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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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的通知

沪建材办[2002]0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材使用的质量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准用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对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实施准用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申办,按归口管理、协同承办的要求进行。

对本市的《准用证》申办企业,由区县建材质监机构按照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负责《准用证》的申办登记、初审、日常监督和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对外省市、境外和国外的《准用证》申办企业,由市建材质监站负责《准用证》的申办登记、初审、动态监督管理和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依据《建材条列》规定公布。

四、凡实施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取得《准用证》的,本市建设工程不得使用。

五、《准用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应当到相应《准用证》承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准用证申办登记表》,并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申请表》和《申办准用证应提交资料目录》;

(二)《准用证》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企业申办资料当场予以核查,凡符合要求的,受理并出具“申报材料受理证明”。凡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对受理的本市《准用证》申办企业资料,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市建材质监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市建材办;对受理的外省市、境外和国外《准用证》申办企业资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市建材办。

(四)市建材办应当对汇总上报的《准用证》申办材料进行核准审核,并自初审上报之日10日内予以核定。凡不符合要求的申办材料,书面通知《准用证》申办企业,同时抄告相关建材质监机构,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五)市建材质监站应当依据市建材办核定的意见,对新获证企业统一制作临时《准用证》,并通知获证企业办理相关领证手续。

六、建材办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

七、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的30日内,向市建材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变更证明资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企业申请的变更资料进行复核,其中,对涉及需要重新更换《准用证》证书的变更情况,经复

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并予以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变更时;

(二)产品注册商标变更时;

(三)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时;

(四)产品规格型号变更时;

(五)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时等。

八、对新获证企业,本市实行半年公示考察期制度。

在公示考察期内,新获证企业应当凭临时《准用证》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公示考察期满前10日内,向市建材质监站提出办理核换正式《准用证》的手续。

九、市建材质监站和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应当对公示考察期内的新获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质量的动态监督抽查。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在公示期满不予换发正式《准用证》、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产品《准用证》申请:

(六)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检1次质量不合格的;

(七)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

(八)经查实,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九)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的;

(十)产品有质量隐患的;

(十一)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十、对《准用证》持证企业,本市实行质量诚信挡案管理制度。市建材质监站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设立《质量诚信手册》,记录准用年度的质量监督行为、进场交易行为、质量抽查结果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

十一、准用产品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准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准用产品使用的行为监督、《准用证》证书使用的行为监督和接受社会对持证企业其他不良行为举报投诉的核查、处理等监督管理。

十二、在准用有效期内,持证企业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质量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产品质量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准用证》,并自发出吊销《准用证》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其产品《准用证》申请。

十三、《准用证》有效期为一年。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在每年6月份完成对持证企业的年度审验工作。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应当配合市建材质监站,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集中受理和初审上报工作。

十四、在办理《准用证》年度审验时,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时,暂缓办理《准用证》年度审验手续,并公开通报批评:

(一)2次监督检查质量行为不合格的,或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1次不合格的;

(二)监督检查质量行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质量诚信手册》中失信行为记录超过3次的;

(四)不能提供相关建设工程材料有形市场交易凭证的;

(五)擅自涂改、出借《准用证》的;

(六)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准用有效期的2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七)被举报后查实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五、本市对质量诚信的持证企业实行免于下年度准用审验的鼓励,对质量失信企业通过查实、处罚和公示,实行市场清出制度。市建材质监站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或者有关部门,对推荐的质量诚信企业进行动态跟踪监督检查后,抱市建材办办理核免下年度的准用审验手续。

十六、《准用证》持证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出示《准用证》原件,凡因特殊原因需要出示《准用证》复印件时,应当使用由市建材质监站统一印制的,“准用证复印专用纸”制作的《准用证》复印件,否则无效。

持证企业可持《准用证》副本原件,到本市各建材交易分中心或者有关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凭建材交易凭证进行复印。

十七、市建材质监站和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应当逐级定期上报“准用证申办情况汇总报表”和“准用管理监督执法情况汇总报表”等汇总统计分析报表。其中,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应当在每月7日之前向市建材质监站报送,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向市建材办报送。

十八、市建材办公开接受和处理社会对准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的监督。对不按照《建材条列》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准用管理的单位,作为对《准用证》承办单位年度考核和取消承办准用管理工作的依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九、外省市建管部门驻沪办事处,配合市建材办开展涉及所辖行政区域内《准用证》持证企业有关质量问题的情况调查;有关外省市建材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市建材办开展涉及所辖行政区域内办理本市《准用证》的前期工作和持证企业有关质量问题的情况调查。

二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列》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ΟΟ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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