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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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备考之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法硕备考之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法硕复习中,对于一些基本都知识点内容,要做到深入的复习备考。

这对于我们后期的备考复习,会有更好的帮助。

因此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

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4、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1。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解析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解析

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姓名**学号************专业法学指导教师***2016年6月1日摘要因果关系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而对这种关系的正确认识是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关键。

一旦对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二者其中之一认识错误,则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错误的判断。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社会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才能造成危害结果,而如果未认识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且产生了危害结果,那么就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也就是未认识到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包括介入被害人的行为、介入第三者的行为、介入行为人的行为,如若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认识模糊,则会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误判或者量刑错误。

因而要弄清楚危害行为中是否介入了被害人、行为人或者第三方的具有影响结果的行为。

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查明是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也是刑事责任的划分方法。

因而在刑事案件查明过程中定要谨慎,因为他关乎定罪量刑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事责任;认识错误。

I目录1.引言 (1)1.1选题背景 (1)1.2研究意义 (1)1.3主要结论 (1)1.4文章结构 (1)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 (1)2.1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2.2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2.2.1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2)2.2.2因果关系的断绝 (2)2.2.3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2)2.2.4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 (4)2.3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4)3.认识错误的一般理论 (4)3.1认识错误在刑法上的概念 (4)3.2认识错误的分类 (4)3.2.1法律认识错误 (4)3.2.2事实认识错误 (5)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剖析 (5)4.1对因果关系的概念认识错误 (5)4.2对因果关系的特征认识错误 (5)4.2.1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掺杂主观因素 (5)4.2.2对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认识模糊 (5)4.2.3对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的颠倒 (5)4.2.4对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一概而论 (6)4.2.5对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的单一认识 (6)4.3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产生误解从而导致认识错误 (6)4.3.1未认识到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6)4.3.2对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认识错误 (6)4.4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6)II4.5因果关系的错误 (6)5.研究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的意义 (7)5.1避免在刑事案件查明因果关系中出现误区 (7)5.2对于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价值 (7)5.3促进法律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 (7)参考文献 (7)致谢 (7)III1.引言1.1选题背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是当下以及未来二十年中法律界不可忽略的重要议题之一,研究这一课题有利于刑法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培养。

你能举一个因果关系错误推断的例子吗?

你能举一个因果关系错误推断的例子吗?

你能举一个因果关系错误推断的例子吗?一、在经济学中,人们常常会犯下因果关系错误推断的误区。

例如,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增长,同时该国的政府支出也在不断增加,于是我们就错误地认为政府支出的增加是经济增长的原因。

然而,实际上,经济增长可能是由于其他复杂的因素,比如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的积累等。

二、在医学领域,因果关系错误推断也十分常见。

举一个例子,我们可能会注意到一种新药的广告宣传声称该药能够治愈某种疾病。

然而,我们却忽视了其他重要的因素,比如患者的生活方式、基因因素等。

因此,我们不能轻易地将疾病治愈与药物的使用联系起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临床试验等科学方法来验证药物的疗效。

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陷入相关性与因果关系之间的混淆。

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冰淇淋销量与溺水数量之间的相关性。

当天气变热时,冰淇淋的销量会增加,与此同时,溺水数量也会增加。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推断出冰淇淋造成了溺水。

实际上,这只是因为天气炎热,人们更容易购买冰淇淋和游泳,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相关性。

四、在教育领域,因果关系错误推断也时有发生。

举一个例子,我们可能会注意到某个学生在某个科目上取得了好成绩,于是我们就认为这位学生非常聪明。

然而,我们忽视了其他重要的因素,比如学生的努力程度、学习方法等。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一个因素就确定人的智力水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犯下因果关系错误推断的错误。

通过了解这些错误的例子,我们可以更好地避免类似的错误。

要正确推断因果关系,我们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思考,同时注意其他可能的因素。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准确地了解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2012年第10期(经典案例)/总第158期*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450008]文◎杨京鸽*周忠斌*疑案精解责任编辑:陈冰一、基本案情在犯罪嫌疑人A 的教唆下,犯罪嫌疑人A 、B 、C 、D (女)从网上购买了“三唑仑”药品共同预谋实施麻醉抢劫。

