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我国]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的构想分析
浅论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完善我国授权立法
浅论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完善我国授权立法授权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常规的立法现象,长期存在于我国的立法实践中。
尽管如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它的规范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
综合起来分析,我国近些年来授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授权立法主体不明确导致立法混乱;二、授权立法权限范围没有限制;三、授权立法制定程序不完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授权立法过程中公众影响力弱的问题,授权立法公众参与不足表现在公众参与渠道及程序保障的欠缺,反映了公民权利受忽视;四、授权立法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方式可操作性差没有起到监督作用,监督内容不明确。
从完善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以下方面的建议应值得考虑:(一)确立授权立法原则,完善上位法对授权立法的规范应当在授权立法这一部分增加如下基本原则:1.慎重使用综合性授权原则。
要求做出授权的机关尽可能采取就具体事项单项授权的作法,做到一事一授权,严格限制使用综合性授权,以防止”空白委托”,防止被授权力的滥用及对原授权方的地位可能产生的损害。
2.保护公民权利原则。
即授权机关在做出授权时,应当从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各种可能性出发来具体设计和提出对被授权机关在立法中的权力使用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如授权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或重大财产权利(如税收)时,应当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权力作用标准和范围,更为严格的制定程序和监督标准,以防止公民权利可能受到的侵害。
授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及时、灵活、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来全面贯彻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而更好地执行人民的意志。
由于宪法的抽象授权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必要的制约,所以,为了达成授权立法的最初目的和根本目的,根据法治原则,有必要强调通过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对授权立法进行规范。
(二)加强授权立法的程序性建设我国的授权立法突出的缺陷就是民主性与公开性程度不够,因此,我国的授权立法活动应当立足现实,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摆脱被授权机关将立法当作内部事务,忽视公众应有的知情权和立法权,造成一些法文件在颁布后受到了公众的质疑,难以在实践中运用的状况。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备案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备案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关键词:备案监管职能转变行政备案,或简称备案,是行政主体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过程冗长复杂等现象得到明显改观。
在此背景下,作为一种相对缓和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备案被广泛使用于日常行政管理领域,成为行政机关实现外部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
例如,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编制行政权力清单中,明确将备案划入“其他行政权力”类别。
虽然备案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出现频率很高,但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其概念和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诸多设置不科学、边界不清晰、管理不规范之处。
因此,与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类似,行政备案领域也很容易成为公共管理服务领域的“灰色地带”,如果管理不当,就会引发降低政府行政效能、提供权力寻租土壤、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亟需各级政府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及根源分析二是“乱”,即事项边界模糊,错位越位严重。
行政备案角色混乱、功能杂糅的问题非常突出,行政机关以备案之名行审批或认定之实的事例屡见不鲜。
例如前面提到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审批,只是在外表上披上了一层备案外衣。
再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种备案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实际是对已有权利、资格或行为进行承认、确定或否认,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
此外,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规定了“报告”、“报送”义务,虽未明确采用“备案”字眼,但具体分析起来仍是设定了一种备案要求。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备案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已成为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行政备案的实施有助于实现行政事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
然而,当前在行政备案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备案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备案概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登记、记录、存档等管理活动的过程。
行政备案的主要目的是对相关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二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行政备案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备案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备案程序复杂,耗时过长。
目前,部分行政机关的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审批流程较长,给企业、组织和个人带来不便。
2. 法律、法规不明确。
一些法律、法规在行政备案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部分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当前,对行政备案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备案活动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1. 简化备案程序,提高效率。
行政机关应优化备案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备案的效率。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备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加强监督与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备案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其合法、规范进行。
4. 强化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备案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在线查询等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备案的便利性。
5. 加强培训与宣传。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备案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的日益复杂化,行政备案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备案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行政备案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行政备案的定义及重要性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特定事项进行登记、记录、存档等行为,以便于行政机关进行后续管理和监督。
行政备案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行政备案,行政机关可以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2. 保障公共利益:行政备案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公众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保障公共利益。
3. 促进经济发展:行政备案涉及众多经济领域,如企业注册、项目审批等,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行政备案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备案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备案流程繁琐:部分行政机关的备案流程过于复杂,导致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2. 备案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备案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申请人难以适应。
3. 信息共享不足: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不足,导致重复备案、信息不一致等问题。
4. 监管不到位:部分行政机关对备案工作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备案工作存在漏洞。
四、解决行政备案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简化备案流程:行政机关应简化备案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降低申请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2. 统一备案标准: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备案标准,确保各地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备案工作。
3. 加强信息共享:行政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避免重复备案和信息不一致等问题。
