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制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先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等。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将行政执法相关材料提交给省发改委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法规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执法机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根据我委实际,将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列入我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一)行政许可类:国有企业投资的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二)行政处罚类:1、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3、责令停产停业;4、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0元以上的;(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于涉及到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争议,也为了保障当时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都要求当事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存入档案,那么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下面以绍兴为例进行介绍。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而对于没有备案的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的函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已于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现将备案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7月24日附件:标题(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文号(××安监罚备字〔〕×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兹有此处填写案件名称一案(×安监管案〔〕×号),年月日由我局立案办理,案件承办人为、,于年月日对此处填写处罚对象作出此处填写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文件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文件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飞速增长,对各行各业的监管也变得更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严格落实“先执法、后管辖”的原则,保障和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信心和认可。
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本文件也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这一工作的执行情况与效果。
一、中心思想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是政府对行政处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是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该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注重细节、重视效果,做到准确、公正、及时、完整。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处罚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能力的建设,使得工作能够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化。
二、例证或事实近年来,我国加强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例如,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打击虚假广告方面,工商部门对涉嫌“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高压打击,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使得虚假广告得到严厉的打击,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同时,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也逐渐得到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中也明确提到了加强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以及需求。
三、语言表达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需要行政机关、执法单位、法院和社会监督机构共同参与和配合。
要保证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除了各机关之间的协作,还要注重从长期和全局的角度进行反思和总结。
只有这样,才能持之以恒,真正落实好该项工作。
其次,加强行政处罚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能力的建设,也是推进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各行业领域的行规和法律法规进行大数据分析,可以及时识别出潜在的反常现象和不法行为,及时采取预警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起到了事先警示和事中自查的作用。
四、思考角度和见解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既是针对个别行业领域的行为监督,也是全面的监管机制的体现。
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要保持着认真负责、积极进取、主动创新的态度,以确保该工作有效、负责、依法开展,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体系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并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在我国政府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一种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其涉及的权力自由和财产权益等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个人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授权和合理性。
2. 公开透明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独立审查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独立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不受不正当干扰。
4. 追责问责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三、实施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备案机构备案。
2. 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发现问题,备案机构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补正或重新审查。
3. 备案决定:备案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备案机构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行政机关。
如备案机构认为处罚决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浙府法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确定的重要制度。
进一步实施和规范这项制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制度不落实、备案工作不规范的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行政处罚决定。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③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千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0万元以上);(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区)政府规定或参照本规则的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区)、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同时也伴随着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指涉及罚款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需要经过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备案程序。
该制度实行后,可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公平,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公正、有力,以达到净化市场秩序、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加强政府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更好地推进行政法制建设。
具体来讲,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对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进行严格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部门的权利相对比较大,可能会出现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或行政处罚不公正的情况,这就需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严格的监督。
2. 维护行政法治建设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政府行政部门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加强对其行政管理职能的监督,可以避免部分行政人员的乱用职权和不端行为。
又由于行政处罚涉及的对象和行政部门较多,因此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可以维护行政法治建设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3. 提高行政处罚决策科学化与透明度对行政处罚决策进行监督并进行严格审查,可以提高行政处罚决策科学化和透明度,让行政部门更加谨慎、公正、严格地执行法律。
这样可以避免行政部门乱用职权、随意处罚的情况发生,保证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严等的保护。
4. 促进政府协作和推动政策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各个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可以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各个政策的实施,进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规范,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4.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执法部门作出的对社会稳定、当事人权益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的;(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六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七)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目的及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正、透明,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1.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注1)-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
2.1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法律法规且涉及巨额财产损失的案件;- 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社会秩序等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案件。
2.2 备案单位备案单位为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为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受理与审查备案单位应设立受理窗口,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事实依据的充分性、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估。
3.2 遴选备案组成员备案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遴选备案组成员。
备案组成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领域专业知识。
3.3 备案材料归档备案单位负责将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记录备案日期、备案人员等相关信息。
3.4 备案意见征询备案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征询相关专家、律师等意见,对备案案件进行评估。
3.5 备案决定备案单位根据审查和征询的结果,做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并在备案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四:备案结果的公示和监督为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和监督,备案单位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备案结果的公示和监督:4.1 公示备案单位应及时公示备案决定书,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处罚单位的基本信息、处罚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等。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有关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有关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有关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精神,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转发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同时,为做好我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1.行政审批备案范围。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
2.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3.行政强制备案范围。
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报送备案期限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将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报送备案材料(文字稿和电子稿)报送厅政策法规处,以便汇总上报。
三、报送备案材料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时应提交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各一份;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将2013年6月24日后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报厅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按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报备纠错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厅政策法规处,以便汇总上报。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由备案审查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S)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四)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S)相关证据;(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基本事实;(S)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1.前言为了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国家制定并实施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相关内容。