2011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B 为了确定该药的麻醉效力服用了6片之后昏迷过去。

当晚,犯罪嫌疑人A 、C 、D 上网聊天确定了被害人张某并将其约到金源宾馆。

之后由小D 携带药品和两杯豆浆与被害人张某见面,D 害怕闹出人命临时改变了主意,没有投放药品。

被害人张某喝了D 带来的豆浆并与D 聊天后因疲劳睡着。

D 遂打电话给A 、C ,但并未告知二人其没有投放药品的事实。

后犯罪嫌疑人C 进入房间看到熟睡的张某,以为张某已经被麻醉,遂与D 将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诺基亚手机及现金拿走(共计价值4500元)。

后B 、C 将笔记本电脑及手机销赃,所得赃款被四人挥霍。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D 均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根据认定犯罪的三个标准,应当由客观因素决定主观因素,在本案中客观上只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抢劫罪的预备行为,一个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后,犯罪嫌疑人A 、B 、C 、D 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D 均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A 、B 、C 在预谋时均为抢劫的故意,最终也达到了犯罪目的,因此应当按照抢劫罪追究。

同时,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既使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D 也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D 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A 、B 、C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D 没有投放药品),虽然取得了财物,但并不是因其主观意志设想取来的财物,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

犯罪嫌疑人D 在投放药品之前主动放弃抢劫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其等被害人张某自行睡着后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构成盗窃罪(既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公益讲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应讲义P30-P3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1.解决能否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的问题。

但因果关系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

需牢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

实行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没有因果关系与无法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就是不存在的,在罪的认定上具有完全一样的效果。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必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数认定。

实害结果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只可能成立一罪;实害结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客观因果发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与本考点无关、顺序性(P31页最下方案例,行政责任上认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符合刑法上因果构成。

必须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才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客观性、顺序性是比较容易考查的内容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某些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发展过程,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重点注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将信将疑的心理而处分财物,也成立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心理处分财物,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抢劫: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2010-11-20 20:21:16)转载▼标签:因果关系杂谈分类:刑法因果关系认识错误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

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本题中,甲意图采用勒死的方式杀害乙,行为对象乙没有错误,只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实施杀人后因为分尸而导致乙的死亡。

在此种情况下,甲有杀害乙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乙死亡的客观情况,因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

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

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

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

因果关系错误,讲的就是歪理(太有道理了)

因果关系错误,讲的就是歪理(太有道理了)

因果关系错误,讲的就是歪理(太有道理了)一个人说话要讲出道理,就需要明白正确的因果关系,一旦因果关系出现错误,话语就会失去说服力。

李善明被公司派出去谈项目,一周后铩羽而归。

他向总经理汇报说:“对方压根看不起咱们小公司,不信任咱们,提出的条件都太苛刻了,我觉得这些条件都是借口,他们根本就没有诚意合作。

还有就是竞争太激烈了,竞争对手多数比咱们实力强大,各方面都比我们有优势啊。

有家公司竟然提出来,可以先垫资一部分……”总经理打断他的话,批评说:“既然人家邀请咱们去,就说明咱们也有机会,客观原因是存在的,但你不能总是强调它,要找自己的原因。

”总经理为什么要批评李善明?这是因为他把项目洽谈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客观,而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哲人说过,从两个事物可能存在的相关性,认定一个事物是造成另一个事物的原因,常常是不科学的。

事物的相关性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但用它来推定事物的因果,往往造成错误归因。

如果自己没能力没水平,把失败的责任都推到外在因素,就是归因错误。

也因此,再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是为自己推卸责任的说辞,这样的说辞,谁也不会信!孙智欠了王俊生一笔钱,约定还款的日子过了半个月了,依然没有还。

王俊生上门讨要,孙智可怜巴巴地说:“不是我不守信用啊,钱都在外面漂着呢,有两位客户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欠我的钱一分也不还,我天天讨要,急的都上火了。