4. 强化监管力度: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管,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性分析
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性分析作者:叶英波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5期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加以深刻认识并付诸实践,积极探索地方人大行使该项职权的新路径和新方法,推动制度落地生根,完善发展。
本期人大论坛,我们摘编《2018 年度浙江省人大工作研究会第五次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中的两篇文章,从学理和实务的角度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分析、探讨。
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属性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性制度,具有独特的二元属性,既是立法制度,也是监督制度,立法法、监督法都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备案审查制度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站在立法工作角度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以及地方人大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是对立法活动的制约和调整,是实现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因而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和延伸。
站在监督工作角度看,全国人大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以及地方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因而是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
但是,并不是所有层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都具有完整的二元属性。
从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常委会来看,其从立法法中获得的备案审查权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规章”,其从监督法中获得的备案审查权对象是“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因此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所行使的备案审查权具有完整的二元属性。
而从县级人大常委会来看,由于其同级人民政府没有规章制定权,不具备行使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审查权的条件,因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目前只具有监督的一元属性。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批程序繁琐、周期长。
由于审批制度过于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程序通常需要通过多个环节,导致了审批周期长,严重拖延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
二、审批标准不明确。
当前的审批制度缺乏明确的标准,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对企业来说,很难确定自己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有时甚至同样的申请因地域、行业不同而遇到不同的标准和难度。
三、审批权过于集中。
现有的审批制度中,行政部门的审批权过于集中,导致了官员的权力过大,容易发生腐败行为,也容易形成以权谋私的情况,造成不公正的审批结果。
四、信息不对称。
行政审批中,申请方与审批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审批部门掌握大量信息而申请方往往无法获得。
这种不对称导致了申请方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知道该如何与审批部门沟通,并且容易受到官员个人意志的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改革构想:一、精简审批环节。
应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减少审批环节,实现审批流程的精简化和高效化。
可以通过合并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将审批的时间和程序降到最低限度。
二、明确审批标准。
建立明确的审批标准和指南,使企业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减少主观性的判断,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分散审批权。
通过建立审批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分散审批权,减少行政部门对审批的干预和控制。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独立的审批机构,确保审批的公正和合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审批标准、流程、时间等信息,使申请方和公众能够了解审批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建立监督机制,对审批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正和透明。
五、推行审批制度改革的改革。
对于一些不太敏感或风险较低的事项,可以采取“备案制”或者“自查制”等方式,减少审批的次数和程序,提高审批的效率。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案例二:某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要点一
背景介绍
要点二
实践经验总结
要点三
案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 政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某省对规 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改 革。
该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通过建 立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平台,实现网 上受理、审查、反馈和监督等功能。 同时,加强与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协 作和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备案审查工 作。
政治标准
在审查政治性文件时,需 要对国家政治路线、方针 政策等进行深入理解和把 握。
技术标准
对于涉及专业技术的文件 ,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技术 标准和规范。
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素质
专业背景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政治、技术等专业背景,能够理 解和把握相关文件的内容。
实践经验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文件进行 评估和审查。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几点思考
2023-11-09
contents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内容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难点与问题 •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建议 • 案例分析与应用 • 结论与展望
0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
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制定机关在文件制定后,按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机关 备案,以便接受审查的制度。
该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改革 中,注重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突出 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通过引 入专家咨询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提 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案例三
背景介绍
实践经验总结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行政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依法管理和治理社会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机制。
作为我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等方面探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们需要了解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的背景。
当前,我国面临着经济社会转型的挑战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成为对我国现代化治理的重要要求。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更加规范和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更好地保障行政法制的实施,增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促进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良好互动。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了一系列的内容。
首先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
我国行政法典的编制和实施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和透明化,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其次是行政执法力量的建设。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了执法主体职责明晰、执法对象清晰、执法程序规范、执法公正透明的方向。
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也是行政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
然而,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行政法律制度在完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合理性和前后矛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连贯性。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中存在着权力滥用、不公正执法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正性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
