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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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通知(可编辑).doc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通知(可编辑).doc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通知(可编辑)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通知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常价服〔〕号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规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或装修施工人下同)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一费清”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统一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饰装修方面的费用。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与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负责对装修垃圾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

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依据常州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关于常州市青山湾等四家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成本调查测算报告》(常价本监字〔〕号)的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参照邻近城市的做法确定我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元。

即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元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另行收取关于装修方面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住房装修押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常州市补偿安置办法

常州市补偿安置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11:46:30 浏览量:173 字号:〖大中小〗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建〔2003〕166号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件),市建设局、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国土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城市房屋价评估技术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常建[号文)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评估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辖市可根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词:房地产拆迁补偿细则通知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6月30日印发150份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细则一、总则、为贯彻实施《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根据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路线价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的原理,对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营业用房及其它别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情况,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区位基准价等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中,武进区、新北区区位基准价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拟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住宅评估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

成套住宅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楼房。

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

(一)成套住宅评估、成套住宅评估价格由建筑面积、整幢房屋的基准价(含区位基准价)及综合修正系数确定。

常州市物业收费

常州市物业收费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常州市区新建住宅 房产管理局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常州市财政局 存管理办法
常房规发 [2010]3号
13 非机动车车辆停放费 14元/辆 14
常州市物价局
市区住宅小区停车 库(棚)车辆停放 常价服 服务收费标准 〔2011〕170号
0.5元/辆•次(自 行车)、 1元/辆•次 15 2万元 16 4万元 关于建立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住宅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项目接管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试 17 住宅项目接管保证金 6万元 房产管理局 行) 18 8万元 19 10万元 20 120元/月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管理服务“一费清 〔2010〕188号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 常州市物价局 梯运行维护收费管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理办法
4
电梯运行维护费
常价房 〔2009〕129号
5 6 7 8 9 10 11 12
35元/㎡ 50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0元/㎡ 75元/㎡ 120元/㎡ 8元/辆 12元/辆 25元/辆
21 22 23 24 25
汽车停放服务费
Hale Waihona Puke 1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常州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区住宅小区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2012〕66号 常州市民防局 管理的通知
50元/月 150元/月 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 按物业公共服务 费 27 汽车临时停放服务费 5元/次·12小时
常州市物业收费情况整理
收费对象 执行日期 备注
1.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 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或使用 2010年11月1日起 3.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 人 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 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4.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ic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徐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周徐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周徐兴【当事人-公司】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玲丽张华芳陈晓莹【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徐兴【被告】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本院观点】第一,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前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前述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再进行司法评价。

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涉案地块存在规划建设住宅,另,《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前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前述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再进行司法评价。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8.13
•【字号】常住建〔2024〕183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住建〔2024〕183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本《合同范本》的意义,并做好有关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三、本《合同范本》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附件: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售出
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薛家伟与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薛家伟与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薛家伟与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0【案件字号】(2019)苏04行终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国伟王碧野刘颖【审理法官】裴国伟王碧野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家伟;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薛家伟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薛家伟【当事人-公司】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陈琳【代理律所】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薛家伟【被告】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及依据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职责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的行为。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市物管中心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资金拨付。

故本案需审查市物管中心有无履行前述对维修资金的管理职责。

商品房网上预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一点智慧网络办公系

商品房网上预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一点智慧网络办公系

常州数字房产(CZSZFC)商品房网上预(销)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常州市房产管理局目录一、系统简介“常州市商品房网上预(销)售管理系统”是一个面向购房群体、开发商、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的综合性系统。

系统建成后集信息发布、网上预售许可、网上合同签订备案、网上注销合同功能为一体,从而达到全面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行为,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的即时采集,全面共享目标的B/S架构的系统。

常州市商品房网上预(销)售管理系统作为建设部在全国房产管理局推广的重点项目,是房产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系统具有以下特点:完全模块化构建,系统更易于管理和维护。

支持对后续版本的平滑升级。

二、客户端使用前准备系统设置安装Internet Explorer SP1整个系统采用B/S结构,所以每一个客户端只要装有通用的浏览器就可以使用系统的基本功能。

浏览器的基本要求:微软Internet Explorer (特别重要)。

凡是版本比较低的机器,请主动升级浏览器版本到,否则系统的某些功能可能不能正常使用;也请尽量不要使用IE 的浏览器,因为IE 的安全级别过高,设置操作步骤比较烦琐,且与现有系统存在一定冲突。