咱们都是做生意的,得理解啊!说没钱那是分分秒秒的事啊,咱也不能逼人家啊。

等我把钱要回来,一定及时还你。

”王俊生听了,觉得不舒服,对孙智说:“你要说现在还不上,我也接受,但你得说个准确的时间啊。

”孙智说:“这个我真说不好,不知道什么时候他们能把钱还我啊!他们一还,我立即给你打过去。

”王俊生听了更生气了。

孙智的话为什么让王俊生生气?就是因为他的逻辑错误。

他不还钱的理由是别人欠他的钱没还,这是典型的强加因果。

别人欠你的钱是一回事,你欠别人的钱是另一回事。

两者之间根本就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作为你欠钱不还的理由。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

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对象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

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

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

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原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本欲杀甲,客观上却杀死了乙,二者没有具体的相一致,因此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一重罪处罚。

但是现在具体符合说论者也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现在两种学说对于对象错误所持观点完全一致。

笔者也认为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该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应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因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因为天黑把乙当成甲是向乙瞄准而把乙杀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拿枪在向乙瞄准准备杀乙,客观上将乙杀害,其行为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误认只是在动机上有错误而已,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因为刑法既是一种裁判规范,又是一种禁止规范,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意味着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人不得杀害甲,同样不得杀害乙;行为人不得盗窃甲的财产,同样不得盗窃乙的财产。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023-02-0122:1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大概念中。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有价值判断,如果对价值判断产生认识错误,这是法律认设错误。

认识错误即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统一,它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责任阻却所要讨论的话题,此处我们只讨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一) 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例]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被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

[例] 张某非常妒忌邻居家的宝马车,一晚见宝马车停在楼下,便从窗户上往下扔一块砖头,希望把车砸毁,但却误中旁边路人,造成其重伤。

(宝马车案)(二)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如果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只及于行为人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因此,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

例如,张三买凶杀人,雇请李四杀害王五。

张三将正在买菜的“王五”指给李四看李四后将“王五”杀害,但事实上,张三误将王六当成了王五。

显然,作为实行犯的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但教唆犯张三却产生了认识错误,不能认为因为教唆犯要从属于实行犯,所以教唆犯就没有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这又可分为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刑法中认识因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也就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定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同时还可能影响到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从而影响定量刑。

所以,研究刑法中认识错误十分重要。

罪量刑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二、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或应当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假想的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本来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构成了犯罪。

也有人称为积极错误。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不构成犯罪。

也有人称为量消极错误。

由于刑事违法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定罪量刑。

但是,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有合理依据,并且足以影响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性质的评价,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对定罪量刑的的误认定罪量刑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定罪,也不影响量刑量刑。

质与危害程度,因而既不影响定罪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认识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这类认识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行为人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为⼈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为⼈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 2008-6-30 20:10:00 | By: 孙弥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为⼈对⾃⼰所实施的⾏为和所发⽣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有误解。

这种认识错误主要有:(⼀)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产⽣误解这⾥包括两种情况:⼀是⾏为⼈所预见的危害结果本⾝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但⾏为⼈却误认为是⾃⼰造成的。

例如,某甲将有毒物品放⼊⼄的⾷品中,认为⼄吃后会中毒死亡,结果⼄不是因吃⾷物中毒死亡,⽽是因⼼脏发作⽽死。

在这种情况下,某⼄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某甲的⾏为造成的,所以某甲只应承担杀⼈未遂的刑事责任,对某⼄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是⾏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危害结果,⽽⾏为⼈却误认为结果不是⾃⼰造成的。

这类情况应分别对待:如果⾏为⼈根本不想造成这种结果,应当排除犯罪故意;如果⾏为⼈有过失,应当负过失的刑事责任;如果⾏为⼈原本就有造成这种危害结果的犯罪故意,应当按照故意犯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的故意犯罪⼀般都是属于间接故意。

(⼆)对因果关系的进程有误解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是⾏为⼈预期的结果已经发⽣,但⾏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与⾏为⼈所预见的不⼀致。

如张某意图溺死李某,将李某抛⼊⽔中时,李某的头部撞到⼀块⽯头上,造成出⾎性休克死亡。

这⾥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当然不是张某将其抛⼊⽔中溺死,⽽是因为撞到⽯头上造成出⾎性休克死亡。