建立健全以法治化为导向的行政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准则,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力量的建设。
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能力和职业道德培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和透明。
还应继续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
备案制度的法治意义
备案制度的法治意义
备案制度一般被视为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促进行政公正、公平和法治。
早在199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了“探索建立备案制度”的号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效后,备案制度的法治意义越来越凸显。
备案制度的法治意义,首先体现在限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随着行政管理的功能和范围的扩大,行政权力的超越和滥用的情况时常发生,行政备案制度的出台,为控制行政机关主观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安排,使行政权力不仅被限制,还得到合法性上的认可。
备案制度同时具有加强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备案制度旨在使行政活动有序进行,形成纪律性的行政管理。
备案制度能够减少行政机关的无谓的摸索,避免重复审批,确保行政管理运行的法定性,以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此外,备案制度还有利于强化公正性要求,从而改善行政决策的质量。
备案制度倡导行政决策的可查询性,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性,同时也以此确保行政机关了解何时何地做出正确、合理的决策,以及最终确定决策的原因。
最后,备案制度对提高行政效能也很重要。
通过备案制度,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能够被记录下来,以免在未来发生纠纷时,行政机关与社会对照,实现行政效能,尤其是通过备案制度,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地进行管理和监督,从而使行政活动的效率大大提高。
综上所述,备案制度的法治意义在于限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加
强行政管理的必要性、强化公正性要求以及提高行政效能。
备案制度正在慢慢发挥其影响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促进行政公正、公平和法治。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 , 又是行政管理 的依 据 。一旦规范性文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 当, 影响的
是 政府 的权 威 性 和公 信力 , 害 的是 成 千 上万 社会 损
公 众 的利益 。因此 , 实 加 强规 范性 文件 的监 督 管 切
理 ,构 建合 法 正 当又相 互 协 调 的规 范性 文 件体 系 , 是 维 护 法 制统 一 、 保 政令 畅通 的重 要 内容 , 确 也是
Vo _8. o. l3 N 3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木
张 娟
( 徽 大 学 法 学 院 ,安 徽 合 肥 2 0 3 ) 安 30 9
摘
要 :地 方人大 常委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 ,但 却存在着法律规 范粗疏、
实际监督缺位 的问题。为发挥地 方人 大常委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监督实效 , 备案 制度应在主动审查制度 、 民审 公
地 方 各 级人 民政 府 制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 件 ① 是 , 地 方各 级人 民政 府行使 行政 权 的表 现形式 。行政 规
各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委 会 有 权 撤 销 本 级 人 民政 府
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 地方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 8 第 条第 1 项规定 , 1 县级 以上 的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有权撤销本级人 民 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9 第 条第 9 项规定 , 乡、 民族 乡 、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有权 撤 销本 级 人 民政府 镇 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 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委 会监督法》 2 条规定 , 第 9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审查 、 销本 级 人 民政府 发 布 的 撤 不适 当的决定 、 命令 的程序 ,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的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
行政公文的备案与管理制度
行政公文的备案与管理制度一、引言行政公文是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用于行使行政职权、表达意见、传达信息的一种特定文件形式。
为了确保行政公文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统一性,各级政府和机关需要建立一套行政公文的备案与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对行政公文的起草、审查、签发、传阅和归档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体系。
本文将就行政公文的备案与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二、备案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行政公文的合法性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
备案与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行政公文的合法性,防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 提高行政公文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备案与管理制度可以使行政公文的起草、审查等环节规范化,减少人为错误和主观判断,提高行政公文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提升行政效能备案与管理制度能够明确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和责任分工,避免冗余的审批环节和重复的工作,提升行政工作效率。
三、备案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行政公文起草要求行政公文起草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内容明确、结构合理、用词准确,确保言之有物、说人说事。
同时,要注重公文的格式和规范,包括公文头部的填写要求、正文部分的编排格式等。
2. 行政公文审查要求行政公文的审查是保障行政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求审查人员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对行政公文进行内容审核、法律合规性审核、语言文字审核等。
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3. 行政公文签发要求行政公文的签发是行文结束的环节,签发人员需要对公文的内容进行最后确认,并在公文上签字盖章。
签发人员应当对公文的内容和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4. 行政公文传阅要求行政公文传阅是将公文传递给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阅读、签署、执行等操作。
传阅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传阅范围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文传达到相关人员,并及时收回传阅件,避免信息泄露和遗漏。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行政备案制度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备案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备案流程的复杂性、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备案效率的低下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效率,也影响了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备案若干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行政备案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行政备案制度概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登记、记录、存档等行为,以备查验和监督。
行政备案制度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备案存在的问题(一)备案流程复杂当前,行政备案流程繁琐,涉及部门多,周期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在备案过程中,往往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审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备案信息不准确由于信息录入不准确、审核不严格等原因,导致备案信息存在误差。
这不仅影响了备案的准确性,也增加了后续管理和监督的难度。
(三)备案效率低下由于流程繁琐、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备案效率低下。
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这种低效率的行政备案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四、解决策略(一)简化备案流程应通过优化流程、减少环节、简化材料等方式,简化备案流程。
同时,加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备案效率。
(二)加强信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录入、审核和监管机制,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以科技手段提高备案效率。
(三)提高服务质量应提高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通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提高公众对行政备案的满意度。
同时,加强行政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结论行政备案制度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的构想
、
行 政备 案的概念 、 性 质 和 原 则
( 一) 行 政 备 案 的 概 念
行 政 备 案 作 为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政 府 管 理
经济 和 社 会 的有 效 方 式 , 已被 越 来越 多 的 国家机 关 所 关 注 和 采 用 。近 年 来 , 对于何为行政备案 , 学 者 们 基 于 不 同的研 究 视 角 , 给 出 的定 义莫 衷 一 是 。这
