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范本

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范本

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提高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菌菌种,是指用于生产食用菌的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食用菌菌种,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旨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维护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确保食用菌菌种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登记机构与登记条件第五条国家食用菌菌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食用菌菌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其他经营主体资格;(二)具备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能力;(三)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品质检验和质量控制能力;(四)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五)符合国家有关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登记申请表;(二)食用菌菌种的品种特性、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性评价等有关资料;(三)食用菌菌种的样品或者菌株;(四)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公告食用菌菌种登记信息。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食用菌菌种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食用菌菌种,应当撤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未经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食用菌菌种。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用菌菌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一、引言食用菌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和药物制造的真菌。

为了确保食用菌的质量和安全性,菌种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食用菌菌种的管理办法,包括菌种的选育、培养、储存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二、菌种选育菌种选育是确保食用菌品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菌种选育的步骤:1. 选择适合的菌株: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适合特定用途的食用菌菌株。

2. 培养基的选择:为菌株提供适宜的培养基,使其能够良好生长和繁殖。

3. 菌种的分离与纯化:将选定的菌株进行分离和纯化,确保菌种的纯度和稳定性。

三、菌种培养菌种培养是以确保菌株能够持续生长和繁殖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菌种培养的步骤:1. 培养基的制备:根据菌种的需求,制备适合的培养基,提供菌株所需的营养物质和环境条件。

2. 菌种的接种:将菌株接种到培养基上,提供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促进菌株的生长。

3. 培养条件的控制:监控培养条件,包括温度、光照、湿度等,以确保菌株的良好生长。

四、菌种储存菌种储存是维持菌种质量和保存菌株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菌种储存的方式:1. 冷冻保存:使用低温条件(通常为-80°C)冷冻保存菌株,以减慢菌株的代谢活动,延长其保存时间。

2. 干燥保存:将菌株在干燥条件下保存,通常使用石膏板、滤纸等物质吸附菌株水分,以提高菌株的存活率。

3. 液氮保存:将菌株保存在液氮中,通常为-196°C,以极低的温度冷冻保持菌株的活性。

五、菌种质量控制菌种质量控制是确保菌种质量并减少污染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菌种质量控制的方法:1. 菌株鉴定:通过形态学、遗传学和生理学等方法对菌株进行鉴定,确保其纯度和正确性。

2. 菌株检测:定期对菌株进行检测,包括菌落形态、培养特性、代谢产物等,以确保菌株的稳定性和品质。

3. 污染控制:严格控制菌株培养和储存过程中的污染源,避免外来微生物的污染。

六、结论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是确保食用菌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冀政办字〔2020〕216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11〕1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家畜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发放条件和审批发放权限第四条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措施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措施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措施一、管理范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主体。

二、主要内容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母种和原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后,报农业部备案。

生产经营栽培种的单位和个人,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备案。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

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三、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自治区农业厅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四、监管渠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本文将介绍食用菌菌种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步骤。

食用菌是一种具有较高经济、营养和药用价值的真菌,对菌种的管理十分重要。

1. 菌种录入和管理菌种的录入是管理的起点,应该建立菌种注册系统,并建立菌种档案。

每个菌种档案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菌种名称:菌种的学名和俗名- 菌种编号:菌种的唯一标识符- 菌种来源:菌种的采集地点和时间- 营养基质:菌种的适宜培养基质- 培养条件:菌种的适宜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 菌株特性:菌株的形态特征、生长速度和产量等- 保存方法:菌种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菌种档案应妥善保存,并进行定期备份和更新。

2. 菌种采集和筛选菌种采集是获取新的菌株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从自然界中采集:在适宜的季节和地点,采集到具有食用和药用潜力的野生菌株。

