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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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农种发〔2013〕1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牧)局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马铃薯种薯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农,按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农业厅制定了《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2.《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厅
2013年2月21日
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核发管理办法。
第二条食用菌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
第三条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有专职食用菌菌种生产检验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具有各自隔离的摊晒场、原材料库、配料分装室(场)(如安排在室外,应有天棚,防雨防晒)、灭菌室、冷却室、接种室、培养室、贮存室、菌种检验室。培养室和贮存室有调温设施。厂房通风良好, 300米之内无禽畜舍,无垃圾(粪便)场,无污水和其他污染源;
(四)具有磅秤、天平、高压灭菌锅或常压灭菌锅、超净工作台、接种箱、调温设备、除湿机、培养架、烘箱、酸度计、恒温箱、冰箱、
显微镜等及常规用具,产量大的菌种厂还应配备拌料机、粉碎机、装瓶装袋机;
(五)营业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书》;其中申请食用菌菌种母种、原种的需提交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食用菌菌种生产、检验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基本设施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营业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食用菌菌种生产、检验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其他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2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