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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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建[2OO1]323号

各区(功能区、管理区)建设局,委属各单位,全市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O号),我委制定了《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建设委员会

2001年8月17日

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商品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立依照《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按建设部令第87号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选用性能先进、可靠、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的设备并配备能满足相应业务需求的试验室,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废水、粉尘、噪音等污染物必须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混凝土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办理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时,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作为市场概、预算的计价参考,具体工程由市场竞争报价形成价格。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条中明确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条款。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珠海市商品(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明确混凝土的价格、数量、强度、等级、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等。

施工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前须出示上述两种合同,经审核、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政府、国有和集体企业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在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实行原材料和产

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进行资质评审。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须按有关规定缴付质量监督费。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在24小时之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口头报告,并在三天内以书面方式报告。

1、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和易性不符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无法施工;

2‘混凝土强度偏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争议,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技术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供、需双方根据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接受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安全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及防止粉尘、污水、噪音等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在进行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安全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管理监督单位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现场施工工地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对现场施工工地进行质量、安全和使用监督时,发现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在建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工程进行停工处理,并按《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凡接《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已竣工工程,经发现查实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使用单位签订《珠海市商品(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后,使用单位违约不使用并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我市建设工程实验室不得再接受按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项目的混凝土配合比的实验委托。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珠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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