑施工企业异地设点的情况。

异地经营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由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所拥有的部门规则大不相同,从范围上说加大了管理的半径,而且当地的施工环境也充满着未知,所以异地项目的管理难度非常大。

2.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存在的问题2.1不能科学的拟定经营战略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投资也不同,但无疑每一个项目的投资额都是巨大的,因此一个成熟建筑施工企业在做每一个重大的投资决定前期,都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项目团队需要做出细致的策划再经过层层的论证、一次次的投票表决,谨慎的做好当中每一个环节而后才会敲定项目书进行投标。

其中,异地经营的成败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关乎着企业的兴衰,但是实际异地经营的管理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有的因为行业内其他企业实施了异地经营的战略而跟风,有的因为异地中标了一个项目,还有的可能因为形势所迫,总之一部分企业是在毫无规划或者是规划不周的情况下,贸然开启异地经营策略,这些企业在项目投资前期,不够严谨,没有进行充分调研后得到的数据来进行支撑,所以一但实施起来后,将会非常被动,这会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步履维艰。

企业异地分支机构运营管理

企业异地分支机构运营管理

企业异地分支机构运营管理概述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是为了扩大业务范围、降低运营成本以及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而设置的。

然而,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沟通协调困难、人才管理问题以及风险控制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包括组织架构建设、流程优化以及人才培养。

组织架构建设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建设是确保分支机构有效运营的基础。

在组织架构建设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分支机构定位分支机构应该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角色,以便更好地服务总部和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不同的分支机构可能有不同的定位,例如销售分支机构、研发分支机构或供应链分支机构等。

2. 分支机构权责划分在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中,需要明确各个岗位的权责,确保工作职责清晰。

同时,还需要设立适当的管理层级,以便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

3. 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由于异地分支机构与总部之间存在距离和时差等问题,信息沟通和协调更加困难。

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例如定期开展视频会议、使用共享文档和项目管理工具等。

流程优化流程优化是提高企业异地分支机构运营效率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可以优化的流程:1. 业务流程标准化在异地分支机构中,各个部门之间的业务流程应该进行标准化,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错误。

可以通过制定标准操作程序、培训员工和使用自动化工具等方式来实现。

2. 跨地区协同流程对于需要跨地区合作的流程,如采购和供应链管理,需要制定跨地区协同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分支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3. 流程监控与改进通过建立流程监控机制,可以及时发现流程中的瓶颈和问题,进行改进。

可以使用数据分析工具来监控流程的关键指标,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

人才培养在异地分支机构中,人才培养是确保机构稳定运营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人才培养方面的建议:1. 异地员工培训对于异地分支机构的员工,需要进行系统的培训,使其熟悉企业文化、业务流程以及工作规范。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关注点基本一致——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公司通过异地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便具有合法性。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授予公司自主(根据经营情况)设立分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分公司有两个要件,即在公司住所以外和从事经营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公司法》等并没有对不以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进行处罚的规定。
上述规定也可以对正确理解公司异地设点不经营的情形提供帮助。
公司以两种名义异地设点经营的本质相同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通常会以两种名义进行,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本质相同。
1.以公司的名义。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异地设点经营,是指为开展异地经营活动而异地设点,异地所设点属于公司的另一个经营场所。有人据此认为,如果公司异地所设点不进行独立核算,且以公司的名义承揽、经营业务,那么可以认为公司异地所设点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异地项目运营方案

异地项目运营方案

异地项目运营方案1. 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企业的业务越来越趋向于异地运营。

异地项目运营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对异地项目运营的挑战、目标、战略和具体措施进行详细探讨,以确保异地项目运营的顺利和成功。

2. 异地项目运营的挑战异地项目运营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文化差异: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并尊重异地的文化差异,以避免文化冲突和误解。

- 语言障碍:不同地区可能使用不同的语言,语言障碍会影响到沟通和协调的效率。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语言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语言能力。

- 时差和距离:异地运营会面临时差和距离的问题,这会给沟通和协调带来一定的困难。

企业应该采用适当的工具和技术来解决这些问题。

- 法律和政策差异: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和政策,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

3. 异地项目运营的目标异地项目运营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降低成本:通过利用异地地区的资源和优势,降低企业的成本。

例如,选择低成本的劳动力和供应商,以降低生产成本。

- 扩大市场:通过异地项目运营,进入新的市场并拓展企业的业务范围。

这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市场多元化,降低业务风险。

- 提升竞争力:通过在异地地区建立自身的品牌和声誉,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 实现合作伙伴关系:在异地运营中,企业有机会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享资源和市场。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效益和市场份额。

