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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
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3]35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巴府办发〔201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督促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按照政务服务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参照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点)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细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
第一节运行模式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或专职副主任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或
专职副主任进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便民服务中心实行大厅开放式办公、一站式办结。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重点镇及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其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实际,逢场日必须全部坐班接件办事,其他时间以“能找到人,能办成事”为原则,安排值班接待、协调、办理。有条件的乡镇,可从实际出发,对一些能市场化的公共服务项目,探索推行服务外包。
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点)的运行实际需要,足额预算运行经费,由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点)专款使用。
第二节窗口管理
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及办理规范》设定的流程和时限统一办理服务事项,禁止“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确保群众只进“一道门”即能办成需办事项。
第十条大力推行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放尽放、可放必放”的原则将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项目下放到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十一条进驻单