所 谓 行 政 法 律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主体 运 用 行 政 职
权 所 实 施 的对 外 具 有法 律 意 义 、 产 生 法律 效 果 的行
为。 ¨ 行 政 法 律 行 为具 有 以下 构 成 特 征 : 1 ) 主 体 是
行政主体 , 即行 政机 关 或 者法 律 、 法 规 授权 的组织 ; 2 ) 必须 是 行 政 主体 行使 行 政职 权 的行 为 ; 3 ) 是具 有 法律 意 义 、 产 生 法 律 效果 的行 为 。行 政事 实 行 为是 指 行 政 主 体基 于 职 权 实施 的不 能产 生 、 变 更 或 消灭
Vo 1 . 3 2 No .1 F e b. 201 5
完善 我 国行政 备案制 度 的构 想
徐 景 波
(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部 学 院 , 黑龙 江 哈 尔 滨 1 5 0 0 8 0 )
摘
要: 行政备 案作 为一种 新型 的行政 管理 手段 , 在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得 到 了广 泛 的 适 用 , 取 得 了很 好 的 社 会 效
第3 2 卷
第1 期
2 0 1 5年 2月
江汉 大学 学 报 ( 社 会科 学 版 ) J o u r n l a o f J i a n g h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范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规范性文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旨在保障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审查结果存在差异;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低;审查力量不足,专业性和效率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影响了备案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亟待解决。
三、问题剖析(一)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标准的统一性是确保备案审查制度公正、公平的关键。
当前,各地在执行审查标准时存在差异,导致同样内容的文件在不同地区可能得到不同的审查结果,这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审查程序不够透明透明度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手段。
当前,备案审查程序缺乏公开性,公众难以了解审查进度和结果,导致公众参与度低,影响了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审查力量不足随着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审查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当前,审查力量不足,专业性和效率有待提高,这成为制约备案审查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完善措施(一)统一审查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明确各类文件的审查要点和程序,确保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
同时,加强对地方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地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审查。
(二)加强程序透明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备案审查程序,将审查进度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增强审查力量加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投入,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性和素质。
建立专业的审查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确保其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该制度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概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后,需按照法定程序将文件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政府治理效率,确保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构成要素1. 主体: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负责备案审查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
2. 客体:即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类行政规章、规定、决定等。
3. 程序:包括文件的制定、报送、审查、反馈等环节。
4. 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或备案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提高政府治理效率、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不透明、审查结果不公开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
五、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议1. 统一审查标准: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各类文件的审查要点和要求,确保各地区、各部门的审查工作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2. 强化审查过程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审查过程和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3. 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或备案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范文
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范文一、概述在现代社会,行政许可备案制度是规范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在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也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推行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并且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的目的、原则、程序、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目的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管理。
通过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及时掌握和了解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监督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推动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应当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和查询备案信息,政府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公布备案结果。
2. 便民利民原则:行政许可备案的流程和办理要求应当简化和规范,减少市场主体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方便企业和个人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3. 法治原则:行政许可备案应当依法进行,依法确定备案条件和备案结果,确保备案制度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4. 风险管控原则:行政许可备案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健全备案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事故,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四、程序1. 提出备案申请:市场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2. 材料审查:行政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市场主体进行补正或修改。
3. 审批决策:行政机关依法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批决策,根据备案条件和备案结果予以批准、不予批准或者要求补正。
4. 公告公示:行政机关对备案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
5. 发放备案证书:行政机关根据批准的备案结果,发放备案证书或备案凭证,确认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和经营资格。
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的构想分析
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的构想分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许多行政管理事项将由审批制逐步转为备案制。
行政备案将被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成为行政机关实现对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
对此,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建设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
一、行政备案的概念、性质和原则(一)行政备案的概念行政备案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所关注和采用。
近年来,对于何为行政备案,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岀的定义莫衷一是。
这里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英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龙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行为。
为便于理解行政备案的槪念,有必要厘淸行政备案与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
(1)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予或不准予苴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英本质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行为本身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禁止从事某种行为。
行政备案则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行政备案与否并不影响申请备案行为的效力。