不过李某死亡与张某⾏为之间仍然存在⼀定的因果关系,对张某仍应当以杀⼈既遂处罚。

⼆是⾏为⼈为了达到某⼀犯罪结果⽽先实施的犯罪⾏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继⽽实施其他⾏为才产⽣了⾏为⼈当初的犯罪⽬的。

例如,某甲企图强奸某⼄,由于某⼄奋⼒反抗未果。

于是,某甲便想到先施⽤暴⼒⼿段,将某⼄打昏在地(重伤),然后对其进⾏了强奸。

某甲的错误认识在⾏为性质上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仍然应当以强奸罪处罚。

三是因果关系不是按⾏为⼈所预想的⽅向发展,⽽是按另外的⽅向发展,以致发⽣了与⾏为⼈所预想的危害结果不同的另⼀种结果。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2012年第10期(经典案例)/总第158期*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450008]文◎杨京鸽*周忠斌*疑案精解责任编辑:陈冰一、基本案情在犯罪嫌疑人A 的教唆下,犯罪嫌疑人A 、B 、C 、D (女)从网上购买了“三唑仑”药品共同预谋实施麻醉抢劫。

2011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B 为了确定该药的麻醉效力服用了6片之后昏迷过去。

当晚,犯罪嫌疑人A 、C 、D 上网聊天确定了被害人张某并将其约到金源宾馆。

之后由小D 携带药品和两杯豆浆与被害人张某见面,D 害怕闹出人命临时改变了主意,没有投放药品。

被害人张某喝了D 带来的豆浆并与D 聊天后因疲劳睡着。

D 遂打电话给A 、C ,但并未告知二人其没有投放药品的事实。

后犯罪嫌疑人C 进入房间看到熟睡的张某,以为张某已经被麻醉,遂与D 将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诺基亚手机及现金拿走(共计价值4500元)。

后B 、C 将笔记本电脑及手机销赃,所得赃款被四人挥霍。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D 均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根据认定犯罪的三个标准,应当由客观因素决定主观因素,在本案中客观上只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抢劫罪的预备行为,一个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后,犯罪嫌疑人A 、B 、C 、D 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D 均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A 、B 、C 在预谋时均为抢劫的故意,最终也达到了犯罪目的,因此应当按照抢劫罪追究。

同时,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既使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D 也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 、B 、C 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D 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A 、B 、C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D 没有投放药品),虽然取得了财物,但并不是因其主观意志设想取来的财物,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

犯罪嫌疑人D 在投放药品之前主动放弃抢劫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其等被害人张某自行睡着后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构成盗窃罪(既遂)。

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认识错误”跟这个案例相关的,就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认识错误。

如果你没学习过刑法,下面的内容可能看不懂。

所以,本文主要是写给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朋友们理清其中的逻辑。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画了个示意图如下。

什么是认识错误?说白了,就是搞错了。

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违法阻却事由上的认识错误,三是违法性质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操作)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本来想害A,结果误把B当成A,最终害了B。

打击错误,是指本来想害A,由于A和B站在一起,结果操作失误,害了B。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本来想用甲方案害A,结果在操作过程中,A死于乙方案。

什么是违法阻却事由上的认识错误?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职务行为等。

本来并不存在值得进行正当防卫(或其他)的事实,行为人误以为出现了应当进行正当防卫的事实,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实施了不应当实施的“正当防卫”,这就是违法阻却事由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是违法性质上的认识错误?通俗点说,就是“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以为这么做并不违法”,或者“不知道法律是什么”。

在刑法理论上区分以上3种“认识错误”,意义何在?这个事儿的意义很大。

直接关系到犯罪人“故意”的认定。

故意属于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只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OK,这样的主观心理状态才叫“故意”。

两种能力缺一不可。

而一旦出现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法律对行为人“认识能力”的评价,最终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后面两种认识错误,比较容易理解。

经常混淆的,是第一种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具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是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叫具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比如,凶手本来想害A,结果害死了B,A和B都会人类。

两个人的生命是平等的。

凶手虽然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没有超越犯罪构成的框架。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刑法上的几种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几种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种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为⼈在主观上对⾃⼰的⾏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般可以分为两类: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为⼈对⾃⼰的⾏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为⼈的⾏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为⼈误认为构成犯罪;2、⾏为⼈的⾏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为⼈对⾃⼰⾏为构成犯罪的罪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这些情况对其⾏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般并不发⽣影响。

