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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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作者:覃敏琦向忠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

为了完善这一原则,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对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司法权与行政权作者简介:覃敏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09级学生;向忠诚,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58-01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涵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涵义:一是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是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审查合理性问题。

四是合法性审查原则适用结果是法院根据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

①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的缺陷无论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对国务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一法院管辖的规定,并且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这在客观上剥夺了行政相对方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而享有的行政诉权和人民法院对这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导致国务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不受司法审查的结果。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对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受到侵犯,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只进行合法性审查,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既涉及合法性问题,还涉及合理性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仅仅是由法院出具书面材料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裁量权。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及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裁量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作用。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在裁量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裁量权滥用。

各国纷纷采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对此加以规制,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及危害“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至理名言。

因此,对任何权力都应当有某种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这样。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

但是如果对此权力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就不避免的产生滥用问题,从而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行政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实践中行政裁量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量行为显失公正。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或不同情况相同处罚;(2)一个行为重复处罚;(3)不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不相关因素。

我国现行立法中有些条款,赋予了行政主体自由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这对行政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更加注意合法、合理。

同时这也容易使得行政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2、采取的程序和方式不正当。

由于我国行政程序规则方面还不完备,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有较大的自由,实践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办事拖拉、推诿等现象,尤其是法律赋予权利的自由裁量行为,容易出现程序方式不当的问题。

其中包括:严重不当的程序,如必经的环节直接省略等;程序瑕疵普遍存在。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随着法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多受到重视和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施行十七年,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已势在必行,它是法治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保护人权、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广泛而有效的司法审查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也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依据性等特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但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却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不相适应。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具有以下法理依据: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其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里的国家机关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司法审查是公民宪法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最后途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允许受害者或潜在受害公民寻求司法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才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2、抽象行政行为理论上具有可诉性。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法制监督;行政复议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特点第一,没有明示的宪法依据和明确具体的行政法依据。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如何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仅仅规定为“参照规章”。

第二,行使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体讲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符合“立法、司法、行政互相分工、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间接的、附带的,而不是直接的。

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1)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它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其一旦违法,将会侵犯众多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众多公民造成损失。

但法律并未授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权力,公民不能够通过诉讼来有效制止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这就很难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合法性,也就更难保证依此类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立法权、行政权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存在诸多缺陷。

我国法律赋予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撤销或改变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在不久的将来 , 修改 《 行政诉讼法 》时需要对于法 院在法律解释 问题上 的地位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关键词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 司法审查 ; 行政法 ; 行 政法治


