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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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查明 ,齐二药厂原辅料采购、质量检验工序管 理不善,相关主管人员和相关工序责任人 违反有关药品采购及质量检验的管理规定 ,购进了以二甘醇冒充的丙二醇并用于生 产亮菌甲素注射液,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 《药事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 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 2.并处罚款,药品货值 金额2~5倍 3.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 4.并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5.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姓名
朱传华
陈桂芬
钮忠仁
郭兴平
尹家德
职务
副总经理
检验室主 任
主管采购、 经理 仓储、运 输的副总 经理
总经理
刑罚
有期徒刑7 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4年 年 年 年6个月 年6个月
处理结果
2008年12月10日,“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假药生 产商“齐二药”应当赔偿1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 合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而对患者使用该药 的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销售商则要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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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裘祖贻 、常务副总经理周仓等人对不良事件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给予撤销职务处分。企 业法人代表孙莹对“欣弗”不良事件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安徽省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 国栋,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 行政警告处分。副局长尚文学给予行政记过处 分,药品安全监管科科长宁宇南,给予行政记 大过处分。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 事责任 《药事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为假药、劣药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 利条件的 1.没收违法收入 2.并处罚款: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200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作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 的决定。 6月3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 “齐二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和(听证告知书》,拟对齐二药进行如下处 罚:没收查封扣押的假药;没收其违法所 得238万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1 682 万元,罚没款合计1 920万元。
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医疗 机构)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10年内 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对生产者专门用于假、劣药的原辅料、包 材、设备予以没收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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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该企业生产的 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 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该企业停产整 顿,收回该企业的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 。 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企业的“克 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品的批准 文号,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批件; 四、对安徽华源召回的“欣弗”药品,由安徽省药 监部门依法监督销毁。
【死亡】
8月4日,通报第一例死亡案例,哈尔滨一名6岁女孩因 静脉点滴克林霉素导致死亡。 8月5日,全国不良反应事件报告81例,涉及10个省份。 其中3例死亡。 8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言人称,鉴定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有严格规程,欣弗事件不存在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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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8月9日,卫生部要求从10日开始,出现“欣弗”不良反 应事件的省份必须每天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8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事件调 查进展。流向市场的安徽华源涉案“欣弗”药品已得到 控制。
欣弗事件回顾
欣弗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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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 7月27日,青海西宁部分患者使用
安徽华源生物药业生产的“欣弗”后,出 现胸闷、心悸、心慌等临床症状,青海药 监局第一时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该省停 用。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山东等 省药监局也分别报告,有病人在使用该注 射液后出现相似临床症状。 7月27日晚,国家药监局接到青海药监局报 告,开始紧急处置,着手调查。
“甲氨蝶呤”
事件概况和案例分析
2007年7月6日国家药品不 事件概况 良反应检测中心陆续收到 广西、上海等地部分医院 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患者使用了标示为上海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 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 氨蝶呤后,出现了下肢疼 痛、麻木,继而萎缩、无 法直立和正常行走等神经 损害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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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7月28日,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赶赴现场, 协助青海省局对药品检验、病例报告进行 分析和关联性评价等工作;同时,组织专 家赶赴安徽省,对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 安徽华源”的生产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8月1日,安徽省局报告,查清了两个批号的 欣弗的批次、批量。监督企业抓紧收回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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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
8月3日,卫生部连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 用“欣弗”。 8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紧急通知,并召开 发布会通报最新情况,全国出现临床不良 反应症状病例报告三十八例,涉及九个批 号。 同一天,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欣 弗事态比“齐二药”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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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 闻发布会,通报了欣弗注射液引发的药品 不良反应事件调查结果,安徽华源生物药 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 良事件的主要原因。 截至目前,全国有16省区共报告欣弗不良反 应病例93例;死亡11人。
二、上海医药(集团)成立安抚与理赔工作小 组,启动相关赔付工作;卫生部门则继续 开展患者的治疗工作。一些患者已在接受 卫生部和属地卫生局安排的免费神经损害 恢复治疗。
“齐二药”
事件慨况及其后果 处理结果 事件分析
2006年4月24日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 院有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 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急性肾衰竭临床症 状。事件中共有65名患者使用了该批号亮 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名患者死亡,另有2 名患者受到严重伤害。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紧 急检验查明,该批号 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 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 。经卫生部、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 织医学专家论证,二 甘醇是导致事件中患 者急性肾功能衰竭的 元凶。
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等批 号的药品中,导致多个批次药品被污染, 从而引起全国上下百名白血病患者下肢伤 残。
1.性质:本案例属于制售假药的行为。 2.该违法行为适用《药事管理法》的第七十 四条。具体处理结果: 一、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 全部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药事管理法 》规定的最高处罚。同时,上海市公安机 关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了刑事拘留,并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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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上午10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公布“欣弗”样品的检验结果:无菌检 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 现在,安徽华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已 经全面停产,而欣弗事件给企业带来的后 果,副总经理徐汉成只说了四个字。
“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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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定性
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克
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过 程中,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 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 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
2007年8月,北京、安徽、河南等地医院使 用上海华联制药厂药品也陆续发生不良事
件,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 种注射剂。不良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该厂 生产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引 起的药物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发现造成这 一不良事件的原因为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 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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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生产,销售劣药!!