(三)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对决定其⾏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般有以下⼏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错误认识。

它包括⾏为⼈在实施危害⾏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实际上侵犯了另⼀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可能影响犯罪的成⽴。

2、对象认识错误。

为了与前述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对同⼀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称⽬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影响。

3、⾏为认识错误。

⾏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为⼈对其⾏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

第⼆,⾏为⼯具(⽅法)产⽣不正确认识,从⽽影响危害结果的发⽣,⾏为⼯具(⽅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犯罪成⽴。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认识问题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贯穿整个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未遂既遂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对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进行归责意义重大。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分类是刑法学研究的重点也是关键点,对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概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个概念只是出现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中,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对于因果关系错误的归责,笔者赞成法定符合说认为,在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只要实际的因果历程从整体上还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这个错误就不具有重要性,就不阻却构成要件性故意。

[1]该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在构成要件上被评价为相一致,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这是因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至于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则不是法律所要求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事实上行为人也不可能准确认识,因而即便具体因果经过有出入,也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但认识的因果关系经过与实际的因果关系经过在构成要件上被评价为不一致,则阻却故意的成立,如有过失且刑法也处罚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与认识的因果关系所构成的故意犯罪未遂按照想象竞合从一处罚。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三中:第一种,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第二,事前故意;第三,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二、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犯罪性结果而实施的行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性结果,但是实际发生的因果关系经过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致的情形。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当中发生的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客观构成要件的评价上并不具有重要性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也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虽然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但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体系定位与解决路径

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体系定位与解决路径

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体系定位与解决路径目录一、内容概要...............................................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2 1.2 因果关系的基本概念.....................................31.3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表现.................................4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体系定位.............................52.1 哲学视角下的因果关系...................................6 2.2 逻辑学视角下的因果关系.................................7 2.3 管理学视角下的因果关系.................................82.4 经济学视角下的因果关系................................10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产生原因............................113.1 人类认知的局限性......................................12 3.2 科学方法的局限性......................................13 3.3 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143.4 技术手段的限制........................................16四、解决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路径............................164.1 加强科学方法论的学习与运用............................17 4.2 提高人类认知能力与思维方式............................18 4.3 完善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204.4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辅助因果关系的研究....................21五、案例分析..............................................225.1 经济学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235.2 社会学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245.3 心理学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25六、结论与展望............................................266.1 研究成果总结..........................................276.2 研究不足与展望........................................27一、内容概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并分析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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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姓名**学号************专业法学指导教师***2016年6月1日摘要因果关系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而对这种关系的正确认识是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关键。

一旦对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二者其中之一认识错误,则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错误的判断。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社会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才能造成危害结果,而如果未认识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且产生了危害结果,那么就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也就是未认识到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包括介入被害人的行为、介入第三者的行为、介入行为人的行为,如若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介入因素认识模糊,则会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误判或者量刑错误。

因而要弄清楚危害行为中是否介入了被害人、行为人或者第三方的具有影响结果的行为。

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查明是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也是刑事责任的划分方法。

因而在刑事案件查明过程中定要谨慎,因为他关乎定罪量刑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事责任;认识错误。

I目录1.引言 (1)1.1选题背景 (1)1.2研究意义 (1)1.3主要结论 (1)1.4文章结构 (1)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 (1)2.1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2.2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2.2.1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2)2.2.2因果关系的断绝 (2)2.2.3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2)2.2.4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 (4)2.3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4)3.认识错误的一般理论 (4)3.1认识错误在刑法上的概念 (4)3.2认识错误的分类 (4)3.2.1法律认识错误 (4)3.2.2事实认识错误 (5)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剖析 (5)4.1对因果关系的概念认识错误 (5)4.2对因果关系的特征认识错误 (5)4.2.1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掺杂主观因素 (5)4.2.2对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认识模糊 (5)4.2.3对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的颠倒 (5)4.2.4对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一概而论 (6)4.2.5对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的单一认识 (6)4.3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产生误解从而导致认识错误 (6)4.3.1未认识到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6)4.3.2对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认识错误 (6)4.4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6)II4.5因果关系的错误 (6)5.研究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的意义 (7)5.1避免在刑事案件查明因果关系中出现误区 (7)5.2对于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价值 (7)5.3促进法律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 (7)参考文献 (7)致谢 (7)III1.引言1.1选题背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是当下以及未来二十年中法律界不可忽略的重要议题之一,研究这一课题有利于刑法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培养。