引 言

“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 , 不 仅要 求行 政行 为在 形式 层面 的合 法性 , 更
据此, 仅仅 根据“ 合 根 据传 统 的法 治 原则 , 法 院 是法 律解 释 的 唯一 权 威机 关 , 而 当 要 求行政 行为 的具体结 果达 到一种实 质的正 义 。 有 限 的 司法 审查 原则 ”已不 能满 足 当今 社 前大 量 存在 的 由行 政机 关做 出的行 政 法律 规 范的 解释 不 断 的去 颠 法 性 审查 原则 ”以 及 “
覆这 一原则 。这 样一 来势 必产 生两 个问 题 : 首先 是涉 及权 力如何 在 行政 机关 和司 法机 关之 间分 配的 问题 ; 其次 是如何 既保 障行 政机 关 的高 效运 转 又如 何保 护 个人 的 权 益免 遭行 政 机关 的不 正 当 的侵 犯 的 问题 。因 而当 前 如何 协调 行 政权 和 司法 权 的关 系成 为了 法治 释 的需 求 。但 是结 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法 》 以及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行 政诉讼 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来 分析 , 在 当 前我 国 的行 政诉 讼 过程 当 中 , 行 政 规范 的法 律解 释 仅 仅 是 需要 作 出合 法性 判 断的 一 种证 据 。上述 状 况表 明 我们 的 审查 行 为 还停 留在 一 种较 为 原始 、 浅 层次 的 程度 之 上 , 因而 我们 可 以结 合 具体 适 用行政 法规 范解 释的 案件 , 通过 判断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在案 二、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 的基本 内容 逐 步 提升 司 法审 查 的深 度 , 将 形 式 审 法 律 的解释 来 源于欧 洲 中世纪 的关 于古 罗马 法 的注释 研究 , 因 件 中 适 用的 合 法性 与合 理性 , 而 当 前的 法律 解 释体 系可 以认 为是 建 立在 私法 体 系之 上 的 。而行 查和实 质审查 统一 起来 。 政 法的 主要 内容 为公 法 , 故 而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相关 概念 不 能 三、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的 司法 审查 所持 立场 直接照 搬现 行法 律解 释的 内容 , 为此 讨论 行政 法规 范解 释问题 的 首 根 据我 们 的现有 的经 验 , 可以从 宏观 方面 大致 把握 不 同的政 治 要 内容是 关于其 特有概 念的 界定 。 体 制和经 济带 0 度的 效率状 况 , 但是 我们 既不 可能对 于当 今的 复杂社 1 、 行 政 法规 范 解释 会做 一个 整体 而又 全面 的设计 使其 能概 括社会 的 每一个 方面 , 又不 根据 法律 的具 体实 践 , 法律 的解释 厂 泛存在 于法 律 的适 用过程 可 能单 独 的设 计相 互独 立 的零 散 制度 而保 证 不 同的 制度 间不 发 生 当中 , 法律解 释 已经成 为适 用于 法律 各个 部 门当中 的一 门实 用性极 原 则性 的 冲突 。 因此 为协调 由于 行政 法规 范 解释 存 在所 造 成 的行 强的 法律 方 法 。因此 , 我 们在 此 讨论 的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是 指 , 为 行 政权 与 司法权 的紧 张关 系 , 我 们在 此讨 论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司 政过 程中 更好 的适用 行 政法规 范 , 行 政 主体对 于 行政法 规范 所做 出 法 审查之 一般原则 无疑 是极其 必要 的 。 更为 具体的说 明和 解释 。 自启 蒙 时代 的 洛克 、 孟 德斯 鸠 的 分权 学说 提 出 以来 , 现代 国家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主要 内容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 1 )对于 当 前已 中的 司法 权都 已 独 立于 行政 权 。因 而如 何将 不 同性 质 的 司法权 与 有的 法律 法 规 当 中相 关法 律概 念 、 范 围所 做 的 说明 ; ( 2 )关 于规 范 行 政权 以较 为合 理 的方 式统 一在 司 法过 程当 中 的思 考 已成 为 了当 性文 件当 中所 涉及 的立 法者意 图 的说明 ; ( 3 )对于 行政 过程 中的 一 前各 国权 力 分立 与 制衡 的重 要 内容 。根 据 台湾 著名 公 法学 者 翁岳 生的话 语 : “ 就法 治而 言 , 司法机 关往 往是维 护 法律权 威的 最后 一道 些事 实归纳 后的说 明 。