《药事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医疗机构) 1.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 2.并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1~3倍 3.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停顿或撤销药 品批准证明条件,吊销许可证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 事责任
《药事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查明 ,齐二药厂原辅料采购、质量检验工序管 理不善,相关主管人员和相关工序责任人 违反有关药品采购及质量检验的管理规定 ,购进了以二甘醇冒充的丙二醇并用于生 产亮菌甲素注射液,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 《药事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 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 2.并处罚款,药品货值 金额2~5倍 3.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 4.并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5.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姓名
朱传华
陈桂芬
钮忠仁
郭兴平
尹家德
职务
副总经理
检验室主 任
主管采购、 经理 仓储、运 输的副总 经理
总经理
刑罚
有期徒刑7 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4年 年 年 年6个月 年6个月
处理结果
2008年12月10日,“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假药生 产商“齐二药”应当赔偿1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 合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而对患者使用该药 的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销售商则要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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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裘祖贻 、常务副总经理周仓等人对不良事件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给予撤销职务处分。企 业法人代表孙莹对“欣弗”不良事件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安徽省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 国栋,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 行政警告处分。副局长尚文学给予行政记过处 分,药品安全监管科科长宁宇南,给予行政记 大过处分。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 事责任 《药事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为假药、劣药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 利条件的 1.没收违法收入 2.并处罚款: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200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作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 的决定。 6月3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 “齐二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和(听证告知书》,拟对齐二药进行如下处 罚:没收查封扣押的假药;没收其违法所 得238万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1 682 万元,罚没款合计1 920万元。
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医疗 机构)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10年内 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对生产者专门用于假、劣药的原辅料、包 材、设备予以没收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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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该企业生产的 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 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该企业停产整 顿,收回该企业的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 。 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企业的“克 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品的批准 文号,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批件; 四、对安徽华源召回的“欣弗”药品,由安徽省药 监部门依法监督销毁。
【死亡】
8月4日,通报第一例死亡案例,哈尔滨一名6岁女孩因 静脉点滴克林霉素导致死亡。 8月5日,全国不良反应事件报告81例,涉及10个省份。 其中3例死亡。 8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言人称,鉴定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有严格规程,欣弗事件不存在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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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卫生部要求从10日开始,出现“欣弗”不良反 应事件的省份必须每天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8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事件调 查进展。流向市场的安徽华源涉案“欣弗”药品已得到 控制。
欣弗事件回顾
欣弗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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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 7月27日,青海西宁部分患者使用
安徽华源生物药业生产的“欣弗”后,出 现胸闷、心悸、心慌等临床症状,青海药 监局第一时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该省停 用。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山东等 省药监局也分别报告,有病人在使用该注 射液后出现相似临床症状。 7月27日晚,国家药监局接到青海药监局报 告,开始紧急处置,着手调查。
“甲氨蝶呤”
事件概况和案例分析
2007年7月6日国家药品不 事件概况 良反应检测中心陆续收到 广西、上海等地部分医院 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患者使用了标示为上海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 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 氨蝶呤后,出现了下肢疼 痛、麻木,继而萎缩、无 法直立和正常行走等神经 损害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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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赶赴现场, 协助青海省局对药品检验、病例报告进行 分析和关联性评价等工作;同时,组织专 家赶赴安徽省,对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 安徽华源”的生产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8月1日,安徽省局报告,查清了两个批号的 欣弗的批次、批量。监督企业抓紧收回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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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
8月3日,卫生部连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停 用“欣弗”。 8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紧急通知,并召开 发布会通报最新情况,全国出现临床不良 反应症状病例报告三十八例,涉及九个批 号。 同一天,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欣 弗事态比“齐二药”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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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 闻发布会,通报了欣弗注射液引发的药品 不良反应事件调查结果,安徽华源生物药 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 良事件的主要原因。 截至目前,全国有16省区共报告欣弗不良反 应病例93例;死亡11人。
二、上海医药(集团)成立安抚与理赔工作小 组,启动相关赔付工作;卫生部门则继续 开展患者的治疗工作。一些患者已在接受 卫生部和属地卫生局安排的免费神经损害 恢复治疗。
“齐二药”
事件慨况及其后果 处理结果 事件分析
2006年4月24日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 院有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 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急性肾衰竭临床症 状。事件中共有65名患者使用了该批号亮 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名患者死亡,另有2 名患者受到严重伤害。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紧 急检验查明,该批号 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 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 。经卫生部、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 织医学专家论证,二 甘醇是导致事件中患 者急性肾功能衰竭的 元凶。
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等批 号的药品中,导致多个批次药品被污染, 从而引起全国上下百名白血病患者下肢伤 残。
1.性质:本案例属于制售假药的行为。 2.该违法行为适用《药事管理法》的第七十 四条。具体处理结果: 一、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 全部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药事管理法 》规定的最高处罚。同时,上海市公安机 关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了刑事拘留,并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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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上午10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公布“欣弗”样品的检验结果:无菌检 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 现在,安徽华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已 经全面停产,而欣弗事件给企业带来的后 果,副总经理徐汉成只说了四个字。
“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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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定性
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克
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过 程中,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 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 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
2007年8月,北京、安徽、河南等地医院使 用上海华联制药厂药品也陆续发生不良事
件,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 种注射剂。不良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该厂 生产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引 起的药物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发现造成这 一不良事件的原因为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 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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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
《药事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医疗机构) 1.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 2.并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1~3倍 3.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停顿或撤销药 品批准证明条件,吊销许可证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 事责任
《药事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