4. 异地项目运营的战略异地项目运营的战略应该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和目标制定。

然而,以下几个关键战略通常适用于大多数异地项目运营:- 制定详细的计划:在启动异地项目运营之前,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项目的目标、时间表、预算和资源需求等。

这有助于提高项目执行的效率和可控性。

- 选择合适的地点:在选择异地项目的地点时,企业应考虑到各种因素,如市场潜力、劳动力成本和法律环境等。

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模式研究分析报告(doc 10页)_New

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模式研究分析报告(doc 10页)_New

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模式研究分析报告(doc 10页)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模式研究121文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政策的出台给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戴上了双重紧箍咒。

一方面,以121文件为核心的房地产行业信贷紧缩政策的出台大大压缩了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空间,使房地产企业突然面临资金紧张的格局;另一方面,以国务院21号令和11号令为核心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招标拍卖制度的实行,使政府开始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进一步成为稀缺资源。

信贷政策和土地政策的双重紧逼使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走上了又一个十字路口,生存还是毁灭,收缩还是扩张,都成为当前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迫切问题。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两次异地开发浪潮及当前格局历史的来看,我国房地产企业曾经有过两次全面异地扩张的浪潮。

第一次是在90年代初期的非理性扩张。

随着土地出让制度的实行以及对各种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的限制性条件的放开,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迎来了第一轮发展的高潮,在暴利的推动下,大量房地产企业进入异地发展,大量圈地,特别是以海南为代表的房地产市场,地价狂升,房价暴涨,随后便导致了我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以及持续数年的房地产市场萧条。

第二次则是从90年代末期开始持续至今的理性扩张。

随着我国总体经济形势的好转和福利分房制度的取消,房地产企业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高潮。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中海地产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长春顺驰集团天津、北京、石家庄、武汉、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招商地产深圳、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南京、香港、澳门阳光100北京、天津、重庆、济南、长沙、南宁、柳州、桂林珠江·合生广州、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北京城建北京、重庆、上海、大连、海口、珠海保利地产广州、北京、上海、武复地集团上海、武汉、南京汉、哈尔滨金地集团深圳、北京、上海、武汉世茂集团上海、南京、福州、香港华润置地北京、上海、成都万通集团北京、西安绿地集团上海、南昌、合肥、长春大华集团上海、南京、武汉富力地产广州、北京二、当前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的机遇及面临的问题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在使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面临较为严峻的格局的同时,也为具备一定运作实力和资金实力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异地市场,进行全国布局提供了条件。

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 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

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 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

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黄璞琳网友问题:一、某外省公司来我市开展煤炭业务。

该公司持有他们当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在我市买煤销往他们省的一电厂。

该公司在我市以其公司名义开设了帐户,并设有专人和办公场所。

请问该公司是否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应当在我市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能否以无照经营对其进行查处?二、如何认定公司在异地从事的是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我们常说的“经营活动”概念,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或约定俗成的解释?如,一外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公司,在另一省的某市有一固定场所,作为在该市销售公司产品的中转、分拨站,但均以公司的名义向客户中转、分拨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属经营行为?是否需要办理分公司登记?笔者看法:有关如何界定企业在其住所外设立场所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是经营行为还是非经营行为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上,还未见明确的说法。

不过,建议参考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第534号)。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

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行为为非法,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一)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二)开设经营性帐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三)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四)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五)在我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

”参考此文件,个人认为:企业所设办事机构可以从事的非经营活动,应当是仅限于提供本企业相关业务咨询和宣传、联络客户、了解市场以及为本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提供联络等辅助服务,以及其他与营利性交易无直接关系的事务。

如果是承揽业务、签订本企业营业项目的交易合同(包括本企业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燃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营业商品采购合同等)及其履约行为(包括收购、接收营业商品、原材料燃料和设备供货商交付的货物,直接向用户、消费者及下一级经销商供应、拨付营业商品),均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餐饮异地连锁管理制度

餐饮异地连锁管理制度

餐饮异地连锁管理制度一、异地连锁管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餐饮行业的快速发展,很多餐饮连锁品牌逐渐开始向各地扩张,形成了异地连锁经营的现象。