禁止安装3721、yahoo等IE 插件(如果您的系统已经带有这些插件,您可以找一些WINDOWS清理助手、360安全卫士之类的反插件软件来进行清除)。

推荐使用windows XP Professional + Service Pack 2 操作系统。

浏览器的配置为了让系统插件能够正常工作,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浏览器的配置。

(1)打开浏览器,选择“工具”菜单→“Internet 选项” :(2)弹出对话框之后,请选择“安全”选项卡,具体的界面如下图:(3)点击绿色的“受信任的站点”的图片,会看到如下图所示的界面:(4)点击“站点”按钮,出现如下对话框:依次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文本框输入以下两条IP 地址:、,然后分如果发现“网站”IP 地址,入;如果“网站”列表框里有和上面两条IP 地址相同但前面带有“,建议选中后点击“删除”按钮删除。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的收费行为。

非普通住宅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是指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等类别,再将每个类别划分为不同的服务等级(服务等级从低到高),每个服务等级又划分为若干个服务项目.每个服务项目均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之和组成整个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结合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包含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另行发布。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标准(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常政办发[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9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七日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危旧房改造和老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推进工作,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业务指导。

(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订相关的住房政策,参与编制城市住宅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四)牵头负责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有关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参与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房屋销(预)售管理和各类房屋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价服〔2010〕18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常州租房合同备案

常州租房合同备案

常州租房合同备案问题背景现代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了人口流动的频率,租房需求变得越来越普遍。

很多时候租客和房东都不会去考虑合法性问题,忽略了租房过程中的一些必要的手续。

因此,为了保障双方权益,方便后期维护管理,部分城市开始实施租房合同备案制度。

常州市也加入了这一行列,从2019年5月1日起实行租房合同备案制度。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租客和房东缺乏了解相关政策、流程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针对常州市的租房合同备案制度进行讲解和解答。

常州市租房合同备案制度什么是租房合同备案?租房合同备案是指将租赁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提交给公共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备案,由其记录、管理、使用信息以及协助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在常州市,租房合同必须备案,并且备案后才能生效。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公共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审核备案申请人的条件和房屋租赁权属情况,并在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备案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为什么要备案?租房合同备案的目的是保障租房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为日后的维权打下基础。

如果没有备案,当出现租赁纠纷时,很难找到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而备案之后,企业将信息存储在统一的地方,且信息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可以避免纠纷,还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支持市场监管。

房屋所在地对应的公共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县(市、区)公共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常州市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常州市房管局”)溧阳市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坛市金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如何备案?准备材料要进行租房合同备案,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租赁合同》:必须印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2.房屋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3.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意:如果是代理备案,则需要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常价服[2010]187号

常价服[2010]187号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价服〔2010〕18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常州市住房保障中心

常州市住房保障中心

中心 隶属 于 市房产 管理 局 , 是 一 家全 民 事业 单
《靛 《 房 和 政 策性限 价商 品房 的建设 管理 、 市
源 的维护管理 。 部 门设 置 有综合科 、 计划财务
科 、 资产 管理 科 、 政 策 指导 科 、 项 目管理 科 , 并具 有一 支懂专业 、
善管理 的专业 管理 队伍 。
目有蓝 天 花 园 、 丽 华三 村一 期 、 陈渡 新苑 等 , 已 向社会 提 供 7 0 0 0
多套保障性住房 ; 目前在建项 目有景 秀世 家 、 丽 华三 村二 期 、 蓝 天 新苑 、
单位 自 2 0 0 2 年 7 月 以来 , 在 常州市委 、 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下 ,
在 主 管部 门的直 接领 导 下 , 以 “ 三 个代表 ” 重 要 思 想 为指导 , 认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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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 科学发展 观” , 不 断加强 住房保障工 作。 先后 开 发建设 的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9日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指导,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规范统一登记,减少办证环节,严格登记管理,提高登记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为打造简约高效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登记的原则。