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具体表 现形 式可 以归 纳为 以下 两种 : 一是 抽 底 线 , 故而 司法 机关 的解释 是最 根本 与最权 威 的 ……司法 是当 法律 象解 释 。由于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有 专业 t 3 6 * 1 3 复杂化 两种 趋势 , 而 现有 出现争 议时 的最 后决 定者 , 由其 宣示 “ 法 ”到底 是什 么 ” , 法律 运行 抽 象和 简 单的 行 政法 远脱 离 于具 体 的社 会案 例 完全 并 不能 满足 上 过程 中的解 释 是必然 也是 必要 的 , 但 是必须 保 证这种 解释 能有 效的 述趋 势 的需 要 。鉴 于上 述原 因 , 我们 无法设 计 出一套 高度 细 致和精 纳入 司 法审 查当 中 , 确保 在 解释 的 过程 当 中行 政权 力 不至 于滥 用 。 密 的 行政 法典 , 去 一一 对 应社 会 的各 种 需求 , 因而我 们 往往 采 取一 坚持 司法审查 的立场 主要从 以下 两个方 面来体 现 : 种抽 象 的解释 方 法, 既给 予 行政 行为 一定 的指导 又给 予其 一定 的适 1 、 个 体 权 益 的 维 护 用空 间 。 二是 具体解 释 。 行政机 关往 往在把 握充分 的实践 数据 之后 , 行 政行 为 的 目标在 于 高 效的 依 法处 理社 会 当 中大 量而 又 复杂 为 了方便 适 用和 提高 行政效 率 , 通常在 已有 的行 政法 所规 范 的范 围 的事 物 , 而 司法 行为 的 目标 在于 通过 提供 一条 有效 的解 决纠纷 的途 内, 根据 一定的 标准划 分适 用不 同法 律规 范的具 体解释 。 径从 而 实现 正义 。由于 二者 目标 的不 同 , 所侧 重 的权 益也 不 同 , 故 2 、 行 政 法规 范的解释权 而 有效 的 司法 审查 需 要与 行 政行 为有 着 不 同的侧 重— — 个体 权 益 根据 法律 的发 展 史来看 , 为 防止任 意 的法律 解释 所导 致 可能 的 的维 护 。由于 行政 行为 的专业 性和 普遍 性 , 司法机 关无 需并 且也 不 法律 适 用 混乱 的情 况 , 解 释 法律 的 权 力 往 往被 赋 予 少 数的 特 定 机 可 能在 抽象层 面对 行政 行为 作出 是与 非的 判决 , 所以在 司法 审查 过 关 。因而分 析行 政法 规范 的解 释权 问题 , 从根 本 意义上 来说 是在 分 程中司法机关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具体行为人及 析一种 权 力的 分配 。根据 1 9 8 1 年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发 其 权益的增 损 情况 。 布的 《 关于 加 强法律 解释 工作 的决 议 》的规 定 , 当前 我国法 律解 释 2 、 客观 秩序 的 维护 法律 区 别于 其 余社 会规 范 之处 在 于 其依 靠 自身 的稳 定 性与 可 的权 利 由有 权 制定 法律 法 规的 各个 机 构依 照 自身 的 法定 权 限的 划 分进 行 分享 。由此 我们 可 以看 出 , 在 我 国的 政治 制 度当 中 , 法律 解 预测 性维 护 着客 观存 在 的秩 序 。政 府行 政 行为 则 是依 靠 自身 所掌 释并非简单的归属于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种权力, 而是有 握的 行 政资 源应 对不 断变 化 的问题 而 做 出的 权宜 之计 。也 就 是说 着相对独立地位的第四种权力。在实践当中,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以 包含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在 内 的政 府 行为 往往 可 以视 为一 种 目光 相对 在 司法审 查的 过 外 的其它 法 院没 有行 政法 规范 的解释 权 ; 而在 相对 应的一 部 分行 政 短浅 的 行为 。故由 于二 者所关 注 的利益 长远 不 同, 以防 止短视 的 行政法 规范 解 机 关 当 中则 拥有 这 种权 力 。因 而 当前 的权 力 配 置难 以有 效 的使 司 程 当中 要着重 长远 的客 观秩 序的 维护 , 释 去破坏 更高利 益层面 的法治 精神 。 法权对 于行政 法规 范的解释 形成 有效 制约 。 3 、 基 本的 尊重 ( 下转第 8 7页 ) 3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的定位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国家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坚守法治原则,并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