异地连锁管理是指在不同地区开设的餐饮连锁店,由总部统一管理的一种运营模式。

这种运营模式对于餐饮品牌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异地连锁管理可以有效扩大餐饮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通过在不同地区开设连锁店,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接触到品牌,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其次,异地连锁管理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益。

餐饮连锁店可以通过总部统一管理、采购和物流配送等方式,实现资源的集中优势,从而减少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最后,异地连锁管理可以帮助餐饮品牌实现标准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对各地连锁店的标准化管理,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由于异地连锁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餐饮连锁品牌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异地连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总部管理规范总部是异地连锁管理的核心,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机构和流程。

总部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同时,总部还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流程,包括市场调研、产品研发、物流配送、营销推广、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管理规范,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分店选址和装修规范分店选址和装修是异地连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制定规范的选址和装修标准,以确保分店的位置和装修风格符合品牌形象,并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求。

同时,还需要建立统一的分店选址和装修审核机制,确保每个分店都符合规范。

3. 产品供应和质量管理规范产品供应和质量管理是餐饮连锁管理中的关键环节,需要制定规范的供应和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流程、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以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4. 营销推广和服务标准营销推广和服务是餐饮连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建立规范的营销推广和服务标准。

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

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

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
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是指一些地方性政策或法规对企业在不同地区开展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合理限制。

这些限制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许可限制:一些地方可能要求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时必须获得特定的行政许可或批准,而这些许可或批准的条件可能过于严格或不合理,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

2. 市场准入限制:一些地方可能对外地企业在本地市场的准入设置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如要求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或者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独立的法人实体等。

这些限制可能会阻碍企业跨区域经营的自由和灵活性。

3. 资金流动限制:一些地方可能对跨区域经营企业的资金流动设置了一些限制,如要求企业在跨区域转移资金时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或者要求企业在跨区域转移利润时必须缴纳额外的税费。

这些限制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

4. 税收政策限制:一些地方可能对跨区域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设置了一些限制,如要求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时必须按照本地税法缴纳税款,或者要求企业在跨区域转移利润时必须缴纳额外的税费。

这些限制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务管理成本。

5. 劳动力流动限制:一些地方可能对跨区域经营企业的劳动力流动设置了一些限制,如要求企业在跨区域调动员工时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或者要求企业在跨区域雇佣劳动力时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这些限制可能会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和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的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限制情况,具体的限制内容和程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研究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研究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研究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基本表现形式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是指公司在注册地之外,采取设立另外一个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从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方式看,有设立固定场所进行经营的,也有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活动的;有设立分公司经营的,也有未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的。

从异地设点经营的形式看,有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有以异地所设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

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通常会遇到下列情形: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公司在异地设点经营外,一般性的贸易公司、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生产型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也会在外设立办事(代表)处、联络处、车间、仓库,建设工程类、设备维修类公司则在外设立工程处、项目部等。

对于“经营”一词的通常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正确判断“经营”一词的内涵及外延是基本前提。

因为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和异地设点不经营两种情形。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经营是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经营”一词进行严格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只是对“经营者”给予了法律定性,而未对“经营”一词直接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2001〕第368号文)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

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在企业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法律实务公司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相关问题简析

法律实务公司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相关问题简析

法律实务公司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相关问题简析李伟斌律师事务所住所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归属地点,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地域。

对公司而言,“住所”作为公司注册成立时的必备及登记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载明于公司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之上。

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从而可以确定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处所等。

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司在注册登记的“住所”之外另有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形,这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律法规等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1、一般情形下公司“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应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前述相关规定在“公司(作为法人)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点上,保持一致、并无不同。

亦即,公司登记的住所应当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二者一般情形下并不分离,这也有利于登记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及交易安全的保护。

2、特殊情形下公司“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地相分离以深圳为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第十条规定,“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跨区域经营战略研究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跨区域经营战略研究