由单独一个机构负责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名单(共225人,按姓氏笔画排序)丁祖昱男克而瑞(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裁卜庆太男北京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于炼男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高级工程师万强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会计师万曾炜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马国强男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党委书记王声男空军后勤部机场营房部部长王明男河南中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亮男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锋男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级经济师王静女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处长王文祥男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永堂男南京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王立民男成都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王全良男济南市住宅产业化发展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王作伟男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权属市场管理处处长王启智男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务副局长王和平男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学武男交通银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王振亮男上海市松江区规划管理局副局长王涌彬男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继成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主任王铭槐男上海公房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银成男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北京市房地产研究会)主任王惠英女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琳达女北京怡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江男北京普纳橱柜有限公司总经理孔祥轶男陕西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主任方明理男湘江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春燕女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开彦男北京梁开建筑设计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白建平男银川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申文明男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田明男南京朗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兴光男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田景琦男五矿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占世良男湖北省建设厅副厅长石鑫男西宁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付建男银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冯骏男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主任、教授卢振武男《房改与住宅》编辑部主编、高级经济师叶云男广西建设法制协会理事长安宁男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任明女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建筑师任健男兰州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任在刚男山西省建设厅副厅长任志强男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社明男美陵控股有限公司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牟坤林男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济师朱云先男浙江台州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建文男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刘伟男摩登科莱特厨卫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万堤男第二炮兵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副部长刘天良男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处长刘天金男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主任刘正义男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办公室主任刘永林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刘永根男深圳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刘光本男武汉市国有城乡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刘全民男桐乡新湖升华置业有限公司总裁刘志伟男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志峰男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刘金燕男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春藏男山东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处副处长刘晓钟男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刘新云男深圳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吕小平男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吕庆端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孙力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孙宇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管理处处长孙瑜男山东鲁能置业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妙川男浙江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忠人男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福春男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庄革男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江和平男新疆建设行业法学会副巡视员许南男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主任许锋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许立凡男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邢兆昆男河南省建设厅总经济师李尧男福建省建设厅副厅长李勇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改办主任李强男沈阳市房管局副局长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子英男深圳市《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社长李玉华男安徽省建设厅巡视员李华军男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主任李谷建男广州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李信勇男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持缨男北京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李娟娟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总工程师李继成男北京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裕汉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鹏程男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副主任吴英女山东省建设厅副厅长吴忠泉男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吴炎刚男湖北能源集团清能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吴炳灏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何雄伟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严志华女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严涛男洲际集团五合国际副总经理余邦根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余森宝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主任宋源男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如亚男江苏省建设厅副厅长宋志平男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董事长张冰男上海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高工张云峰男济南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张凤珠女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张文武男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主任、高工张文阁男郑州安然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工张玉树男中国新兴置业公司总经理张启兵男安徽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张定一男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处长张晓平女新疆金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桂平男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晶明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杜月野男山东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坚男杭州市房管局局长杨子旗男上海士商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天才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永光男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学锋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承志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地籍处处长杨绍萍女中国建设银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总经理杨临萍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博士杨族耀男天津市房地产学会会长杨瑾峰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汪洋男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政工师汪为民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主任助理、高级工程师沈安邦男宁波市精诚仪表有限公司董事长狄红宇女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肖楠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产品总监芦莉莉女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谷俊青女天津财经大学房地产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陆荣祥男桂林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主任陈宇男北京泰福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晗男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玉镕男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营房土地管理局局长陈亚维女上海市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陈兴汉女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教授级高工陈福友男总装备部后勤部基建营房局局长周玉珍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周应清男湖南立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周宝才男上海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工国铁链男华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杨林男江苏淮阴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总经理孟丽娜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胜利男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岳玉贵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庞元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会长林涛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所长林海燕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苗乐如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范俊男浙江省金华市当代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范强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茅忠群男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勇男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家运男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侯九义男北京市西城区土木建筑学会高级工程师修龙男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研究员姚玉珍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总经济师姜书明男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明和男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祖怀伟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胡刚男辽宁省建设厅副厅长胡旭光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胡志刚男江苏省城市发展研究院研究员贺和平男中大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康男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名誉董事长赵斌男海尔客户解决方案集团海尔住建产品本部总经理赵丰东男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赵燕菁男厦门市规划局局长郝建民男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惠男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光辉男北京英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徐建国男江苏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主任、高工高继胜男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喜善男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秘书长夏泽生男北京方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夏恒源男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本部长袁路男上海布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文男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处长唐世定男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唐庆令男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唐标文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唐晓峰男吉林桦甸市艾尼哈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凌克男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栗建新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涂永礼男湖北省建设法制协会处长翁东风男海军后勤部军港机场营房部部长贾放男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斌男常州市房产登记中心处长郭永强男北京金天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明卿男甘肃省建设厅副厅长郭俊胜男厦门市国土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陶滔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总经理顾云昌男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黄强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黄永平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黄安南男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红云男重庆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明岩男中国电子产业开发公司总经理黄振利男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师曹森男沈阳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梁小青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主任梁玉君女辽阳市勘察设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教授级高工傅捷男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处长彭向峰男江苏省建设厅副厅长彭坚伟男宁波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景焰女安徽省建设法制协会处长曾龙男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任曾凡杰男湖北省住房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童悦仲男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主任蒋勤女上海地产集团综合管理部经理谢亨华男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红丽女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楼超男杭州海文嘉德建筑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窦汉生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翟充民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副部长谭可可男第二炮兵工程设计研究院总工谭臻尧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高级会计师冀岩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薛华锋男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薛丽达女锦州市房产业协会秘书长、高级经济师薛建刚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

关于执行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关于执行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常州市建设委员会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常建[2000]第243号各区建设局、物价局、房管局、武进、金坛、溧阳三辖市建委、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国标测量规范)于2000年8月1日在全国实施,我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房产测量、产权登记中必须严格按该规范执行。