- 从已有菌种中筛选:通过对已有菌种进行定期筛选,选出形态特征良好、生长速度快、产量高的优良菌株。

采集到的菌株应经过鉴定和多次传代培养,确保其品质和稳定性。

3. 菌种储存和保存菌种的储存和保存是确保菌株质量和长期稳定性的关键步骤。

常用的菌种保存方法包括:- 需要常用的菌种可以保存在室温下,使用琼脂培养基或冻干方法保存。

- 对于长期保存的菌种,可以使用-80℃的冷冻保存或液氮冷冻保存。

储存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菌株污染和变异。

4. 菌种繁育和利用经过菌种储存后,菌株可以用于繁育和利用。

菌种繁育的步骤包括:- 菌种唤醒:从保存的冷冻或冻干状态中恢复菌株活力,可以使用温室恢复培养或液体培养方法。

- 菌种扩繁:将恢复活力的菌株进行连续传代培养,扩繁菌种数量。

- 菌种利用:将繁育好的菌种用于食用、药用、工业或科研等方面。

在菌种繁育和利用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菌株的纯度和质量。

5. 菌种质量管理菌种的质量管理是保证菌种可靠性的关键环节。

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菌种质量管理:- 每批菌种的繁育和利用过程应记录详细的操作步骤和结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0.19
•【字号】2023年第29号
•【施行日期】2023.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规范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起草了《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反馈。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邮寄信函,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农科发〔2013〕1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日)2.河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冀农渔发〔2016〕3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1日)3.河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冀农业医发〔2016〕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0月21日)4.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备案管理办法(冀农业医发〔2016〕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1日)5.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冀农业规〔2018〕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月9日)6.河北省畜禽屠宰证章牌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2号)7.河北省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冀农业规〔2018〕6号)8.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9.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10.河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11.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冀农规〔2020〕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12日)12.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冀农规〔2020〕2号)13.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冀农规〔2021〕1号)14.河北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规定(冀农规〔2021〕2号)15.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版)(冀农规〔2021〕3号)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冀农业港发〔2016〕14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农业法发〔2016〕7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5月30日。

食用菌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食用菌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三)全程控制,责任到人;(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四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能,取得食用菌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用菌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菌种,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菌种。

第六条食用菌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确保食用菌生长环境、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适宜。

第七条食用菌生产者应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八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建立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和投入品使用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经营环节管理第九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取得食用菌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食用菌经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的食用菌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加强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防止食用菌产品受到污染。

第四章使用环节管理第十三条食用菌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食用菌产品使用的法律法规,确保食用安全。

第十四条食用菌使用者在食用前应仔细检查产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食用。

第十五条食用菌使用者在食用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常识,避免食用过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河北省境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质量管理机构;(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六)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七)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正文:----------------------------------------------------------------------------------------------------------------------------------------------------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用菌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用菌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四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菌生产设施;(三)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用菌生产的技术规范。

第五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用菌生产技术规程操作;(二)选用优质、安全的菌种,严禁使用禁用和淘汰的菌种;(三)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原料、设备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四)严格执行食用菌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消毒、除害、防病措施。

第三章加工环节管理第六条食用菌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菌加工设施;(三)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用菌加工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食用菌加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用菌加工技术规程操作;(二)选用优质、安全的原料,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料;(三)加强加工过程的管理,确保加工环境、设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四)严格执行食用菌加工过程中的各项消毒、除害、防病措施。

第四章流通环节管理第八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菌流通设施;(三)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用菌流通的技术规范。

第九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用菌流通技术规程操作;(二)选用优质、安全的食用菌产品,严禁销售不合格产品;(三)加强流通环节的管理,确保流通环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四)严格执行食用菌流通过程中的各项消毒、除害、防病措施。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食用菌作为一种珍贵的食物资源,其种植和管理对于保障食用菌的品质和数量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菌种管理办法是确保食用菌产量和质量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就食用菌菌种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一、菌种来源食用菌菌种应来源于正规培育基地或合法来源的农业公司。