中文摘要
摘要:近十四年来,各城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特点,把握发展机遇,持续探 索新的改革发展模式,不断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虽然城市商 业银行整体发展情况较为乐观,但也不能掩盖其地域限制带来的经营风险和困局, 不能享受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各项好处。在此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为实现自 身的可持续发展,跨区域经营的战略路线己逐渐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对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客观 必然性进行了研究;对比较常见的三种跨区域经营模式逐一进行介绍,并对三种 模式的优劣势进行了比较分析。 青岛银行在连续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之后,目前同样面临着客户资源紧张、地 域金融竞争过度、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等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选择 一条合适的跨区域发展的道路是青岛银行的当务之急。通过对三种跨区域经营模 式的比较,结合青岛银行所在地区的政治环境及其发展现状,提出了一条适合青 岛银行发展的跨区域经营模式一新设分支机构模式,并对此模式的可行性从外部 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进行了分析。经分析青岛银行具备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 条件,且青岛银行在异地设立的第一家分行.济南分行自成立之日起经营状况良好。 对青岛银行下一步的跨区域经营之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因青岛银行存在着“先天不足一等历史原因,走跨区域经营发展之路仍面 临着诸多问题。本文对面l临的主要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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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leme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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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研究------ 浅议商事主体类型的变更2010-02-07 20:52如何认定关联企业/s/blog_6cd16d070100pscv.html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司法认定---从一则工程款案件谈/s/blog_60b975d10100fh3q.html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研究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基本表现形式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是指公司在注册地之外,采取设立另外一个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从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方式看,有设立固定场所进行经营的,也有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活动的;有设立分公司经营的,也有未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的。

从异地设点经营的形式看,有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有以异地所设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

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通常会遇到下列情形: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公司在异地设点经营外,一般性的贸易公司、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生产型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也会在外设立办事(代表)处、联络处、车间、仓库,建设工程类、设备维修类公司则在外设立工程处、项目部等。

对于“经营”一词的通常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正确判断“经营”一词的内涵及外延是基本前提。

因为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和异地设点不经营两种情形。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经营是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经营”一词进行严格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只是对“经营者”给予了法律定性,而未对“经营”一词直接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2001〕第368号文)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

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在企业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否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上述规定也可以对正确理解公司异地设点不经营的情形提供帮助。

公司以两种名义异地设点经营的本质相同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通常会以两种名义进行,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本质相同。

1.以公司的名义。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异地设点经营,是指为开展异地经营活动而异地设点,异地所设点属于公司的另一个经营场所。

有人据此认为,如果公司异地所设点不进行独立核算,且以公司的名义承揽、经营业务,那么可以认为公司异地所设点没有开展经营活动。

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2.以公司异地所设点的名义。

国家工商局在有关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中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关注点基本一致——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如果公司通过异地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便具有合法性。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律授予公司自主(根据经营情况)设立分公司的权利。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分公司有两个要件,即在公司住所以外和从事经营活动。

如何理解“公司住所”?《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 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公司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

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实际上是在公司住所之外另外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

《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限制公司办事机构的数量,只规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办事机构应申办营业执照。

一些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并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原因之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无法取得前置许可。

笔者认为,如果相关前置许可中有地域限制的,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如果相关前置许可中没有地域限制,应区分情况,对许可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其中,如果公司设立异地经营场所是直接经营行为,可以对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这是因为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不可能投入与公司住所同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不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就容易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甚至有侵害公司正当权益的嫌疑。

比如,公司申请承装(维修、调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条件之一是“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

对于这样一个条件,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是难以达到的。

对此,应当兼顾促进发展和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两个方面,在法律层面予以适当规制。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法律性质一般来说,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合法性是明确的,但特殊情形的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其合法性值得探讨,建筑施工企业异地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即为此例。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

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

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施工现场”,也称为“工地”。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须依照《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持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证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

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

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由此可以看出,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设的一种管理部门。

对施工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机构——随着工程的开始而成立,随着工程的结束而解散或撤销。

项目部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只有通过授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建筑施工应到工商机关进行备案(这只能理解为特例,因为即使仅限于施工,其依然属于公司在异地的一个经营场所)。

原因如下:一是对于这种特定权利的许可,《行政许可法》给予了法律授权;二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设立的项目部是企业的内设机构,只有授权后的代表权而无独立的民事权;三是鉴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可能让经营地与住所地完全一致,异地建筑施工无须取得经营资质,但是从事其他有关经营活动的如商品房销售(无论是企业行为还是项目部行为)、以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建筑工程分包及合同采购等,还需要取得有关行政许可。

那么,除建筑施工企业外,其他施工企业能否享受备案管理这种特权?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持营业执照异地设点经营的行为,仍应由《公司法》等统一规范。

对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分析1.处罚对象。

对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首先认定处罚对象。

这实际上是如何认定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主体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此,法人非法设立组织从事违法活动的,其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法人。

2.处罚依据。

目前,对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适用法律存有争议。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对未经登记冒用公司或分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明确了定性处罚依据,但对公司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之外使用项目部、营业室、办事处、车间、储运仓库等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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