现将国标测量规范中第8部分“房产面积测算”及附录B“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随文转发,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执行该规范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斜面结构屋顶的房屋顶层阁楼,凡符合有结构楼隔层、有围护和通风采光设施三个条件,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诸建筑面积,同时随顶层计算房屋的层次、环境、朝向等差价。

二、“穿过房屋的通道”指房屋室内通道,一般四面都具有围护结构,其层高在2.2米以上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凡不符合该条件的公共通道都归入“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部分”,不计算其建筑面积。

三、住宅分户门使用面积计算应按国家测量规范附录B1.2规定计算,除此以外,顶层阁楼在按本文第一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后,也应计算使用面积,可按阁楼建筑面积减去2.2米以上部位内墙体结构所占投影面积来计算使用面积。

四、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应按国标测量规范附录B3规定执行。

其中我市商品房的公用车库及变电室、充备间、水泵房(包括储水池)、管理用房等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为单独建造,与商品房主楼分开;另一种是附建于商品房楼内供本幢或多幢楼使用。

鉴于这些配套用房对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影响较大,各单位在测算商品房价时,应统一将这些配套用房建造成本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组成中的“公建配套”费用内,其建筑面积(包括因底层设架空车库而增加的底层过道、楼梯的面积)不再列入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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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房发〔2007〕52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常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修订了《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常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一、要充分认识上述两个示范文本的重要性,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深刻领会合同条款的实质意义,确保合同和协议订立的正确性;二、在订立合同或协议时,对于选择条款及空格部分需填写的条款,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合同和协议的公平性;三、以上两个示范文本在签订前要以物业为单位,将合同和协议的电子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并公告,并在签订后报市房管局备案;四、本合同和协议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常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范文本)二○○七年四月二十日主题词:物业管理合同通知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4月25日印发共印350份—2 —附件1:常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传真: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传真: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方式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为保障本物业的正常运行,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臵:区街道路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3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营业性公建平方米,营业性公建平方米,公益性公建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竣工交付时间为年月日,首期建设情况: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营业性公建平方米,营业性公建平方米,公益性公建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其他分期建设计划:分期建设项目在后期开发中规划方案或指标如有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如果涉及本合同条款的变更,甲乙双方应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

项目的相关设施设备发生变更,甲方应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条在本物业建设阶段,乙方前期介入提供的服务内容有:1、2、3、甲方于(具体时间)付给乙方元的前期介入管理费。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设立专门机构,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4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七)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四条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五条甲方应在售楼现场将本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进行公示。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起始交费时间等内容,并要求物业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等内容,由乙方按下述标准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普通住宅:元/平方米.月;别墅: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房: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其他物业: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运行成本由业—5 —主向乙方均摊交纳。

其中,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政府对此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由乙方与车位使用人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政府对此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臵房,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由甲方全额交纳。

第十条乙方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和非营业性公建的收支情况;甲方参与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可以向乙方了解物业服务费用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非营业性公建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取得的经营收益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非营业性公建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前,甲方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经查验,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存在问题,甲方在物业正式交付前解决上述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甲方于物业交付前(七天/十天/三十天),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并配臵物业管理所需的必要用品,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前期管理阶段由乙方使用。

乙方在物业交接后两个月内将购臵用品清单交甲方备案。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其他平方米,位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甲方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移交给乙方管理,并与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6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

本物业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物业交付前,甲方应配合乙方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乙方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约定以及本区域管理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乙方可采取劝阻、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业主公约》以及本区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责任、装修施工人员的管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国家装饰装修规定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甲方对装饰装修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同时,在乙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应予约定。

第十九条物业交付使用后,甲方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承诺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甲乙双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操作:(一)甲方委托乙方维修,按以下约定操作:1、2、—7 —3、(二)甲方不委托乙方维修,按以下方式操作:1、2、3、第二十条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应交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和政府收费方面的规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于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甲方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应当返还,并按每日应返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止。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1、—8 —2、3、4、5、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非营业性公建、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办公用品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向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备案部门(签章)备案时间:年月日附件一:规划平面图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附件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9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10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1、房屋承重结构;2、房屋主体结构;3、公共门厅;4、公共走廊;5、公共楼梯间;6、内天井;7、户外墙面;8、屋面;9、门卫;10、;11、。

—11 —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1、绿地平方米;2、道路平方米;3、污水井个;4、雨水井个;6、垃圾房(桶)个;7、水泵个;8、水箱个;9、电梯部;10、信报箱个;11、消防设施;12、公共照明设施;13、监控设施;14、露天停车场个平方米;15、室内停车场个平方米;16、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17、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18、会所个平方米;19、20、附件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12 —附件2:常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甲方(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传真:乙方(购房人):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住所地址: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传真: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地址:;该房屋为(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坐落在幢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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