第二,程序性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依法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正。

第三,权力制约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限,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行使权力。

第四,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行政行为的审查,不能出现任意歧视、不公平的情况。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权限划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当理由等方面的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是否侵犯了其他行政机关的权限。

再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重要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

(二) “正当程序”是其核心思想 “以程序制约权力”是正当程序观念的核心思想,要求 国家机关在处分公民权益时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 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专断。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在刑 事诉讼中,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侦控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的 刑事诉讼程序来展开追诉活动,在涉及对被告人的权益处 分时,侦控机关不能单方面做出决定,而必须经过法院的 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因为,只有在司法审查程 序的介入下,被告人才能获得向中立的法官陈述自己的意 见及得到倾听的机会。“司法审查的机会是一种宪法权 利。宪法观念认为,没有这种机会,受其影响的当事人将 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遭受丧失权利的危险。也 就是说,审理人身权利的正当法律程序只有在其决定受置 于司法审查的法院或行政法庭方能得以实施”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9条针对查封、扣押措施规
定: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证物或者应当予以没 收的物品。第100条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有办理通讯 事物的官署或其他的人保管或持有的有被告人发出 或寄交给被告人的邮件或有关电讯文书,或者使以 上的官署或人员交出该邮件或文件。第102条规定搜 查决定权也在法院: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 的身体、物品、居住或其他的场所,进行搜查。第 106条规定:在公审庭以外进行的查封或者搜查,应 当签发查封证或者搜查证而实施。
(二)程序性强制处分行为——强制侦查措施
1.人身保全措施
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在国外刑事诉讼理 论中也被称为人身强制措施,或人身保全措施, 这些强制性措施的采用,虽然有利于查找嫌疑 人并保全其人身,以便将来对其起诉和审判, 因而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其实 施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代价,对公 民人身自由与安全威胁甚大。
二:历史渊源 从“王权至上”到“法律至上”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王亦鹏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可改善之处。

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应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查附属审查权一、合法性审查概述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可以说这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合法性审查就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二道门槛。

①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可以从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直接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

具体的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 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Legs 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蕊圆圆l!|..竺婴墅!f叁塑I』圭塾金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三去性标准王彪顾深山摘要现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改革深化的国情实践已经尖锐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宪法能否司法运用。

即法院能否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这就必然涉及到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虽然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历史和认识的原因,法院对“合法性”均作狭义理解,司法领域中‘谴置”宪法。

本文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作为切入点,建议应明确将‘依据宪法”作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宪政运动行政诉讼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0-03一、我国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宪法适用的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立法首次使用“审查”一词明显借鉴了国外对“司法审查”的规定。

我国有的学者将司法审查定义为“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与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施的,把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用司法审查制度来表达,更能体现人民法院在监督行政权方面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我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形成的,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人们普遍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这里,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司法审查是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节,它是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政府合理行使权力,推动社会公正与公平。

一、司法审查的涵义司法审查是指针对特定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的某一行为或决策,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核、审理的一种程序。

该程序可以检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对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行为进行强制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另一种是间接的。

直接的司法审查是指独立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进行的行政诉讼和监管程序,以挑战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决策或行动。

间接的司法审查则是更加广义的一种方式,它是指通过不同种类的审查程序或司法机关间的合作,来监督和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方案的公正性。

二、司法审查的价值作为法治社会中重要的基石,司法审查具有多种价值。

1、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审查可以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滥用职权,防止公共资源和利益被不当操控,从而加强了法治的实实在在的体现。

2、限制司法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司法审查可以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从而使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不滥用自己的权力,确保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促进政府合理行使权力司法审查可以挑战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或决定,从而使政府更加务实和负责任。

独立的司法机关可以透过目前盛行的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及不和谐问题,激励较好的协商解决信念。

这样一来,政府与公民本能结成友好与信任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长期开展治理工作所必须的。

4、构建公正的法治体系司法审查的存在和实行,推动了一个更加公正的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审查体系中的独立权力和公正程序,可以建立对政府、市民、企业等方面平等的处理体系,为所有人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

2006.12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秦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行政法治极为重要,而其中一个关键是实现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积极意义。