2.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概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备案,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效遏制和处罚各类违法行为。
该制度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力,从而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程序主要包括报备、审核和备案三个环节。
3.1 报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其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行政违法事实;•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3.2 审核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提交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是否清晰、确凿、充分;•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公正性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承认及变更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3 备案上级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提交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填写备案制度表,并将其存档。
4.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适用于下列情况:•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涉及财政经济重大利益的;•依法应当进行公开听证的行政处罚。
5.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意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1. 简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的制度要求。
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和透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权威。
2. 备案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主体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相关执法部门。
这些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
3. 备案内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备案内容包括:案件名称、案由、处罚对象、处罚主体、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调查报告、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4. 备案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立案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或举报,对存在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将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
4.2 备案登记经过立案审查后,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关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要将案件相关信息填写并整理成备案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等。
4.3 公示公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备案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方式可以采取报纸、官方网站、电视台等多种形式,旨在告知社会各界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罚结果。
4.4 监督检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备案公示后,将根据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5. 监管机制为确保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备案登记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程序等,以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
6. 备案的意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1 保障公正公开备案要求的实施,可以使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得到更多公开和透明,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从而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为加强对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城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区局法制科负责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向区法制办备案报送工作。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联合执法时被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四、区局法制科应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卷,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二)主要违法事实是否查明;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否符合执法局的法定权限;(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是否正确;(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等);(七)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六、区执法分局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认真办理,及时纠正错误,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执法过错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七、区执法分局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局法制科。
八、区局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的办案过程及实际情况,调阅有关案卷。
九、对报送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区局法制科应立即报告分管局长,由局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企业处以3万元(含)以上的罚款;(二)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含)以上;(三)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市政府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司法局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接受市政府的监督;(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24•【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宁商法〔2016〕709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宁商法〔2016〕709号机关各处室、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和优化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意见》(宁府法〔2016〕20 号)的要求,现将《南京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南京市商务局2016年10月17日南京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的;(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六)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侦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处对行政执法处室上报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一)本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七)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国家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成为必要举措。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意义:a. 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b. 提高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c. 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政处罚;d.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主体是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和备案机关。
a.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负责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送交备案机关备案。
b. 备案机关:备案机关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核。
2. 程序:a. 决定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备案机关报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b. 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则提出修改意见;c. 决定机关根据备案机关的审核意见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整或修改;d. 备案机关对调整或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形成备案决定。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保密性和公示原则1. 保密性:a. 行政处罚在备案阶段应当保持严格保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b. 除法定规定外,未经备案机关批准,不得披露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2. 公示原则:a.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备案通过后,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b. 公示范围和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报纸等。
五、附件列表:1.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实施细则》;2. 相关法律法规;3. 相关备案申请表格;...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作出的制止、排除或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建立的制度。
以下将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制度背景与目的1.1 制度背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1.2 制度目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惩治性,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适用范围和程序2.1 适用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适用于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
2.2 备案程序2.2.1 立案申请:相关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申请,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执法依据、证据材料等。
2.2.2 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程序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2.2.3 备案决定:备案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要求补充材料等。
2.2.4 备案公告:备案机关对备案通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处罚决定、申诉渠道等。
第三章:备案机关的职责和权益保障3.1 职责备案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权益保障备案机关有权要求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对备案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清单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4.1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申请表4.2 备案审查记录4.3 备案决定书4.4 备案公告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5.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惩罚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重大
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规定”、“办法”、“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制发的文件,均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起草的文件后,交本局办公室审查、会签,并由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必要时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然后送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作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崇左市局备案。
第四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办公室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4、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定、充分;
5、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
2、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3、是否同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
5、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6、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在审查中发现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撤销、改变原处罚决定; 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重新作出。
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全局人员要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违反法律的行为。
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行政决定的制发和备案程序,真正做到“有件必审”、“有件必备”,保证规范性文件的严谨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