在采购菌种时,要查看有无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

只有确保菌种的来源可靠,才能保证食用菌的质量和安全。

二、菌种储存菌种的储存应采取适当的方法,以确保其保存和使用的效果。

常见的菌种储存方式包括低温冷藏、冷冻和干燥保存。

储存温度和湿度的控制十分重要,应根据不同的食用菌菌种选择合适的存储温度和湿度。

此外,在储存过程中,应及时检查并替换已变质的菌种。

三、菌种繁育食用菌的繁育与菌种的选择密切相关。

优质的食用菌种是保证菌株繁育成功的前提。

在菌种繁育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保持适宜的温湿度:食用菌在不同的生长阶段对温湿度有不同的要求。

在菌种繁育的不同阶段,应根据其喜温或耐温特性,调节相应的温湿度条件。

2. 掌握合适的培养基配方:培养基是菌种繁育的基础,其配方应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有机物质等营养物质。

3. 确保无菌条件:菌种繁育需要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以避免细菌和其他微生物的污染。

在繁育过程中,应注意消毒操作,保持培养基和培养容器的无菌状态。

四、菌种传递菌种的传递是保证菌株交流和利用的重要环节。

在菌种传递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选择合适的传递方式:常见的菌种传递方式包括分离培养、培养基和菌丝块传递等。

根据不同的菌种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传递方式,以确保菌种传递的成功率和准确性。

2. 确保菌种的纯度:在菌种传递过程中,要确保传递的菌种具有较高的纯度。

可以通过检测方法、培养基和培养条件的优化来提高菌种的纯度。

改进建议:1. 加强菌种管理的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善的食用菌菌种管理法规体系,规范菌种的来源、储存、繁育和传递等各个环节,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制度

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制度

使用管理
使用许可
使用食用菌菌种应获得农业局的许可,并按照规 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使用培训
使用食用菌菌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菌 种特性、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使用记录
使用人应建立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 、使用方法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废弃物处理
废弃物分类
食用菌菌种废弃物应按照 农业局的分类标准进行分 类处理。
06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取 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保障食用菌产业的
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农业局不断总结 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为食用菌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
可靠的保障。
经过多年的实践,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 理制度已经成为食用菌产业发展的重要 法规,为推动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做出了
规范食用菌菌种选育 、生产、使用和管理 行为
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 安全
提高食用菌产量、品 质和效益
02
食用菌菌种管理政策
菌种质量标准
菌种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菌种生产者应提供菌种质量检验报告
菌种保藏机构应对保藏菌种进行质量监控
菌种生产规范
菌种生产者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 条件
生产者应制定菌种生产规程和质 量控制措施
废弃物处理方式
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选择 合适的处理方式,如焚烧 、填埋等。
废弃物监管
农业局应加强对食用菌菌 种废弃物处理的监管,对 违规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05
食用菌菌种监管与处罚
监管措施
实行菌种分级管理
建立菌种生产销售档案
将食用菌菌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 等级,根据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和监督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冀农种发〔2013〕1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牧)局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马铃薯种薯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农,按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农业厅制定了《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2.《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厅
2013年2月21日
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核发管理办法。

第二条食用菌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

第三条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有专职食用菌菌种生产检验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具有各自隔离的摊晒场、原材料库、配料分装室(场)(如安排在室外,应有天棚,防雨防晒)、灭菌室、冷却室、接种室、培养室、贮存室、菌种检验室。

培养室和贮存室有调温设施。

厂房通风良好, 300米之内无禽畜舍,无垃圾(粪便)场,无污水和其他污染源;
(四)具有磅秤、天平、高压灭菌锅或常压灭菌锅、超净工作台、接种箱、调温设备、除湿机、培养架、烘箱、酸度计、恒温箱、冰箱、
显微镜等及常规用具,产量大的菌种厂还应配备拌料机、粉碎机、装瓶装袋机;
(五)营业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书》;其中申请食用菌菌种母种、原种的需提交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食用菌菌种生产、检验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基本设施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营业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食用菌菌种生产、检验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其他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2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