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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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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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基建矿井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基建收尾是指基建工程未全部结束,首采面具备生产条件,还不具备正式转入生产经营前的阶段。对该类矿井的考核分为基建阶段和生产经营阶段分别进行考核。
一、基建阶段矿井的核算和考核
(一)基建阶段矿井的核算
基建矿井核算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做好在建工程投资、工程煤收入的核算及涉税申报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选择,准确进行核算。
对于新建矿井,除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外,其他支出全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1、新建矿井的工程支出构成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根据与建造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工程进度等定期与建造承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施工机械费等计量。
(4)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包括为进行工程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要正确区分企业开办费和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准确核算工程成本和当期损益。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发生的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开办费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5)待摊支出的分摊。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将待摊支出分摊计入各项固定资产的价值。
○1计算待摊支出分配率
待摊支出分配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
XX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XX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待摊支出分配率
○2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设备成本+为设备安装发生的基础、支座等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2、工程煤的核算
(1)工程煤会计核算
矿井建设中的工程煤(指井巷工程施工期间生产的煤炭和联合试运行期间所生产的煤炭)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相应的成本和收入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进行归集。
(2)工程煤涉税政策
○1增值税。出售工程煤取得的收入应交纳增值税;如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相应抵扣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金(包括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设备)。在建矿井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尽早抵扣新购设备进项税,降低税负。
○2资源税。按销售数量及自用移送量缴纳资源税。
○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税收规定,是防止企业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但试运行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应取得收入的相应成本。因此,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扣除对外销售产品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之后的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有工程煤收入的单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列工程煤收入和应当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建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的时点选择
外购固定资产或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便可进行增资。
(1)关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了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先设计或者设想的可以使用状态。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置或者建造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合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
(2)新建矿井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选择
新建矿井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后,首采工作面开始试生产(不包括联合试运转),即可以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矿井建设基本结束,应以此为时点,组织矿井竣工决算,终止待摊支出归集和借款利息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再分摊待摊支出,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分摊与之相关的支出。
新建矿井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后,应全面归集产品生产成本,如实核算产品销售收入,转入生产经营核算。
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后,如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