本文试从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制基础上分析,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些许构想。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行政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08-02随着国民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其合法性的有效监督也是行政法治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可以更大范围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以行为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所形成的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基本概念。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主体实施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①在法国行政法学上它被称为规则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上也有“行政规范创制行为”一说。

②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中制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依据性,普遍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依据我国行政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第二款有明确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检验其是否合法、合规、公正和有效,是制约行政机关行为权行使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对特定主体做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是否明确约束法律、是否保障公民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2、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下位法、政策、规范等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规范内容,在判决中取消或修改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环境公正、对等公正、效果公正等要求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情况和方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如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保障相关方利益均等。

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1、法律保障标准行政行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

司法机关审查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核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

2、程序保障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也是重要的审查标准,如果程序不合法,即使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行政行为制定时必须遵循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合理性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并考虑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权益之间的平衡。

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标准。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给予公民救济和保护。

行政行为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对称性等特点,关系到公民的权益,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和调整,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三个方面。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核心要素。

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法可依,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关键。

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和限制,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保证行政行为依法合理,符合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彼此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需要综合考虑,不能片面追求某一个方面。

司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正当性,综合评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最终做出正确的司法裁决。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三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和平衡,确保行政行为依法合理、符合公共利益和程序要求。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的落实可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解读与反思——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为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解读与反思——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为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解读与反思——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为依据朱汉卿;程勇庆【摘要】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涵进行了深层次的解读和总结,阐述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强度、依据、标准、方式和结果;对该原则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质疑并总结:第一,“特定对象”、“单方行为”不应该成为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第二,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而不是合法性审查的例外;第三,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抽象行为有一定的审查权;第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与《行政诉讼法》第38条、《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8条的冲突无法解决.【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4)004【总页数】6页(P52-57)【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作者】朱汉卿;程勇庆【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2;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湖北襄阳4411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又叫合法性审查原则。

它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基本原则,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辩护原则”等原则不同,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一个截然不同的审判原则。

该原则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学理原则,而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原则,因为它直接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5 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顾名思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该原则贯穿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全过程。

根据有关行政诉讼目的学说的解说,即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制约行政权。

浅析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浅析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出若 干 完善措 施 。
【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原则;合 法性审查
2 、合法性 审查 的对 象是行 政主体 的具体行政 行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是指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普遍 指导意义并体现行政诉讼价值追求与精神的基本法律准 为 ,并不包括与之相对应 的抽 象行政行 为。根据我国 行 政诉 讼 法 》第 十二 条 ,如 果对 行政 机 关 制定 的行 政 则 ,它 反 映 了行 政诉 讼 的规 律 与特 点 。我 国 《 行 政 诉 《 讼法 》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多项原则,有的是诉讼法共 同 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之 原 则 ,本 文着 重对 特 有 的合 法性 审查 原 则 作 些粗 浅分 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不 析。 予受 理 。如 果 人民 法院 在 审查 具体 行政 行 为 时 ,发现 该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违法 合法性审查原则主要 内容概述 的 ,也只能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确认 、宣告 我国 《 行政诉讼法 》的第5 条规定确立了合法性审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 ,更不能将其撤销 。当下学界对此规 查原则 ,具体内容为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 定存有颇多质疑 ,认为应 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 的
行政诉讼法 》 现 了 司法 权 对行 政权 的监督 和 制 约 ;第 二 ,法院 的 司法 即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 法 。我国 《 审查 不 是一 种全 面 的 审查 ,而 是 有限 制 的审 查 ,仅 对被 第5 4 条规定了审理 的标准 ,包括合法性标准与违法性标 诉 的具体行政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即审查的界限是合 准 。其 中 ,合 法性 标 准 是指具 体 行政 行 为证 据确 凿 ,适 用法律 、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这也是人民法院作 出维持 判 决 的审理 标 准 与条件 ,且这 三 个方 面 的条件 必 ( 一) 合 法性 审查 的范 围 1 、合法 性审查 的对象 只能是行政 主体 的行政行 须 全部 具 备 ,缺 一不 可 。违 法性 标 准是 法 院判 断具体 行 为 ,并不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理 由是 :第一 ,行政 政 行 为违 法 的准绳 ,包括 以下情 形 :主 要证 据 不足 ;适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随着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日益增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保护公民权益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本文将就合理性审查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论述。