1.2研究意义对于刚刚入门的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有必要在前辈的基础上多加的巩固和练习,因此研究这一课题对于刑法学习来讲有很深刻的实践意义。

1.3主要结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定罪量刑的参考条件之一。

因而因果关系的研究和判定在解决各种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起着非常基础性的作用。

但是,如若对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则会对行为人产生不公平或者不合时宜的判决,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学术、社会影响。

1.4文章结构本文采取先分后总的形式。

首先从因果关系的概念、特征、判断标准、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入手来全面分析因果关系;其次从整体上把握认识错误的一般原理;最后再从二者之间分析他们的联系及意义。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2.1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我们通常采用后者的意见,并由此分析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一)客观性。

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表明因果关系是不会因个人主观意识而改变的,他遵从的是已发生的客观的行为以及危害结果,同时也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查明中要客观、公正、公平。

(二)相对性。

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也就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所对应的某一危害结果。

而这里的危害结果指的是由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直接导致的,并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危害行为引起的后果。

(三)时间序列性。

俗话说,凡事有因必有果。

因而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也理所应当的有因有果。

但这因果二者的顺序是不能颠倒的,所以时间序列性也是其基本的特征之一。

1(四)条件性和具体性。

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矛盾的特殊性相一致的是,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复杂性。

刑法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

一种危害结果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多个危害行为所导致。

比如,甲和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向丙开枪,并且都击中了丙的心脏,丙死亡,这里丙的死亡就是由于甲和乙二人的两个危害行为所导致的。

同样的,一个危害行为也可能导致多种危害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

2.2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2.2.1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危险行为必须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如果这种危险是社会所允许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危险必须是行为人所制造的,如果危险并非是行为人所为的,一般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甲希望乙死亡,又听说某地经常发生雪崩,就向乙推荐去该地游玩,乙遇到雪崩而死,这里甲的行为属于前者,因为雪崩是为社会所允许的,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2.2因果关系的断绝如果前条件对某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前条件就不是结果的原因。

如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这就属于典型的因果关系的断绝,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2.3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如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这就使得因果关系的判断变得非常复杂。

所谓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

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

(一)介入被害人的行为第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无论该介入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介入了异常行为,最终造成了结果;但结合被害人的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仍有因果关系。

2第三,介入了被害人不适当或者异常的行为,但该异常行为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介入了被害人不适当的行为造成了结果,如果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的行为人的指示实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并不处于优势地位,而是被害人自我冒险导致结果发生地,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行为人实施行为后,介入的被害人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轻微作用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如果介入了被害人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外在暴力结合被害人特异体质引发结果,暴力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 介入第三者的行为第一,与前行为无关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提前发生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者他人的严重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者他人的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行为人实施行为后,通常或者必然会介入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实施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如果第三者能够防止而没有防止危险,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的第三者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二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三)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第一,故意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过失行为造成结果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介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故意或者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介入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不对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后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而且前行为通常不会引起后行为的,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3系。

如果前后都是过失行为,对结果的发生都起决定作用的,则前后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2.2.4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一)假定的因果关系。

A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但是即使没有A行为,由于其它情况结果仍会发生。

(二)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即两个以上的行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导致结果的发生。

(三)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2.3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也就是说,如果刑法上因果关系不存在,行为人就不需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同时,如若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其他因素介入导致的,也不一定会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不能完全分开,也不能完全等同的。

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包括两点:第一,刑法的因果关系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

如若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然不必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产生,则必须要负所应当负的刑事责任。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通过行为人主观认识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有在行为人对特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认识或具有认识可能的情况下,这种因果关系才能真正成为影响、决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认识错误的一般理论3.1认识错误在刑法上的概念刑法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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