(2)行政备案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所谓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启、认可、证明(或者否左)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前提应当是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地位的模糊或者不确泄,所以行政机关通过甄别、判断以确定行政相对人是否享有某种权利、是否应肖承担某种义务,或者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地位。
而行政备案不存在这一前提,所以仅从这一点即可把两者区分开来。
(二)行政备案的性质总体上说,关于行政备案的主体、目的、方式等方面在行政法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不同学者对行政备案槪念产生分歧,主要是因为对英性质的左位不同,即对行政备案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存在争议。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种对影视作品、出版物、网络内容等需要进行审核和管理的制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备案审查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备较高的审核水平和能力。
同时,还需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评价体系,提高审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
2. 完善备案审查流程和制度。
应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备案审查流程和制度,明确审查标准和程序,规范审查行为和数据记录。
同时,可以引入更加先进的审核技术和手段,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备案审查数据的支持和管理。
备案审查数据是审查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数据管理和支持系统,实现对审
查数据的快速准确管理和查询。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备案审查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4. 加强备案审查结果的公开和公示。
应该加强备案审查结果的公开和公示,及时公布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增强公众对审查工作的
信任和支持。
同时,也可以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备案审查流程和制度、加强备案审查数据的支持和管理、加强备案审查结果的公开和公示等等。
只有通过全面的改革和提升,才能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促进作品质量和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法规规章的备案
法规规章的备案法规规章的备案是指将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文件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备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规规章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法规规章的备案工作非常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备案是对法规规章制定过程的监督和审核,可以确保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备案程序,可以对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进行审查,排除不合法、不合规的内容,保证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维护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备案可以使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备案登记后,法规规章成为国家行使权力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动,保证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3. 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管理和监督备案是对法规规章的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通过备案程序,可以对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二、法规规章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法规规章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不同的法规规章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普通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制定法规规章法规规章的制定是备案的前提,制定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编制备案材料制定法规规章后,需要编制备案材料,包括法规规章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立法目的、内容要点等,并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3. 提交备案申请编制备案材料后,需要将备案申请提交给相关部门,普通是由法规制定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负谴责案工作。
4. 审查备案申请相关部门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备案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确定备案结果审查备案申请后,相关部门会根据法规规章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备案审查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论文标题:备案审查制度:构建法治中国的基石摘要: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挑战及其完善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化对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解,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备案审查制度;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一、引言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挑战及其完善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理论支持。
二、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监督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 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备案。
5.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方面,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备案审查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1. 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责任等,为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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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的构想分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许多行政管理事项将由审批制逐步转为备案制。
行政备案将被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成为行政机关实现对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
对此,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备案制度建设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
一、行政备案的概念、性质和原则(一)行政备案的概念行政备案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所关注和采用。
近年来,对于何为行政备案,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的定义莫衷一是。
这里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行为。
为便于理解行政备案的概念,有必要厘清行政备案与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
(1)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本质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行为本身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禁止从事某种行为。
行政备案则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行政备案与否并不影响申请备案行为的效力。
(2)行政备案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所谓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前提应当是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地位的模糊或者不确定,所以行政机关通过甄别、判断以确定行政相对人是否享有某种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某种义务,或者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地位。
而行政备案不存在这一前提,所以仅从这一点即可把两者区分开来。
(二)行政备案的性质总体上说,关于行政备案的主体、目的、方式等方面在行政法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不同学者对行政备案概念产生分歧,主要是因为对其性质的定位不同,即对行政备案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存在争议。
因此,需要从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特征来探讨其性质。
所谓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构成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以下构成特征:1)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2)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3)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从以上比较不难发现,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区分二者的重要标志。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行政实践来看,行政备案仅仅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信息收集、存档备查的行政活动,其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