一、合理性审查原则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源于宪法。

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行保护,对非法拘禁和非法拘留,以及刑讯逼供活动的一切形式予以禁止,并追究刑事责任。

”宪法这一规定确立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原则,随着行政管理的日益强化以及一些不法行为的出现,合理性审查原则也逐渐成为行政诉讼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具体内容1. 审查合法性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首先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等方面是否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并据此做出判决。

如果行政行为不合法,法院将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追究行政机关相应的责任。

2. 审查质量除了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外,合理性审查原则还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质量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比如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都应该在行政诉讼中得到评判。

如果行政行为质量不符合要求,法院也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维护公民权益的判决。

3. 审查合理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还包括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即检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必要、合适,并适当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如果行政行为不合理,法院也会判决其行政机关进行改正,并赔偿当事人因不合理行政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三、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实践运用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例如,2019年6月,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小区存在一处地下车位,该车位已经于2015年由业主购买并使用,但在2016年时被蓝城物业公司无故封锁。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 ) 政 权 的 属 性 一 行 从 管 理 的 角 度 看 .行 政 权 是 政 府 有 效 推 动 社 会 政 策 , 现 社 会 管 理 或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的 工 具 。 此 。 政 实 因 行 权 天 然 具 有 扩 张 的属 性 特 别 是 扩 张 性 的 权 力 与 “ 自 由 ” 结 合 时 , 在 法 律 、 规 为 行 政 行 为 设 定 的 范 围 相 即 法 与 幅 度 内 , 政 主 体 具 有 自行 决 定 强 制 性 权 力 . 力 就 行 权 获 得 了 扩 张 的 空 间 当 权 力 的 扩 张 没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界 限 也 无 权 力 制 约 时 . 理 的 “自 由 裁 量 ” 会 不 可 避 免 合 就 地 被 滥 用 。从 历 史 角 度 看 ,我 国 历 来 有 着 重 人 治 轻 法 治 、 行 政 轻 司 法 的 法 律 传 统 , 导 致 了法 律 对 行 政 主 重 这 体 的 行 政 行 为 .特 别 是 对 自 由裁 量 行 为 的 制 约 存 在 着
三 、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司 法 审 查 的 理 论 基 础 行 自 从 人 类 进 行 政 治 国 家 以 来 . 便 有 r行 政 与 司 法
了 防 止 在 特 定 的 情 况 下 . 政 权 假 借 司 法 权 之 手 。 法 行 以 律 的 名 义 打 击 和 毁 灭 每 一 个 公 民 . 司 法 权 在 国 家 权 力
在 着 较 大 差 异 当 前 . 国 行 政 法 学 界 对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我
权 的 认 识 较 为 统 一 1 8 年 出 版 的 王 珉 灿 先 生 主 编 的 93
《 政 法 概 要 》 对 行 政 措 施 分 类 时 指 出 : 凡 法 律 没 有 行 在 “ 详 细 规 定 . 政 机 关 在 处 理 具 体 事 件 时 . 以 依 照 自 己 行 可

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

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

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已普遍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的扩张与恣意,体现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在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法院一方面应对行政权保持足够的尊重,体现司法权的谦抑;一方面又要积极行使法院的司法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如何在两者中予以平衡,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该进行到何种强度是审判工作中的关键和难点。

作为体现行政法治水平的行政程序,无疑在司法审查中更应该占据重要的地位。

一、司法审查强度与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司法审查强度,各国称谓有所不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各国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即法院对进入司法领域的行政行为介入和干预的纵向范围。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为形式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或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司法审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内容。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从法理上讲,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予以确定,有的正当程序并没有通过法律确定成“法定程序",是否法院就只能坐视不理呢?二、我国审判实务中对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把程序提升到与实体并驾齐驱的地位,那么我国在程序问题的审查上,采取那种司法审查强度呢?下面以案例来探讨。

(一)对程序瑕疵的容忍我国传统上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我国传统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实体正义的。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行政程序的不足如何进行审查呢?从哪种思路来认定是程序违法还是程序瑕疵?这方面的经典案例莫过于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行政一案,①此案为我们在实务中对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思路。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每日重点考点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每日重点考点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每日重点考点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的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介绍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几个重点内容。

首先是法定性原则。

法定性原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和核心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

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行为。

其次是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以私利或特权来行使行政权力,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做出决策,并向当事人公告和解释决策结果。

再次是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理性,即行政行为的目的、方式、结果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考虑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的影响,遵循合理程序,做出合理决策。

当事人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改正或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过程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听证、征询意见、作出规范决策,并及时向当事人公告和解释决策结果。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违法程序,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改正或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

这些原则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些原则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改正或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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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鑫提要: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以合法性为标准,仅在处理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案件时能够见到合理性审查的影子。

但随着扩大自由裁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以及实质法治原则的深入人心,单一的或者偏废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已经无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和法院备受责难。

本文试从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以及传统学说的缺憾出发,借助西方政权理论和自然法学派的思维,引导人们对我国现行及今后行政法司法审查原则进行一次再认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据此,很多人认为合法性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唯一原则。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当“自由裁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趋势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单靠一个合法性审查原则无法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于是认为“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补充与发展”的“补充说”大行其道,学者们纷纷以比较法学的眼光从国外行政法的发展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字里行间挖掘合理性原则的存在空间。

对于该学说,笔者认为有其合理性但也难逃中庸和不彻底的嫌疑,试论之。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司法审查(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概念虽然简单,但究竟哪些原则才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历来颇有争议。

就我国而言,真正对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审查的全面研究应该自上世纪80年代才起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对该基本原则的表述才逐渐明晰和统一,也即传统理论认为的,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然而,随着近些年来研究的深入,更多的学者将我国行政法的研究置于西方发达国家视野,而对上诉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并提出了诸如将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最高形式原则,建立行政法上的衡平制度,进行公益和私益间的利益衡量,以及推进诚信政府的建立等学说。

就我国传统的行政法两基本原则来说,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既然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其涵应涉及两个部分,一是该两原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普遍性原则,这也是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方面。

引申开来,严格按照该基本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能够经受住司法权的监督和检验,故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参照。

(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援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指的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合理性审查是指审判权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理性、公平、正义的准则。

正如上文所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仅明确规定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理性问题规定不甚明确,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也是见仁见智,意见并不能得到统一。

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认为,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以合法性为标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适用合理性标准。

但是,基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同时规定了滥用职权行为也是可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法院撤销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究竟属于合法性审查还是合理性审查,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及争议传统理论之所以否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主要是基于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同定位的考量。

即认为,行政权与审判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立法机关将权力委托给一个具体机构,并授予它行使此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无权对这种自由裁量权提出异议”。

对于行政权而言,作为处于监督地位的行政诉讼,其制度安排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与司法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虽然司法权可以介入行政权,但这种介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司法权必须尊重行政权,最基本的要认为司法权不能破坏行政权对社会管理的基本能力。

除了上述“权力分立”理由外,传统学说还认为,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备了专门经验和素质,有能力对各种复杂的行政事务作出恰如其分的处断。

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该以审判的自由裁量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是故,由于这种行政技术的壁垒,合理性审查似乎已无必要性。

然而,从古典自然法的政权理论来看,上述“分权说”,以及此中体现的以维护社会秩序(一定程度上体现为行政权威)为主,保护相对人权益为次的倾向,却存在较大的缺失。

西方的政权理论核心在于“社会契约论”,其基本精神在于:国家是由具有“天赋人权”的人们,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契约形成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存在是为了谋求公共幸福与公共利益。