换言之,无论是信息收集、信息披露,还是存档备查,行政备案都不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备案信息的收集、披露,为行政决策或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备案只是一种程序性行为,行为的结果并不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通过行政备案,可以检查、监督相对人的相关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倘若不合乎法律则可能产生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因此,这种备案只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前置性程序行为,其本身不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可见,行政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事实行为。
(三)行政备案的基本原则行政备案是国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结果。
根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备案的实践,行政备案的设定和实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备案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基本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备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否则,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备案。
(2)公开公正原则。
首先,公开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的集中体现。
公开有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有利于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备案权,有利于行政机关克服官僚主义,促进公务员的防腐倡廉,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备案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备案的依据。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有关行政备案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其次,设定和实施行政备案应当公正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不专断。
(3)便民高效原则。
便民原则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备案领域也不例外。
行政备案必须体现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备案程序应当简便易行。
如在备案方式上,除书面备案外,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既便民,又高效。
行政机关必须及时接受行政备案材料,杜绝拖沓推诿。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备案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法制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备案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备案的功能与类型(一)行政备案的功能行政备案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
(1)监督功能。
为了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预防腐败,我国政府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转变,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转变。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许可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和调节手段,但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换言之,凡是通过事后补救可以消除影响或者不需要付出极大代价的事项一般是通过事后监督管理,即行政备案制来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对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补救。
可见,行政备案具有事后监督功能,即行政机关通过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进行必要的备案监督,排除其可能对他人、社会带来危险,或者对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补救,以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信息功能。
信息是行政决策的依据和基础。
离开信息,行政决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当今社会,行政信息纷繁复杂,变化多端,单靠行政机关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及时、准确掌握的。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不及时的情况下盲目决策,将可能导致行政决策失误,甚至违法决策,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严重损失。
同时,信息也是行政执法的基础。
任何行政执法都必须具有事实依据,而事实依据的获得是离不开信息的收集。
现实中,行政机关获取行政信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行政备案是行政机关及时、高效获取经济信息、社会信息和管理信息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行政备案的主要功能就是收集信息,存档备查,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有关动态,以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3)约束功能。
约束功能是从限制范围的角度来谈行政备案的效力,它要求在行政备案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应受法律的一定限制。
行政相对人必须诚实不欺,按期如实向行政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所报送材料和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未按期如实报送备案材料的,由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备案材料,要及时受理、审查,及时作出处理。
无正当事由,拖延办理行政备案事项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备案的类型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行政备案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强制性备案和任意性备案。
这是以行政备案受法律规范拘束的强度为标准对行政备案所进行的分类。
强制性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必须向主管行政机关披露有关资料信息,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备案类型。
我国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设定的行政备案绝大多数是强制性的,即应当备案,如未按规定备案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 11条规定:对企业应备案但未获得项目备案确认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
对上述情况,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又如,2006 年 1 月 18 日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任意性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动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备案类型。
例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 7 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这里的备案就属于典型少数的任意性备案。
任意性备案与强制性备案相比,行政相对人拥有更多的自由权和选择权。
在实践中,任意性备案的行政相对人如果要想获得行政机关的保护,往往需要主动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备案。
(2)事前行政备案和事后行政备案。
这是以行政备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对行政备案所进行的分类。
事前行政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实施某项活动前,将相关事由、材料报送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事前行政备案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性的监督方式,对于防患于未然有着重要意义。
例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 30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又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22 条规定: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 30 日前,将其具备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事后行政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实施某项活动后,将相关事由、材料报送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备案都是事后行政备案。
事后行政备案的优点在于公民自由权利得到了彰显,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给予依法查处,同时,获得相关事项最客观的信息。
因此,事后行政备案真正体现了行政备案信息功能和监督功能。
(3)免费备案和收费备案。
这是以行政备案是否收取费用为标准对行政备案所进行的分类。
免费备案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备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只收取备案成本费用的行政备案。
免费备案是比较常见的行政管理方式,主要发生在行政机关主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领域。
近年来,各省市出台了《劳动合同备案办法》,规定取消劳动合同鉴证,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并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
再比如,《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 22 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收费备案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备案过程中除收取成本费用外,还要加收行政管理服务费用的行政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