不难发现,根据这一理论,必然得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们的权利并服务于公利的宪政结论。

在国家权力和公利的关系上,权力是手段,公利才是目的。

正因为如此,在“权利无限扩必然导致暴政和专制”法则下,随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日益扩大,法律更应该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其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时候给予更多的救济。

此为司法对行政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法理基础。

二、我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我国对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民国时期即已设立的平政院(后来改为行政法院)表明前人已经在该问题上迈出过实质性的步伐。

在总结前人经验和借鉴当时的国外司法审查标准的基础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行为确立了七个司法审查标准:(1)证据是否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滥用职权;(6)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7)是否显失公正。

对在上述审查标准中体现的审查原则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多种看法。

有的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法律仅确认了合法性审查标准;有的则认为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审查就是一种合理性审查,故认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兼而有之,但以合法性为主。

当然,还有第三种观点,不一而表。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审查标准的规定,事实上已经跨越了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或者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合法性审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包涵了合理性审查的容,从而使法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实质法治原则的部分特征。

三、域外行政法的发展及其对司法审查的要求随着实践的发展,“合理原则已成为近年赋予行政法生命力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传统上所指的合法性问题仅是外在、形式的合法,而合理性原则则是在和实质的合法。

传统理论认为的,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豁免虽然给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活动空间,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但随着“实质法治”思想的传播和对国家地位的再认识,传统理论出现了重大的缺憾。

比如,在司法监督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完全没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专横”,这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法治主义的形式化和行政立法的繁琐、复杂化。

(一)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上文已有提及,现代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和实质法治原则的深入人心分不开的。

这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的法国也体现得相当明显,对确立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有相当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在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前的启蒙时代,以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三权分立制衡”、“天赋人权”、“人权论”等思想武器向神学和君主专制发起了猛烈的攻击,系统散播了法治国的思想,并逐渐唤醒了民众的权利意识。

这种法治国思想的基本精神在于使国家公权力从属于法律,在行政领域就体现为行政法治原则。

其中,要求公权力服从于法律是形式法治的体现而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则体现了实质法治原则。

二站后,为了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了行政均衡原则,要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必须合理、适度、均衡。

自此,法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形成,即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包含三方面容,一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比如无权限的行为即被视为最严重的行为;二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包括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形式、程序、目的必须合法;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我国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在形式上非常类似于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

这是一种法律移植,应该说是我国的行政法吸收和借鉴了法国的经验,但两者在细节和技术处理上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比如无权机关作出了羁束行政行为,且该行为的容符合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机关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只能作出同样决定的,法国行政法院对该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再如,法国行政处理行为和行政条例都要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支配,但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还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跟实质法治原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当然,这些区别和差距正逐渐进入国学者及立法者的视野,必将在可预见的将来得到更多借鉴和改善。

比如行政诉讼受案围的问题,现行法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九种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而其他大量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这就使得很多学者认为,行政案件的受案围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政策问题,司法审查权的作用被限制在很小的一个围。

行政法治原则虽然是法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但其作用并不是万能的,行政均衡原则的出现正是加强了对自由裁量行为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弥补了行政法治原则的不足。

对于均衡原则,学术界尚未形成权威定义。

一个比较通行的看法是指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其实质是行政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均衡性审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尽管均衡原则是建立在西方政权理论基础上的,但从外观表现来看,均衡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我国学者所提的合理性原则,以至于均衡原则也被称为“均衡合理原则”。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相对于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地位,行政均衡原则的适用是被严格限制在特定围的,比如目前法国的行政法院只将该原则适用于行政处理的审查而不适用于对行政条例的监督。

这与我国很多学者提出的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补充的观点较为一致。

(二)英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特别重视程序法的运作,正因为如此,行政权具有比较强的公信力,公众比较相信事实问题已经在程序里面得到了很好解决,一般无须法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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